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涉及工程造价问题的事实和相关计算进行审查、评估和鉴定的程序和规则。
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鉴定范围和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工程造价的计算、预算、结算、支付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合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问题。
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案、勘验、审查、评估、鉴定结论等环节。
在接案阶段,鉴定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
勘验阶段,鉴定人员应当亲自到达现场,实地勘察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
审查阶段,鉴定人员将对勘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
评估阶段,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问题进行评估和计算。
最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将其提交给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
二、鉴定标准和方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运用相关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
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等。
鉴定方法主要包括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估算方法、评估方法等。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鉴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三、鉴定报告和意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和意见。
鉴定报告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为司法机关判决和裁定提供依据。
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报告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四、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责任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鉴定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实、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概述

行及时调整。5.1.2设计概算编制应考虑动态因素对投资的影响 全过程风险管理思想
如3.3关于风险管理条款的规定
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的思想 如1.0.5
17
(一)本《规程》总体介绍
要素管理
造价咨 询实施 主体
3.5 档案管理
3.4信息管理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交易阶段
施工阶段 竣工阶段
1.建设项目投资 3. 设 计 概 算 的 5. 参 与 工 程 招 10.建设项目工 估算的 编制 、 编制、审核与 标文件的编制; 程造价相关合
审核与调整;
2.建设项目经济 评价
调整;
6. 施 工 合 同 的
4. 施 工 图 预 算 相 关 造来自价 条 款500~1000
1000~500 0
0.7~1.1 0.6~0.9 0.4~0.6
1.1~3.5 0.9~3 0.6~2
5000~10000 0.2~0.45 0.45~1.1
10000以上 0.1~0.3 0.3~0.9
2.5~6 2.3~5.0 1.9~4.3
1~3.6
0.5~3.6
1.0~7 0.9~5.5 0.7~4.3 0.6~4.0 0.5~4.0
本《规程》先进管理思想的体现
价值管理思想 如1.0.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主动地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通过方
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价值分析手段,进行工程造价主动控制与分析, 确保建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技术先进。
动态管理思想 如1.0.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关注质量、工期等要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交易阶段
施工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规程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规程一、引言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评估和判定的过程,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造价合理、公正、透明。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保证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程。
二、鉴定程序1. 鉴定申请鉴定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鉴定目的、鉴定范围等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应与申请人签订鉴定委托合同,明确鉴定的目的、范围、费用等事项。
3. 资料准备鉴定机构应向申请人索取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合同、预算报告等。
4. 鉴定方案制定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目的和范围制定鉴定方案,包括鉴定方法、数据采集方式、鉴定依据等。
5. 实地勘察鉴定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6. 数据分析鉴定机构应对勘察所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包括工程量清单、价格指数、市场行情等。
7. 鉴定报告编制鉴定机构应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编制鉴定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的造价评估、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
8. 鉴定结果确认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9. 鉴定结果公示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10. 鉴定结果备案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结果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鉴定报告、申请表、委托合同等。
三、注意事项1.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和技术能力,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 鉴定机构应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透明,不得接受与鉴定结果相关的利益输送。
3. 鉴定机构应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 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 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结论本规程对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和详细的说明,旨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鉴定机构和申请人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造价合理、公正、透明。
CECA GC 4-2009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审定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一般规定 (4)3.1 任务、容和阶段划分 (4)3.2 项目组织与实施 (5)3.3 风险管理 (5)3.4 信息管理 (6)3.5 质量管理 (6)3.6 档案管理 (8)4.决策阶段 (9)4.1 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 (9)4.2 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9)5.设计阶段 (10)5.1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10)5.2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10)6.交易阶段 (12)6.1 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拟定 (12)6.2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编制 (13)6.3 投标报价分析 (14)6.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14)7.施工阶段 (15)7.1 工程预付款 (15)7.2工程计量支付 (15)7.3 工程变更 (15)7.4 工程索赔 (16)7.5 偏差调整 (16)8.竣工阶段 (17)8.1 工程竣工结算 (17)8.2 工程竣工决算 (17)1.总则1.0.1 为规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容、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的执业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等编制的。
1.0.3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咨询服务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应树立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理念,发挥造价管理的核心作用;应针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结算的不同阶段,依据相关规编制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真实反映各阶段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主动地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通过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与分析,确保建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技术先进。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完整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独立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4.1.3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收到鉴定委托文书并排除疑问后,对鉴定委托人要求或同意鉴定受托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或交流情况的,应及时通过鉴定委托人或按鉴定委托人的要求,与该项目的当事人取得联系。如果当事人对鉴定委托人在其委托文书中提出的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协助当事人排除疑问。
