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 一辩二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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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我们承认对方所提到的,公众应了解财产公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活动问题,但

是我方需要明确的是,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不同于普通民众作为一个自然人的隐私权,政府官员依其官方身份实施的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行为及依据该身份获取的收益,不属于隐私权的范围,政府官员的权利、财富(比如坐什么车、吃什么东西)是国家赋予的,是应该被披露的,而隐私权(比如家庭情况)是属于他个人的。真正牵扯到政府官员的个人隐私权的,是他的日常行为活动,早晨吃了什么饭,也有必要活在公众的监视之下吗?如果公众知情权大于个人隐私权,岂不意味着官员的所有私生活都要赤裸裸地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这突破了道德底线!

2.我方资料显示,官员个人信息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这个信息有义

务向公众公开,而且我方需要强调的是,这并非是官员个人隐私,另一个只是官员自身私生活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隐私,如果公众试图对这方面行使知情权是不合法的。

3.再则,正如我方一辩所言,政府官员个人信息的披露,诚然起到了公众监督的作用,但

同时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这件事情的负面效益:

4.一、政府官员行使涉及国家机密事务时,还要向公众公开吗?是国家利益为重还是人民

知情为重?如果有敌对政客、恐怖分子以知情权为由盗取此类国家机密,进行政坛上的诋毁或是暗杀,这个责任由谁承担?

5.二、官员的隐私披露,公众是否足够清醒客观深度地监督?如今网络上肤浅风气日盛,

吹毛求疵地看待官员个人问题无可避免,公众所调侃的有怪癖的官员未必就不是好官员,这对官员内心情感人格尊严与社会风气都是一种危害。

6.三、政府官员代表着国家形象,如果他们的所有行为都揭露,是否危害了国家的形象?

我们要强调我们并不是要包庇这个问题,美国有联邦调查局专门监管政府官员问题,好比官员艳照门事件,应当专门的保密机构去处理此类问题,而非简单的曝光披露,这是对官员是一个人的尊重。

7.四、我们怎么能知道行使对政府官员的知情权时如果窥探隐私公众是怀着监督官员的心

理,还是对他人秘密的变态的窥探心理?如果知情权大于隐私权,是否助长了对他人秘密极大地知情欲?

8.恩格斯曾提出一个处理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个人隐私一

般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正如美国一位法官所指出的,“公职候选人私生活状况对选民公开,乃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在此情况下,隐私权并不存在。献身公共事业,其私人生活就无法与其所从事之事业完全分开者,则该权利亦不存在”。而对歌星、影星等各种公众人物,这位法官认为,“一个人一旦成为公众人物,便永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始终受到知情权的限制。此话有些绝对,但在理解政府官员及政府官员候选人的隐私权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思路,限制政府官员、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标准一个是公共利益,一个是公众的合理兴趣。在现实生活中,实行政府官员任前公示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实际上就是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对政府官员隐私权的一种限制。

9.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按其内容划分为知政权、社会

知情权、公众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知政权指公民享有的知道国家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是对一切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公众团体的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在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该冲突反映到公众人物身上就更突出和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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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各位评委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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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我们知道,隐私权的立法宗旨在于每位公民都有权力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给予

其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人非法侵犯。这项权利自然适用于身为公民的官员。因此,我方认为,政府官员公众知情权不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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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面我方将从六个方面来阐释这一问题

18.一联合国提出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

护。而任何官员首先是一名公民,他自然也享有与其他公民一致的地位,也自然享有隐私权。

19.二,官员隐私权直接影响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官员的家庭住址,出行日期与路线

都公之于众,那对于恐怖分子来说,刺杀官员将不再有任何难度。

20.三,隐私权的宗旨是维护人格尊严,。如果官员日常生活中所作任何事情都会被曝光,

那他们怎么能心甘情愿为国家付出,身为官员,连最基本的人格尊严都不能得以保留,那这个国家还会有谁愿意去做官。官员是应该为人民服务,但这不代表官员是人民的奴隶。

21.四,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然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知情权也不例外。

我们承认知情权十分重要,但这绝不意味着知情权的行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他首先要受法律限制,也就是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获取想要知道的信息。因此,知情权的行使是要建在不破坏他人隐私权的基础上的,如果要利用知情权去了解官员隐私,首先就破坏了法律,法律是不会授予破坏法律的事物以权利的。

22.五,就算是为了防止官员腐败,我们也应该通过完善法律体系的手段来阻止官员腐败,

而不是等官员腐败之后用破坏法律的手段去阻止官员破坏法律。这种举动甚至会逼迫官员伪造个人信息。到那个时候,所谓的公众知情权反而会进一步加剧政府官员的不透明。

23.六,人们应该把知情权放到真正有意义的地方上,如国家政策安排,现今的国际形势,

而不是过渡执着与官员的私生活。以英国前首相布朗的遭遇为例,他在担任财政部长和首相期间,多家报社记者企图窃取他的语音信息,盗取其银行资料、家庭医疗纪录以及法律档案,甚至拿他的孩子的病情来大作文章。这些非法利用知情权的目的,显然并不是为了暴露什么真相以维护公众利益,而纯粹是为了满足读者的窥探欲,藉此刺激报份,追逐企业利润。

24.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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