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新玛特金博大店商品退换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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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新玛特金博大店商品退换货管理规定为贯彻大商新玛特“为顾客提供一个舒适、放心购物环境”的经营指导思想,切实做好售后退换货工作,解除顾客购物的后顾之忧,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退、换、修商品范围:
1、退、换、修商品须凭本商场的购物发票、微机小票。
2、在《大商新玛特金博大店》购买的商品,一个月内,保持原质原
样、原包装,未经使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可选择退货或换货。
3、以下特殊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食品、烟酒、茶叶、药品、化妆品、内衣、摄像机、珠宝首饰、名表、婴孕用品、照相器材、感光材料、精密仪器、剃须刀、书籍、消耗品(如电池、胶卷等)及其他贵重物品(含服装金额超出10000元的等不宜退换的商品)
4、在《大商新玛特金博大店》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属实且
存在故意欺诈行为的,无条件退换,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规定处理。
5、凡在《大商新玛特金博大店》购买到“三无”商品(即:无
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无条件给予退换。
6、凡在《大商新玛特金博大店》购买到过期(指超过保质期)、
或不合格商品的,无条件退换。
7、凡在《大商新玛特金博大店》购买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依
据《消法》执行以下规定:
(1)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出现断底、断面、掉跟、开线、开胶、断帮、主跟塌陷等质量问题之一者,无条件予以退或换。
(2)凡未经穿过的新鞋不成双、大小不一、鞋内出现钉头者,可退或换。
(3)皮鞋的“三包期”为三个月。皮鞋自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等质量问题之一者或二次修不好的,
可持发票和维修记录退或换(收取折旧费)。(折旧费=售出价×折旧率×售出天数)
(4)革鞋、胶鞋、布鞋、非全皮类鞋等三包期为一个月,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等问题之一者或二
次修不好的,可持发票和维修记录退或换(收取折旧费)。(折
旧费=售出价×折旧率×售出天数)
8、凡在《大商新玛特金博大店》购买的,不在国家“三包”规定范
围内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按该商品生产厂家现行“三包”
规定处理。
9、遇有商品质量争议的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经市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所依法认定后处理,确认为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提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应立即退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维修:(2)消费者在购买时,销售者已经注明为“处理品”、“清仓品”的;
(3)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的;
(4)无三包凭证或购物发票;
(5)消费者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6)超过三包期限的。
11、用礼券、赠券购买的商品退货时,不退现金,仍退还等价值的礼
券、赠券。
12、刷卡消费的顾客产生退货时,退款退还于原卡内,不予退还现金。
二、退货工作流程:
1、确定退货:
营业员在确认了发票、退货原因、商品后方可办理退货。
2、开具退票:
由卖区长开具退票,并简要注明退货原因,退货单联须经营业员、卖区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3、办理退款:
收银员确认退货发票联上有营业员、卖区长的签字后,方可办理退款。
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