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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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出租车交通是城市常规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交通方式。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下文是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为特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置的特区出租车行业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行使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的《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对出租车行业实施管理的职权。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车的运力总量实施宏观调控。

出租车运力的批量增减,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据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并征询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市出租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后提出方案及说

明,报送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实行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相应数量的出租小汽车和服务设施的组织所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营运牌照

第一节出让拍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营运牌照的拍卖”,是指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将营运牌照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活动。

第六条营运牌照的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营运牌照的出让拍卖,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每次拍卖日之前60日公布拍卖的营运牌照的数量。

第八条营运牌照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日之前30日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营运牌照的数量;

(三)拍卖方式;

(四)竞买人的资格或条件;

(五)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竞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银行出具的与其竞买营运牌照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三)参加竞买营运牌照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对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取得《竞买资格通知书》的竞买人,应在拍卖日之前向拍卖机构交付约定遵守拍卖规则的保证金。

前款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竞买人申请竞买营运牌照的数量约定。拍卖成交的,保证金即时充抵营运牌照价款;拍卖不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日起5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外,营运牌照的拍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拍卖成交的,竞得人、拍卖人和市运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拍卖笔录当场签订《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出让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出让确认书》)。

第十四条竞得人应自签订《出让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机构缴清营运牌照款,并领取市运政管理机关

出具的营运牌照竞得证明书。

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清营运牌照款的,管理机构应自缴款到期之日起15日内向竞得人书面催告缴交营运牌照款;催告期满竞得人仍未付清营运牌照款的,管理机构可提请市运政管理机关决定解除《出让确认书》,并对未缴款的营运牌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

第十五条经营者自竞得营运牌照之日起90日内,凭营运牌照竞得证明书和有关材料分别到市运政管理、工商、税务、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车和车辆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在办结前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登录车辆类别、车号,并领取营运牌照证书。

第十七条《条例》实施后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年限自颁发营运牌照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取营运牌照款之日起15日内,将营运牌照款上解市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营运牌照款用于出租车行业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经费开支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统一列项、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二节转让和质押

第十九条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营运牌照持有人,可以转让营运牌照。

但在实行营运牌照出让拍卖制度前所取得的营运牌照,在转让前应按最近一次公开拍卖的平均成交价补交营运牌照款。

第二十条营运牌照的转让可采用委托拍卖或协议的方式进行。

转让人转让营运牌照时未依法终止的出租车经营权利和义务,应由受让人承继。

第二十一条营运牌照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营运牌照转让应当与其配置的出租车一并进行,但达到更新期的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营运牌照转让采用协议方式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采用委托拍卖方式的,委托人、拍卖人和竞得人应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营运牌照的转让必须进行转让登记后,方为有效。

转让方和受让方或委托人和竞得人应自《合同书》或《确认书》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转让登记费用,成交双

方各承担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受让人或竞得人办结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后,凭营运牌照证书按有关规定分别到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过户或入户手续和到市运政管理、工商、税务机关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营运牌照持有人可依法以营运牌照证书设定质押。但同一营运牌照证书不得设立两个以上质押。

第二十七条以营运牌照证书设定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以营运牌照证书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消灭,出质人应自债权消灭之日起1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质押过程中转让营运牌照的,其转让程序和受让人条件按营运牌照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出租车业务未满二年而设定质押的营运牌照,在质押过程中发生转让的,其营运牌照应经市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营运牌照证书灭失的,其持有人应登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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