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办公室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4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4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宁继医委办[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4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宁继医委办〔2013〕4号)各市卫生局,卫生厅各直属单位,宁夏医科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2014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内容要符合卫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宁卫科教[2012]122号)的要求,以反映医学科学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办班要分层次,有针对性。
以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为对象的项目,主要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加强实际技能锻炼,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培养独立工作能力;以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为对象的项目,主要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解决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发展水平和动向;以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为对象的,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把握其发展动向,提高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创新能力。
二、项目申报的学科专业为: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技能)、临床医学(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皮肤、传染病、精神病)口腔医学、医学检验、影像医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中医、中药学。
三、项目举办形式有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年会、学习班、远程教育等形式,项目名称必须与举办方式相一致。
四、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和网上公布,申报步骤如下:1、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网(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网网址为http://);2、登录网站后,点击“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系统”,登录账号及密码(见附件);3、登录系统后点击项目申报菜单,在弹出的页面点“添加项目”按钮,在弹出的页面中填写项目信息并保存,之后点“上报”,结束网上申报,申报多个项目可重复此操作;4、在项目查询和打印菜单中勾选要打印的项目,点击“打印项目”按钮,按提示打印项目,打印完盖章后报送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科教处);5、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15 日,请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1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1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宁继医委办〔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1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宁继医委办〔2020〕11号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医药卫生学(协)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宁卫科教[2012]122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项目申报的学科专业为: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影像医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全科医学与康复医学、中医、中药学等。
为加强医学紧缺人才培养,重点鼓励和支持申报全科,儿科和精神卫生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标准。
申报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自治区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自治区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自治区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6.需要在基层推广的适宜技术。
(二)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和医学科研机构,其它机构应是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项目申报资格;2.项目的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3.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所有教师的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5•【字号】宁继医委办〔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宁继医委办〔2019〕1号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2019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通知》要求,2019年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评选申报自治区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740项,经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批准 576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局),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项目按期完成。
二、按照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项目举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添加项目编号、名称、内容等,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办或取消学分的处理。
三、集中培训班,主办单位要在项目举办前1周,登录“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填报项目举办申请表,待宁夏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及时填报培训班和学员信息,跨月不予审批。
远程网络学习,学员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网”网址:,“宁夏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平台”网址:,远程网络学习不得超过I类和II类学分总分各50%,需要学分的人员10月至12月份在网络平台上直接打印学分。
四、各主办单位要自觉接受自治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管,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2019年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项目将予以取消项目举办资格,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今后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和《宁夏医科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通知各教学教辅部门,机关各部门:《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和《宁夏医科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已经学校2011年6月10日第10次党委会研究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2、宁夏医科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中共宁夏医科大学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宁夏医科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我校绩效工资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均衡、科学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186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5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学校的管理机制,激励教职工忠于职责、开拓创新、积极努力工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考核原则(一)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教职工道德品质、政治素质的考核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二)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以教职工实际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任务为主要依据,对被考核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考核内容、标准、方法、结果公开,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以利于群众监督。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
