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版)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1999]6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9.12.10
【实施日期】1999.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字[1999]65号1999年12月10日)
地矿部黑龙江地矿勘查开发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7)1377号)文件精神,现将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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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04•【字号】黑市监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14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4日黑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及《黑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登记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黑龙江省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自主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产生的争议。
申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被名称争议的企业为被申请人。
第三条企业名称争议应当按照“谁核准、谁处理;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由被争议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被争议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依据被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时提交的信用承诺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企业名称是否适宜作出认定并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第四条因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金店销售纠纷处理方案
金店销售纠纷处理方案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金店已经成为了人们购买黄金首饰的热门场所。
但是,随着市场的竞争加剧,金店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如无理由拒绝退货、不提供发票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监管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措施1.行业标准金店行业应制定统一的营业标准,规范销售行为。
例如,应该规定销售人员必须出示工作证明、对黄金品相、成色作出明确的描述等等。
2.采购渠道金店应该建立健全的采购渠道,确保所有销售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3.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应该对金店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依法查处黑心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解决纠纷的措施1.合同签订金店应该在销售过程中要求消费者签署购买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产品品相、成色以及交付时间等细节问题,避免产生纠纷。
2.退换政策金店应该规定明确的退款政策,如无理由拒绝退换等行为应该被禁止。
3.投诉处理金店应该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增强消费者信任度。
典型案例曾经有一位消费者在一家金店购买了一对金耳环,事后发现一个金耳环存在明显的瑕疵,但是金店拒绝进行退还,还指责消费者损坏了金耳环。
经消费者投诉到有关监管部门后,才最终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总结金店行业应该制定合适的监管措施,保证销售行为符合行业标准;同时,采用合适的解决纠纷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金店行业才能更好地发展,得到社会的信任和前景。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黑工商发(2016)86 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黑工商发(2016)86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梳理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省局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30件,废止94件,修改5件。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22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0件)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洗染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01〕135号2001.8.292.关于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50号2007.3.223.关于转发《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139号2007.8.314.黑龙江省摄影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黑消协联字〔2008〕第1号2008.3.155.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24号2008.3.156.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黑发〔2005〕20号文件有关驰名商标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8〕59号2008.4.257.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问题的答复黑工商函〔2008〕50号2008.7.22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消协联发〔2010〕1号2010.3.129.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工商发〔2010〕188号2010.8.91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订单农业指导站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193号2010.8.121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205号2010.8.1912.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63号2010.11.91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促进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73号2010.11.171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316号2010.12.171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具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22号2012.2.91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40号2013.3.817.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41号 2013.3.111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127号2013.9.251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黑工商发〔2014〕33号 2014.2.282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6 号2015.3.22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28号 2015.4.152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清除三种形式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59号 2015.8.2123.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89号 2015.12.224.关于印发《2015年黑龙江省打击传销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03号2015.12.282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14号 2016.1.1826.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投资性公司信用风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16号 2016.2.52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22号 2016.3.128.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户外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和烟草广告审批事项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23号 2016.3.129.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34号 2016.4.1830.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36号 2016.4.2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4件)1.