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代理记账公司:解读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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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2016.1.28)

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2016.1.28)
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的计税基础; 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2)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股权)并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 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 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税函[2009]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不一致 的,按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④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间划转股权(资产)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 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2.具备条件 (1)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 理的日期。 (3)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一)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 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 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 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2016年版)二、扣除类(42)(一)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常见问题12.企业2015年计提的工资在2016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处理是必须在当年“实际发放”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出台后,统一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即企业2015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只要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按扣除规定在2015年度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13.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适用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中主要通过那些渠道来判断工资薪金的支出是否合理?(适用于税务人员)(1)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时间:2016-02-18 来源:作者:【评论(0)】原标题为: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须知一、存货因时间价值导致售价严重偏离成本价,是按资产损失进行申报处理,还是直接按差价计入成本费用?针对本问题所述情形,无论企业财务核算如何处理,税收上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

(一)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二)顾客使用网络电商平台的代金券消费后又退货的,网络电商平台收到退还的优惠金额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信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则2014年度未认定的软件企业如何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工信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相关规定之前,对2014年度未认定软件企业暂由软件协会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软件企业证书)代替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进行优惠备案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解答(一)1.企业职员读MBA的学费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财建〔2006〕317号)附件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因此,企业职员读MBA的学费不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2.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现在处在减半期,请问企业所得税季报如何填报减免?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额乘以50%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向居民企业股东进行实物派息,能否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收到实物派息的企业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答:企业取得的实物派息,应按实物的公允价值确认股息分配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一、我企业上年度是查账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今年前两个季度实际利润额为2万,预缴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介绍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介绍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一、适用对象需参加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二、内容概括介绍汇算清缴基础知识,介绍“涪陵国税·税官说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推出的背景,指导纳税人如何高效学习相关专题,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及效率。

三、重点难点(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面简称“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基本要求(三)关联申报风险点提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在实践中有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关联业务报告表,存在征管法规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风险。

实践中大量未发生关联交易行为的居民企业认为即使报送,报送空表即可,在此提示该资料报送的3点注意事项:因此关联关系报告表是各纳税人应该必填项目,即纳税人即使没有其它关联企业,但也必须将其投资方做为关联关系企业进行报送。

构成关联关系的8种情形:四、填表小贴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减免税相关备案表均发生部分变化,请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索取,或点取辅导后面的“原文链接”在新窗口打开后下载相关表格及填表说明(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 类)》必报表单提醒其它表格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对享受所得税减免及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按相关规定分别备案或申报。

(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报送资料提醒1.关联关系申报填写附表1《关联关系表》2.存在关联交易的填写附表2—附表73.存在对外投资情况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要求,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原附表8《对外投资情况表》作废)4.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的,应填写附表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五、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一、适用对象: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小型微税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汇算清缴如何规避税前扣除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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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务中,一些纳税人由于政策理解的偏差、税务与财务处理不一致、对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不熟悉等,可能产生涉税风险,纳税人应引起注意。

区分容易混淆的项目
在汇算清缴中,要特别关注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借款利息、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研究开发费等项目的扣除范围。

确认工资、薪金的扣除范围,多数企业容易出问题。

工资、薪金和福利费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

会计上,按月按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应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税务上,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更不允许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办公用品、差旅费、会议费等也容易出错,一些企业将不好开支的费用都往里装。

其实,上述费用开支有具体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如范围、程序、证据、材料等,税务机关审核也往往把关较严。

比如,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议明细附送,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
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税前不能扣除。

为此,发生上述费用,必须提供合理合法的票据、证明、文件等。

以上由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整理总结。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2015年汇算清缴期内最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二)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2015年汇算清缴期内最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二)

2015年汇算清缴期内最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二)代理记账、工商注册财务咨询、审计汇算首选金凯元好快记7、不同对象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适用不同政策保险、代理、电信及其他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各有不同。

保险行业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的15%、10%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无论税前扣除限额如何规定,均需要在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8、企业取得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凭证及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涉税处理受会计分期假设的影响,跨年度费用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事项。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费用支出的当年度进行账务处理,跨年度取得原始凭证的时间只要不超过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间,均可以税前扣除。

到次年5月底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仍未取得原始凭证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上述原始凭证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某个时段取得,那么已经调增纳税的支出是否可以追补确认呢?根据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2015 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一、小型微利企业( 6 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3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5]3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 号)关键点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公式有变化财税 [2009]69 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 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 12财税[2015]34 号文件将其修改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关键点2: 2015年须分段计算财税[2015]34 号自 2015 年 1月 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 10 万元提高到 20 万元(含),财税 [2015]99 号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20 万元提高到30 万元(含)。

之前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都是按年计算,但是 2015 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需要分段计算,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30 日按照 20 万元(含)减半征收,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 30 万元(含)减半征收。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汇算清缴(年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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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基础信息表》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无法选择?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答:《企业基础信息表》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只能通过初始化文件带入。

先进行初始化更新。

网上申报企业可登录国税局网站,网上申报缴税界面-生成初始化文件,下载文件后到电子申报平台初始化更新界面读取文件;介质申报企业到所属税务机关拷取初始化文件,然后到电子申报平台初始化更新界面读取文件。

2、所得税税收优惠明细表44、45行锁
死无法填写怎么办?
答:①没有填写年报表,第一季度所得税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4栏、45栏应当享受小微减免却锁死的情况,企业应先填写年报信息表A000000或者进行初始化更新,然后删除已经保存的税收优惠明细表,44、45栏就可以填写了。

②填写了年报表,主表应纳所得额不符合小微条件的话,保留年报信息表A000000,删除其他已填年度报表,然后删除已经保存的税收优惠明细表,44、45栏就可以填写了。