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激发大家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提高质量和效率,以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
三、考核范围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均属考核范围。
四、考核内容和等次(一)校领导主要对其履行职责情况、效能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
教育部关于同意宁夏医学院更名为宁夏医科大学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宁夏医学院更名为宁夏医科大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8.13•【文号】教发函[2008]210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宁夏医学院更名为宁夏医科大学的通知(教发函[2008]2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宁夏医学院更名为宁夏医科大学的函》(宁政函〔2007〕127号)收悉。
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结果和专题会议研究意见,现同意宁夏医学院更名为宁夏医科大学,学校代码为10752;同时撤销宁夏医学院的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宁夏医科大学系多科性本科学校,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二、宁夏医科大学由你区领导和管理,其发展所需经费由你区安排解决。
三、该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校今后应着力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科学地制定发展规划和落实措施,力争尽快全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六、你区人民政府承诺的每年统筹3000万元用于学校科研建设的经费,你区科学技术厅承诺的“十一五”后续几年中给予学校每年不少于120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额度须落实到位。
七、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区加强对该校的领导,落实并加大经费投入,督促该校努力加强学科建设、努力提高师资队伍水平、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努力提高科研水平,使其早日建设成为一所合格的大学,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部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医学院更名为宁夏医科大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医学院更名为宁夏
医科大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29
•【字号】宁政函[2008]158号
•【施行日期】2008.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医学院更名为宁夏医科大
学的通知
(宁政函[2008]158号)
宁夏医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宁夏医学院更名为宁夏医科大学的通知》(教发函〔2008〕210号)精神,现就学校更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宁夏医学院更名为宁夏医科大学,同时撤销宁夏医学院建制。
宁夏医科大学行政上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自治区教育厅指导。
二、宁夏医科大学是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的多科性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学校现有专业的结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工作。
三、学校今后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深化教学改革,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制定和完善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提升教师队伍水平。
要以质量建设为核心,切实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强化教学管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努力提高科研水平,提升综合实力。
四、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
规定》,以学校更名为契机,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加快建设步伐,尽快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为自治区智力强区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宁夏医科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夏医科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医校发〔2012〕9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宁夏医科大学“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促进导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稳步提高。
二、工作目标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不断完善导师遴选、培训、考核、激励、评价等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强化教书育人意识,全面提高导师的培养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学术精湛、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导师队伍。
三、实施内容(一)加强导师遴选工作,提高导师队伍素质。
1、完善遴选条件,严格准入机制。
按照培养目标完善硕、博导师遴选条件和程序,逐步提高遴选条件,严格准入制度。
修订完善《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加强对拟参加遴选导师人员的综合素质、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能力和条件的全面评议与审核,注重对遴选者所主持的项目级别、研究经费、发表文章、成果奖励及个人品质、心理健康等诸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将热爱研究生教育,育人意识强、学风正派、治学严谨的教师遴选到导师队伍中。
注重校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创新思维、优质资源的引进,将校外具有深厚学术造诣、强烈责任心,有较大学术影响力,能促进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导师吸纳进来,通过联合培养研究生,推进与国内外高水平高校、科研单位的合作,提高我校导师整体素质和培养研究生水平。
进一步加强对校外专兼职导师的督管与评价,不断提高导师队伍整体建设水平。
2、明确工作职责,增强育人责任。
依据《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导师的责、权、利,增强导师履职和育人意识,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培养行为,注重导师求真务实、严谨自律、诚实守信的优良学风和学术品质的培养,提高导师队伍综合素养。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文件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文件宁医公管院发〔2017〕8号关于2017届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的安排学院各部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科教学计划,现将2017届本科生论文答辩工作安排如下:一、答辩时间各答辩小组将答辩安排于6月1日之前报至学院教学办,并在2017年6月5日-9日之间完成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各答辩小组自行安排,学院优秀论文交流时间拟定于6月12日-16日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答辩要求1.答辩工作的组织管理答辩委员会组成:组长:张毓洪汤榕赵建华副组长:乔慧杨建军郭忠琴赵海萍德小明赵燚马国栋郎颖答辩小组的组长和成员由答辩委员会确定,答辩小组组长具体组织和主持本组答辩工作,解决答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评审学生毕业答辩成绩并写出评语。
答辩小组组成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
毕业论文答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原则性问题,须报学院答辩委员会研究处理。
2.答辩资格审查本科生在毕业论文完成后必须进行答辩。
毕业生须认真填写《宁夏医科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见附件1),在答辩前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
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答辩资格的审查标准,在申请表上认真填写指导教师意见。
