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推行“柔性行政执法”
开展税收柔性执法的探研
法治平台133.划分管理职能是前提。
要真正发挥出口退税管理的质效,关键还是有效实现征退税衔接。
要赋予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出口退税企业管理岗位、职能,合理划分县区局与基层分局出口退税管理岗位和职能。
要健全征退税评查管理互动机制,明确退税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部门、稽查部门职责,合理设置岗位。
退税管理部门在做好退税审核的同时,定期将企业出口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同时结合县局税收风险管理股开展出口预警风险分析,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推送核查任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出口企业日常管理,将企业管理中的发票违规、评估等信息及时反馈退税管理部门和税收风险管理部门,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将涉嫌骗税线索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定期将出口企业涉嫌虚开、发票违规、偷税、骗税等情况及时传递税源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和税收风险管理部门。
4.创新管理手段是目的。
目前,出口骗税呈现更加隐蔽性、复杂性的特点。
近期通报的骗税案件中,骗税分子通过制造完整的资金链条和增值税专票链条,通过中介机构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组织联合骗税。
同时受执法环境影响,税务机关面临的执法风险与管理职责严重失衡。
为此,税务机关应对内加大出口退税预警机制建设,建立预警平台、完善预警指标和指标风险指向,定期发布涉嫌骗税风险企业名单,提醒基层做好日常骗税预防工作;对外加强协作,建立由各级政府牵头,税务、海关、外汇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参与的情报交流机制,加强数据信息交换,定期筛选疑点数据加工整理,并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打击骗税行动,有效震慑骗税违法行为。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及其税务执法干部更新观念,打破原有执法思维,改进执法方式,探索理性与平和的税收执法,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采取灵活、合理的柔性方法,使执法效果更加的和谐,征纳之间变得融洽,达到最大程度上的纳税遵从。
一、税收柔性行政执法内涵及意义(一)税收柔性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税收柔性行政执法主要是指税务机关改善征纳关系,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中将纳税人视为平等地位,以柔性、人性化的方式进行税收执法,如税收行政指导、税务行政合同、税务和解以及税务行政奖励等,让纳税人积极参与互动,执法行为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最终实行税收权力与纳税人权利双向平衡。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七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三条第三款:本市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
对于满足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要求的企业等经营主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差别化待遇。
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不得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十二条第二款款尾增加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诽谤、损害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名誉。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深化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建设,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精准办,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市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应当将惠企政策汇集至“一网通办”平台,做好办理事项涉及的适用条件、所需材料、业务规则、审查要点等的精准匹配工作,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将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业等经营主体,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健全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推进政务服务“异地办理”,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就近政务服务窗口可获得与属地窗口同质同效的办事服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10.22•【字号】闵府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10]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经常、与人民群众权益关系最密切的管理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
自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本区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
但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在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本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意见》作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加快上海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
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学习,在行政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的执法理念;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的目标和任务《意见》就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共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二十五条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现明确目标任务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清理执法权限和主体各行政执法主体通过编制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进一步明晰本单位、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权限和程序,并通过制定各项制度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沪城管规〔20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合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条(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机关负责人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五条(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人员从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制服,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六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实行案件统一网上办理,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按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除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其他需要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跨区域流动案件统一调动指挥工作机制。
二、删去第七条。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重大案件督办;六、其他修改: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均修改为“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行政柔性执法实施方案
行政柔性执法实施方案
首先,行政柔性执法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支撑。
只有在法
律法规的约束下,执法人员才能在柔性执法的范围内进行工作,既能保证执法的合法性,也能保证执法的灵活性。
其次,行政柔性执法实施方案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这个执法队伍
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只有这样,执法人员才能在实际执法中做到既严格又灵活,既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能体现执法的人性化。
再次,行政柔性执法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执法程序和规范。
在实际执法中,需要明确规定执法的程序和标准,以及执法的裁量权和适用范围。
只有这样,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中才能有章可循,既能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又能保证执法的灵活性。
最后,行政柔性执法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只有在有力的监督下,执法人员才能在柔性执法中做到权责一致,既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又能保证执法的灵活性。
综上所述,行政柔性执法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高素质的执
法队伍、健全的执法程序和规范,以及有力的监督机制。
