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的几点解释(新)
寿险公司利源分析及与新会计准则的衔接
利润(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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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研究 ACCOUNTING RESEARCH
情况)三个部分,三个部分有不同的特性和计量方法,将分别 GAAP_PPe(t+1)×(NO_CLMr-NO_CLMe)]+[SURe-SURr+
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下称 IFRS17)于 2020 年 12 月发布,境外上市公司实施时间同国际 准 则 为 2023 年 1 月 1 日, 其 余 公 司 于 2026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考 虑 到 IFRS17 的 复 杂 性, 准 备 时 间 并 不 充 裕, 需 尽 早 研 究。 IFRS17 下的利润表解决了收入可比性、利润来源展现等问题, 但很难直观理解,各财报使用者自然会从较熟悉直观的现行利润 表出发,寻找 IFRS17 利润表与现行利润表是否存在联系,存在 何种联系。
RLS_PADe)+(INT_De-RLS_DPLe)
(NO_CLMr-NO_CLMe)] 为赔付偏差;[ S U R e- S U R r+ P R E M _
其中,下标 e 表示预测、r 表示实际;t 表示期初时点、t+1 PP ×(NO_SURe-NO_SURr)+GAAP_PPe(t+1)×(NO_SURr-
关键词:寿险公司;现行会计准则;利源分析;新会计准则;利润表
引言
后将其重新放至利润表中,再结合其余项目分析,方能知其意,
这个过程也即为利源分析的步骤。
寿险公司现行会计准则由 2009 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
(一)准备金提转差分解
保险准备金名词解释
保险准备金名词解释(一)保险准备金的概念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承担未来赔款或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保险准备金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了保证未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2.未决赔款准备金:为了处理尚未结案的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3.保险保障基金: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二)保险准备金的作用保险准备金的主要作用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能够按合同约定向投保人履行保险赔偿和给付义务。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提存各项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其有足够的资本来承担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责任。
这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点都具备与业务规模相应的偿还能力。
如果没有足够的保险准备金,理赔过程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无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 维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性质是对客户未来风险的承担,并不是简单的给钱换物,而是经营负债,因此需要准备充足的保险准备金以保障未来任何时间内都有充足的资金给付理赔金,从而维持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
3. 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了处理未到期的保险责任和未决赔偿而提取的资金,以此确保被保险人在需要时能获得应有的保险赔付。
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客户未来风险的承担以及对未到期保险责任和未决赔偿的预备,同时也是保障保险公司正常运营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保险准备金制度的发展历程保险准备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很早之前的保险业发展阶段。
最初,保险公司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资金作为赔付备付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巨大赔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保监发[2007]11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7〕119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我会对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印发给你们,相关报表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
自2007年12月31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5〕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精算报告报表(略)二○○七年十二月三日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目录总体说明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2)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1-1: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实际提取额b.表1-1-2: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法定最低标准3)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2-1: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个人业务b.表1-2-2: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团体业务4)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5)年度末及过去五年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汇总表(表1-4)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4)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表2-4)5)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表2-5)6)再保险业务报告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b.表2-6-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c.表2-6-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表3-1)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4)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a.表3-4: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b.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第四部分: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包括:a.表4-1-1:万能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1-2:万能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1-3:万能业务负债明细表d.表4-1-4:万能业务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及结算利率汇总表2)投资连结业务报告,包括:a.表4-2-1:投资连结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2-2: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2-3:投资连结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汇总表3)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包括:a.表4-3-1: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支出表b.表4-3-2: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投资管理资产组合状况表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第六部分: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第七部分:内含价值报告总体说明一、年度精算报告由七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和内含价值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11•【文号】保监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8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2003年2月11日保监发[2003]19号)各寿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2]8号)下发以后,对规范和提高各寿险公司编制分红产品专题财务报告的质量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根据一年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质量,经研究,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各种报表,不得随意增减报表项目或变更报表项目口径。
二、对修订后的《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见附件1)新增编报要求如下:(一)业务盈余=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准备金提转差。
对于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保险业务支出中的手续费支出。
佣金支出。
营业费用、其他支出等费用项目的报表金额之和应等于产品设计时的预定费用金额。
同时,公司应在报表附注中另外披露费用项目的实际金额及其与预定金额的差异,并按照实际金额编制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的备考报表。