如果指导教师认为答辩申请人在某方面不具备答辩资格,答辩申请人需按照指导教师提出的意见,对毕业论文进行重新修改,再提交答辩申请,直到符合答辩条件,方可参加答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答辩,并作相应处理。
(1)未达到毕业论文规范格式(《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见附件2)要求者,令其返工,直至达到要求后,方可参加答辩;(2)未按时完成任务书(《本科生毕业论文任务书》见附件3)规定的毕业论文任务者,成绩按不及格评定;(3)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者,视情节或延期一年答辩或成绩按不及格评定;(4)毕业论文期间,无故缺勤时间超过四分之一者,成绩按不及格评定;(5)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等行为者,经调查核实后,成绩以零分记,并自负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青协发文2

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文件宁医青协发[2012]02号关于规范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名称的通知各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学习雷锋精神常态化,培养全校广大青年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志愿服务精神,加快我校大学生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我校青年志愿者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将各学院分会名称规范如下:一、建立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的目的和意义志愿服务是公益事业,是具体的道德实践活动。
而以无偿性、业余性、公益性和组织性为特点的志愿服务就是一种重要的德育实践活动 ,它能够让同学们在实践中加深对志愿精神的理解 ,提高社会责任感 ,对增强同学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组建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将会更好的发挥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工作职能,保持青年志愿者协会建设的完整性,弘扬志愿精神,促进学校与各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我校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水平,拓展志愿服务领域,提高志愿服务质量,确保志愿服务效果,加强志愿服务资源的整合与高效利用。
二、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名称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命名如下: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临床医学院分会、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基础医学院分会、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口腔医学院分会、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公共卫生学院分会、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医学院分会、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护理学院分会、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药学院分会、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学院分会、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理学院分会、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检验学院分会、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高等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分会。
宁夏医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宁医校发[2013]17号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医校发[2013]17号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4d3a6dddccda38376baf7e.png)
宁夏医科大学文件宁医校发…2013‟17号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教学教辅部门、机关各部门:《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17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宁夏医科大学2013年1月18日附件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为充分调动我校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科研创新及实践的积极性,鼓励研究生不断进取,勇于创新,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选原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我校将根据国家当年实际分配名额,结合专业学位与科学学位研究生比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择优推荐,对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2万元/生的奖学金。
二、评选组织与管理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采取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和纪委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学院、学生处、纪委、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培养单位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任组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指标进行名额分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全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行政领导-2-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审工作。
三、参评条件我校全日制研究生除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外,还需按照量化计分的实际得分(见四、计分标准)排序,择优推荐,研究生在读期间最多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宁夏医科大学教务处

宁夏医科大学教务处宁医教发[2009] 43号关于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非限定性选修课教学安排的通知各院、部:根据《宁夏医科大学选修课教学管理暂行办法》及选修课开课计划,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拟开设的非限定性选修课及各门课程的学分,现公布如下:一、供2008年级学生选修的非限定性选修课:二、供2007年级学生选修的非限定性选修课:三、供2006年级学生选修的非限定性选修课:各学院、部务必根据以上公布的课程通知学生,做好选课工作。
学生登陆网址http://202.201.152.50/输入用户名、密码。
进入现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后,点击网上选课,选择全校性选修课,选择课程后点击提交保存。
选课具体安排为:初选时间:2009年9月4日早8:00-9月6日晚20:00补(退)选时间:2009年9月10日-9月11日每生仅可选三门,多选者将取消本人选修资格;对于选课学生少于15人的课程,将在学生补(退)选课之前予以取消(届时将在网上公布)。
本学期非限定性选修课拟安排在教学第3-15周,望承担课程的老师根据必修课教学安排确定非限定性选修课授课时间。
请任课老师于9月3日之前与教务科杨文莉联系课程安排相关事宜。
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
9月14日之后,任课教师可通过学校教学管理系统查看或下载课程表及学生选课名单。
步骤如下:教师查看课程表步骤:利用教师用户名、密码登陆教务管理平台→信息查询→教师课表查询;教师查看学生选课名单步骤:利用教师用户名、密码登陆教务管理平台→信息查询→查看选课情况→选择打印名单。
(此页无正文。
)宁夏医科大学教务处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关键词:非限定性选修课教学安排通知抄送:各教学相关单位承办单位:教务科承办人:杨文莉联系电话:6980043。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为掌握我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一步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国家癌症中心开发了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决定对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
现将我区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肿瘤患者健康权益,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实施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督促抗肿瘤药物加快降价,减轻肿瘤患者用药负担,提高抗肿瘤药物可及性。
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掌握抗肿瘤药物的应用现状,对于规范肿瘤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抗肿瘤药物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加强组织管理,按照要求做好监测工作,为调整完善抗肿瘤药物管理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做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的组织管理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三级综合医院要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数据的上报工作。
