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吉卫联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的通知吉卫联发〔2022〕3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省直公立医院: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两个允许”要求,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现将《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9月27日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的要求,按照《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和《吉林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2022〕93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适应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更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收支两条线管理共30页
并通过国库或者财政专21户.05拨.202付0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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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部门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1)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0〕16号
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19年,上海长宁、松江两个区率先开始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试点,此后杭州、成都、北京 等城市相继启动试点。
21.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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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部门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2)
2019年12月6日,卫生部在京召开开展乡镇卫生院收 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座谈会
卫生部决定在6县(区)开展乡镇卫生院收支两条线 管理试点工作
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萍乡市上栗县、吉安市吉安县、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重庆市黔江区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
21.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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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收支两条线管理/历史沿革
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 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收入与支出两条线管 理。
1980-2019:针对 “三乱”(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 预算外资金大,“小金库”;《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 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资料来源:王君丽等 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机构服务 质量的影响分析
叶盛,陶红,姚中华,等.收支两条线管理中社区医务人员满意度现状与分析 [J].现代医院管理, 2019; 25(4): 64~66.
21.0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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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对改革的满意度提高,工作积极性 提高
资料来源:叶盛朱丽华。收支两条线改革试点阶段职工满意度调查分析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9年7月第29卷第7期
21.05.202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吉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尽快建立科学合理、配套衔接、规范有效、符合我省实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和实施范围(一)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彻底破除“以药养医、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通过推进综合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的药品采购机制、新的补偿机制、新的用人机制、新的收入分配机制,使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服务效率得到明显提高,群众从中得到明显实惠。
(三)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县(市、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要坚持政府主导,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注重社会效益。
(二)创新体制机制原则。
大力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惠泽群众原则。
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逐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4•【字号】吉政办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7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为省直单位保健对象)。
一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省级在职领导干部和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副省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
二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厅级在职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正、副厅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部分处级干部;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正高职称人员。
第三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相一致。
第四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中在职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补贴,医疗补贴资金纳入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
医疗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保健对象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一年一定。
第五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核定的标准拨付;原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保健对象由所在单位按核定的医疗补贴标准缴纳补贴资金。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吉医改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医改办〔2011〕31号各市(州)医改办、长白山管委会医改办,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医改办,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在购销药品时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第五条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吉政办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精神,全面实施《吉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吉政发〔2012〕23号),加快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以下统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公立医院改革路径和有效办法,在认真总结我省首批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加快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维护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为核心,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支付制度、监管机制等方面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自身特点的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新机制。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改革补偿机制。
破除县级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暂除外),使县级医院的补偿来源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主要依靠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2.28•【文号】财社[2010]30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财政部卫生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吉林省农
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吉卫联发[2011]1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编办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18【实施日期】2011.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编办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卫联发〔2011〕16号)各市(州)发改委、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各相关培养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及《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为做好我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现将《吉林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医改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计划从2010年起,连续三年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免费医学生分5年制本科和3年制专科两种,以5年制本科为主,3年制专科主要面向乡镇卫生院以下的医疗卫生岗位。
国家分三年为中西部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一名拟从事全科医疗的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2010年全国招收5000名免费医学生,其中为我省培养180名),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吉林省享受此补助政策。
为切实做好我省2010-2012年吉林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此《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研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研究随着我国基本药物制度越来越深入的进行改革,许多社区服务中心都先后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
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亟需相关部门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使社区服务中心能够正常有序的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本文主要介绍了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现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地方财政部门及社区服务中心应改革服务收费的收入性质、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而政府也应加大对基层社区服务中心的资金投入,促使收支两条线管理能发挥其最大功效。
标签:基层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实际上就是进行预算管理时,将所有的收入都上缴至专门的财政用户中,而支出都归于社区服务中心的预算项目里,再交予财政部门安排。
由于该管理方式在社区服务中心财务工作方面提出了高标准和要求,有利于财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并使其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转变为全面的预算管理。