1.0.6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1总责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3 担任过本纠纷项目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咨询机构的;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CA/GC 8-2012条文说明1总则1.0.1 本条为本规程编制的目的。
本规程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时,依照本规程指导鉴定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鉴定业务进行质量检查时依据本规程。
本条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的部分依据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由于工程造价鉴定属于证据性活动,特别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以法释[2001]33号文公告,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由于本规程是行业自律性文件,本条还列举了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及本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3月22日以第149号令发布,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2)建设部2006年12月25日以第150号令发布,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本规程虽然涉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囿于篇幅没有逐一列举。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列举了鉴定活动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1 合法性原则是指建设丁程造价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这一原则是评判鉴定过程与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引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对工程造价相关问题进行评估、研究和判断,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的一种司法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一、总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要求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操作指南。
二、鉴定范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款支付、工程合同解除等。
鉴定机构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确定鉴定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三、鉴定要求1.专业性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2.独立性要求:鉴定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利益或压力的影响,确保鉴定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
3.程序要求: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包括受理、调查、证据收集、分析、评估和结论等环节,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证据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根据具体案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5.报告要求:鉴定机构应及时提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报告应包括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内容,确保鉴定结果的清晰和明确。
四、鉴定程序1.受理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受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并确认鉴定范围和要求。
2.调查阶段:鉴定机构应进行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收集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
3.分析评估阶段:鉴定机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报告编制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果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并及时提交给申请人和有关司法机关。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法律适用的前提下,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司法鉴定的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技术、经济、法律等多学科综合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争议问题的处理结果的活动。
下面将从规程的目的、适用范围、鉴定程序、鉴定要求等方面详细介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适用于涉及工程造价争议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工程造价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需要确定工程造价的合理性;2. 工程造价索赔案件,需要确定索赔金额的合理性;3. 工程造价支付纠纷,需要确定支付金额的合理性;4. 工程造价评估争议,需要确定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二、鉴定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受理申请: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函;2. 鉴定材料准备:当事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工程造价合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支付凭证等;3. 鉴定调查:鉴定机构应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4. 鉴定报告编制:鉴定机构应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详细的鉴定报告,包括鉴定结论、鉴定依据、鉴定方法等;5. 鉴定结果公告: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结果公告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6. 鉴定结果使用:当事人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诉讼或进行和解。
三、鉴定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 鉴定人员资格要求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2. 鉴定方法科学合理,应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3. 鉴定结果应明确、具体,对工程造价争议的核心问题给出明确答案;4. 鉴定报告应详尽全面,包括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等内容;5. 鉴定机构应保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审定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目录1.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术语............................................ 错误!未指定书签。
3.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3.1任务、内容和阶段划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2项目组织与实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3风险管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4信息管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5质量管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3.6档案管理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决策阶段........................................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 ..........................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设计阶段........................................ 错误!未指定书签。
5.1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 错误!未指定书签。
5.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 错误!未指定书签。
江苏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

江苏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
