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一、对下列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其他等级的”修改为“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3.将第八条修改为: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定期进行强制检定。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不得自行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
因故需要中止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5.将第十一条中的“应当报经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应当向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报告”。
6.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当予以废除”修改为“市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废除”。
7.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8.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条标为“法律责任”,条文为: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未履行有关报告制度的,由计量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9.将办法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均修改为“计量行政部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沪城管执[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城管执〔2007〕2号)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为进一步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建设,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七年一月四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根据国家、本市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的行政督察。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其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纪律情况的督察。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主管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综合执法处(筹)是城管执法督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督察工作。
第四条(督察机构)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设置城管执法督察队(简称督察机构)。
督察机构受市和区县城管执法机关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城管执法事务的督察工作,对城管执法队伍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法纪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现场督察。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管执法难题顽症整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管执法难题顽症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管执法难题顽症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为了防止世博会结束后乱设摊、偷乱倒渣土、“五乱”等城市管理难题顽症问题反弹,继续维护好“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城管执法难题顽症整治工作明确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践行“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将迎博、办博中的好机制、好经验、好做法继续坚持下去,坚持不懈推进城管执法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减少城市管理难题顽症的回潮,维护全市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管理秩序。
二、重点工作1、加强乱设摊综合整治工作继续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堵疏结合、因势利导”的原则,在及时、快速、有效查处马路菜场、夜排档、瓜果摊、小百货等乱设摊违法行为的同时,探索推行“民意主导加行政执法”的新机制,既着力维护城市环境面貌和管理秩序,又努力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
要积极协调配合街镇、管理部门,充分挖掘中小道路、临时工地等资源,因地制宜设置一批设摊疏导点,引导游商小贩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2、加强“五乱”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坚持“停机、掏窝、处罚、清除”多管齐下,加大对“五乱”(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散发乱悬挂)违法行为整治力度。
加大“停机”力度,根据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停通信工具号码使用程序的通知》,积极采取“停机”等举措,坚决遏制打击其违法行为。
有计划地开展“掏窝”行动,主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开展打击小广告制作、印刷、藏匿窝点专项行动,从源头上遏制“五乱”违法行为产生。
及时组织清理,配合管理部门,结合“城管进社区”活动,积极组织“城管志愿者”开展清除小广告活动,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有序。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沪城管执[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城管执〔2006〕18号)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为规范城管执法队伍装备建设,提升城管执法车辆装备技术水平,提高城管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特编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辆、船艇配置规范(试行)1 总则1.1为规范城管执法队伍装备建设,提升城管执法车辆装备技术水平,提高城管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履行职责,编制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的执法车辆、船艇配备指导。
1.3城管执法车辆、船艇配置原则1.3.1 功能需求原则。
根据各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不同功能区域的任务要求,以及陆域和水域、固定岗和机动岗等不同作业区域、方式配置相应的执法车辆和船艇。
1.3.2 统一规范原则。
按照标准化、系统化的要求,配置全市统一的城管执法车辆、船艇,体现出具有行业特点、上海特色、时代特征的城管执法装备水平。
1.3.3 分级管理原则。
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财政安排城管执法车辆、船艇的购置经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归口管理,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落实。
1.3.4 效能节约原则。
上海市规范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上海市规范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上海市规范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发扬民主,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效能、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管理,现将法规草案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上海人大公众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1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二、反映意见的方式(一)来信请寄至: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二)电子邮件请发至:**************.cn(三)传真请发至:63586499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1年11月17日上海市规范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如下:(一)本市地方性法规明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工程、水务、环境保护、工商、建设、房屋管理、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行政执法条例是一座城市最重要的一部条例,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县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是非题(城管执法系统执法资格考试)