此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还加强了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把私自挪用资金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率降到最低。
1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现的问题1.1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入与支出之间存在着矛盾自从国家推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以来,许多社区服务中心都没有将其医疗收入纳入到预算外的资金进行管理。
而在实施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之后,也没有将医疗收入归为行政性收费进行非税收入的管理[1]。
但在财政收支的分类科目关于非税收项目这一科目中,并没有医疗的收费收入科目,而且相关部门也有明文规定,不能够把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收入纳入到非税收入科目中进行管理,这就造成了收入与支出之间的矛盾。
1.2社区服务中心内部会计核算与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着矛盾我国的卫生部和财政部都明确规定了社区服务中心内部会计核算应实行权责发生制,即以权利是否发生作为确定机构收入的标准,不管现金收付与否,都应该按照各会计期间收益确定具体的归属期。
而就算没有收到款项,只要是本个期间的收益,就应该当做本个会计期间的收入进入账簿[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吉政办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要求,制定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
以改革补偿机制为切入点,以破除以药补医弊端为关键环节,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事、编制及分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综合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付费机制、监管机制和药品采购机制,突出县级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充分调动广大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县域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龙头作用,与城市大医院积极开展分工协作,加强县级医院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二、试点范围全省确定镇赉县医院、镇赉县中医院、乾安县医院、乾安县中医院、农安县医院、农安县中医院、延吉市医院、延吉市中医院等8家医院作为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7•【字号】吉政办发[2001]21号•【施行日期】2001.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21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一年四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1〕6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
为加强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二条办事处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
人员的配备和任免,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调任和转任暂行办法》,在选人用人上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办事处机关不得超编用人。
第三条办事处正、副主任实行任期制。
原则上主任任期5年,副主任任期4年,在同一办事处任正、副主任合计不得超过7年。
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可以延长任职时间。
第四条办事处正、副主任原则上不得随带家属,因特殊情况随带家属的,须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但不得在办事处及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第五条办事处正、副主任的考核和任免,按吉办发〔2001〕6号文件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应会同省委组织部每年对办事处正、副主任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及办事处的建设发展情况。
有关开展示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66
关于印发《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卫医发〔2018〕25号
67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8〕48号
68
关于印发《吉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卫规划发〔2018〕8号
69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具体管理措施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7〕55号
62
关于下发贯彻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吉卫医发〔2017〕39号
63
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计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7〕63号
64
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吉卫审批发〔2017〕6号
65
《吉林省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0〕64号
15
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吉人口〔2010〕59号
16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吉人口〔2010〕60号
17
关于印发《吉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卫发〔2011〕63号
18
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
37
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医改办联发〔2014〕2号
38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农民工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厅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
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吉政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2011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
对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治疗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和服务任务。
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推进基本药物采购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补偿机制、管理机制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起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补偿、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方式,逐步健全稳定、规范、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体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积极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方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0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昭政办发〔2016〕9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着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政府补偿模式,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和收费标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我县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全额拨款、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和服务能力,明确岗位职责,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在活力,形成以公益性为核心的新型运行机制和政府补偿模式,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两大基本功能,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三、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
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城乡居民免费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政府主导。
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强化政府在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卫生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三)均衡适度。
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县级财政可承受能力,突出“强基层、建机制、保基本”的原则,统筹兼顾城乡发展,兼顾供给和需求等各方利益,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使财政财力及人民群众承受能力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优先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吉林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吉林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吉市政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吉林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5日吉林市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43号),进一步推进落实我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以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
力争到2025年,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医疗服务结构更加合理优化,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吉林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构建高质量发展体系。
1.打造高水平公立医院。
建设1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1个旗舰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为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中西医结合旗舰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现状、补偿机制及对策
2、加强人员培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审计、政策法规等方面,以提升管理人员的实际操作能 力和政策理解水平。
3、建立评价体系
政府应建立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评价体系,对其财务管理、服务质量、 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入和机构改进的重要依据, 以促进社区机构的另一重要资金来源。然而,目前社会捐赠的 覆盖面较小,捐赠金额和捐赠项目也不稳定,无法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实际 需求。
对策
1、完善法规政策
政府应制定完善的法规政策,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 要求和操作流程。同时,应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落 实。
3、管理效果
从实际效果来看,收支两条线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 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了经济活动。但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管理效果并未达 到最佳状态。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仍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等问题。
补偿机制
1、财政补偿
我国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了财政补偿机制,旨在为其提供必要的财 政支持。然而,实际操作中,财政补偿往往不能及时到位,或者补偿金额不足, 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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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1、管理方式
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政府 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规范了管理流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 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机构存在对政策理解不准确、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 致财务管理不规范。
