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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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预期效果三个方面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为了应对当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有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混乱,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方面,部分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盲目追求低价药品,而忽视了质量和安全问题。

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内部药物管理不规范,对药品进出库存管理、药物配送和使用监测等方面存在不足。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医疗质量,还损害了患者权益。

因此,制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强化药事管理,改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状况,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药事管理的机构设置、药物管理、药品采购和使用监测等方面。

首先,规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置。

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药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医院药事管理机构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次,规定了药物管理的具体要求。

包括药品进出库存管理、防止药品滞销、加强药品配送管理、药物报损处理等方面,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再次,规定了药品采购的要求。

要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必须遵守国家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内部采购管理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和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最后,规定了药品使用监测的要求。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使用监测体系,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用药质量。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预期效果是加强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首先,规定了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要求,能够提高医疗机构内部药物管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其次,规定了药物管理和药品采购的要求,能够减少药品管理的风险和安全隐患,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质量。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24号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中期医院制剂逐步发展 60年代中药制剂 80年代 60年代中药制剂 80年代 90年代起逐步 鼎盛期 90年代起逐步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8
药学服务阶段
临床药学为标志
为目的
提高临床用药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国外上世纪60年代提出此概念 我国70年代未引入 国外上世纪60年代提出此概念 我国70年代未引入 我国发展不平衡 发展较慢 走了不少弯路 三部分组成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5
国内外经验证明 药师在临床用药中可以发挥很好的作 用 国外经验
据国外研究报导 随机对照试验(Med care 98年报导): 随机对照试验(Med 98年报导 年报导)
单医师治疗组和多科专业人员参与的治疗组 — 医师、药师、护师等 医师、药师、 结果:住院日由6天→5.5天 5.5天 结果:住院日由6 费用由8090美元→6681美元 费用由8090美元→6681美元 8090美元 ↓8.33% ↓17.42% ↓66.35%
年代中期实行生物心理 年代中期实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
25
以美国药学教育为例* 97年在医院药师中已有38%受 以美国药学教育为例* 97年在医院药师中已有38%受 年在医院药师中已有38%
Pharm.D.教育 Pharm.D.教育 取得药学硕士或博士学位
社区医疗卫生发展 OTC发展 OTC发展
不符合社会发展和市场经
济规律(见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释义) 济规律(见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释义) 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恢复期 常见病、多发病、
自我诊断、药疗 小伤、小病 小伤、 自我诊断、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 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 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 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 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 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 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相关的工作制 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 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章
临床药物应用管理
• 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 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 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 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 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 工作。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 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 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 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 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 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数量。 •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 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 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 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卫生健康部门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本文将围绕该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意义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医疗机构涌现,药事管理问题逐渐显现。

一些医疗机构存在药品采购不规范、药物使用不当等问题,给患者用药安全带来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药品管理: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采购、验收、储存、配送、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2.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组织:规定了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组织的设置和职责,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确保药事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药事管理人员:要求医疗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药事管理人员,对他们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提高药事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4.药品采购: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采购管理制度,严禁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药品。

5.药品质量管理: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和检验,建立合理完善的药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使用的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三、意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1.规范药事管理行为:通过明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要求,规范了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行为,提高了药事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2.提高药品质量安全: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测和检验,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控制体系,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规范化将有助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建设,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三)提高医务人员药事服务能力,加强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四)推进医疗机构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效率;(五)加强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作,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医疗机构药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医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三)监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四)指导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六)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调剂和临床应用;(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四)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药事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本科室药品的使用和调剂;(二)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参与本科室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四)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范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范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05
药事管理培训与考核
药事管理培训计划
培训目标
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
药品质量和安全。
培训内容
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药 品采购与库存管理、药 品使用规范、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等。
培训形式
线上培训、线下培训、 专题讲座等。
培训周期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
药品使用规范培训
01
02
03
04
医疗用毒性药品
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定完 善的保管和操作规程,确保其安全、 有效、合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严 格控制用量和用法,防止滥用和误用 。
03
药事管理流程
药品需求分析
总结词
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需求、患者 病情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药品 需求分析,为药品采购计划提供 依据。
详细描述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需定期收 集临床科室的药品需求,分析药 品使用量、频次和趋势,评估药 品需求量及储备量是否合理。
总结词
药品储存不当案例通常涉及药品储存条件不达标,导 致药品效价降低或变质,影响患者治疗效果。
详细描述
某医院药房因未按规定温度储存药品,导致一批药品 效价降低。此案例强调了药品储存过程中对温度、湿 度等环境因素的严格控制要求。
药品调配错误案例
总结词
药品调配错误案例通常涉及处方调配错误、用药剂量不 当等问题,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安全事故。
培训形式
线上培训、线下培训、实地操 作等。
培训周期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药事管理考核标准与实施
考核目标
评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效果,提高药 事管理水平。
考核形式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问卷调查等。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并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药事管理职责及分工1. 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药事管理制度,并指导各科室、药房、药检等部门的工作;2. 药事管理部门应有配备合格的药学专业人员,包括药剂师、药学技术人员等;3. 药事管理部门应协助医疗机构完成药品采购、储存、配置、发放和合理使用等工作。