请各三级综合医院于12月14日(今日)16时前将有关信息表(见附件)发送至我委,我委将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和国家癌症中心,统一分配并开通“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账号和密码。
各三级综合医院相关责任人可凭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网址(http://59.110.235.21),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文件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文件宁医公管院发〔2015〕2号关于2015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和年度绩效考核安排的通知学院各部门:为了正确评价全院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忠于职责、开拓创新、积极努力工作,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学校《宁夏医科大学关于做好2015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宁医校〔2015〕208号)文件精神,学院决定自12月21日开始,对全院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激励先进和促进发展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考核对象为在职在岗的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详见考核说明)。
三、考核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年度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教职工进行考核,针对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不同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各类人员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内容等次指标见附表1-3。
四、考核等次(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设立“特殊要素”项,对于有突出贡献或见义勇为等人员,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对于工作严重失误,职业道德差或严重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人员,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优秀等次人员比例为全院教职工总人数的15%以内。
五、考核方法(一)按照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进行,学院领导为各部门的主考人,各系(中心)负责人为各组组长负责考核。
(二)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考核。
(三)专兼职辅导员将在学院进行考核后,由学生处(学工部)统一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六、考核组织(一)为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汤榕张毓洪成员:杨建军乔慧郑建斌马国栋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审核各单位的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委机关处室(局),委直属各单位,宁夏医科大学总院、附属回医中医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应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和《自治区党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疫组发〔2020〕2号)精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现就具体任务分工如下:一、落实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
按照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工作台账,据实按日记录、按月统计汇总上报应当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人员名单、档次和天数,要严格进行登记、审核、报批,及时公示公开,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要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发放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
(委人事与老干部处、财务审计处、医政药政管理处、疾病预防控制处、基层卫生健康处分别牵头,委直属(管)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负责)二、保障医务人员健康。
对援鄂医疗队、定点医院医护人员,14天隔离修整结束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上岗前免费健康体检,确保医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高等医学院校立德树人常态化质量效应监测机制研究与实践

高等医学院校立德树人常态化质量效应监测机制研究与实践马立虎;吴艳波;吴玉章;杜勇
【期刊名称】《中国继续医学教育》
【年(卷),期】2024(16)8
【摘要】高等医学教育立德树人质量监测评价体系的构建,需要更新质量监测评价理念,明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明确质量监测评价要素,完善质量监测方法技术,注重教育质量持续改进,并充分体现医学教育评价的时代特征。
文章立足高等医学教育实际,通过构建医学教育教学大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教育教学关键环节质量标准,建立多维立体闭环质量监测评价体系,推动医学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工作信息化,形成制度完善、运行高效、整改有力、持续提升的人才培养监测与保障机制,实现立德树人常态化质量效应监测与医学教育教学过程中人才培养质量监测评价方式的有效融合,达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标。
【总页数】6页(P161-166)
【作者】马立虎;吴艳波;吴玉章;杜勇
【作者单位】宁夏医科大学外国语学院;宁夏医科大学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宁夏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1
【相关文献】
1.医学院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实现路径和工作机制研究
2.新时代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石榴籽"式教育常态化机制建设研究
3.立德树人理念下医学院校研究生党支部的建设与实践
4.立德树人背景下医学院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构建研究
5.让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地落实——长沙麓山国际实验小学立德树人课程化的实践研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医科大学办公室文件宁医校办[2016]32号宁夏医科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单位:《宁夏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2016年12月9日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医科大学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附件宁夏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技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技经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主要来源(一)纵向科技项目经费:指承担国家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过申请、审批立项后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科研专项经费。
(二)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指承接政府部门、个人、企事业单位、国际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委托开展的科研工作(含科技协作/合作、转让科技成果、科技咨询及其他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并由委托方拨付的经费。
(三)学校科学研究专项经费。
第三条经费使用原则。
科技经费使用本着严格遵守合同预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对科研经费进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科研经费的使用采取项目主持人审批与会签相结合的制度,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所在学院(部)及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的指导与监督。
鼓励各课题组指定专人担任本课题组科研财务助理。
第四条经费拨款管理。
科技经费实施“一题一户”专项管理,经费到账后,经科技处审核,财务处按类别设置项目编码后将经费拨至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由部门科研办公室通知项目主持人。
第五条经费支出管理。