2、管理人员
收支两条线管理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来具体实施。然而,目前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的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素质不高、专业技能不足的问题。这导致了在具体管理 中出现了一些错误和遗漏,影响了管理的效果。
公立医院“收支两条线”可行否
公立医院“收支两条线”可行否当前我国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淡化是当前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其财务管理体制、财政补偿机制不健全则是公益性淡化经济上的重要根源。
针对由于公立医院趋利而导致的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当前社会有一种强烈的呼声,即公立医院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甚至进入财政“统收统支”,断绝其逐利动机,以此来推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转变,促使其回归公益性。
在不久前发布的《2007年卫生工作纪要》和《2007年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中,卫生部再次强调要在本年度继续推行“收支两条线”。
部分试点地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收支两条线是否真的适用于所有地区、或是医治社区卫生服务问题的灵丹妙药?“收支两条线”的历史变迁早在2000年,为了控制药费的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出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于当年7月1日起执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医院药品收入扣除购进成本后的结余全部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
返还的资金主要用于医院的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
只是这次并不包括农村卫生院、民办非营利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而且返还的金额是与医院的收入和业务量挂钩的。
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暂行办法》并未在公立医院中得以实际推行,一些大中型公立医疗机构依然执行着过去的管理模式,收支两条线似乎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景。
2005年,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
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纷纷尝试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进行充分论证后,2005年底,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试点,最先将北京、上海、杭州、成都、武汉、长春6大城市纳入其中。
2006年7月,在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城市社区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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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2011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
对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治疗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和服务任务。
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推进基本药物采购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补偿机制、管理机制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起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补偿、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方式,逐步健全稳定、规范、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体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主要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对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通过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方式予以安排。
从2011年7月1日起,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县(市、区)财政,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安排,机构发展、人员培训、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离退休费等专项经费按国家补偿政策予以补助。
各级政府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有直接责任,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不断提高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水平。
省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对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建设予以支持,加大对困难地区补助力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不断完善以奖代补管理办法,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
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规定。
二、管理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核定收支、集中收付、专户核算、绩效考核、属地管理”的原则。
—核定收支。
根据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配置和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新的职能定位,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明确经费补偿渠道,实行收支预算管理。
—集中收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等收入全额上缴市县财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市县财政核定安排,按时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专户核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收入汇缴户”和“基本支出户”,对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财政部门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进行管理。
—绩效考核。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与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相结合,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属地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根据机构所属管理级次,由市、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管理。
三、工作职责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审核批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审核批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门审定;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收支核算管理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编制机构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预算执行工作;开展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收入核算管理(一)收入项目构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项目包括: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二)各项收入核定。
1. 经常性收入核定。
(1)医疗服务收入核定。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统一确定为每人次10元,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可在基金中直接支付8元,其余费用由就诊人员个人负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服务仍按现行项目和标准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医疗服务收入计划,按照各机构前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合理核定。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核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2011年各级政府要按不低于服务人口人均25元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元,省级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元(延边州享受西部补助政策)。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不再纳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可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支出、耗材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 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排;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 其他收入核定。
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三)收入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含药品收入)、其他收入等,采取集中汇缴的方式进行归集。
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底通过其“收入汇缴户”,缴入市县财政部门“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汇缴户”月末余额为零。
各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经费补助由财政预算列支到“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
五、支出核算管理(一)支出项目构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项目包括: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取暖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公用经费、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等。
(二)各项支出核定。
1. 经常性支出核定。
人员经费及社会保障缴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
人员编制定额,按省统一核定编制的编内实有人员核定;支出标准定额,与当地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取暖费和水电费等公用经费,按标准支出定额方式核定。
取暖费的核定,面积标准按省规划的各机构建筑面积并考虑实际情况核定,支出标准参考前三年取暖费平均支出水平和物价因素综合核定;水电费,按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三年人均水电费支出标准(按各地卫生部门相关年度财务决算进行测算)和各机构人员编制定额核定。
维修费,根据机构的实际需求情况,按计划予以核定安排。
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等综合核定。
其中,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成本(不含人力成本)原则按其收入的40%核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成本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机构的其他运行业务经费按前三年平均支出标准核定(按各地卫生部门相关年度财务决算进行测算)。
2. 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
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3. 其他支出核定。
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三)支出管理。
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经常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序时拨付;对财政专项补助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投资计划和工作进展等,按照核定的用款计划支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年度预算和收支管理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将资金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支出户”,由各机构按规定使用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