以上由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整理总结。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三:亏损及亏损弥补(一)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三:亏损及亏损弥补(一)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三:亏损及亏损弥补(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三:亏损及亏损弥补(一)齐洪涛匆匆地,2015年已逃走;匆匆地,2016年迎面而来;匆匆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是对纳税人全部纳税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风险点多,为了能够顺利的完成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本人梳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的政策形成系列文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亏损及亏损弥补一、亏损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简析: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亏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其结转和弥补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计算问题。

税法上的亏损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计算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和免税以及各项扣除标准来计算亏损额。

(二)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三)计算出来的数额小于零。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就有可能小于零,其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中规定可弥补的亏损。

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含义是不同的。

财务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

二、亏损结转年限(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简析: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是税法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办法,这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

因为纳税人除了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外,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规定经营期限内的一个循环过程,它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也应当按此经营期限来确定,这样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全部经营期内的最冬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指南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指南一、汇算清缴的含义郑州代理记账老师总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办理时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

其中,享受各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报送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年度申报的电子数据;(三)财务报表;(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企业享受减免优惠项目备案资料及纳税人会计核算与税法之间差异备案台账;(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七)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八)房地产企业已完工开发项目,应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亏损企业建议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查账)报告;(九)“三资”企业应提供审计报告;(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2015年度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的四大关键点(二)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2015年度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的四大关键点(二)

2015年度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的四大关键点(二)代理记账、工商注册财务咨询、审计汇算首选金凯元好快记三、2015年度同期资料准备工作的四大关键点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主持并着力推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同期资料管理部分将会做出较大程度的修改,预计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形成的研究结果(详见附件)。

结合2014年度我国反避税工作的特点以及我国同期资料管理的未来变化趋势,2015年度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一)强化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定价论证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的交易类型主要有版权、专利、商标、营销渠道、商业秘密、专用技术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等交易。

企业直接证明自身与境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难度非常大,原因主要有两点。

首先是可比公司难以选择,发生无形资产交易的可比性因素使得可比公司的选择范围非常狭窄,很多原本可比性良好的公司没有类似该无形资产关联交易。

其次是定价方法的选择,由于无形资产本身的商业和市场价值难以界定,甚至某一交易对象在关联方之间价值巨大,而在非关联方之间反而没有价值,根本无法用独立交易原则来衡量,导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再销售价格法无法适用。

因此,无形资产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论证工作往往是同期资料管理的难点。

为充分论证企业无形资产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企业应当在准备同期资料时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尽可能选择交易类似的可比公司当企业有条件或者根据可比公司的披露存在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类型时,企业应当尽量选择这些与自身具有类似交易类型的可比公司,以增强论证的说服力和证明力。

可比公司选择的核心是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无形资产的价值以及相应对价支付的金额。

2、阐明无形资产的商业价值如果一项无形资产交易难以找到类似可比交易和公司时,企业应当详细阐明该无形资产的研发难度、投入成本、商业价值以及企业获得这项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企业所得税核查科目及要点(一)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企业所得税核查科目及要点(一)

企业所得税核查科目及要点(一)代理记账、工商注册财务咨询、审计汇算首选金凯元好快记1、企业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收入风险描述: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未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重点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科目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看其限售股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检查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2、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风险描述:未在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3、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收益风险描述:居民企业设立在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2015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

2015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

2015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展开,为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和征管口径,现对2015年新出台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进行梳理和盘点,希望对广大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涉农及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基石,其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同时,涉农及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是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为切实解决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与财政部共同研究确定延续金融企业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又在2015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放宽了金融企业涉农及中小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

文件主要内容如下:(一)简化流程、资料针对金融企业在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方面面临的实施简易税前扣除限额(300万元)较低、即使实施简易税前扣除仍需提供较多证据资料的两个主要问题,同时考虑到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管理较为规范的特点,25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的基础上,对于金融企业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做了如下调整:第一,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第二,将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删去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证据资料;第三、关于原始追索记录,仅要求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必须有司法追索记录,对于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即便没有司法追索记录,但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的,也可以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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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
点问题(一)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
财务咨询、审计汇算
首选金凯元好快记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总结企业年终结账前务必关注两大事项: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
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以下简称25 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无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

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
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相对
宽松,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

流转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是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开具了发票的部分是否一定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呢?由于不同税种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不同规定,因此,两者是有区别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应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税函[2008]875 号文对销售商品和劳务收入及特殊销售作出了不同规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权是否转移、劳务是否提供等为前提。

因此,企业发生的经营业务虽开具发票但尚未发生销售或提供劳务,没有达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就会形成应缴流转税但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情形,纳税人应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容易忽视的视同销售应税收入
掌握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应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强调的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而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仅包括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情形,也包括了跨县(市)“移库”、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时公允价值分情形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三款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这里的“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视同销售业务只需作税务处理。

视同销
售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往往不体现为收入,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因此,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5 行及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4 行进行填列以示税务处理。

应付未付款项及应收坏账的涉税处理
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

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上述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

无法收回的长期应收款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债务人逾期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5号公告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年以上未收应收款项”与“三年以上未付应付款项”往往是对应的,若应收款项一方已经按坏账损失在账务处理并申报税
前扣除的,对应的应付款项一方亦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总额的税前扣除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 号,以下简称15 号公告)放宽了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等五类人员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基数,同时扩大了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上述五类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加入总的职工福利费,按计算加总后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扣除限额;其次,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在账务处理时计入“劳务费”或其他科目的五类人员的工资薪金部分,也应计入申报表附表三第22 行“工资薪金支出”载账金额,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二条“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的规定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由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整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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