(二)公司可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在分红保险账户中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提转差等于提存数减去转回数,其中提存数等于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特别储备的年末数,转回数等于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中特别储备的年初数。
在任何时点,提存数和转回数均不得为负数。
在分红业务盈余为负数时,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提存数不得大于转回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2015年3⽉5⽇2015年2⽉16⽇,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了偿⼆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的努⼒。
本⽂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的观点。
⼀、问题讨论(⼀)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16号偿付能⼒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监管规则正⽂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及投资款”拆出。
(⼆)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步处理的权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23•【文号】保监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53号2001年1月23日)各保险公司:现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偿付能力及管理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五章监管指标的使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最低偿付能力及管理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本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一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一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6%和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偿支出,加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加分保赔款支出,减摊回分保赔款,减追偿款收入。
对开业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之和。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保险会计处理办法研究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保险会计处理办法研究张柏阳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摘要】随着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相继发布,CAS25(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下的相关处理办法得以落实。
在督促保险公司经营规范化的同时,也对保险企业会计的执业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本文从新准则入手、重点关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与转回,并延伸探讨其对保险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会计新准则计提与转回同其他企业会计相比,保险会计的特点与难点在于负债的核算与计量。
在保险公司众多负债科目下,准备金无疑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
分业经营下,保险准备金又分为寿险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非寿险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两大类。
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保险中也称负债评估日)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为基础进行计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与转回的必要性一方面,国内非寿险业务责任期多为一年,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即意味着保险事故在未来12个月均有可能发生,保险人需要时刻准备赔付;另外一方面,现行会计规定在合同生效当期,生效保单的全部金额确认为收入,但收入的确认不代表权责的终了。
故按照会计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保险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同时。
在确认本期保费收入时,还需考虑将上期已经计提但责任到期的部分转回。
总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和转回有助于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和偿付能力、符合保险监管力度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双向要求。
必要性自不言而喻。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与转回的具体方法众所周知,保险合同种类繁多,保单签发日期并非均匀分布,不同保单又有不同保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保监财会[2009]39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保监财会〔2009〕399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便于各公司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我会制定了《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问:2007年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财务报告”)中的期初可比数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在计算累计营业利润时,2006年以前的营业利润是否需要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追溯调整?共同费用的分摊是否也要按现行向保监会备案的分摊办法进行追溯调整?答:各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填报2007年度专题财务报告中的期初可比数:(1)各公司应当对期初可比数进行追溯调整;(2)如果追溯调整确有困难,可以不对金融资产、共同费用分摊等事项进行追溯调整,但是,确定2007年分红保险利润表的累计营业利润时,应当按照《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的规定,计算2007年以前年度的营业利润,包括:不得扣减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对于不分费差的公司,应当将预定费用调整为实际费用,以确保2007年分红保险利润表的“累计营业利润”反映实际营业利润的累计金额。
问:《编报规则》规定,分红保险利润表和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应当反映保险公司会计年度内由于宣告保单红利分配方案而应当支付的保单红利。
这里的“宣告日”是指哪个时点?答:宣告日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公司决策程序,使得红利分配方案产生法律效力,构成公司法定义务的日期,并不必须是公司正式对外宣告红利分配方案的日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0•【文号】保监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2003年2月20日保监发[2003]20号)各保监办: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监管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为每季测算,所用数据应从《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试行)》(该表中所列数据均为累计数)及我会颁布的其他季度统计表中获取。
各保监办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及分析报告,分析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测算情况及监管指标异常变化的原因等。
二、各保监办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指标的正常值范围,或以辖区内各公司当期各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评价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项指标测算结果的参考值。
各保监办可以根据测算结果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三、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如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2: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测算表(略)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一、监管指标的分类(一)监管指标按关注程度分为监测指标、关注指标和了解指标。
监测指标是指在每季报表时,均应进行测算。
分析的指标。
关注指标是指每季(或年)报表时,均应进行测算,但不一定分析的指标。
了解指标是指仅在需要时才进行测算分析的指标。
监测(关注、了解)方式是指对指标进行分析的方法,当发现某一监测(关注、了解)指标出现异动,或者需要进行分析时,可使用监测(关注、了解)方式进行进一步分析,找出波动原因,并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对分析结果进行验证。
对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的几点解释(新)
对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的几点解释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十分明显的行业特征:保险经营的是一种无形物资——风险;保险经营成本支出与补偿顺序和一般行业相反等,正因如此,保险负债相应地表现出特殊性,除了有与一般企业相同的融资性、结算性、往来性负债外,还有独有的负债,即各种准备金。
