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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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办法

(2013年2月X日)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以下简称直选)制度,推进工会民主化进程,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选工会主席、副主席应遵守两个原则:

1、公正、公开、竞争、择优。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第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2、在本单位任职3年以上,是工会会员并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4、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5、具备本岗位知识,身体健康;

6、在任职期限内,如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申请调动工作;

7、符合工会干部任职条件。

第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直选工作应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直选方式:

1、不确定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符合规定的人选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2、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候选人,再从预选的候选人中通过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名词解释:预选,是指在正式选举之前每位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的预备性选举。预选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办法,其差额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二十。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如在预选中,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举名额时,一般应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出与应选名额相等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时不再实行差额选举。必要时经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决定,也可以将得赞成票超过半数者都作为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确定候选人方式:

1、会员自荐;

2、工会小组内部选举、推荐;

3、1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

第七条直选工作程序:

1、凡新组建的基层工会,筹备组应先吸收职工入会;已成立的基层工会,组建换届选举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的小组名单须公示。

2、向上级工会提出筹备组或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成员。

3、宣传动员,公示《工会委员职务说明书》等任职条件。

4、制定选举方案或选举办法。选举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5、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人资格审查确认并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7日前公示。

6、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7、宣布选举结果,并公示选举结果。

8、将选举结果及材料报上级工会批复。

投票选举前,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说。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持流动票箱到场发放和收回选票。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应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征求会员意见,并于当天公布计票结果。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直选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获得参加投票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

过半数通过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按得票多少,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立即召开负责选举工作的领导小组会议,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由领导小组成员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候选人均未获得参加选举人过半数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重新选举。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2、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选举过程及结果的;

3、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享受上级工会及本级工会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工会每年应组织会员(代表)对任期内经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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