一、是非题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正确)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正确)3、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正确)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当事人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错误)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正确)6、根据罚缴分离的规定,当事人最迟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错误)7、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正确)8、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正确)9、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错误)1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错误)11、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正确)12、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正确)1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可以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错误)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管执法系统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管执法系统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8.03.06•【字号】沪城管执[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管执法系统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城管执〔2008〕4号)市属和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现将《关于加强城管执法系统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八年三月六日关于加强城管执法系统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效提升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目标紧紧围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办案能力”主题,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求,对全体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培训,并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理配套、高效运转的培训机制,形成适应本市城管执法需要的、具有本市特色的分层次、分类别、全覆盖、高质量的培训格局,使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观念,提升职业素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使群众满意的高素质城管执法队伍。
二、培训内容和对象(一)上岗培训上岗培训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必备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上岗培训采取集中封闭模式,内容包括行政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行政处罚程序、执法文书制作等基础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军训等。
新进城管执法人员,或已从事城管执法工作但未经过上岗培训的,必须参加上岗培训。
(二)岗位轮训岗位轮训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更新岗位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岗位轮训每三年为一轮,内容包括城管执法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执法文书制作和各专业执法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对城市管理行政法规规定的领域和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的执法活动。
在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可以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保障市民生活和财产的安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该法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城市管理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执法程序等内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程序、范围和权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了具体的执法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对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为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对废物、污水排放、噪音、霾等问题的管理,对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权限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不同部门有不同的执法权限,通常包括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城管局等部门。
这些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城市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活动,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执法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审查: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审查,确定是否构成违法。
2.调查取证: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
3.听证:对涉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综合考虑收集的证据和听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当事人整改。
实施建议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建议:1.健全执法法规体系,明确执法依据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2.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浦东新区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14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浦东新区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14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浦城执法〔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浦东新区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14号提案的答复黄英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普遍存在非机动车销售单位沿街占道经营的情况的建议”的提案(第2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主要做法(一)运用科技监管力度,提升占道经营监管查处效能。
一是我局在提升街面秩序治理上指导各街镇完成重点区域划分,制定一点一方案,针对非机动车销售跨门经营行为,落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监管;二是我局研究探索出了对街面秩序管理的非现执法模式,加大了对街面跨门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实际运用中多次对非现执法模式优化,特别是针对非机动车销售占道经营行为,包括优化车巡路线,加强数据智能分析和判断,提高车巡高效甄别频率等,加强主动发现、快速查处力度。
据统计,通过非现执法模式的推进落实,我局占道经营行为的诉求逐年下降,23年比21年同比下降43.18%。
三是建立诉件“应立尽立”工作机制,今年我局推进落实“应立尽立”工作,对所有来源的诉件做到应立尽立,包括对非机动车销售占道经营行为,严格依法处置。
(二)科学规划布局,建立疏堵结合长效工作机制。
综合考虑民生需求、环境卫生和交通安全等因素,由街镇中队根据周边人流情况、交通环境、市容状况等,按要求对非机动车销售商户实施科学划线管理。
同时,属地中队加强车巡和人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巡查,巡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屡教不改的,依法处罚。
(三)强化联合治理,形成部门执法共管合力。
加强与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沟通协作,开展非机动车销售单位沿街占道经营的联合整治,联合建立“清单式”排查、“挂账式”督办、“任务单式”整治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地区道路交通环境和市容环境有序整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未按规定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法律法规或者行政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定权限,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确保执法程序公正、合法和规范。
第二章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第四条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五条行政执法局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并与案件事实相符,应采纳为证据。
第六条行政执法局在决定行政处罚前,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局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行政执法局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件;4. 没收违法所得;5. 查封、扣押违法物品;6. 限制出境;7.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九条行政执法局在决定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执法局对行政处罚的金额、期限等应当依法予以界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当事人提出停止执行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在执行行政处罚活动中,行政执法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公开,并接受监督。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沪城管执〔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沪城管执〔2015〕26号各区县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自贸区执法大队、机场执法支队、市局执法总队、市水管处:2015年6月18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
