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2001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三、进一步改进再贴现业务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再贴现票据的合规性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 步完善辖内再贴现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对象、条件和 操作程序办理再贴现,切实加强对再贴现票据的合规性审查。所办理的每笔 再贴现,必须要求再贴现申请人提交与该票据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签发的商 业汇票,以及签发后即办理贴现、贴现后即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严禁办 理再贴现。 (二)适度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要逐步改变现行再贴现逐级申请和下达限 额、各中心支行分散操作的管理方式,各分行辖内的再贴现应主要由分行、 省会(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办理。同时,要严格控制对商 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的再贴现,逐步提高对商业银行法人及其票据专营窗口 的再贴现比重,以支持商业银行通过转贴现和系统内买卖票据,改善流动性 管理。
二、切实加大对违规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内商业汇票业务的监督管理。要采取 切实有效措施,维护票据流通秩序,防范票据风险,督促辖内商业银行依法、合规 经营商业汇票业务。 (一)建立通报制度。要加强对票据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及 时向辖内各金融机构通报恶意贴现的企业名单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名 单。对违规的辖区外承兑银行,要按季将名单报送总行,总行将通报全国。 (二)实行退出交易制度。对违规办理承兑、贴现的金融机构,以及故意压票、 拖延支付的承兑银行,一经查实,要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暂停或停办承兑、贴现业 务,中国人民银行要暂停或停办对其再贴现。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除责令承兑银行无条件付款外,还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处以罚款,并责成该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银发[1995]3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银发〔1995〕304号1995年10月7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安排再贴现资金,用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等行业以及棉花、烟叶、生猪、食糖等农副产品已贴现票据的再贴现。
到1995年9月底,全国再贴现余额为211亿元。
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有利于调控基础货币的投量和投向;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帮助企业衔接产销关系;防范多头占用银行信贷资金,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快资金周转。
同时,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逐步减少信用放款的比重,对于减少和防止信用放款中的以权谋私现象,加强金融系统的廉政建设,也具有积极作用。
但再贴现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企业和银行对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贴现、再贴现视同一般的信用放款。
有的银行单纯把再贴现作为一条资金供应渠道,用于弥补信贷收支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缺口,甚至利用再贴现业务倒逼或套取中央银行的规模与资金,有的企业甚至利用假汇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是票据使用不广泛,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比重偏低,贴现与再贴现结构不合理。
一些企业对商业汇票的作用认识不足,汇票结算尚不普及;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片面强调贷款规模的制约因素,对办理合格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态度不积极,甚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在作出再贴现承诺后才对企业办理贴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发展和再贴现工具的有效运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转变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发展票据市场,促进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改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把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作为现阶段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商业汇票的推广使用,充分认识在供求关系变化和买方市场的条件下,运用和发展商业汇票对于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扩大市场需求的重要作用。
各商业银行要结合本系统实际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引导和鼓励开户企业在商品和劳务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通过大力发展票据承兑、贴现授信和转贴现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
同时,要选择并重点支持一些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促进商业银行信用票据化。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通过再贴现适当增加基础货币投放,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支持商业银行扩大票据业务,发展票据市场。
二、进一步完善再贴现操作体系,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
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适当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扩大对辖内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贴现转授权,切实加强和发挥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再贴现转授权窗口的作用。
总行将通过分行对部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单独安排、下达一部分再贴现限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银发[2008]3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增加“三农”信贷投放,扩大中小企业融资,促进改善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现就进一步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注重发挥再贴现窗口引导票据融资业务发展的职能作用近年来,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体的票据融资业务发展较快,市场规模逐步扩大。
2008年前11个月,票据承兑、贴现融资合计18万亿元,相当于同期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总量的20%;期末票据承兑、贴现的未到期金额为5万亿元,同比增长28%。
总体上看,发展票据融资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尤其是对扩大中小企业和下游弱势企业的融资支持,具有独特作用。
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内票据融资的监测与分析,切实采取推广使用商业汇票的具体措施,合理引导辖内金融机构稳步扩大票据承兑授信和贴现融资业务,积极支持通过票据融资促进改善企业融资结构与方式。
