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概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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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概述模板.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包括具体的项目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

当时的工程管理基本上采用两种形式:

自行管理---对于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己组成筹建机构,;

指挥部管理--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则从与该工程相关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进行管理。弊端:管理者无责任、无风险、有权力、不懂行、临时性

后果:教训却不断重复发生、工期延长、投资“三超”

(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

80年代:投资有偿使用(即“拨改贷”)、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

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

改革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形式,已经势在必行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并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及类型

1、项目管理---就是为使项目实现所要求的质量、所规定的时限和投资额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规划、组织、控制与协调。

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建筑市场特点+建筑商品的生产过程特点

建筑市场特点:

A、建筑商品生产和交易的同时性。

B、交易的社会性: 并非投资者有钱就可以上项目,承包

商有本事就可以施工项目。

建筑商品的生产过程特点:

1)、建筑商品的生产周期比较长,资金投放量比较大,地理位置的影响也较大;

2)、生产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如各种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

3)、生产过程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建筑商品形成后,不好更换;

4)、生产工艺是单向性的,一个产品一个样,不能批量生产,同一图纸,建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队伍施工,产品都不一样;5)、检局限性大。

3、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类型

宏观管理----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管理是宏观上的,即主要对建筑市场的秩序、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微观管理----对一个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1).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业主、承包商和咨询顾问

业主(项目法人)----是工程项目的买方。集责、权、利于一身。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的是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业主要对工程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实行全过程负责。

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卖方。他们负责按照与业主签订

的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从中

获得收益。

国外的承包商多指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我国的承包商概念中则包括设计单位在内。

咨询顾问(又称咨询工程师,建筑师)---是在工程建设

项目中为业主或承包商提供有偿专业

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类型

建设项目管理---业主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由业主进行工程项目的总管理,即全过程的管理,该管理包括从编制项目建议书至项目竣工验收使用的全过程

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由承包商进行的对作为施工(设计)对象的工程项目进行的管理

3)、业主的项目管理

A.业主项目管理的的出发点----“经济”和“效率”

工程项目的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拥有项目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管理权。B.业主项目管理的最佳方法----是求助于第三方,即委托职业化的咨询顾问为其提供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服务,以弥补他们在项目管理中的不足,这也是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思想。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一)定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

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

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

化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

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

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工程监理企业-----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

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

组织。

(二)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工程监理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1)工程建设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包括:《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两类合同,即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

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工程范围和阶段范围。

(1)工程范围。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设部又进一步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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