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成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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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管部门职责

上海城管部门职责

上海城管部门职责
上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上海市政府的直属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1. 组织制定市容市貌、城市环境卫生、城市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规划、方案和标准,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垃圾清运、公共厕所管理、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

3. 组织和协调市容市貌的整治和提升工作,包括城市墙体广告、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的整治。

4. 负责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包括道路交通秩序、停车管理等。

5. 组织开展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协调管理各类违法行为,包括占道经营、乱摆摊、乱堆放等。

6. 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推动“文明上海”建设。

7. 协调其他部门对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总之,上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维护上海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部门,其职责涵盖了城市管理的多个方面,为实现“文明上海”建设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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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家国务院办公厅最近正式批复中国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这是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地方机构改革方案。

经过调整,上海市政府将设置工作部门44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6个,符合中央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要求。

新一轮机构改革凸现出新的特征,这就是通过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上海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市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委员会。

2、组建市商务委员会。

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委员会。

市粮食局由市商务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3、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改为分别设置。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调整为分别设置。

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继续实行合署办公。

4、组建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医疗保险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挂市外国专家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组建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后,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编办单独设置。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卫生局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卫生局管理,其现有的垂直管理体制保持不变。

市卫生局增挂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的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7、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上海机场集团的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路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2.22•【字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及其水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水利、港航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各部门应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减少垃圾的产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遵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按任务量拨付。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运、处理垃圾粪便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重视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3.1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8年10月23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胥传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市容环境卫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城市的形象,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对美化城市、维护环境整洁、更好地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公众对市容环境卫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环卫条例》),《城市环卫条例》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作了全面规定。

2001年11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城市环卫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3年4月24日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正。

《城市环卫条例》和《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加大了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完善了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相继建成了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老港生活垃圾填埋场四期工程、浦东垃圾生化处理厂等一批环卫设施。

加强了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生活垃圾处置、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使本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观。

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应该看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与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大市民的要求相比,还有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景观灯光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市容景观;二是户外广告设施布局零乱,缺乏统一的规划,损害城市容貌;三是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严重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现象仍较为严重,依据现有的执法措施尚不能有效治理;四是乱倒渣土垃圾的现象严重,现有的管理措施难以有效遏制。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在闸北、徐汇、普陀、闵行、嘉定区开展一次性塑料饭盒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容环办[2005]3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05.10.14【实施日期】2005.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在闸北、徐汇、普陀、闵行、嘉定区开展一次性塑料饭盒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沪容环办[2005]32号)有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是关系到本市市容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项目。

目前正是一次性塑料饭盒的销售旺季,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在本市销售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未缴纳回收处置费就擅自在上海销售等现象时有发生,既扰乱市场秩序,又加大了本市治理“白色污染”的负担。

为加大对非法入沪一次性塑料饭盒的整治力度,依据《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在非法入沪产品销售集散地密集区(闸北、徐汇、普陀、闵行、嘉定五个区)开展对一次性塑料饭盒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综合整治时间此次专项整治为期二个月,自2005年10月17日至2005年12月17日止。

二、综合整治具体内容(一)检查整治的对象和要求:1.对本辖区内一次性塑料饭盒固定经销点进行执法检查,重点对本市非法入沪的一次性塑料饭盒销售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

2.对群众举报的一次性塑料饭盒非法销售情况进行突击性执法检查,并做好对举报人的反馈工作。

3.对曾有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跟踪检查。

4.以正规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对使用单位的宣传、告知、纠正和教育工作。

(二)具体时间安排:。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二)组织检查、考核各区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三)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本市市场监管、商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区和街镇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相关事项的综合协调。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布置、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区工作;(二)开展责任区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三)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具体责任人、责任区范围;(二)推进建立责任区自律管理机制;(三)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责任区相关工作。

第四条(责任人确定及责任区范围划分)责任人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市陆域责任区范围的划分,遵循下列基本规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物业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二)轨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公共场所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四)农贸市场、会展场馆、商场、超市、餐饮、宾馆、沿街商户、施工工地、待建地块等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筑物、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六)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3修正)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3修正)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贯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贯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贯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沪容环发容[2002]65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贯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容环发容[2002]65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局属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促进整个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2001年11月14日颁布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原先"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拓展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为了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社会公众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具体体现,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部门领导,要充分重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保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管理、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落实职责1、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责:制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标准;负责跨区(县)地域范围设置的责任单位责任区范围划分工作;负责对城乡结合部、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区划分不清或存在争议的责任人和责任区范围的确定。

具体工作由局市容处负责。

2、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所辖区范围内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划分工作;负责所辖区内责任区、责任人不清或不明的责任人和责任区的确定工作。

3、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职责: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理。