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2)关联性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CECAGC4-2017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可编辑修改word版)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7]45 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2017 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范围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的水平,结合行业最新发展趋势和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 进行了修编,对该规程的内容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形成了2017 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
现该规程予以正式发布,自2017 年12 月 1 日起实行。
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 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7 年8 月25 日前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范围和质量标准,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的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新形势对原《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09(以下简称“原规程”)进行修编。
本次修编后的《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等。
本规程介绍了各阶段的任务、工作内容及成果文件要求,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 相配套,在项目方案比选、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适度前瞻,以详细规范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咨询工作。
本规程同原规程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1.在第3.1 节“业务范围和一般要求”中,调整、细化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阶段的划分调整为决策、设计、发承包、实施与竣工五个阶段,并明确了全过程和全方位造价控制理念,以及各阶段工程造价的关系;2.在第3.3 节“质量管理”中,新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的职责和要求;3.在第3.4 节“风险管理”章节中,区分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风险来源,明确了承接业务风险、人员与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以及建筑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等内容;4.新增第3.7 节“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明确建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要求,包括招标策划、合同交底,建立合同沟通机制等内容;5.新增第5.2 节“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增加了多方案经济比选及优化设计造价咨询报告,以及相关经济评价指标等要求。
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执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业旳发展, 指导造价征询企业及执(从)业人员旳服务工作,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行为和操作程序, 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服务水平, 保证征询业务质量和效果, 特制定本指导性操作规程。
第二条征询业务是指工程造价征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旳专业征询服务, 包括:1.建设项目提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汇报旳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预算旳编制与审核, 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建设项目协议价款确实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旳编制和审核);协议价款旳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旳计算)及工程款支付, 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汇报旳编制与审核等;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旳鉴定和仲裁旳征询;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征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旳组织实行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旳管理和服务, 根据有关规范编制各阶段旳工程造价成果文献, 真实反应各阶段旳工程造价。
第三条依法获得工程造价征询企业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旳征询企业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一般原则和程序第四条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旳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及专业规定规定和对应旳原则、规范、技术文献规定, 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旳执业原则。
1. 工程造价征询人员在承担工程造价征询业务时, 应以科学为基础,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客观、真实地执业并出具业务汇报。
工程造价征询人员必须保证在对所有可以得到旳有关事实和重要经验进行了全面、客观研究分析旳基础上为客户提出征询意见、处理方案和推荐提议, 并且这些意见和方案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性旳。
工程造价征询人员应查证获得旳有关资料与否与实际状况相符, 必要时采用现场踏勘、函证等有效措施获得工程项目征询所需资料。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鉴定规程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鉴定规程前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迎来了蓬勃的发展机遇。
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是必不可少的。
本规程旨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为合同双方提供可靠的造价管理依据。
一、总则1.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鉴定活动。
2. 合同造价鉴定应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原则。
3. 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
二、鉴定依据1.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价格信息。
2. 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
3. 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4. 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调查资料。
三、鉴定程序1. 接收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详细了解鉴定需求,并确认所需材料齐全有效。
2. 现场勘查: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实际施工情况。
3. 资料审核:审核提供的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造价计算:根据现行的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结合市场行情,计算工程造价。
5. 出具报告:编制造价鉴定报告,报告中应包含鉴定依据、计算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6. 审核与确认:委托方应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四、鉴定内容1. 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2.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合理性。
3. 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计价是否合理。
4. 变更、索赔等事项的造价影响。
5. 最终的结算价格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五、责任与义务1. 鉴定机构应保证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任何外部干扰。
2. 鉴定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3. 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
六、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规程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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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1总责1.0.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客观性原则。
1.0.4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0.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1.0.9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承办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浯2.0.1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有关利益方之间的工程造价纷争,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纷争。
2.0.2 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3 举证资料当事人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鉴定有关、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资料,称为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