各分支机构可结合辖内实际适当增加再贴现转授权窗口,并在完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其业务授权,以便于金融机构尤其是当地中小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办理再贴现;适当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机构范围,各分支机构可受理辖内城乡信用社、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申请;对各分支机构所办理再贴现的总量、期限和投向比例,不再实行量化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正常结算秩序,改进银行结算服务,针对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进行诈骗活动的问题比较突出,给银行造成了一定的资金损失;一些银行结算纪律松弛,压票、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银行的信誉;有些银行和清算部门的结算服务质量较低,不能适应客户的需要等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管理(一)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所属分支行办理承兑业务的资格,确定的承兑银行内部管理必须完善,制度健全,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对批准办理承兑业务的银行要核定其承兑的最高限额或比例。
未经批准办理承兑业务的银行以及超过规定限额或比例的,不得办理承兑业务。
严格对承兑业务的审查。
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要根据信贷原则,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保证金、资产抵押、质押等方式;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审查汇票上的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对办理的承兑业务要建立复审和集体审批制度,对大额汇票的承兑要经主管行长审批。
对符合规定同意承兑的,承兑银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00.07.13•【文号】中银资[2000]51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13日中银资[20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近年来,人民银行为了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实行了积极、宽松的再贴现政策。
各行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大力开展再贴现业务,使其成为我行的重要融资渠道,以不断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资产结构。
现将《中国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各行,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关于转贴现业务有关管理规定,不久也将下发各分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全行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再贴现)的开展,控制经营风险,保证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票据转让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再贴现属于融资业务,总行资金部负责此项业务的管理工作。
各级分行的资金业务部门为再贴现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再贴现业务。
票据贴现、清算、会计、营业等部门为再贴现业务的协助部门。
第五条申请再贴现的票据为符合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本行已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
票据贴现部门应向资金业务部门提供用于再贴现的已贴现票据及有关单证,并对上述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各行资金业务部门应与票据贴现部门相互勾通,协调工作,使贴现部门办理的贴现票据符合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为开展再贴现业务提供票据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5.22•【文号】银发[1997]216号•【施行日期】1997.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统计的通知-银发[2011]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统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统计的通知(银发〔2011〕1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准确计量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资金支持,人民银行根据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了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统计方法,并相应修订了相关报表归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统计制度修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再贴现业务分为回购式再贴现和买断式再贴现两类。
回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按照特定价格向人民银行出让票据获得资金并承诺在将来特定日期按固定价格购回相同票据的贴现行为;买断式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按照特定价格向人民银行出让票据获得资金,不再继续享有该资产收益的贴现行为。
回购式再贴现统计方法不变,明确买断式再贴现统计方法。
(一)统计方法。
1.中资金融机构。
对于回购式再贴现业务,贴出行不减少票据融资项下的“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12M9V/22M9V)数据,资产方增加“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12MOB/22MOB)数据,负债方增加“再贴现”(12MK6/22MK6)数据。
对于买断式再贴现业务,贴出行减少票据融资项下的“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12M9V/22M9V)数据,同时在资产方增加“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12MOB/22MOB)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西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西银发[2000]326号2000年10月10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改善和强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北五省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再贴现。
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
二、再贴现对象。
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贴现,仅限于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贴现银行)。
三、基本条件。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贴现所提交的票据只能是已经贴现或转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汇票的签发、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五、期限。
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审批。
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审批权限,建立再贴现逐级审批制度。
即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再贴现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超过审批权限的,须报经主管行长审批。
七、转授权窗口。