三、具体工作要求1、明确责任单位、划分责任区范围。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明确辖区范围内的责任单位,划分各责任单位的责任区范围;建立相应的台账制度,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沪容环发[2005]162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容环发[2005]162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区城管监察大队:现将《关于落实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指导意见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落实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本市迎世博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巩固市容环境示范区、规范区、达标区建设成果。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上海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的组织机构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是本市市容环境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加大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力度,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成立由李子韦副局长任组长,局市容处、环卫处、执法处和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城管总队”)组成的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责任区制度落实推进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总队,负责全市责任区制度管理工作的日常具体事务。

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是区(县)责任区制度管理的主体,负责本区(县)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同时,各区(县)应依托区(县)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联合区域城市管理、执法力量,综合解决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范围界定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范围界定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范围界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1.17•【字号】沪容环发容[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范围界定的通知(沪容环发容[2002]7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现将《上海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范围的界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范围的界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OO二年一月十七日上海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范围的界定为配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局根据近年来道路周边及重要地区的景观治理和建设现状,并结合本市市容环境实际情况,现确定该《条例》中所称的“主要道路”主要包括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确定的本市79条交通干道,“三纵三横”主干道,原“四点四线”市容景观和观灯路线等重点道路;确定该《条例》中所称“景观区域”主要包括人流量较大的交通集散地,在本市知名度较高、相对繁华的区域等。

具体界定如下:一、主要道路1、南京(东、西)路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2、延安(东、中、西)路中山东一路----虹桥路3、北京(东、西)路中山东一路----万航渡路4、福州路中山东一路----西藏路5、金陵(东、中)路中山东一路----龙门路6、淮海(东、中、西)路人民路----新华路7、复兴(东、中、西)路外马路----华山路8、中山东(一、二)路外白渡桥----东门路9、西藏(南、中、北)路天目中路----高雄路10、四川(中、北)路延安东路----江湾路11、瑞金(一、二)路徐家汇路----延安中路12、石门(一、二)路延安中路----新闸路13、恒丰(北)路新闸路----沪太路14、茂名(南、北)路南京西路----永嘉路15、陕西(南、北)路新闸路----肇嘉浜路16、江宁路南京西路----江宁路桥17、常熟路华山路----淮海中路18、宝庆路淮海中路----桃江路19、衡山路桃江路----肇嘉浜路20、华山路愚园路----衡山路21、新华路淮海西路----延安西路22、虹桥路虹桥机场----肇嘉浜路23、河南(南、中、北)路天目东路----人民路24、人民路东门路----方浜中路25、中山南路东门路----国货路26、漕溪(北)路沪闵路1号桥----肇嘉浜路27、天目(东、中、西)路河南北路----长寿路桥28、宝山路天目东路----同心路29、共和新路虬江路----长江路30、陆家浜路制造局路----外马路31、万航渡路愚园路----北京西路32、长寿路长寿路桥----万航渡路33、武宁(南)路万航渡路----真北路立交桥34、长阳路海门路----隆昌路35、平凉路临潼路----黎平路36、隆昌路平凉路----延吉路37、(东)长治路大名路----海门路38、(东)大名路外白渡桥----惠民路39、四平路吴淞路----翔殷路40、大连(西)路杨树浦路----西体育会路41、中华路东门路----方浜中路42、肇嘉浜路徐家汇路----漕溪路43、徐家汇路陆家浜路----肇嘉浜路44、长宁路曹家渡----中山西路45、周家嘴路溧阳路----军工路46、吴淞路闸桥----四平路47、溧阳路四川北路----四平路48、江苏(北)路华山路----曹阳路桥49、曹阳路曹阳路桥----桃浦公里50、内环线高架地面道路51、南北高架地面道路52、延安路高架地面道路53、曹安公路真北路立交桥----安亭54、曲阳路四平路----邯郸路55、逸仙路邯郸路----吴淞大桥56、同济路吴淞大桥----富锦路57、沪闵路沪闵路1号桥----虹梅路58、龙吴路龙华西路----淀浦河桥59、沪太路中华新路----罗泾镇60、光新路光复西路----交通路61、志丹路交通路----沪太路62、真北路沪嘉高速公路----苏州河63、中原路殷行路----翔殷路64、营口路翔殷路----延吉东路65、陆家嘴路陆家嘴轮渡站----浦东南路66、浦东大道浦东南路----浦东北路67、浦东南路浦东大道----上南路68、东方路浦东大道----浦东南路69、源深路浦东大道----杨高路70、张杨路浦东南路----金桥路71、罗山路杨浦大桥收费口----龙阳路72、龙阳路南浦大桥收费口----罗山路73、龙东大道罗山路----金桥路74、杨高路江海路----新杨高南路75、浦建路浦东南路----龙阳路76、沪南路龙阳路----康桥路77、世纪大道银城西路----杨高路78、上南路浦东南路----外环线79、锦绣路罗山路----川杨河80、海宁路新疆路----溧阳路81、天目(东、中、西)路河南路----长寿路82、天平路淮海中路----肇嘉浜路83、龙门路桃源路----延安东路84、丽水路人民路----福佑路85、新开河(南、北)路人民路----中山东二路86、民立路汉中路----天目中路87、人民大道黄陂北路----西藏中路88、黄陂(南、北)路北京西路----徐家汇路89、秣陵路大统路----沪太路90、古北路长宁路----古羊路91、铜仁路北京西路----延安西路92、天钥桥路华西路----肇嘉浜路93、威海路延安中路----成都北路94、沪宜公路95、沪青平公路96、沪杭公路97、沪南公路98、外环线二、景观区域(含围合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场地)1、铁路上海站地区:指东起大统路西侧人行道,西至恒丰路东侧人行道(含恒丰路立交桥桥洞),南起天目西路北侧人行道,北至中兴路南侧人行道范围内的区域(包括上海站站前广场、地下广场、地铁车站)。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01年5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胥传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1988年12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环卫条例》),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十多年来,本市环境卫生建设和作业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建设了如老港填埋场等一批大型环卫设施,机械化清扫率达到了41.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2% 。