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转交,但要求鉴定机构对资料有效性进一步认定的资料称为鉴定委托人转交的举证资料。
2.0.4 鉴定资料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交付、能直接用作鉴定依据的资料称为鉴定资料;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举证资料,经过当事人之间交换、确认、质证后才可用作鉴定依据,也称为鉴定资料。
2.0.5 鉴定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受托鉴定纠纷项目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说明等统称为鉴定意见。
2.0.6 鉴定结论意见鉴定意见中应含有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意见可包括可确定的部分意见,无法确定的部分意见。
2.0.7 鉴定委托人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国家机关或机构。
2.0.8 鉴定机构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机构是指接受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9 鉴定人员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人员是指鉴定机构中接受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委托的自然人。
2.0.10 当事人本规程中定义的当事人是指建设工程造价纷争项目中的各方法人或自然人。
3回避3.0.1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1 是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2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与本纠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3 担任过本纠纷项目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咨询机构的;4 与本纠纷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5 私自会见本纠纷项目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0.2 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委托人提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应接受其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纠纷项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接受鉴定机构的决定,鉴定机构应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并提请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接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3.0.3 鉴定人员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指派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员。
鉴定机构主动要求回避的,应说明回避理由,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4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4.1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4.1.2 鉴定受托人对委托文书中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或期限等有疑问的,宜及时与鉴定委托人联系,排除疑问。
4.1.3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收到鉴定委托文书并排除疑问后,对鉴定委托人要求或同意鉴定受托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或交流情况的,应及时通过鉴定委托人或按鉴定委托人的要求,与该项目的当事人取得联系。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委托人在其委托文书中提出的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协助当事人排除疑问。
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不与当事人发生联系的,鉴定受托人应按照鉴定委托人的要求开展工作。
4.1.4 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根据纠纷项目工程造价金额,在鉴定期限表(表4.1.4)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与鉴定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等待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补交资料、交换资料、质证、对征询意见稿反馈意见等所需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表4.1.4 鉴定期限表项目工程造价金额(万元)期限(自然天)≤500 60 500~2000 90 2000~5000 120 5000~10000 150 >10000 180遇到项目情况复杂、疑难、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鉴定受托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关法规提前向鉴定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其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4.1.5 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按照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与鉴定委托人或当事人确定收费金额,约定交费人和交费时间。
鉴定委托人确定由当事人交纳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应督促当事人在接到交款通知后的十天内到款。
对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拒不交款的,鉴定机构可中止鉴定工作,中止期不计人鉴定期限。
4.2 鉴定取证4.2.1 对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直接移交鉴定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资料后除了开具接收清单,还应根据收到的鉴定资料及时熟悉、分析项目情况,必要时可开具提请鉴定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补交鉴定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项目,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当事人开具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的函件及资料清单。
4.2.2 按鉴定委托人要求,由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均应对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指定期限。
举证期限应执行鉴定委托人直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鉴定委托人未指定举证期限,鉴定机构可依法规向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并报鉴定委托人备案。
鉴定举证期限应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机构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清单的次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4.2.3 鉴定机构提请鉴定委托人转交或补交的鉴定资料清单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1)应至少制作两份,致鉴定委托人一份,鉴定机构留底一份;当按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时,要求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的函(参考格式见附录的表A.0.2)应至少制作四份,致鉴定委托人一份,交举证的当事人各一份,由鉴定机构留底一份。
4.2.4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确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委托人,由鉴定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仍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延期举证期限内再次提交书面的延期举证申请,并将该延期举证申请转报鉴定委托人,由鉴定委托人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4.2.5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举证资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机构不得擅自组织交换证据和质证。
但对于经鉴定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4.2.6 对于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提交的举证资料清单之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鉴定机构应将其一并列人鉴定意见书中的举证资料清单。
4.2.7 无论是诉讼纠纷项目还是非讼纠纷项目,对当事人增加、变更鉴定请求或者提出反要求而改变鉴定范围或内容的,鉴定机构均不得直接受理,应告知其向鉴定委托人提出申请。
鉴定机构必须收到鉴定委托人新的鉴定委托文书或补充鉴定委托文书,才能按照新的鉴定委托文书或补充鉴定委托文书规定的范围或内容,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
4.2.8 对鉴定委托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鉴定委托并转交了补充鉴定资料的,鉴定机构应将补充鉴定资料一并纳入鉴定;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补充举证资料或由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依鉴定委托人的补充鉴定委托书,按本规程第4.2.1条至第4.2.6条相关规定重新组织举证。
4.2.9 鉴定机构不宜收取鉴定资料或举证资料原件,宜收取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必要时可采取原件扫描、拍照、摄像等方法留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