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脂测定试剂盒(氧化酶法)产品技术要求le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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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脂测定试剂盒(氧化酶法)

适用范围: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中磷脂的含量。

1.1 规格

试剂盒是由试剂1和试剂2组成的液体双试剂,校准品与质控品均为冻干粉。规格及装量见表1。

表1 规格及装

1.2 主要组成成分

试剂1主要组分:

试剂2主要组分:

校准品主要组分:

质控品主要组分:

2.1 净含量

应不低于试剂瓶标示装量。

2.2 外观

试剂1应为无色或浅色澄清液体,试剂2应为无色或浅色澄清液体;校准品为浅黄色至黄色冻干粉,复溶后为浅黄色至黄色液体,质控品为浅黄色至黄色冻干粉,复溶后为浅黄色至黄色液体。外包装完好、无破损,标签完好、字迹清晰。

2.3 试剂空白

在600nm处测定试剂空白吸光度,应≤1.5。

2.4 分析灵敏度

测试2.5mmol/L的被测物时,吸光度变化(ΔA)应不低于0.0013。

2.5 准确度

参照EP9-A2的方法,用比对试剂盒同时测试40例线性范围内不同浓度的血清样本,其相关系数(r)不小于0.990;每个浓度点在[0.01,1.8)mmol/L区间内绝对偏差不超过±0.22mmol/L;[1.8,12.0]mmol/L区间内相对偏差不超过±12%。

2.6 重复性

批内变异系数(CV)应不超过10%。

2.7 线性

2.7.1在[0.01,12]mmo/L区间内,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低于0.990;

2.7.2 [0.01,1.8)mmo/L区间内绝对偏差不超过±0.22mmo/L;[1.8,12]mmo/L 区间内相对偏差不超过±12%。

2.8 批间差

对同一份样品进行重复测定,相对极差不大于12%。

2.9校准品批内瓶间差

变异系数(CV)应≤10%。

2.10质控品批内瓶间差

变异系数(CV)应≤10%。

2.11溯源性

根据GB/T 21415-2008的规定,本试剂盒内校准品溯源至企业工作校准品,与已上市公司试剂盒进行比对赋值。

2.12质控品赋值有效性

质控品测值应在靶值范围内。

2.13稳定性

2.1

3.1效期稳定性

原包装试剂盒在2℃~8℃条件下贮存达到12个月后的试剂进行检测,应符合本标准2.2、2.3、2.4、2.5、2.6、2.7、2.12之规定。

2.1

3.2复溶稳定性

a)校准品复溶后在2℃~8℃条件下避光保存,稳定期为7天,稳定期满1天内,性能应符合2.5之规定。

b)质控品复溶后在在2℃~8℃条件下避光保存,稳定期为7天,稳定期满1天内,性能应符合2.12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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