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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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内具有管理金融事业,调节和控制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货币流通及信用活动职能的机构。

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则是指,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所享有的权力与所承担的义务。

要评判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地位的强弱,这与其和政府、财政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隶属于国务院的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政府的下属职能部门。

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需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但除此规定以外,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但仍要报国务院备案。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我是这样理解的。

第一,一个银行其职能除了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在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上还能有哪些是举足轻重的?其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是不可小觑的。

再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显然中国人民银行还要无条件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最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所以我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在政府和财政这两股势力面前,其法律地位是相对较弱的。

衡量一个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标准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评论的:(1)职能独立性标准;
(2)组织独立性标准;
(3)人事独立性标准;
(4)经济独立性标准。

首先是央行的职能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有:1、调控职能;2、监管职能;3、服务职能。

“调控”是要受国务院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独立“监管”的范围是要除去国务院规定的;似乎就只剩下“服务”独立了。

至此表明中
国人民银行的职能独立性欠缺。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由最高权力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的一行之长,既要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还要由全国人大决定。

虽说由此程序任命的人员,一定会是位各方面能力都极佳之人。

例如,现任行长周小川。

在2003年度全球主要央行行长评级报告中,刚刚上任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竟超越美国联邦储备局局长格林斯潘以及欧洲央行行长德伊森贝赫,而获得“B”评级。

这是周小川的骄傲,更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豪。

可见对于货币政策、自主权、决策透明度、是否实践对抗通货膨胀的承诺、利率管理和干预汇市的适当性及效果等评选标准,周行长都是尽其所能发挥其功。

但是相对于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中理事的任命,中国人民银行的人事独立性就大大削弱了。

再看货币政策委员会,依《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又是不能脱离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而独立运行。

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完美体现其独立性。

而且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也是独当一面的。

可见,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人事独立性使得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只能处于一种独立性较弱状态。

虽说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金由财政部代表国家出资,但由于同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均可直接依法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力,中国人民银行在实质上与财政部是具有同等地位的。

基于这种地位性的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还是属于独立性居中型。

1990年《哈佛研究报告》指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与价格稳定之间具有完全相关的关系,即中央银行受政治影响越小,价格上涨幅度越小。

从1978年到1995年,我国经历了四次通胀高峰:1980年CPI为6%;1985年CPI为8.8%;1988年CPI为18.5%;1993年CPI为13.2%,高峰在1994年CPI竟达到了21.7%。

当CPI>3%的增幅时,我们称为inflation,也就是通货膨胀;但当CPI>5%的增幅时,我们就称其为serious inflation,这就是严重膨胀呀!作为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CPI如此之高对于任何一
个普通家庭来说都绝不是好现象。

物价持续上涨,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左右着商业经营的成本,极大地破坏着个人或企业的投资,影响着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消费者物价指数升幅过大,表明通货膨胀已经成为经济不稳定的因素,在此紧急情况下,央行会有紧缩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风险,从而造成经济前景不明朗。

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会采用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即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来促进经济增长。

目标明确,只要配以相应的手段、工具等,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绝对是毋庸置疑。

当今世界,作为一大强国,中国不仅引起美国的关注,更吸引着全球人民的目光。

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已然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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