各种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未来理赔或给付而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存的负债。
对财险公司而言,所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
此外,还要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1、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与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为本期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它包括三部分:第一,根据已报告但尚未理算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报告未理算赔款准备金;第二,根据已理算但尚未支付保险金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理算未支付赔款准备金;第三,根据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报告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1)、对于未决赔案应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所谓未决赔案,是指被保险人已提出保险赔款,但保险公司与索赔人就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赔款应为多少等事项尚未达成协议的案件。
准备金金额有三种估计方法:其一,逐案估计法。
即由理赔人员逐一估计每起索赔案件的赔款额,然后记入理赔档案,到一定时间把这些估计的数字汇总,并进行修正,据以提存准备金。
其二,平均值估计法。
先根据保险公司的以往损失数据计算出平均值,然后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的变动趋势加以修正,把这一平均值乘以已报告赔案数目就得出未决赔款额。
其三,赔付率法。
选择一个时期的赔付率来估计某类业务的最终赔付金额,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理赔费用,即为未决赔款额。
(2)、对于已决未付赔案应提存的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所谓已决未付赔案,是指索赔案件已经理算完结,应赔金额也已确定,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赔款的案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精神,现将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费率的调整、报送、审批、回溯、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在以下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一)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
(二)在河南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三)在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四)在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申请材料。
保监会按照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根据工作需要,审批时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21•【文号】保监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8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8年7月10日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为确保《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最低资本评估标准(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1、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
2、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为其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和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之和。
其中,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的计算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之和:(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2)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
(二)人寿保险公司最低资本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企业《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的填报方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保险企业《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的填报方法-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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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政策解析
保险企业的保险准备金本身也属于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的范畴,但是由于保险企业必须单独填报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因而,我们也单独将其作为一个项目进行介绍。
关于保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其提取比例。
2004年保监会又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第13号),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
此后,保监会又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保险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也大多依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计提有关的保险准备金。
而在税收上,对保险企业保险准备金计提与核销进行规范的依据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
该税收政策主要是依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但与由于种种原因相比,仍有不同。
1、准备金种类方面的差异。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10月13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一)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保险公司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三)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2•【文号】保监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
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2004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00五年二月二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一)企业财产保险(二)家庭财产保险(三)工程保险(四)责任保险(五)信用保险(六)保证保险(七)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八)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九)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十)机动车辆其他保险(十一)船舶保险(十二)货物运输保险(十三)特殊风险保险(十四)农业保险(十五)短期健康保险(十六)意外伤害保险(十七)投资型非寿险(十八)其它类保险第三条凡是经营《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
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
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2.28•【文号】•【施行日期】1998.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会计正文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1998年12月28日)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60号)(以下简称“新制度”),1993年2月24日印发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3号)(以下简称“原制度”)同时废止。
为了便于大家对新制度的理解,做好新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为什么要修订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答: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保险公司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保险公司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主要表现在:第一,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原来既从事财产险又从事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分立或新设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第二,保险公司经营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保险代理方式越来越成为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的重要补充;第三,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保险资金除用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购买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不得用于向其他企业投资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