(一)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预算或项目合同等规定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审核相关票据并签字,由所在部门登记备案,单张票据超过10000元时,需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为部门负责人时,经所在部门登记备案后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依据《宁夏医科大学财务审批办法》(宁医校办[2014]8号)履行签字手续后,财务处根据项目来源单位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经费列支范围,在到账经费额度内予以报销。
劳务费、讲座费、咨询费、指导费等需按照学校及自治区有关标准发放并缴纳相关税费。
项目负责人保留原始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以备结题验收审计。
(三)项目组使用科技经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处报账,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须使用转账支票。
第六条经费使用管理。
学院(部)、科技处及财务处和审计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全程管理。
项目主持人按“一题一户”编制预决算,报科技处审核后财务处审批,审计处进行相关审计。
(一)预算: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来源单位未按照此类方式编制的参考项目来源单位相关办法编制经费预算科目;学校科学研究专项经费仅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费用;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和管理费两部分。
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其经费预算编制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预算调整。
1.调整原则经费调整坚持先调整后支出的原则,执行期内只可以调整一次。
横向项目管理费及纵向项目间接费不得调整;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材料费、加工测试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等费用可以调剂。
2.调整材料及流程项目负责人填写《宁夏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同时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含预算页)、财务软件打印的支出明细、依据支出明细核算的分类加工账,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提交科技处复审,复审无误后由财务处调整后执行。
(三)决算:财务处对经费的决算进行财会业务指导,各学院(部)、科技处配合经费的决算管理。
1.按期结题的项目和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提前结题的项目,项目主持人需在项目资助期结束前60日完成经费报销、决算、等财务手续。
需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及所在学院(部)需提前2个月告知科技处及财务处。
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项目,经费可以延期使用;对逾期不能结题或擅自修改原标书实验内容的,学校将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终止经费支持并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2.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负责人应协同院(部)、科技处和财务处及时清理账目,同时填报《科研项目中止、撤销经费收支结算表》,由学校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核销。
3.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结余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来源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严格按照《宁夏医科大学科研试剂及耗材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签署正规测试合同,测试结束后需出具正式测试报告及正规发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因公出国手续,提交《出国申请表》、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页、财务软件中打印的项目支出明细、邀请函、出国行程安排及预算(需体现与项目的相关性)等材料。
项目中未预算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的不可出国(境)。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出版费金额达到2万元(含2万元)以上须附合同。
9.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自治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纵向科技经费劳务费预算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执行,未作明确规定的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自筹经费项目不予提取,校级各类科研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总资助经费的20%。
横向科技经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5%。
劳务费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据实列支,由本人签收并通过银行卡发放,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据实转账支付,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相关管理人员。
开支标准如下:国家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11.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公共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两部分。
公共管理费:按照间接经费的50%收取,未预算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总经费的5%收取。
绩效支出:按照《宁夏医科大学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校级各类科研项目不核算间接经费。
(三)横向科技经费的管理费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比列提取,合同中没有明确比列的,按照以下计提公式提取:自然科学类管理费(万元)计提公式,N为实际到账经费:(1)N≤100,管理费=N×15%(2)100<N ≤500,管理费=15 +(N-100)×10%(3)500<N ≤1000,管理费=55 +(N-500)×2%(4)N >1000,管理费=65 +(N-1000)×1%人文社会科学类管理费(万元)计提公式,N为实际到账经费:(1)N≤100,管理费=N×10%(2)N>100,管理费=N×8%纵向科技项目的公共管理费用与横向科技项目的科研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的科研预算并独立建账。
第八条经费转拨管理。
在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中列有合作单位的,可按事先约定在相应额度范围内转拨经费,由财务处依据任务书、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统一办理。
校内转账按学校财务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一)经费转拨程序1. 项目负责人与合作(协作)单位签署《转拨协议书》,明确经费预算及双方的分工、权利和义务等;2. 项目负责人提交《宁夏医科大学项目经费转拨申请表》、纵向项目提供立项单位批复的申报书和(或)计划任务书;横向项目提供与项目来源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含项目组主要成员名单)等相关材料,所在学院科研办审核盖章。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还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3.科技处复审后,财务处办理拨转手续。
(二)纵向科研项目如发生项目依托单位变更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项目转出:按实际到账经费提取相应公共管理,并如数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励。
2.项目转入:原依托单位已提取过公共管理费的,学校不再重复提取;原依托单位未提取过公共管理费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并给予相应奖励。
(三)横向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再次外包、转拨。
第九条结余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1-3个月内向学院科研办提交项目经费结算材料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一)在科研项目结算后,结余经费统一收归学校,按国家规定和立项单位要求处理。
按规定留用部分,学校设立“科研项目结余专项”,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预研费用于项目的后续拓展研究,可列支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外的直接经费,严禁开支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
按规定需上缴立项单位的,按规定上缴。
(二)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办理流程1.科研项目完成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宁夏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结题结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科研项目结余专项预算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