黑龙江省皮服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黑工商发〔1998〕103号1998.12.23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黑工商发〔2002〕84号2002.7.53.关于对大庆市出租汽车管理问题的答复黑工商函〔2003〕114号2003.7.174.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5〕69号2005.7.255.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5〕82号 2005.8.126.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6〕32号 2006.3.227.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38号2006.4.5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建“平安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46号2006.4.119.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56号 2006.5.91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96号2006.6.1211.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煤矿等企业登记监管切实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102号2006.7.281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及格式规范文本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122号2006.9.141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煤矿等重点行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138号2006.10.191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黑工商发〔2006〕165号2006.12.1115.关于支持服务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7〕3号2007.1.81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99号2007.6.2917.关于开展网上查询、企业年检网上申报和预审、企业预核名称网上查询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07〕208号2007.12.1718.关于在全省煤矿企业推广统一悬挂《煤矿企业证照公示板》的通知黑工商发〔2007〕213号2007.12.2719.关于加强煤矿等涉及安全生产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5号2008.1.2220.关于农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48号2008.4.172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工商所监管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62号2008.5.522.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服务全力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黑工商发〔2008〕77号2008.5.2223.关于印发《关于发挥工商管理职能作用引导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134号2008.6.624.关于强化监管进一步打击传销活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08〕208号2008.11.2425.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22号 2009.2.212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32号 2009.3.927.关于严禁利用年检验照之机搭车收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费的紧急通知黑工商明电〔2009〕9号2009.4.12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77号2009.4.2529.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的政策措施黑工商发〔2009〕99号2009.5.193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的紧急通知黑工商发〔2009〕121号2009.6.931.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工商明电〔2009〕24号2009.7.2832.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177号2009.8.2833.关于印发《黑龙江工商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179号2009.8.2834.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监管执法规范边境地区市场秩序的意见黑工商发〔2009〕214号2009.9.1435.关于化肥经营放开后化肥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230号2009.11.2736.关于开展“农资质量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239号2009.12.193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42号2010.2.2238.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43号2010.2.243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58号2010.3.1240.关于印发《2010年整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62号2010.3.224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产业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89号2010.4.2242.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交易市场食品流通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90号2010.4.244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全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194号2010.8.124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216号2010.9.145.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全力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意见黑工商发〔2010〕240号2010.10.1346.关于加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管理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48号2010.10.204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0〕268号2010.11.1048.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办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事宜的通知黑工商函〔2010〕124号2010.12.34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28号 2011.2.150.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支持现代服务业、新材料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36号 2011.2.1851.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42号 2011.2.235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47号 2011.2.2453.关于印发《省工商局关于全力服务支持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55号 2011.3.145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登记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108号2011.5.1955.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125号2011.6.135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执法监督制度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151号2011.7.757.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202号2011.9.1358.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加强市场主体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1〕203号2011.9.155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1〕225号2011.10.266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助推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1〕249号2011.12.1661.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监管的指导意见黑工商发〔2012〕116号2012.5.106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促进我省网络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黑工商发〔2012〕118号2012.5.1163.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的通知黑工商明电〔2012〕13号2012.6.216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195号2012.8.1265.