分行根据各地票据基础、业务发展状况批准设立再贴现转授权窗口。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1996]164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1996]164号1996年5月6日)市各国内商业银行:为了更好贯彻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现就1996年深圳市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改进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加强信贷总量管理今年,我市在全面实行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全市各国内商业银行实行存款计划和存贷比例计划并行考核、双轨调控的信贷总量管理办法。
各行要严格按照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要求,加强资金调度,强化自我约束,确保各项计划指标的落实和完成。
二、优化资金投向,调整信贷结构1、各行新增贷款要优先支持有市场、有效益。
并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工商企业生产流通资金需要。
对经济效益差、产品积压、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还款无来源的企业要管紧贷款;对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要坚决收回挪用的贷款;对新增流动负债大于新增流动资产的企业要减少贷款或收回贷款。
2、优先支持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建设资金需要;优先支持能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技术改造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要严格执行最低自有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对盲目建设。
重复建设、资本金不落实以及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3、优先支持供应市场必需品的国有流通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保证国家和地方粮食储备、调销所需政策性资金的及时供应,大力支持“菜篮子”基地建设。
加强政策性资金管理,完善商品库存和贷款挂钩管理办法,防止政策性资金被挤占挪用。
54、《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公司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再贴现)的开展,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再贴现业务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公司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融通资金的票据转让行为。
第三条信贷部负责具体办理再贴现业务,财务部负责再贴现业务的核算和资金调拨,稽核部门负责对再贴现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第四条申请再贴现的票据为符合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公司已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
信贷部对上述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公司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为回购式再贴现,即与人民银行约定到期日,到期日当天应准备资金向人民银行回购票据,资金部应提前做好回购资金准备。
第六条按人民银行要求报送再贴现经办人员资料,再贴现经办人员一经确实,非经人民银行核准同意,不得更换再贴现经办人员。
第七条再贴现期限最长期限为再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际期限为再贴现日到再贴现回购日。
1第八条再贴现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第九条再贴现业务按以下程序进行:1.信贷部有选择的接受成员单位的票据贴现,贴现票据需符合人民银行对再贴现票据的要求,票据贴现按办理。
2.信贷部经办人员在票据系统中挑选符合再贴现条件的票据。
3.经办人员按人民银行要求准备再贴现合同、申请书、再贴现票据清算等合同文本及资料。
4.由经办人员填写业务签审单报部门经理、业务分管/协管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分管风控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同意,再贴现合同签署按《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5.按要求对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签字盖章后,向人民银行提交以下资料:再贴现合同、再贴现(回购)申请表、回购式再贴现凭证、我公司为成员单位办理贴现的贴现凭证复印件、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如要求)。
由信贷部复核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复核,并复核再贴现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再贴现利息=商业汇票金额×再贴现天数×(年再贴现率÷360)实付再贴现金额=商业汇票金额-再贴现利息第十条如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办理再贴现,再贴现经办人员通过票据系统向人民银行发起再贴现申请并到人民2银行营业部办理再贴现资金入账手续,再贴现凭证回单交财务部作为入账依据。
再贴现属于什么业务对现行再贴现管理方式的思考
再贴现属于什么业务对现行再贴现管理方式的思考摘要:再贴现作为中央银行行使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三大货币政策之一,对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实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近年来,随着货币政策调控形势变化,金融机构对再贴现业务的需求升温,但现行再贴现管理方式存在的弊端制约了该项政策发挥作用,必须加以改革。
关键词:再贴现;利率;管理方式一、现行再贴现管理方式的弊端(一)业务方式僵化,对票据市场结构调控效率降低再贴现业务由总行开始层层下达再贴现规模,各授权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分支机构在规模内按照上级行要求自行办理具体再贴现业务。
这使得总行和各分行难以直接有效地操作再贴现工具,再贴现作为结构性调控工具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而且随着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开办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对再贴现业务的需求增加,但按照现行规定,县级人民银行不得办理再贴现业务,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须到中心支行办理,导致县级人民银行在编制县域统计业务报表时,无法核实再贴现业务量。
(二)利率缺乏弹性,对贴现利率调节作用弱化再贴现利率属于央行的基准利率,对市场利率起“指示灯”作用,但现行再贴现利率缺乏弹性,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市场价格水平,失去了对贴现利率的调节作用。
在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贴现利率、尤其是转贴现利率基本做到了随行就市,与同业拆借利率和国债利率存在较高的关联性,再贴现率仅仅作为对贴现利率的最低下限,不能体现市场资金的需求状况,失去了对票据市场的调节功能。
(三)交易方式固定,风险与收益并未严格匹配根据再贴现的有关操作规定,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时在部分城市可以实行票据回购,人民银行实际操作部门为规避风险,逐步扩大了回购业务,当再贴现票据到期时,人民银行在再贴现申办行账户中直接收款后,将商业汇票返还给申办行,不需承担任何票据风险。
与买断式再贴现票据业务相比,人民银行所采取回购方式与委托收款方式的风险敞口是不一样的,但执行的利率标准却是一致的,风险与收益并未严格匹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积极性。
再贴现办法
再贴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07.13•【文号】•【施行日期】1994.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再贴现办法(1994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发展,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再贴现是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再贴现的对象是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