三、药品采购1.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药品采购;2. 药品采购应严格按照《药品采购计划》执行,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数量和价格合理;3. 药品采购应保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药品储存1. 医疗机构应提供适宜的药品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要求;2. 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的特性和要求进行分类储存,并注意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3. 药品储存区域应定期清理,保持整洁,避免药品受到污染或交叉感染的风险。

五、药品配置与发放1. 药事管理部门应制定药品配置与发放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患者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2. 药品配制操作应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药品的有效成分、浓度和适宜剂量;3. 药品发放应由专人负责,按照医嘱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等信息,并交代用药注意事项。

六、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1.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制度,对临床使用的药品进行评价和监测;2. 药物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3. 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和药事管理部门,以供改进和决策参考。

七、药事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1. 药事管理人员应接受规范培训,掌握药事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药事管理水平;2. 药事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能力考核,评估其药事管理能力,发现问题及时补充培训;3. 药事管理人员应关注药品新知、新技术和新政策,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第四章药剂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第四十五条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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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二)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加强药事组织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四)注重人才培养,提高药事服务能力。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药事组织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委员会,负责药事管理工作的决策、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医疗机构负责人;(二)药学部门负责人;(三)临床科室负责人;(四)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成员;(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六)具有临床药学背景的医师。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核和监督药品采购、使用、储存等环节;(三)评估药品临床应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四)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五)协调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药事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使用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采购政策。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择优选择,确保供应;(四)注重临床应用,满足患者需求。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目录,明确采购品种、规格、剂型、包装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直接采购、谈判采购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用药,遵循药品说明书;(二)临床用药应当有明确指征;(三)个体化用药,根据患者病情调整剂量;(四)注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卫生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下面将从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对医疗机构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背景是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机构的不断发展,药品在诊疗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存在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不规范、用药安全监管不严等问题。

这些问题给患者用药带来了风险,也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因此,制定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其次,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如关注患者用药安全、强化用药合理性、加强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等。

其次,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组织结构和人员要求,明确了药事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药事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再次,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的具体要求,如建立药品采购程序、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等。

最后,对医疗机构的风险控制、信息管理和教育培训等方面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对医疗机构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规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提高了用药安全性和合理性。

其次,加强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的监管,有助于减少假冒药品的流入,保障患者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再次,规定了医疗机构风险控制和信息管理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运行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然而,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实施需要很大的人力物力投入,缺乏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可能影响规定的落实。

其次,药事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如果各个部门之间不够配合,可能会出现职责分散、管理不统一的问题。

再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可能需要医疗机构进行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这对于一些资源匮乏的医疗机构来说是一种挑战。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_2011040111505242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_2011040111505242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提高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系统,制定药事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有效监管和严格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药事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的规定,确保用药安全。

第二章药品采购和配送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合格的药品供应商,确保药品的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药品进行验收和入库,确保药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和调剂,防止过期和作废药品的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配送的准确性和追溯性。

第三章药品配方和处方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方管理制度,明确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等药品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制度,要求医生合理、准确、规范地开具处方,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药品审查和监督制度,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药品使用和监测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解决与药品有关的风险。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物溶媒和溶剂的准备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质量和适宜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的储存和保管工作,配备专门的药品管理人员,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

第五章处罚和补救措施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第十七条对因药事管理不合规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患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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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药剂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

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

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

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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