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4号2013.1.1566.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销售摊贩管理办法黑工商发〔2013〕22号 2013.1.3167.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局2013“红盾护农”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11号2013.1.2368.黑龙江省工商局服务支持工业园区(大项目)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工作方案黑工商发〔2013〕46号2013.3.216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对场内现场制售食品流通许可及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暂行)黑工商发〔2013〕60号2013.4.187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白头文2013.4.2771.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67号 2013.5.672.2013年全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3〕69号2013.5.97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实行广告监管执法十项制度大力提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效能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120号2013.8.207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意见黑工商发〔2013〕123号2013.9.1275.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及《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3〕130号2013.10.1776.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集中整治商品房买卖、房屋中介合同霸王条款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69号2014.6.1877.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局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75号2014.7.978.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100号2014.12.2479.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授权烟草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72号2014.6.268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两项广告审批权限下放落实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84号2014.8.208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工商发〔2014〕87号2014.9.2982.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取缔无照经营维护市场金融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5号2015.1.218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0号2015.2.1184.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15“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3号2015.2.2685.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17号2015.3.1786.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23号2015.3.2387.黑龙江省工商局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联合专项执法行动的补充通知黑工商发〔2015〕25号 2015.3.318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四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29号 2015.4.1789.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以易燃易爆危险品为重点的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65号2015.9.290.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66号2015.9.891.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商标代理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67号2015.9.2192.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77号 2015.10.309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5〕78号2015.10.3094.关于印发“百日维权活动”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8号2016.1.2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件)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工商发〔2009〕11号 2009.2.112.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黑工商发〔2010〕246号2010.10.163.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切实维护我省边境口岸地区俄罗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黑工商发〔2011〕143号2011.7.034.全省工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黑工商发〔2012〕182号2012.7.165.关于《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备案报告黑工商发〔2015〕41号 2015.6.16。
珠宝首饰的售后及客诉处理
产品质量欠佳的类型
• 销售后项链断开 • 黄金饰品发生变色现象 • 戒指断开几处 • 足金和千足金含量问题
处理方式
对于黄金金价和标示的不满,因品牌价值的不同,首饰工艺的不同,所以金价也会出现 高低之分,这些只能是各自品牌抓住各自品牌的优势进行解释,灵活运用,原则是不可 诋毁其他品牌。
对于服务技能和服务态度的不满,公司可给予多方面的培训和对员工的沟通进行提高。
情况表达清楚;
•
★认真对顾客的表述进行记录,并与顾客确认。包括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对象及
内容,投诉人需求及联系方式;
• 注意:有时也会有恶意的投诉,当对事情产生疑问时,应冷静的提问,边确认边了解情况; 在情况不明时,不要作出“这是我们公司的责任”等发言,要建议投诉人来店面处理。
• 告知顾客自己已将相关内容记录,并会向上级汇报,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告知会第一 时间回复,再次对顾客的遭遇表示道歉,并感谢他(她)的来电。
•
认真倾听顾客所述饰品出现的问题,并表示歉意以稳定顾客情绪;
•
顾客出示需维修货品的购物小票并与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顾客投诉处理单;
•
填写顾客投诉处理单时要确保字迹清晰,认真填写受理人、受理日期、会员卡号及姓名
等一切相关内容;
•
分析货品维修类别,可迅速至工房进行维修,如改圈、保养、钻石加固等,处理时间不
电话受理投诉
• 了解到电话的内容是投诉时,首先对顾客表示歉意。(始终按接听电话礼仪接听)
• ★在电话接待投诉时,只能听到声音,对顾客的歉意更加难以传达,这时要更加带有诚意 地向顾客道歉。安抚对方情绪,并承诺协助解决并尽快回复,但一般情况下不做任何许诺;
• 仔细倾听,并认证记录。
•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指引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指引(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饰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四、合规经营建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饰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消费者对相关知识的不了解,导致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
为了加强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饰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进行探讨,并提出合规经营的建议。
二、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饰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全面保护,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消费权等。
