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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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热电联产项目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综合利用必要手段之一,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为规范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文件编制,使热电联产项目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做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主要适用于以煤为燃料的区域性热电厂和企业的自备热电站,以及凝汽式发电机组改造为供热式机组的工程项目。燃气热电厂以及利用余热、余气、城市垃圾等综合利用热电厂可参照本技术规定。1.3热电厂的设计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程和有关的技术规定。1.4各类热电厂应符合下列指标:
1.4.1常规燃煤热电厂:
1.4.1.1全厂年平均总热效率大于45%;
1.4.1.2全厂年平均热电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机容量为1.5~25MW的供热机组,其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100%;(2)单机容量为50、100、125MW的供热机组,其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为200、300MW的供热机组,其在采暖期的平均热电比应大于50%。
1.4.2常规燃气轮机热电厂:
1.4.2.1全厂年平均总热率应大于55%;
1.4.2.2各容量等级燃气轮机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1.5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依据上级批复的城市区域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
1.6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6.1应优化利用工业余热和将现有的中、小凝汽式机组中,在预期寿命内的改造为供热机组;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t/h,参数为次中压及以上,热负荷年利用小时≥4000小时的较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成为热电厂。
1.6.2对大、中城市,特别是历代古都、重点旅游地区和沿海城市,在条件允许时,可适当考虑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和其它清洁能源的热电厂。
1.6.2.1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应坚持适度规模,要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季节的适应性,可采用余热锅炉补燃等措施调节供热,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1.6.2.2以管道天然气为燃料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宜采用
气体燃料和液体燃料的双燃料系统,扩大天然气管网的调峰能力,并保证连续供热。
1.6.2.3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可采用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的供热系统。
1.6.2.4在天然气供应量充的城市,可考虑采用适用于厂矿企业、办公楼、宾馆、医院、银行、学校等较分散公用建筑的小型燃气轮机、余热锅炉、背压式供热汽轮机和溴化锂等设备组成的小型全能量系统,统一供应热、电、冷和生活用热水。
1.6.3在有条件的地区,为平衡冬、夏季热负荷的差异,宜积极推广热、电、冷三联产,并开拓城市热水供应。
1.6.4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项目中,当热、电、煤气三联产技术成熟时,可逐步推广使用。
1.6.5在规划城市垃圾处理时,可考虑建设垃圾处理热电厂。1.6.6在有条件时,为利用废渣、余热,可把热电厂建成兼营建材、养殖等的多功能热电厂。
1.6.7在有条件的地区,在采暖期可考虑抽凝机组低真空运行,循环水供热采暖的方案,在非采暖期恢复常规运行。
1.7热电厂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建设规模要依据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发展需求,大、中、小型并举。
1.8热电厂的建设要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工艺系统,尽量压缩辅助生产设施。
1.9为提高热电厂的效率,机、炉设备尽量选用较高的初参数。
1.10热电厂厂址的选择,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热电厂的厂址宜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尽可能接近热负荷中心,要考虑燃料和灰渣的运输,供水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等诸多因素。
1.11热电厂的建设要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以减少运行和管理人员。
1.12提倡检修工作社会化,热电厂可不设专职的检修人员,建议一个城市或地区建立一个专门的检修公司,应尽量减少专职的检修人员,可将运行人员作为专职检修人员的助手。
1.13灰、渣的综合利用可由当地的水泥厂、灰渣砖厂及加气混凝土砌块厂,以及道路修建等予以利用,亦可由热电厂自建灰渣综合利用厂。1.14区域热电厂的供热范围要适中、合理。蒸汽管网的供热半径一般以≤3~5km为宜;热水管网的供热半径对中、小城市而言,宜控制在10km以内。在已建成或计划建设的区域热电厂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建新的燃煤热电厂、自备热电站和供热锅炉房。
1.15新建热电厂(站)的最终装机规模宜控制在六炉四机的水平。
1.16单机容量大于100MW,主要用于城市供热机组,根据城市的发展,其热化系数可暂大于1.0;对兼供工业和民用热用户,单机容量小于等于 100MW的热电厂,其热化系数宜小于1.0。当热化系数小于1.0时,在其供热范围内应适当设置尖峰锅炉及其他措施满足调峰要求。
1.17省级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初期,在热负荷不多时,可选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待有较大较稳定的热负荷时再建热电厂,已建的集中供热锅炉房可作调峰或备用。
1.18为使能源得到充分利用,在有多个热源的地区,可实行垃圾热电厂、沼气热电厂以及其它利用余热、余气热电厂带基本热负荷,燃煤热电厂带中间热负荷,燃油、燃气热电厂带尖峰热负荷。
1.19热电厂是节能企业,又是耗能大户,要认真采取节能措施。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计算节煤量和各类污染物的减排量。
1.20热电厂与热力网的建设应做到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
1.21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周期为自土建开工至机炉投产、并网发电、向热用户供热的时间。建设周期可按原电力工业部1997年4月30日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工期定额》(电建[1997]253号)和《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执行。
1.22承担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应是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具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或咨询资格证书。
2热负荷
2.1热负荷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基础,筹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热用户和设计单位应重视热负荷的调查和核实工作,筹建单位及热用户应尽可能提供可靠的、切合实际的热负荷数据,设计单位应负责对热负荷进行核实。
当热电厂和热力网可行性研究不是由同一单位编制时,热负荷的调查和核实一般由热力网的可行性研究单位负责,但热电厂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应积极配合、协调、并进行校核。核实后的设计热负荷同时作为热电厂和热力网可行性研究的编制依据。
2.2在热负荷的调查和核实过程中,应按工业热负荷和民用热负荷的现状和近期发展,以及规划热负荷分别予以调查和核实。
2.2.1工业热负荷
2.2.1.1现状热负荷
工业热用户在非采暖期平均蒸汽用量≥1.0t/h的,应逐个进行调查核实,在对工业热用户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核计算,分析研究,以确定比较可靠落实的热负荷,此热负荷即为现状热负荷。
2.2.1.2近期热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