现就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当前,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工作,掀起全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热潮,切实增强城管执法队员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有效提升城管执法队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城市环境的能力。
市级层面培训:7月中旬,市局将举办全市城管执法系统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推进领导干部带头认真学习《条例》,带头贯彻执行《条例》,带头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8至9月,组织开展全员应知应会考试、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促进全体城管执法队员自觉学习《条例》、认真贯彻《条例》,整体提升队伍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区县层面培训:各区县城管执法局要组织开展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以学习贯彻《条例》为抓手,促进领导干部全面了解、熟练掌握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着力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要精心组织全员培训,重点抓好中队干部、班组长、一线队员等专题培训,通过专题辅导、集中授课、学习论坛、知识竞赛、专题考试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培训质量,使全体城管执法队员准确把握《条例》对城管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正>(2015年12月10日)沪府办发[2015]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5]725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1.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职责。
【总页数】6页(P21-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简 [J], ;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沪城管执[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沪城管执〔2011〕9号)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为规范本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一年三月三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是本机关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
本机关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微信公众号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条本机关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微信公众号,主动公示下列内容:(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承办机构;—1—(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本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信息。
第七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二)行使主体;(三)执法程序或服务指南;(四)裁量标准;(五)救济途径;(六)监督方式。
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本机关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2—第九条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的规定。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沪城管执[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城管执[2005]13号)各区(县)城管大队、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各类文书样张市城管执法局二00五年八月一日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文书),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是城管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
第三条城管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客观事实清楚,格式要求统一,语言文字规范,适用法律规范准确。
城管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章立案类第四条立案审批表(附表一)(一)适用范围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履行立案报批手续时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
(二)制作说明1、案件来源。
可以分为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单位和个人通过信访的形式举报、有关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和上级部门交办四类:(1)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应当写明案发时间、案发地点。
(2)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案件,应当写明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表彰全市城管执法系统第一届“十佳文明规范执法标兵”的决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表彰全市城管执法系统第一届“十佳文明规范执法标兵”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沪城管执[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表彰全市城管执法系统第一届“十佳文明规范执法标兵”的决定(沪城管执〔2011〕49号)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市机场执法支队:为全面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推进文明规范执法工作,市城管执法局开展了第一届城管执法系统“十佳文明规范执法标兵”评选工作。
经过基层推荐、综合考评、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在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评选出了10名思想政治素质好、依法办案能力强、破解难题方法多、服务市民品质优、廉洁自律表率好的“十佳文明规范执法标兵”。
他们以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事业的执着,在各自的岗位上用实际行动认真践行着“忠诚敬业、乐于奉献,依法行政、公正廉洁”的城管行政执法的核心价值观,为城管行政执法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现决定对励志佇等10名荣获市城管执法系统第一届“十佳文明规范执法标兵”的同志予以表彰,具体名单如下:励志佇(黄浦区城管执法大队)唐剑锋(奉贤区城管执法大队)张继伟(杨浦区城管执法大队)黄彪(闸北区城管执法大队)袁星超(浦东新区城管执法支队)张雷(徐汇区城管执法大队)唐靓(普陀区城管执法大队)董之益(静安区城管执法大队)黄晓刚(宝山区城管执法大队)唐军(民用机场地区综合监察支队)此外,水佑年等12名同志荣获了第一届“十佳文明规范执法标兵”提名奖,具体名单如下:水佑年(黄浦区城管执法大队)张锋(浦东新区城管执法支队)李平(松江区城管执法大队)李翼(嘉定区城管执法大队)沈洁(长宁区城管执法大队)陆中华(金山区城管执法大队)范辉(市城管执法总队)姚建刚(虹口区城管执法大队)施杰(崇明县城管执法大队)荣彬(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陶骁骏(青浦区城管执法大队)顾爱民(闵行区城管执法大队)希望全市城管系统的全体同志以“十佳文明规范执法标兵”为榜样,深入宣传他们在基层一线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城管执法队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在全系统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的热潮,保持强劲的工作势头,为上海城市的整洁有序创造新的成绩,做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城管执法夏令热线特别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城管执法夏令热线特别
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城管执[2014]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4.07.08
【实施日期】2014.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城管执法夏令热线特别行动的通知
(沪城管执〔2014〕19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局执法总队:
为深入践行城管执法系统“执法为民、服务民生”的基本理念,提高城市常态长效管理水平,市局紧密结合新民晚报、上海电视台、上海广播电台“夏令热线”活动,从7月14日起至8月20日,开展“夏令热线”城管执法特别行动,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在加强日常执法管控的基础上,紧扣夜排档、烧烤摊和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等夏季高发违法行为,在特定时段内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攻坚克难,严打违法行为,
形成较强声势,向全社会展示城管执法队伍“积极履责、文明规范、执法为民”的良好作风和形象,全力营造“整洁、美观、有序”的市容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07.07.31
【实施日期】2007.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一、行政执法事项
(一)新增(12项)
1、行政处罚
(1)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2)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3)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具体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
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的处罚)
(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具体包括: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未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