在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饰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贵金属首饰制品质量监督检验规程》等,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时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规经营建议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诚信经营,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价格、产地、性能、规格等信息;3.确保商品质量,对销售的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饰品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出现质量问题;4.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售后服务;5.积极响应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五、结论总之,加强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饰品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合理维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9•【字号】黑政办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9日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价格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价格矛盾、价格纠纷等进行行政调解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省内复杂、疑难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全省业务指导工作。
市(地)、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第六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接受调解处理。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优秀消费维权服务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283号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优秀消费维权服务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优秀消费维权服务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发〔2012〕283号)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优秀消费维权服务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2月23日优秀消费维权服务站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网络,积极促进社会管理与创新,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6〕第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1〕113号)精神,省局决定在2013年开展“优秀消费维权服务站创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融入求发展,开放办工商”理念,坚持生产力标准,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积极引导经营者通过行业自律和消费者满意度评议,树立优秀消费维权服务典型,示范引领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提升维权水平,及时化解消费纠纷,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消费需求,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二、创建原则(一)自愿原则,让经营者主动参加创建活动,积极自律,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本次活动运作规范、程序透明、结果公正、效果明显;(三)动态管理的原则,不搞终身制,一次荣誉的获得只代表评选前一时期的工作,不代表以后;如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5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公布、揭露和批评。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举报。
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秉持公正立场,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以及舆论监督工作。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安全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储存条件、环保指标、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有权知悉的事项;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A3版)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金银珠宝玉石饰品(以下简称饰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饰品经营者所售饰品发生消费争议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饰品包括贵金属饰品、天然珠宝玉石、人工宝石及其镶嵌饰品。
第四条饰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是实行饰品三包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高于本办法的三包承诺。
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饰品在销售前应正确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饰品三包有效期为1年,自开具信誉卡、发货票或其他有效凭据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的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信誉卡、发货票或其他有效凭证享受三包服务。
第八条饰品因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只要保持原样,在消费者购买后3日内,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更换或者原价退货。
销售者认为消费者所要退换的该饰品,未保持原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饰品自售出之日起10日内,出现以下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1、饰品外观有砂眼、裂痕的;饰品表面明显不光洁、色泽不一致的;焊接不牢固,有虚焊、漏焊及明显焊疤的;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包括镯、链类饰品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而影响使用的;2、镶嵌类饰品上的珠宝玉石发生松动或脱落现象的;3、饰品有明显裂隙等瑕疵,影响使用寿命的;4、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据上未按国家标准标明饰品名称、材料名称、产地及含量的;5、贵金属及镶嵌饰品没有厂家印记的;6、经法定检测机构认定,有成色不足、重量与标称不符等其他质量问题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竞争违法问题举报和处理回应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2〕2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竞争违法问题举报和处理回应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竞争违法问题举报和处理回应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2〕2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竞争违法问题举报和处理回应办法(试行)》已经省局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5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竞争违法问题举报和处理回应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竞争违法问题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处理和回应对垄断、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问题的举报,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营者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涉嫌违反竞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竞争违法问题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涉嫌垄断行为举报后,应当在初步核查后,按照程序及时向省市场监督局报告,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
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涉嫌垄断行为举报后,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
第五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引导企业开辟消费争议快速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引导企业开辟消费争议快速和解通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10
【实施日期】2015.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引导企业开辟消费争议快速和解通道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现将《关于引导企业开辟消费争议快速和解通道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10日关于引导企业开辟消费争议快速和解通道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消费维权水平,快速和解经营范围内发生的消费争议,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消费争议快速和解通道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价值500元以下,或数额较大,但事实清楚的消费争议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消费现场经双方协商,及时、高效解决消费争议的做法。