只有这样,执法人员才能在实际执法中做到既严格又灵活,既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能体现执法的人性化。
柔性执法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柔性执法监管改革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传统的执法监管模式已经逐渐显露出一些不足和局限性。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监管需求,柔性执法监管改革成为当务之急。
柔性执法监管改革是指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现代科技手段,更加注重社会效果和风险防范,更加注重法律规范和公平正义,更加注重法律权威和社会信任,更加注重法治精神和社会效益,更加注重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更加注重法治文化和社会和谐。
首先,柔性执法监管改革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现代科技手段。
在实施柔性执法监管时,要充分发挥法治思维的引领作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依法治理,依法管理,依法监管,依法服务,依法保障,依法维权,依法履职,依法负责,依法问责。
同时,还要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监管效率,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增强执法监管能力,提升执法监管质量,改善执法监管环境,推动执法监管创新,促进执法监管发展。
其次,柔性执法监管改革要更加注重社会效果和风险防范。
在实施柔性执法监管时,要注重社会效果和风险防范,重视执法监管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重视风险的预防和控制,重视风险的评估和防范,重视风险的应对和处置,重视风险的监测和预警,重视风险的治理和化解,重视风险的管理和控制,重视风险的预防和化解,重视风险的评估和应对。
再次,柔性执法监管改革要更加注重法律规范和公平正义。
在实施柔性执法监管时,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依法治理,依法管理,依法监管,依法服务,依法保障,依法维权,依法履职,依法负责,依法问责,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正公平,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平正义。
最后,柔性执法监管改革要更加注重法治文化和社会和谐。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3修正)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7.28
•【字号】沪府规〔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沪府规〔202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基层依法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本市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附后)印发给你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使《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及时移交有关执法事项。
各区政府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职责任务整合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市级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街道办事处、乡
镇政府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评估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自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本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
为适应在开放、透明和信息化的条件下,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必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和能力(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牢固树立以下理念:--职权法定。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程序正当。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断优化执法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应当公开;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城管柔性执法情况汇报
城管柔性执法情况汇报近期,我市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柔性执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又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求达到规范管理、改善秩序的目的。
下面我将就城管柔性执法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违法行为是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存在误解所致。
因此,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仅仅是简单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更加注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帮助他们了解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导他们主动整改,达到教育和规范管理的目的。
其次,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执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在执法行为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擅自扣押、损毁当事人的财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也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诉求,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寻求最大程度上的双赢结果。
最后,城管部门在柔性执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柔性执法,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对城市管理的理解更加深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柔性执法不仅使城管部门的形象更加正面,也为城市管理工作增添了更多的人情味和温度,有效地改善了城市管理秩序。
总之,城管柔性执法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柔性执法,我们能够更好地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人性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柔性执法的原则,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建设美丽宜居城市贡献力量。
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
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整体提升上海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持续优化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一)提升线上服务友好度、智能化水平。
加强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用户满意度。
具体措施:1.进一步加强系统集成、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政务服务可网办能力达到95%以上。
2.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等技术,实现企业高频事项(年度企业办事频次前20%的事项)全覆盖。
3.完善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推进一批(不少于100项)基于企业专属网页的精准化服务应用场景。
4.针对部分高频事项,实行“无人干预自动审批”。
(二)强化线下综合服务和自助服务。
全面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
继续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覆盖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下沉,推广自助服务。
具体措施:1.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比例提升到80%以上。
2.发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3.对现场检测查验事项全面推行预约服务。
4.发布实施市、区两级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清单。
5.探索建立“窗口事务官”制度。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提升窗口业务办理服务能级,授权窗口直接完成业务办理。
不适宜直接向窗口授权的,可通过在线审批或向政务服务中心派驻具有审批权限的工作人员等方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结。
6.持续推进综合类自助终端建设,推动自助终端进楼宇、社区、居村和银行网点。
(三)推广电子印章应用。
加大电子印章公共平台建设力度,为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办理提供有效支撑,逐步实现电子印章在政府服务和商务活动中的普遍应用。
柔性执法
柔性执法简介柔性执法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柔性执法-新规推出2010年6月8日上午,上海市政府召开全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强调,在总结经验,反思不足,分析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为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上海即将出台两个规范行政执法的文件。
尤其是明确针对行政执法人员,着力推行“柔性执法”,这在全国省级政府中是第一家。
