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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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论文
学年学期: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论文题目: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要件分析
课程:民商事审判方法
任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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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2015级法律硕士班
学号:**********
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要件分析
摘要:本文将从要件实事理论出发,对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进行分析。产品责任中生产者责任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些法律规定中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更加完善,也更加突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文将主要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中有关生产者责任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生产者责任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要件
一、《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中有关生产者责任的分析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产品要件
首先,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其次,必须是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再次,应该具备一定的物理形态;最后,要求经过一定的人工处理。
2.缺陷的含义
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缺陷的判断要有一定的标准。
3.缺陷的判断标准
对缺陷判断的一般标准:在产品的一般用途的情况下发生损害,以正常的使用方式使用,考虑产品的结构,原材料的内在特征,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使用发生了损害,均应视为该产品存在缺陷。对于产品缺陷的规定除了一般标准外,还存在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产品缺陷的标准在于,该产品是否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标准,这包括设计上、原材料上、制作上、指示上是否存在缺陷。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这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何为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在通常情况下是指通过生产制造出来的供人们使用和消费的物品,产品的两个特征是已经生产出来并且已经成为商品;至于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符合法定标准。在本条中的责任主体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销售者,赋予权利人选择性的请求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赔偿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在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适用的为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赔偿范围应根据人身和财产的划分有所不同,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多个方面;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
在诉讼时效方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赔偿请求权为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除外。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是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对存在过错的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这在保证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处对于过错的承担适用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条中生产者的责任在于应受害者的请求赔偿其损失,而另一个方面,生产者在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这追偿。从这一层面看,在生产者和运输者、仓储这之间就存在着举证责任的问题。生产者应当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缺陷,以及运输者、仓储者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条适用的条件产品存在缺陷,并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风险,权利人应当证明相对人存在过错,并且其产品确实存在危及其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对于此条在诉讼时效内应按照侵权请求权来处理,超出时效应按照绝对权请求权来处理。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里主要规定了有关生产者、销售者在售后的警示与召回义务。警示义务即生产者、销售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已出卖的产品存在危险时的警示义务,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生产者召回不合格产品的一种补救措施。此处受害人应对产品存在缺陷,产品提供者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证明。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对行为人的恶意行为进行惩罚,使其支付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为:产品责任案件,以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为前提,侵权人存在故意。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的确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确定,法律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较重,不但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自身受到损害,因果关系,还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生产者应该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生产者承担责任的要件有三,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损害与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者里不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存在过错,因为在实际诉讼中,消费者很难证明生产者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意在减轻消费者的证明责任,从而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生产者责任的要件分析
在此生产者的抗辩事由可以是前提事实,即该商品不是其生产,或直接否认,产品不存在缺陷,或缺陷不是其造成的。如果生产者不能证明,将承担由此而产
生的不利后果。
对于产品未投入流通能否成为抗辩事由,与民法通则不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从此不难看出,侵权责任法不要求该产品一定投入到流通领域。
产品责任,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物质赔偿,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符合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这限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情形。
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寒山”牌冰啤爆炸伤人赔偿案
2007年7月25日,原告张会婷之子赵鹏在被告魏梁照经营的“一分利”商店购买了被告寒山啤酒公司生产的“寒山”牌冰啤四瓶,当日饮用三瓶,剩余一瓶放置于室内墙角。同年7月27日,放置在墙角的啤酒发生自爆,将原告张会婷右眼炸伤,经医院检查确诊为“右眼球破裂”。事故发生后,其先后在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因其所受伤害系被告寒山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存在质量缺陷所致,故应由二被告对其所受伤害进行赔偿。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5,004元。
被告寒山啤酒公司辩称:原告张会婷所诉不实。1、其公司存在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是经过检查后投入市场的,是合格新产品;2、本案所涉的啤酒瓶不会发生自爆,经鉴定,该啤酒瓶破碎原因系外力所致;3、原告因受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其公司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请。被告魏梁照辩称:啤酒是由被告寒山啤酒公司生产的,该事故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1、涉案啤酒瓶有无质量缺陷,如有缺陷,原告张会婷所受人身伤害与该缺陷之间有无因果关系;2、原告张会婷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5,004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被告寒山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存在质量缺陷是爆炸发生的原因,虽鉴定结论载明爆炸系因外力作用形成,但其鉴定仅鉴定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