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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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的规定

从7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正式实施了,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的规定。

企业作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一、而简单地来说我们应该怎么开发票呢如果你是老板,首先要做的就是赶快把“税号”发给员工,报销的发票上需要同时体现你的公司名称和“税号”;如果你是员工,首先要做的就是赶快找到我们会计索要公司的“税号”,这样对于你的报销才没有影响;如果你是会计,首先要做的就是以各种手段通知到公司员工开发票的要求,这是一个很庞大的工作但是对于我们之后工作的开展还是很有影响的。

二、开增值税发票需提供“税号”增加纳税人识别号,主要是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

三、发票内容必须如实填报除提供“税号”外,“如实填报发票内容”是公告的另一关键内容。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更详细的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公司名称、“税号”、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地址、营业执照(五证合一)等资料方可开具,如果公司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切记这些资料提前准备。

五、新政策后发票开具问题(含各类开票要求等)1、增值税发票包括哪些?答: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如何查询发票信息?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有变化吗?答: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由开具之日起180天改为360天。

仅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认证或比对期限由开具之日起180天改为36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 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 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 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 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 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 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 税〔2014〕2 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 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 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1月8日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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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 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 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 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 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 务局”)确定并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7•【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本法规第六条中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7.18•【字号】京国税[1995]123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5]123号1995年7月18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精神,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在今年三季度内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凡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领购的大面额专用发票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一律收缴其现存大面额专用发票。

二、各局要按《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宣传及时、落实到位。

三、市局将从三季度起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各局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情况汇报,并对各局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局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1995年7月18日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附件1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附件1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1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是日常一些新接触增值税发票的人问的比较多的问题。

主要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3〕15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中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因此,增值税发票打印出现错格、压线、模糊时,如何处理有些纠结,甚至开票方与受票方为之争执。

政策的基本规定: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出现开票后打印发生错格和压线情况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居于当时主要采用扫描认证抵扣和许多人工检查情况下的具体规定。

那么有没有对此进行规定的呢?有。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这个发票是有几个部门需要使用的,当然也是以发票系统传递电子数据为主,辅之于票面审核。

实际也属于专用的发票之一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判断依法取得的开具内容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首先需要看打印的票面字迹是否清晰可辨?项目对应是否基本一致?如果暗淡无法辨认或者模糊不清的,作为终于的记账原始凭证,无论是否打印清晰,都应当退回重新开具。

对于开具后打印(手工版已经极少存在)结果字迹清晰的,如果出现压线或者错格,但打印在票面的内容完整可辨的,并且项目归属清楚的,可以参照机动车发票的最新规定,无需退还重新开具;但如果压线、错格后填写的部分内容在票面之外的,则应该按照谨慎原则退还重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07-09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07-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票)的管理,堵塞代开专用发票存在的漏洞,经研究决定,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代开票管理办法及执行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现将为代开票税务机关配备专用设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专用设备配备(一)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11376个代开票窗口(见附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代开票专用设备。

并按下列价格购买:1.附表所列数量按每套886元;2.超过附表所列数量的,按原价即每套1581元购买。

(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文到之日起3日内,将专用设备发往各省局服务单位,各省局服务单位于本月20日前做好税务机关代开窗口专用设备的调试安装工作,同时负责代开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单位信息中心应按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数量清单组织金税卡采购、验收、发放、安装、发行和设备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要准备好相应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督促服务单位抓紧落实安装和培训工作。

(四)对硬件环境的要求:计算机:CPUPII/266以上;内存64MB以上;硬盘空间2G以上;PCI插槽一个;WINDOWS98II以上版本中文操作系统。

打印机:可以打印多联发票的针式打印机。

二、关于代开票系统软件配备代开票系统软件包括:代开票系统软件、金税卡驱动程序和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等三个软件,上述软件及相关安装和操作说明文档于10月12日前统一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增值税征管栏目中的软件下载中(HTTP://130.9.1.248)。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自2019年11月20日起上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仅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本功能。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同时还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方式和渠道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bsfw/bszlxz/)。

六、各办税服务厅为您提供公共服务平台的咨询服务;您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拨打12366-9-1咨询公共服务平台有关登录、安装、操作及使用环境配置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11月18日。