柔性执法-法规亮点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表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克服特权思想,用好执法权,不越权、不失职,寓管理于服务和教育之中;抓住程序规范这一关键环节,制度建设要科学严密、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积极主动回应媒体监督,从中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介绍说,上海市即将出台的这两份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首先是强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如规范强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
其次是着力推行“柔性执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以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柔性执法-执法意义上海还将在全市范围内着力推行“柔性执法”。
上海法制办人士在解读两份文件时表示,“柔性执法”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上述文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以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沪府办〔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202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7日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2023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协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政府转职能、提效能,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家战略任务实施、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升,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1.持续精简优化各类审批服务事项。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健全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编制完善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工作,加强行政许可效能监督。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建立事项合法、程序规范、服务优质的行政备案管理制度。
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管理,集中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推动制定公开服务指南。
扩大告知承诺制覆盖范围,对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广泛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举措,建立健全基于信用承诺的极简审批制度。
青浦区水务行政执法支队水务柔性化执法问题初探
21 1 0 2・
青 浦 区 水 务 行 政 撩 法 支 队 水 务 柔 性 化
撩 法 问 题 翱 搽
李 秀 元
( 上海 市青 浦 区水务 行政执 法 支 队 ,上 海 2 10 ) 0 7 0
摘 要 : 结 合 上 海 市 青 浦 区 水 务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的 工 作 实 际 ,从 柔 性 执 法 的 内 涵 、 理 论 基 础 出发 . 对 柔 性 执 法 在 水 务 工 作 中 的 应 用 进 行 了深 刻 总 结 , 同 时 从 柔 性 执 法 在 实 际 运 用 中 遇 到 的 瓶 颈 问 题
肯 定 和 自 我 实 现 需 要 的 心 理 特 点 , 更 多 地 代 表 了 民
主 、 协 商 与 沟 通 的 法 治 价 值 , 体 现 了 现 代 法 治 的 平
等 、 独 立 、 民 主 、 责 任 、 宽 容 、 尊 重 、 信 任 和 合 作 的人文 主 义精神 。
中 ,引入 协 商 机 制 等 。 二 是 用 私 法 手 段 达 到 公 共
非 权力 化 的行 政 执 法 从 两 个 途 径 人 手 :一 是 对 传 统 执 法 方 式 的 改 良 , 即 在 传 统 的 行 政 执 法 中 增 加 程 序 因 素 。 如 在 行 政 征 收 和 征 用 中 , 遵 循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和 确 定 灵 活 多 样 的 救 济 机 制 ; 在 行 政 处 罚
工 作 交流
概 念 。 它 是 人 们 在 对 过 去 及 现 有 的 执 法 改 革 模 式 反 思 的 基 础 上 ,对 行 政 执 法 模 式 的 重 新 设 计 。 柔 性 执 必 以 强 制 的 手 段 来 实 施 法 律 法 规 。 可 见 , 我 国 法 律 的 正 当 性 本 质 就 已 经 为 实 施 柔 性 执 法 提 供 了基 本 条 件 。
论城管柔性执法
论城管柔性执法引言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城市管理者面临着许多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城管执法的问题。
传统的城管执法方式常常被指责为过于僵化和强硬,与市民之间的关系亦十分紧张。
然而,柔性执法正逐渐成为城管执法的一种新趋势,其注重灵活性和协商性,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
什么是柔性执法柔性执法是一种以灵活、协商为特点的执法方式。
相比传统的强制性执法方式,柔性执法注重与市民之间的互动和合作,以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目标。
它强调城管执法人员与市民的沟通和理解,以达成更为和谐和可持续的城市管理目标。
柔性执法的特点1. 灵活性柔性执法以灵活性为核心特点。
它允许城管执法人员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判断,而不仅仅依赖于刻板的规章制度。
这种灵活性使得城管人员能更好地处理各类城市管理问题,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
2. 协商性柔性执法注重与市民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与市民进行积极的对话和交流,了解市民的意见和诉求,并尽可能达成共识。
这种协商性的执法方式能够减少冲突和紧张局势的发生,增强城市管理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3. 预防性柔性执法倡导预防而非惩罚,注重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市民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以减少违规行为和冲突的发生。
它关注城市管理的长期效果,通过预防性的措施,降低了治理成本,并提高了市民的满意度。
柔性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1. 建立和谐的执法环境柔性执法能够有效地改善城管执法的形象,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通过与市民之间的积极互动和合作,城管执法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市民的需求,并解决他们的问题。
这种和谐的执法环境有助于增强市民对城管执法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2. 提升城市管理的效果柔性执法注重预防和教育,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市民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减少不良行为和违规现象的发生。
它还通过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实现了城市管理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城市管理的效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沪府办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治理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在更高起点上推动“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
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慧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84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84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沪应急函〔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84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市司法局:曹文洁委员提出的关于将柔性执法落到实处、推动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一、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人员依法履职的刚性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其政令,行其政事”。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适用法律,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为促进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柔性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二、柔性执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探索实践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要求,妥善处理优化营商环境和坚守安全底线的关系,推动精准指导服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于2020年初印发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
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对已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七类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后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对金属冶炼单位以外的其他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发现时已通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系统”报送风险隐患信息,并已采取相应隐患整改措施的,一般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