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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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文件
吉卫发[2006]157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工作,现制订《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所需用房及配套设施的落实;按照《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和《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认真做好本地区预防接种单位的确认审核工作和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依据服务人群、服务半径和服务内容,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督导检查结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单位的确认和审核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的确认和审核,在2006年9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的确认和审核工作,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县级确认和审核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确认
和审核工作后各地区形成工作总结上报省卫生厅。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对预防接种单位认真进行规范管理,对照《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城镇建立预防接种门诊,农村建立预防接种点,确保各项免疫规划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确认、审核合格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国标码进行编号,并负责本辖区的一类和二类疫苗接种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不允许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附件:1、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
2、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
二00六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预防接种单位考核
抄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卫生厅办公室2006年8月6日印发
校对:尤继富份数:15份
附件1:
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接种单位资质
接种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预防接种单位房屋
(一)预防接种点:
1、接种点总面积不低于15-30m2
2、接种点与医院诊所的门诊用房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3、预防接种应设专门接种工作区域和接种工作台,接种每种疫苗应分台有醒目的标志;卡介苗应有特殊的标志。要定期进行室内消毒。
(二)预防接种门诊:
1、接种门诊总面积不低于30-60m2
2、接种门诊应为相对独立的区域,必须与传染科、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等科室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3、预防接种门诊要有候种(宣传教育、反应观察)室、预诊室(登记、询问、体检),接种室(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卡介苗应设专室接种);各室有明显的标志牌。受种者在接种时有专门的出入口。
4、接种门诊要定期进行室内消毒,接种室与儿童保健体检分室进行。
三、预防接种单位设备器械配备
1、配备取暖、防暑降温设备。
2、配备足够的桌椅、操作台清洁、无杂物,台上设有疫苗名称标牌。
3、按最接种预约人数的120%配备接种器材。统一使用一次性注射器,逐渐推广使用自毁形注射器,配备处理一次性用品焚烧炉。
4、配备1台专用普通冰箱,冷藏包(或冰瓶)3-5个以上,冰排按照每只冷藏包所需数量的2倍配备。
5、配备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等;接种室内采用消毒剂或固定的紫外灯定期消毒。接种室或接种台旁应配污物桶、浸泡桶。配有含消毒用棉球和消毒剂的器皿、方形饭盒、镊子。
6、配足一定数量的体检器材及应急处理药品。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1∶1000肾上腺素、地塞米松、抗过敏药等抢救药品。配备资料柜,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影视等宣传器材、计算机等。
四、预防接种单位人员
1、预防接种人员应具备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担任。
2、负责接种的工作人员相对固定,接种点每3000人口、接种门诊每5000人口配备一名预防接种人员,低于3000人口配备一人,人员调整应与县级预防机构协商。
3、熟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掌握预防接种的途径、部位、剂量、适应症、禁忌症以及一般反应的处理方法。
五、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1、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张贴或悬挂工作人员职责、儿童免疫程序、行政区划图、0-14岁儿童数、在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告知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每间房屋张贴或悬挂宣传材料。
2、对适龄儿童按照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预防接种证。儿童出生后在1个月内由户口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寄居本地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的适龄儿童由
寄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按常住人口管理。儿童迁入时,预防接种单位主动向儿童家长索取接种证或免疫证明。对流动儿童专门设置登记簿或补发预防接种证。接种证由儿童家长保管,接种卡(簿)由预防接种单位作为档案长期保管。
3、预防接种单位负责人定期参加乡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月例会和接种前培训。
4、预防接种单位有固定的免疫服务时间,农村按月、旬、周,城市按日、周、旬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每次接种时间相对固定。预防接种方式采取门诊接种、入户接种、门诊和入户接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做好接种前的准备和接种现场的宣传、组织工作。负责登记、预检的工作人员,详细核实接种对象的卡(证),询问健康状况、以往过敏史和疫苗接种反应史;必要时进行体检,并登记检查结果。接种时,接种人员再次核实接种对象的接种证,认真检查疫苗,确实无误后,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管理规范》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种,接种后,观察15-20分钟后才可离开。
6、接种人员在儿童预防接种证上做好接种日期、疫苗批号等记录,并做好接种者签名。向儿童家长进行预防接种科普宣传,同时说明常见的疫苗接种反应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对下次接种进行预约,填写预约通知单。
7、按照《预防接种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做好接种后疫苗和接种器材的处理工作。接种使用后一次性注射器应毁型、消毒、有记录;整理统计本次接种应种人数和实种人数,填写常规接种率报表并于接种后5日内及时上报。建立健全免疫规划技术档案,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全年度的资料分类装订归档。
8、预防接种单位备有预防接种副反应登记册。发生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时,及时进行诊治和现场处理,并立即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机构,配合做好个案调查、采样和随访等工作。
六、疫苗、注射器材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