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 库房安全出口的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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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库房安全出口的设置规定
厂房、库房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2.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3.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库房或每个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5.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
其它相关规定:
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4.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