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大学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

规定大学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按照我院与联合培养硕士生单位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计划

我院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预计每年招生60人,每年将根据导师及学生意愿派遣10-20名学生进驻联合培养示范基地。

第三章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方式由校内导师及联合培养企业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由联合培养单位根据每年的科研计划进行科研项目立项,并由学科导师进行科学指导,联合培养单位科研负责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期间联合培养单位派遣工程师进行实际应用技术指导,最终由学科导师会同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工作量、应用价值、理论价值进行综合指导,指导学生最终完成高质量学位论文。

第四章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制

联合培养示范基地人才培养方案按照XX大学相关文件执行,博士生学制3-5年,硕士生学制3年。博士生第一学期进行理论知识学习,第二学期开始进行校内导师与企业合作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期间,博士生将定期与企业技术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与技术交流,针对企业遇到的技术难点,将它提升为科学问题,并在后续的研究工作中提出解决方法,以解决企业的难题。硕士生第

一学期为理论基础学习,由学科点校内导师进行学科理论课程教学,第二学期为技术学习,由学科点校内导师进行课程教学,由企业工程师进行相关应用型强的课程,并结合实际项目,以小课制的形式,进行专项技术授课,此课程由企业考核,算入8个学分的实践学分中。第二学年学生导师全面进驻实践基地开展科学研究。第三学年视科研情况及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由基地内项目负责导师决定是否退出实践基地,双方导师进行论文撰写指导。期间校内示范基地的学生可以进入校外示范基地进行实习。

第五章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我院工作和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系(院)、科研处共同管理。

一、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考勤和请假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必须遵守联合培养单位双方的管理规定,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请病假必须持学院医务室或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办理。请病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在两周以上者必须经所在系(院)主管科研的领导批准,报科研处备案;请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须经导师批准,一周以上者必须经所在系(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

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毕业和就业

联合培养博士生学制3-5年,硕士生学制3年,期满正常完成学业者,授予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学生的就业统一纳入联合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计划,按全国和广东省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政策及联合培养的分配政策就业。已签订毕业工作协议的,应按协议执行。

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在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等。

三、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奖惩办法

为鼓励研究生科研创新,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对于学生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学生为第二作者,我院导师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参加校外本专业方向的各种竞赛和创作获得前三名者,我院将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具体评奖方法可参照学院有关奖励规定中的科技学术创新奖的规定。鼓励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联合培训单位参加“优秀研究生”等获奖项目评选。

四、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违纪违法处分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地方法规,遵守我院的学生守则和有关的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期内,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校者,累计天数达到7天以上15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16天以上20天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1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纪律散漫、生活作风不良、无心上学、干扰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情节较轻,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有关联合培养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学位管理、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要求以XX大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