分期付款工程机械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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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由甲方统一保管。,发生保险事故后,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便于保险理赔顺利进行。

乙方也可在此基础上也可自行增加保险项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质量维修

1.甲方向乙方销售的工程机械,其质量必须达到生产厂家执行的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2、乙方提工程机械时,应对所购工程机械进行认真验收,对其功能,外观等各方面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直到认为符合质量要求方可提货。

3、乙方所购工程机械的售后服务,按照售后标准,由

负责解决,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机械款。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附件GPS装置,负责乙方能正常使用,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由甲方负责修理或更换,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下列程序完成后提取工程机械

1、乙方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声明》等能够确定乙方身份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复印件须由甲方与原件核对)

2、甲方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并经核实后,甲乙方丙三方签订合同,乙方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3、乙方付清首期款项、分期付款期间的保险费用等应付税费。

4、甲方代办工程机械保险手续后,乙方在填写验收证明后方可提工程机械。

未办理保险手续,在乙方提供其他方式确定未取得保险期间工程机械不受损或受损后能够保证甲方按时足额收取工程机械全款且乙方确定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也可提前提取工程机械。

5、提取工程机械后,工程机械的移动由乙方负责,在此期间的风险责任(含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

6、提取工程机械的地点为:。

乙方提取工程机械后,交付完成。

六、担保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双方约定采取如下()种担保形式:

1、保证:乙方特请丙方(必须是经甲方认可的具有担保能力的人或企业)为其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为乙方尚欠购工程机械款、应付利息、应付税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含律师代理费)。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笔应付款到期后四年。

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丙方所有的(具体见抵押物清单)为乙方债务提供抵押,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购工程机械款和各种税费时,甲方有权以合法手段将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价款甲方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范围包括乙方欠购工程机械款、应付利息、应付税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含律师代理费)。抵押需办理登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一次性向甲方缴清。

七、所有权归属和所有权的转移

1、分期付款期间,乙方未全部付清购买工程机械款和其他税费前,甲方保留工程机械的所有权,乙方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甲方为了确定权益不受损,在乙方违约行为足以影响甲方权益时,可通过GPS系统控制机械正常使用、移动或收回工程机械,在乙方采取合理措施并取得甲方谅解后,甲方可以取消控制措施或返还工程机械。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施工范围确定在。但经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工程机械可以变更施工范围。

2、乙方按合同付清全部工程机械款和其他有关税费后,工程机械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在乙方支付全部合同约定款项后,如GPS装置完好无损,可以由甲方按原价款%价格回收。

八、转让

在分期付款期间内,由于特殊原因乙方需转让所购工程机械,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分期付款购买工程机械期间,由于乙方未付清全部价款及其他税费,工程机械所有权属甲方。若乙方与他人有诉讼之争,也与该财产无关。

2由于乙方未按时支付分期款项,甲方基于所有权的基础上,有权利用GPS 系统控制乙方对工程机械的正常使用。乙方支付分期款项后,要求解除控制措施的,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每次1000元)。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无须通知乙方,直接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工程机械,并要求乙方结清所有欠款,赔偿损失。在收回工程机械满十天内,乙方还不能支付所欠工程机械款和各种税费时,甲方有权按评估价(评估时折旧率以方式计算)出售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机械,所得价款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工程机械款、各种税费(含收回工程机械辆后发生的税费)和由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含律师代理费、人工费、场地费、搬运费等)。如有剩余,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1)利用工程机械从事违法活动;

(2)拖欠款项(含工程机械款和其他应付税费)累计达元且占应付工程机械款金额的%或累计达月未支付应付工程机械款

项的;

(3)未按本合同约定投保险的;

(4)败坏甲方声誉,情节严重的;

(5)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拆除或以任何形式改变、破坏GPS装置的;

(6)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变更工程机械使用地点范围,在15天内未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正常了解确定工程机械状况的;

(7)乙方变更联系方式,60天内未通知甲方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机械款的;

(8)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工程机械转让、转租、抵押等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9)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合同难以履行的或其他严重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

4、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工程机械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查看工程机械的状况。

5、甲方有义务,特别是工程机械遭抢、盗、骗时,利用GPS提供服务。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工程机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工程机械款及相关费用后,即获得工程机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乙方依法及按本合同规定经营、使用工程机械、不受甲方的干预。但乙方的使用不能过度损害工程机械的使用年限。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拆除或改变、破坏GPS装置、GPS装置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甲方。

4、乙方变更工程机械施工地点应在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5、乙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在3天内告知甲方新的联系方式。

6、工程机械经营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使用工程机械期间,工程机械的保养、维修费用和经营中应交的税金、规费等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7、在分期付款使用工程机械期间,因乙方使用工程机械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工程机械辆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和保险公司,甲方可以给予必要的协助。如乙方事故确需甲方派员处理,甲方可以予必要的配合,所需费用(含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8、乙方使用工程机械在经营中出现的纠纷,损失赔偿等问题,由乙方承担有关法律和经济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9、工程机械交付乙方后,工程机械的灭失、毀损或等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工程机械品牌、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有权拒收,甲方除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机械外,还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多付的费用。

(2)、乙方委托甲方代办的各种手续及甲方应当提供的服务,甲方应当派员积极办理,如因甲方延迟代办,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分期付款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机械价款的,除应及时补交外,还应向甲方偿付延期付款违约金(按商业承兑汇票利率计算),同时还须承担甲方因追索债务而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乙方拖欠工程机械款累计达元以上或累计达月未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机械款金额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办理。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0条第4款、第5款约定,每日支付违约金500元,直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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