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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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内容简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内容简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内 容简介1内容提要 一、修订思路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接进 行的修订。

(二)根据调研的市场和投资者需求做出的适当修 订。

(三)结合行业惯例做出的技术性调整。

三、主要修订条款说明2一、修订思路• 以对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简称《公司债办法》)为目的,以投资 者需求为导向,体现债券特性。

3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与《公司债办法》对接进行的修订1、直接条款的对接: (1)修改保荐人相关表述; (2)增加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 制的披露要求; (3)增加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的披露要求; (4)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披露要求; (5)修改了部分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方面的披露要求。

4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与《公司债办法》对接进行的修订2、与扩大发行主体相衔接: (1)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

(2)增加部分体现公司治理情况的条款。

(3)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

5二、主要修订内容• (二)根据调研的市场和投资者需求做出的适当 修订1、简化对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

2、增加对发行人业务情况的披露要求。

3、对保证人为发行人控股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增加 披露要求。

4、增加某些体现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 。

6二、主要修订内容• (三)结合行业惯例做出的技术性调整调整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总则中增加引征要求、特殊行 业发行人要求、申请豁免披露的要求等。

7三、主要修订条款说明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 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 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2018年10月)

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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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附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二级
三级
基 金 管 理 名称
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专业化运营 管理人类型与基金业务匹配
冲突业务
非私募基金业务
子公司、分支 子公司、分支机构与关联方
机构与关联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团队配置
员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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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目次
1. 目的与用途.................................................................................................................................4 2. 全面性与必要性.........................................................................................................................4 3. 要点与依据.................................................................................................................................4 4. 主要风险类型.............................................................................................................................5 5. 定性与定量.................................................................................................................................5 6. 内部风险控制.............................................................................................................................5 7. 修订与完善.................................................................................................................................5 附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6

《证券公司理准则(试行)》修订对照表

《证券公司理准则(试行)》修订对照表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任职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股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原第三款删除)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或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个人整理优选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证券企业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企业圆满企业治理,促进证券企业规范运作,保护证券企业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企业法》、《证券法》、《证券企业督查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拟订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企业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入侵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正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企业的股东和本质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财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企业应当依照《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企业及其股东、本质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纪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督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成立齐全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

证券企业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肩负最后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成立的证券企业。

上市证券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相关上市企业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相关上市企业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企业股东及其本质控制人应当切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企业股东转让所拥有的证券企业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本质控制人切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企业应当以中国证监会也许其派出机构的同意文件、备案文件为依照对股东进行登记、改正企业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企业应当保证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录的内容与股东的本质状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企业股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出资义务。

证券企业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也许变相抽逃出资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证券企业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相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新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新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修订稿与原稿对照表(注:加黑部分为修订内容)旧条文新条文标题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标题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本准则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第六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证监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各上市公司: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二年一月七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导言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

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权利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治理结构,在经营运作过程中贯彻落实,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

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自律监管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第四条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上述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两点意见(doc 7页)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两点意见(doc 7页)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两点意见汤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自1997年以来,大力加强对于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工作,迄今颁布的一系列重要规章,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年12月16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1998年2月20日第一版,2000年5月18日第2版)、《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6月12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2号)》、《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0年3月16日)、《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28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4月3日)、《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4月3日)、《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1997年3月3日)等,在国内公司组织和资本市场发展迅猛,而公司、证券制度“法律不足”的背景下,为上市公司改善治理、规范运作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证监会为改善公司治理所作的最新努力,是依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OECD原则》”)[1],制订中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2]。

《准则》涵盖了《OECD原则》的几乎所有内容,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情况,是《OECD原则》精神的深化和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但比较之下,仍不难发现《准则》与《OECD原则》的几点重要区别:(1)对“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概念的理解。

《OECD原则》虽然从狭义上理解公司治理,但仍然突出“公司控制权市场”在治理中的作用,强调“应使公司控制权市场以有效及透明的方式运作”,“反收购机制不应成为公司管理层自我庇护的工具”(第1、E条);《准则》则忽略了公司收购的功能;(2)涵盖的范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中基协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4〕2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3月13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权责匹配原则。

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C13009_多套答案_《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解读范文

C13009_多套答案_《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解读范文

第一套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A. 1/2, 1/4B. 1/2, 1/3C. 1/2, 1/2D. 1/3, 1/42.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

A. 2B. 1C. 6D. 33.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年。

A. 50%, 5B. 30%, 2C. 50%, 3D. 40%, 3二、多项选择题4.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包含()。

A. 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B. 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C. 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D. 股东资料的管理5.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A. 薪酬管理的决策程序B. 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C. 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D. 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6.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A.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B. 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C. 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D.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三、判断题7. 从广义上来看,公司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还要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正确错误8.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5.03.24•【文号】•【施行日期】2005.03.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08年)>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废止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的公告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的规定,为做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培训工作,我会编写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请各有关单位在组织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时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2005年3月24日附: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目录提要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五、《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六、《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部分执业道德一、证券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二、道德与从业道德三、价值观四、一般道德意识现象五、证券从业道德规范六、正确认识处理两类关系七、证券从业道德的实现第三部分业务规则一、发行与承销二、经纪业务三、证券投资基金四、投资分析与咨询第四部分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一、经济指标基础知识二、宏观经济指标体系三、宏观经济政策四、宏观经济分析方法第五部分创新业务一、金融创新概述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三、金融机构创新与金融制度创新四、金融创新的影响五、当前中国金融市场的主要创新形式六、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创新品种提要为了做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统一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精神,协会组织编写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个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个指引

第一部分内部控制规范的背景及框架介绍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的背景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第27条规定: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财政部从2001年开始连续制定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2001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发布《基本规范(试行)》(2001)和涉及货币资金(2001)、采购与付款(2002)、销售与收款(2002)、工程项目(2003)、担保(2004)、对外投资(2004)的六个具体控制规范,同时印发了固定资产、存货、筹资、成本费用、预算等控制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9月7日制定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05年1月,银监会又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审计署发布第5号令《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简称《准则》),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准则》借鉴COSO报告,将内部控制定义为被审计单位为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其管理或者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遵守有关法规,而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程序和措施的过程。

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个要素组成。

2005年11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发布《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24年靠企吃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范文(6篇)

2024年靠企吃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范文(6篇)

靠企吃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范文(6篇)靠企吃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篇1一、特别提示根据"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经公司认真自查,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有待改进的问题:(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加强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持续学习。

同时中、基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公司经营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与加强。

二、公司治理概况公司自上市以来,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运作,在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得到了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的认同。

(一)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目前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董事会还下设了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各项议事规则建立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党风廉政建设自查报告)、《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则和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情况1、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执行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提案审议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积极听取参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负责的回答股东的提问,保证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2、关于董事与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成员5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专业背景搭配合理。

专业委员会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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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或经股东会决议批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任职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股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
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
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八)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一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证券公司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会议无法召集的,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删除)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会议记录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证券公司应当将股东会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
(原第二款删除)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一个月内纠正。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或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五)变更名称;
(六)发生合并、分立;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长或总经理;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原第三款删除)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或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或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具备资格条件时,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修订对照表
(注:加黑部分为修订内容)
原稿
修订稿
标题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标题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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