开辟消费争议快速和解通道要深入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12315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不断强化企业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便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经营者信誉,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12315中心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征得投诉人同意下,也可分送到快速通道单位解决。
二、开辟范围及条件
凡为消费者提供生活需要的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均。
珠宝玉石消费争议管理办法
珠宝玉石消费争议管理办法珠宝玉石消费争论争议管理办法各省辖市消费者协会,省宝玉石协会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黄及珠宝玉石饰品消费争议解决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黄铂金及珠宝玉石饰品消费市场争议解决暂行办法第一条车主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黄铛金及珠宝玉石饰品"售后服务"的基本概念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商家权益保护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条文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黄铂金及玉石玉石饰品生产经营金饰的企业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谁销售谁负责售后服务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融资协议,不得免除本办法的"售后服务"基本责任和义务。
本办法是履行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售后服务")。
如果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履行"基本售后服务"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承诺.第五条"基本售后服务"的内容为"三包"。
即: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
第六条"三包"有限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三包"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不善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外观外,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享受"三包"售后服务项目。
第七条黄铂金饰品是指以黄金、铂金为主要成分的首饰。
珠宝玉石饰品是对纯净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饰品与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饰品的统称。
镶嵌珠宝玉石的托架为黄铂金等贵金属(贵金属包括:金、银、铂、钯、铱、钌、铑、锇)材料的饰品;托架为其他材料的装饰品,托架的退货、换货、修理暂未包括在本办法内;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主要包括各类玉石挂件、珍珠(养殖)等(未经琢磨的珠宝玉石、材料)暂未包括在本配套措施内。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争议仲裁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争议仲裁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争议仲裁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1989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障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申请或者委托技术监督部门处理的产品质量争议。
第三条产品质量争议仲裁,以科学的检测数据和调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中有关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为准绳。
第四条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质量仲裁委员会为所在地产品质量仲裁机关。
质量仲裁委员会由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社会上具备条件的人员兼任其成员。
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质量仲裁机关进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采取下列步骤:(一)对有争议的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二)对争议双方的质量责任进行调解和裁决。
质量仲裁机关受理人民法院或其他组织委托的产品质量争议,只负责提供仲裁检验结论证书。
第二章申请、委托和受理第六条产品质量争议的当事人,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或双方已申请其他组织处理的或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以外,均可按照本办法,向质量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七条产品质量争议仲裁的申请或委托,除本条另有规定外,须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农作物和实行质量保证期的产品,其质量争议仲裁的申请或委托,须分别在农作物生长期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法律、法规和合同对仲裁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方愿意承担责任的,不受时效限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管理,严厉打击黄金走私贩私活动的布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管理,严厉打击黄金走私贩私活动的布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7.21•【字号】•【施行日期】198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管理,严厉打击黄金走私贩私活动的布告(1986年7月21日)在党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指引下,我省出现了群众性的采金热潮,加快了黄金生产的发展。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乱采滥掘,矿产资源遭到破坏,私自加工、倒卖、留用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黄金走私贩私活动也很猖獗。
为了加强黄金生产管理,严厉打击黄金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更好地促进黄金生产的发展,特布告如下:一、黄金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争抢或破坏黄金矿产资源。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必须申请、办理《采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对无证采金的企业、单位、集体组织或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在国营金矿矿区范围内从事采金,已经进入的,要立即退出。
四、列入国家计划和正在勘探的黄金矿区,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开采,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的要立即退出。
五、经批准开采黄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矿产、森林、草原、土地、河道、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禁止采富弃贫、乱采滥掘或破坏黄金矿产和其他资源。
六、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受其委托的专业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收购金银。
凡从事金银生产的企业、单位、部队、集体组织和个人,所采金银必须及时、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或受其委托的专业银行,不得自行销售、加工、交换、留用和藏匿。
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布告的企业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金店销售纠纷处理方案
金店销售纠纷处理方案在金店购买首饰或贵金属时,如果发生了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金店销售纠纷处理方案。
第一步:收集证据当发生纠纷时,应该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以便更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利。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购买凭证:保留购买凭证,可以证明购买时间、产品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见证证书:一些金店提供的珠宝、钻石或黄金等产品,会附带相应的见证证书,这些证书可以证明产品的真实性和质量等信息。
•照片或视频:在购买时,可以拍摄产品的照片或视频,以记录产品的情况。
•目击证人:如果有其他目击证人可以提供证词,那就更能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第二步:与金店协商如果发生了纠纷,最好先与金店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协商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保持冷静:在沟通时要保持冷静,耐心听完对方的说法,非常重要。
在此过程中,还要注意语气和态度,避免使用过于强硬的措辞,以免伤害他人的感情。
•阐述自己的观点:根据自己收集的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并要求对方给出合理的解释或赔偿方案。
•寻求妥协:在双方达成一定的共识后,应该寻求妥协,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第三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行业协会处理如果与金店协商不成功,可以考虑向消费者协会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在处理时,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权利。