1999年,本市的日清扫面积、年生活垃圾处理量和年建筑垃圾处理量分别比1988年增长了75.98%、107.78% 和202.1%。

与此同时,本市环境卫生法制建设也取得了较大发展,为了贯彻实施《环卫条例》,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

《环卫条例》与配套政府规章的施行,对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本市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综合实力的提高,广大市民对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1999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方面又提出了更高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社会有奖举报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社会有奖举报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社会有奖举报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沪容环[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社会有奖举报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沪容环〔2007〕140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渣土整治工作,形成专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现决定开展社会有奖举报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违法行为的活动。

具体通知如下:一、活动组织由市市容环卫局环卫处和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处组织协调,市废管处、市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服务中心、市城管执法总队、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实施。

二、活动时间2007年10月15日--12月31日三、举报内容和方式1、举报内容:正在发生偷倒乱倒行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2、举报方式:举报人员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以实名制方式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服务中心举报,或直接到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服务中心举报。

3、举报人员举报时,应提供偷倒乱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偷乱倒车辆车牌号码、并提供照片或录像证明。

四、举报受理举报受理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举报电话:52901111地址:武进路579号4楼邮编:200085EMAIL:****************.net五、核实认定1、市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市民举报,并及时将举报信息传递到市城管执法总队、市废管处及相关区(县)市容环卫投诉分中心。

2、区(县)市容环卫投诉分中心及时将举报信息传递给区(县)渣土管理部门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并将处理信息反馈市服务中心。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沪城管执[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沪城管执〔2011〕9号)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为规范本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一年三月三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一、引言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先行者和先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其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本文将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背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政府和执法机关通过法律手段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

上海作为一个大城市,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城市管理问题,如交通拥堵、垃圾处理、环境保护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目的是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内容1.法律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对于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程序、职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执法主体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为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该部门由专业执法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和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同时,也可以委托给其他部门或机构参与执法工作。

3.执法范围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涉及城市环境、市容市貌、城区秩序等多个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处理、环境保护、市容整治、市场秩序、交通管理等。

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执法处罚。

4.执法程序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法进行,遵循程序合法性原则。

具体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等。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遵守执法纪律,做到公正、公平、严明。

5.执法职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监督和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处理投诉举报、处罚违法行为等。

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四、影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提高上海市的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执法程序和加强执法力度,可以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问题,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沪城管执办[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宣传提纲》的通知(沪城管执办[2005]6号)各区(县)城管大队、市执法总队、水管处: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宣传提纲》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并及时上报学习情况。

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宣传提纲》市城管政执法局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宣传提纲1、什么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在城市管理领域由一个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对一定范围内行政事项行使多个行政机关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制度。

简而言之,就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城市管理若干个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主体统一行使。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其他行政主体就不再行使原由这个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我们国家在城市管理领域中的一种新的执法形式。

2、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过怎样的发展阶段?1996年,上海市确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街道、区县、市“三步走”的工作方针。

并从1996年起,通过市人大授权,在全市各个街道先后组建了街道监察队,实施简易程序的综合执法。

2000年,上海市在区(县)级层面通过市人大授权,在10个中心城区试点,组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行使9个部门7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004年1月,上海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终止城管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同时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规定从2004年2月1日开始,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为依据国务院《决定》授权执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由中心城区向全市范围全面推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中国通过实践和超过十年的发展,既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关乎每个公民的权利与利益。

下文是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是城市形象和整体素质的综合反映,是城市的窗口和城市吸引力的源泉。

下文是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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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成立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政风行风建设领导
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容环[2007]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07.02.05
【实施日期】2007.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成立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市城管执法局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沪容环〔2007〕19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城管执法大队、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促进政风行风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市容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局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胥传阳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陶渊局党委副书记、局纪委书记
李子韦副局长
黄兴华副局长
鲁建平副局长
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于福江景观管理处处长
孙芝兴市容管理处处长
孙龚林办公室(党办)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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