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赣国税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57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一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一)《规定》第五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仍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5〕274号)规定执行。

(二)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省局将不再派人实地核查,由设区市局接省局通知后派人实地核查,并在10日内将核查情况及初步意见上报省局。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问题(一)不再需要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规定》第八条“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各地执行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IC卡暂扣通知书》(附件1),同时,暂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应分别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位和防伪税控设备保管岗位人员保管。

(三)《规定》第八条“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系指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其附列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规定》第十条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仍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省局赣国税发〔2005〕6号转发)的规定执行。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
中国电信固原分公司:
我公司名称为,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据悉贵公司自2014年月日起可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贵公司按照下列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保证下列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4、《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公司名称(公章)
年月日。

国税函[2006]1279号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颁布时间:2006-12-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不属于“ 虚开 增值 税 专用发 票” 的三项 情形
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 先卖后买” , 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
根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前, 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 和非法 出售增值 税专用发票犯 罪的决定>的若
9 号 公 告 干问题的解释》 ( 法发[ 1 9 9 6 1 3 0 号) ,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 虚开增 ◆挂 靠行为如何 适 用3
收征管罪” , 国家税务总局于2 0 1 4 年7 月2 日 制定发布 了《 国家税务总局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 合上述情形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 可以作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 为增值税 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即, 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合同
局公告2 0 1 4 年第3 9 号, 以下简称“ 3 9 号公告” ) 。 3 9 号公告明确了三项情 和付 款一致, 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应与真实的货物销售或增
第一, 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 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 提
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被挂靠方 3 9 号公告 规定, 纳税人 通过虚增增值税进 项税额偷 逃税款, 但 供增值税应税 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对外开具 增值 税专用发票同时符 合以下情形的, 不属于对 外虚 开增 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 应税服务的提供方, 按照相关规定

登记 制度改革方案》 同期正式执行。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以工商
今年3 , q l  ̄ 起,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正式实施, 注册资 登记为前置的税务登记制度及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工作带

公告书之国家税务总局39号公告

公告书之国家税务总局39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39号公告【篇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07-09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07-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

卡的行 为
维普资讯
( ) 一 企业 名称; ( ) 务登记代码 ; 二 税 (三) : 开票 限额; ( ) 四 购票 限量; ( ) 五 购票 人员姓 名 、 ; 密码 ( ) 六 开票机 数壁 ; ( ) t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 信息。

5 未按本规 定第十一 条开具专用发票 ; 、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发票和专用设 备; 、 7 来按 规定申请 办理防伪税控 系统变更发行 ; 、 8 末按 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杏。 、 有上列情形的 , 如已领购专用发票 . 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 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 , 的 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 专用设 备 : ( ) 一 未设 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 ( ) 二 未摧 税 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 ) 三 未将认 证相符 的 专用发票抵 扣联 、 认 证结果通知 书 》 《 证结果清单 》 《 和 认 装订 成
般纳税 人发生 上列第一 、 、 . 、 、 三 四 五 六 七项信 息变化 , 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 申请变更 发 行; 发生第 二项 信息变化 .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 注销发 行。 第七条 ~ 纳税人凭 《 搬 发票领购簿 》 I 和经办 人身份 迁明领 购专用 发票 、 C 第八条 + 般纳税人有 下列情形 之…的 。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 ( ) 一 会计核算 不健全 , 不能向税 务机关 准确提供增 值税销项 税额 、 税额 、 纳税 额 进项 应 数据 及其他有关增 值税税 务资料 的 上 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 务资料的内容 , 由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和计划 单列 市国家税 务局确 定。 (-) 《 二 有 税收征管法 》 规定的税收违法行 为, 拒不接受税 务机关处理 的。 ( ) 兰 有下列 行为之一 , 经税 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衙仍未改正的 : l虚开 增值税 々用发票 、 2 私 自印制专用发票 ; 、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 发票; 、 4 借用他 人专用发票 ;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沪国税征[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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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
尊敬的客人:
您好,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提前提供以下其一文件:
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②国税局颁发的相关的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④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件;
⑤有效期内的一般纳税人年检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如无法提供复印件,请拍照后通过邮件发至xxxxxxxxxx@,经财务审核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去以上资料,您还需提供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注册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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