银行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第四条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贴现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第五条再贴现的金额按贴现汇票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再贴现的期限从其再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六条再贴现利率按现有同档次信用贷款利率下浮5%执行。
第七条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
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的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
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再贴现的会计核算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制订。
再贴现凭证由各地人民银行比照贴现凭证的格式印制。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操作流程. (4)第四章部门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风险控制. (5)第六章附则 (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再贴现业务,规范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本行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商业汇票,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按约定期限赎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缓解本行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本行资金的流动性。
第四条本行只能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且只能以质押式回购方式进行办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本行再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再贴现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
(二)负责对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第七条票据回购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第八条票据回购期限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给付票据回购资金之日起,至票据回购申请人与中国人民银行约定的票据回购日(不得定为法定节假日),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再贴现业务管理,完善再贴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为了缓解金融机构在对商业汇票贴现后出现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增加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商业汇票票据回购业务(以下简称“票据回购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的一种形式,是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暂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票面金额扣除回购利息后,向金融机构支付回购资金,同时以合同形式约定回购期限,到期后由该金融机构购回同一笔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凡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凡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票据回购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出口头申请,说明申请金额及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口头同意受理的,金融机构须于票据回购前4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1.《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再贴现申请书》(见附1)及《再贴现回购合同》(见附2);2.已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有效印鉴的《再贴现凭证》;3.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提出申请时提交复印件,正式办理时提交原件);4.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5.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6.申请票据回购业务的电子清单;7.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1.2001年7月24日发布2.银行〔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较快。
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三是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弛,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扰乱票据流通秩序;四是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过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过低,票据市场工具单一。
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
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
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
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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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行为
【发文字号】银发[1995]304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5.10.07
【实施日期】1995.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
(银发〔1995〕304号1995年10月7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安排再贴现资金,用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等行业以及棉花、烟叶、生猪、食糖等农副产品已贴现票据的再贴现。
到1995年9月底,全国再贴现余额为211亿元。
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有利于调控基础货币的投量和投向;引导和规范商业信用,帮助企业衔接产销关系;防范多头占用银行信贷资金,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快
资金周转。
同时,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逐步减少信用放款的比重,对于减少和防止信用放款中的以权谋私现象,加强金融系统的廉政建设,也具有积极作用。
但再贴现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些企业和银行对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贴现、再贴现视同一般的信用放款。
有的银行单纯把再贴现作为一条资金供应渠道,用于弥补信贷收支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缺口,甚至利用再贴现业务倒逼或套取中央银行的规模与资金,有的企业甚至利用假汇票套取银行信用。
二是票据使用不广泛,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比重偏低,贴现与再贴现结构不合理。
一些企业对商业汇票的作用认识不足,汇票结算尚不普及;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片面强调贷款规模的制约因素,对办理合格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态度不积极,甚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在作出再贴现承诺后才对企业办理贴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发展和再贴现工具的有效运用。
三是各地区开展贴现、再贴现业务很不平衡,跨省、区、跨系统的业务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