第四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如果以上方式都无效,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首先,要求律师帮助评估自己的案件成败和可能赢得的赔偿额。
然后,准备必要的证据,并依法提起诉讼。
结论以上就是金店销售纠纷处理方案。
总之,再遇到这样的纠纷,要保持冷静,收集证据,并通过正当的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最好的解决方法还是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解,达到双赢的目的。
金店销售纠纷处理方案
金店销售纠纷处理方案概述金店是消费者购买珠宝首饰的重要场所之一,但在日常消费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销售纠纷。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金店的良好经营秩序,金店需要制定一套既科学又实用的销售纠纷处理方案。
销售纠纷的类型常见的金店销售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如划痕、损坏、裂痕等。
2.商品描述问题:金店未能准确描述商品的材质、产地、重量等相关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或者误购。
3.售后服务问题:金店的售后服务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情况,如售后服务时间不合理、换货政策不清晰等。
4.不当宣传:金店采用不当宣传手段,如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
销售纠纷处理方案为了有效处理金店销售纠纷,金店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处理程序,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消费者在经历了纠纷之后,往往情绪比较激动,金店应该耐心倾听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了解纠纷的起因和经过。
消费者经常和金店产生纠纷,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双方获得的信息不对称,所以金店应该对消费者的意见高度重视。
第二步:确立处理责任人每个金店应该有一名专门的处理责任人,即售后服务负责人或者纠纷处理专职人员。
该责任人应对销售纠纷有足够的经验和技能,能够和消费者进行疏通沟通,消除消费者的疑虑和不满,并能够寻找和制定出恰当的解决方案。
第三步:维护严谨的处理记录金店应该对所有的销售纠纷进行严格的记录和跟踪,建立完整的销售纠纷处理档案,以备日后查阅和参考。
处理记录应该包括纠纷的起因、经过、处理过程、结果等相关信息,以便于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步:合理调解纠纷金店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调解销售纠纷,以期达到消费者和金店双方都可接受的目的。
调解内容应该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
在此基础上,通过调解,尽可能地实现双方肯定、解决纠纷,达成一致。
第五步:落实解决方案金店应按照协商的解决方案,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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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金银珠宝玉石饰品(以下简称饰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饰品经营者所售饰品发生消费争议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饰品包括贵金属饰品、天然珠宝玉石、人工宝石及其镶嵌饰品。
第四条饰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是实行饰品三包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高于本办法的三包承诺。
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饰品在销售前应正确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饰品三包有效期为1年,自开具信誉卡、发货票或其他有效凭据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的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信誉卡、发货票或其他有效凭证享受三包服务。
第八条饰品因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只要保持原样,在消费者购买后3日内,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更换或者原价退货。
销售者认为消费者所要退换的该饰品,未保持原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饰品自售出之日起10日内,出现以下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1、饰品外观有砂眼、裂痕的;饰品表面明显不光洁、色泽不一致的;焊接不牢固,有虚焊、漏焊及明显焊疤的;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包括镯、链类饰品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而影响使用的;
2、镶嵌类饰品上的珠宝玉石发生松动或脱落现象的;
3、饰品有明显裂隙等瑕疵,影响使用寿命的;
4、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据上未按国家标准标明饰品名称、材料名称、产地及含量的;
5、贵金属及镶嵌饰品没有厂家印记的;
6、经法定检测机构认定,有成色不足、重量与标称不符等其他质量问题的。
第十条饰品退货遇价格下降时,经营者应当按照饰品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饰品自售出之日起11日以外20日以内,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的饰品。
第十二条符合换货条件的,因没有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饰品,消费者又不愿调换其他规格、型号、款式的饰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予以退货。
对有同规格、同型号、同款式饰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可按饰品使用期间每日原价款的千分之一扣除折旧费后退货。
饰品使用期间的计算自开具信誉卡或者其他有效凭据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其中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销售者或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或者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对消费者送修的饰品,销售者或者修理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且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自送修之日起超过15个工作日未修好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或者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五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换货时,销售者应在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据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换货日期或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六条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2年内,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为质量不合格饰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必须免费退货。
? 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销售饰品过程中存在标识与饰品不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饰品的价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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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销售者有证据表明所售出饰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和义务,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1、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使饰品受损坏的;
2、消费者自行修理的,或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事前约定以外的修理者进行修理、拆动造成损坏的;
3、消费者无信誉卡或者其他有效凭据的;
4、消费者所持有的信誉卡等有效凭据记载的内容与送修饰品明显不符的,或者消费者单方面涂改信誉卡记载的有关内容的;
5、销售者销售时已告知消费者该饰品存在质量瑕疵,并在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证上标注“处理品”字样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第十九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因购买、使用饰品发生饰品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提议方垫付。
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证明饰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由经营者承担检测鉴定费用;检测证明饰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消费者承担检测鉴定费用。
第二十条对难以检验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 03 月 1 5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