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应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
(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并于1998年新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资金运用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计制度在核算内容、核算方法及会计报表上要体现这些新的要求,以备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2023年新旧保险合同准则利润表对比
一、引言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应的会计准则。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会计准则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利润表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利润表的角度,对比分析2023年新旧保险合同准则下的利润差异。
二、新旧准则差异概述1. 利润确认方法旧准则下,保险合同利润主要采用准备金提转差法进行确认。
该方法在利润确认过程中,会根据保险合同的实际经验进行调整,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新准则下,保险合同利润采用预期收益法进行确认。
该方法以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充分考虑了未来不确定性因素,使利润确认更加客观。
2. 利润表项目调整(1)新准则下,将原“保险业务收入”项目拆分为“已赚保费”和“未赚保费”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保险公司已收取的保险费和预计未来应收取的保险费。
(2)新准则下,将原“保险准备金”项目拆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保险公司对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款的准备。
(3)新准则下,将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调整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保险公司为取得保险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三、利润表对比分析1. 利润总额对比(1)新准则下,利润总额受预期收益法影响,波动性较大。
由于预期收益法充分考虑了未来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利润总额在短期内可能低于旧准则下的利润总额。
(2)长期来看,新准则下利润总额与旧准则下的利润总额趋同。
随着保险公司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更加准确,利润总额将逐渐接近实际收益。
2. 已赚保费对比(1)新准则下,已赚保费反映保险公司已收取的保险费,与旧准则下的保险业务收入项目基本一致。
(2)新准则下,已赚保费较旧准则下的保险业务收入项目更加精确,反映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实际取得的收入。
3. 未赚保费对比(1)新准则下,未赚保费反映保险公司预计未来应收取的保险费,与旧准则下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相关。
新保险准则下的纳税调整与案例解析
新保险准则下的纳税调整与案例解析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的税务处理日益受到关注。
近年来,新的保险准则相继出台,对保险公司的纳税调整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简要介绍新保险准则下的纳税调整原则,并通过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操作。
一、新保险准则下的纳税调整原则1.企业所得税方面(1)保险业务的收入确认:新保险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合理确认保险业务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确认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2)保险业务的成本确认:新保险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保险合同成本,确认保险业务的成本。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保险业务收入相关的成本。
(3)准备金提取:新保险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提取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合理提取的准备金。
2.增值税方面(1)保险业务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新保险准则明确了保险业务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保险费收入、投资收益等。
(2)进项税额抵扣:保险公司购进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服务、货物等,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案例分析案例:某保险公司2019年度保险业务收入为10亿元,成本为7亿元,提取准备金为2亿元。
请计算该公司在新保险准则下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保险业务收入:10亿元2.计算保险业务成本:7亿元3.计算准备金提取:2亿元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亿- 7亿- 2亿= 1亿元根据新保险准则,该保险公司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元。
总结:新保险准则对保险公司的纳税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确认收入、成本和准备金,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通过以上案例解析,希望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保险准则下的纳税调整操作。
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IFRS17 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现代营销中旬刊一、IFRS17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在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方面,与之前的IFRS 4相比较,新保险合同准则IFRS17将重点放在合同的类别上,而不是之前的实体类别上。
因此,新保险合同准则IFRS17在适用范围方面是相对广泛的,适用于所有的实体,而不必考虑其是否以保险实体身份受到监管。
但是,保险成分从合同中分离出来的规定,则与IFRS4准则完全不相同。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产品或者内容,如投资管理合同费用问题等,则需要遵循其他适用准则的相关规定。
而如果主体有明确性的要求将财务担保合同视作保险合同,那么该合同将直接适用于IFRS17,这一点与IFRS4的规定相似。
保险风险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不确定会发生的未来风险,一旦对投保人造成了不利影响,那么投保人则有权利按照相关合同获得一定资金赔偿。
这里的未来风险指的是合同签发方从投保人处接收的投保人已面临的风险,因合同签发所产生的任何新风险都不是保险风险。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本质与核心,是不确定的风险转移。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也有保险合同涵盖已经发生但尚未确定最终付款额的保险事项,比如为当前的赔付不利进展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
在这一类型的合同中,最终的投保人赔付费用是由保险事项所决定的。
在新保险合同准则IFRS17的定义下,保险风险是除金融风险之外,从投保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风险。
也就是说,合同承担方如果只担负金融风险,却不能担负重大保险风险的协议,并不能称得上是保险合同,只有签发人能够承担上述两种风险的协议才属于保险合同。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合同中规定好了赔付金额,如果其能够满足支付重大款项的可能,也属于保险合同范围之内。
比如,一个与生活消费指数相挂钩的生存年金合同,由于年金的支付由未来的不确定事项触发,即生存的人才能获得年金,该合同则是转移了保险风险。
二、新保险合同准则IFRS17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一)对保险公司利润计量方式的影响分析在新保险合同准则IFRS17规则下,我国保险公司的利润计算方式将发生很大改变,不再采取和适用传统的利润确认模式和计量模式,并且对于利润计量方式有了重新定义。
会计经验:保险准备金提取注意涉税风险
保险准备金提取注意涉税风险
某保险公司近年来,每年年末都按照本年度赔款支出提取8%的已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并且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提存数一直未做转回处理。
该公司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准予在税前扣除。
文件并没有规定年末在按照本年度赔款支出提取8%的已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同时,要转回以前年度提取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结余金额。
笔者认为,该企业这种做法,片面理解了税收文件,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准备金是备抵性质的资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准备金顾名思义是用于赔款支付的备用资金。
保险公司已知保险事故发生,但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因种种原因未提出赔付要求,且在索赔时效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支付,因而保险公司对未决赔款在核算时应事先提存储备,以备赔偿或给付时支用。
准备金是遵循谨慎性原则,依据会计准则提取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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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的几点解释
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十分明显的行业特征:保险经营的是一种无形物资——风险;保险经营成本支出与补偿顺序和一般行业相反等,正因如此,保险负债相应地表现出特殊性,除了有与一般企业相同的融资性、结算性、往来性负债外,还有独有的负债,即各种准备金。
各种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未来理赔或给付而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存的负债。
对财险公司而言,所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
此外,还要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与确认
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为本期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它包括三部分:第一,根据已报告但尚未理算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报告未理算赔款准备金;第二,根据已理算但尚未支付保险金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理算未支付赔款准备金;第三,根据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报告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1)、对于未决赔案应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所谓未决赔案,是指被保险人已提出保险赔款,但保险公司与索赔人就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赔款应为多少等事项尚未达成协议
的案件。
准备金金额有三种估计方法:
其一,逐案估计法。
即由理赔人员逐一估计每起索赔案件的赔款额,然后记入理赔档案,到一定时间把这些估计的数字汇总,并进行修正,据以提存准备金。
其二,平均值估计法。
先根据保险公司的以往损失数据计算出平均值,然后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的变动趋势加以修正,把这一平均值乘以已报告赔案数目就得出未决赔款额。
其三,赔付率法。
选择一个时期的赔付率来估计某类业务的最终赔付金额,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理赔费用,即为未决赔款额。
(2)、对于已决未付赔案应提存的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所谓已决未付赔案,是指索赔案件已经理算完结,应赔金额也已确定,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赔款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赔款准备金只要逐笔计算即可。
(3)、对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报告的赔案应提存的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此类赔款的估计比较复杂。
一般以过去的经验数据为基础,然后根据各种因素的变化进行修正,如出险单位索赔次数、金额、理赔费用的增索赔程序的变化等。
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赔款准备金;另一类是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保险准备金。
第一类实质就是上述前两
项内容;第二类实质就是上述最后一项内容。
目前,我司的所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已发生已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对于已发生已报告的部分,据实提取,对于已发生未报告的部分,按已决赔款的2%计提。
2、账务处理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账务处理包括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将提存、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结转本年利润三项内容。
(1)、期末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
——已发生未报告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2)、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3)、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本年利润
结转之后,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和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应无余额。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内容与确认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保费准备金,是指公司对1年期以内(含1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已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
新财务制度规定,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按以下三种方法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提存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2、计提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有二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
目前,我公司采取的是二分之一法。
二分之一法:
年终决算时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
P=全年自留保费×50%
注: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出保费下同。
3、账务处理
(1)、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结转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本年利润
例:某财险公司期末直接承保的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分出保费10万元,已发生已报告的未决赔款为20万元,已决赔款为50万元,摊回上期同期提存的已发生已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30万元、已发生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8万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5万元。
提取本期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
——已发生未报告 10000 (╳
2%)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0%
借: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转回上期同期提取的未到期准备金: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长期责任准备金
1、长期责任准备金的内容与确认
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
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计提,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记入当期损益。
长期责任准备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法
长期责任准备金示保险公司对长期财产保险业务,为应付保险期内的保险责任和有关费用而提存的准备金。
一般按业务年度而不是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也就是说,如果长期财产保险业务的责任期是2年,则结算损益年度为2年,如果责任期是5年,则结算损益年度为5年,依次类推。
长期责任准备金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即根据长期财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提存。
3、账务处理
(1)、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借:长期责任准备金
贷: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2)、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借:长期责任准备金
贷: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3)、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借: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贷:本年利润
例:某财险公司承保3年期长期工程险,今年为第二年,保费收入为:600万,赔款及其它支出合计为:100万,上年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为300万。
编制分录如下:
将上年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转回:
借:长期责任准备金
贷: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借: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贷:长期责任准备金
四、保险保障基金
1、保险保障基金的内容与确认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记入当期损益。
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公司应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
2、账务处理
(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借: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贷:保险保障基金
(2)、产生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保险保障基金
(3)、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
借:保险保障基金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