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吉政办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0日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工作实效,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注重政策解读回应,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助力经济发展、深化改革、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结合推动经济发展进行公开(一)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
着力推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政策公开,及时公布支持农业现代化、城市建设、民营经济、“双创”、重点领域改革、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对公开的重大政策,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网站开设专栏、出版汇编等方式进行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
(省政府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负责落实)(二)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对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要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公开,同时,加大项目稽查、执法检查等监督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省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省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吉政办发[2001]71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林省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71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职能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意见》(吉政发〔200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多领域智力支持的咨询系统,是省委、省政府广泛利用多学科知识,充分发挥智囊作用,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现代先进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智力支撑体系的性质是非官方的,不具有行政职能;其人员构成是专家型的,主要由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较深造诣、较高学术成就和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智力支撑体系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着眼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智力服务。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突出创新、讲求实效。
决策咨询务求信息充分齐备、调研方法得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咨询成本。
咨询论证意见应体现综合性、预见性、探索性、精确性原则,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
支撑体系各机构、机构内部应加强联系沟通,相互协调配合,注重优势发挥,形成咨询合力。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各智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进行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参谋意见;对省内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策建议;适应工作要求,积极谏言献策,充分发挥“智囊”作用;加强同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的沟通联谊,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咨询水平;收集、分析、整理信息,超前研究,主动参谋,为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智力咨询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聘任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聘任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吉政办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聘任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2号)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政府第二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已经届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规定需进行换届。
经过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组织考察研究,省政府决定聘任王家骐等89名同志为省政府第三届决策咨询委员,聘任姚建宗等11名同志为省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
希望新一届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任务,围绕全省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围绕政府决策的实际需要,认真履行职责,以饱满的热情、高度负责的精神、创新进取的意识,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充分发挥省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为提高省政府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吉林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贡献更大的力量!附件:1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2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3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名单4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5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王军男吉林省林科院副院长、研究员王之虹男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教授(博导)王冠军男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院长、教授支大林男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冯江男东北师范大学校长助理、教授(博导)刘维国男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孙玉斌男通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究员鲁建春男吉林石化公司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潘福林男长春大学校长、教授附件:2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于化东男长春理工大学校长、教授(博导)于吉红女吉林大学化学院、合成与制备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导)王利祥男中科院长春分院院长、研究员(博导)王家骐男中科院长春光机与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院士、研究员(博导)王献红男中科院长春应化所室主任、研究员(博导)韩立强男长春工程学院院长、教授董方言男省中医药科学院副院长,主任药师、研究员长春金鹰智谷科技集团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工程德龙男公司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汽管欣男院长、主任,教授(博导)车动态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穆钢男东北电力大学校长、教授(博导)戴昕男吉林建工学院副院长、教授附件:3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于晓光男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附件:4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于志晶男吉林省职业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景斌男东北师大法学系系主任、教授石东风男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卢文喜男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刘亚君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导)闫越男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孙学致男吉林大学法学院法硕中心副主任、副教授李洁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吴海光男吉林省行政法制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张旭女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郑二为男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贾国发男东北师大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黄文艺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彭贵才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龙男省委党校教育长、副教授赫然女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魏芙蓉女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附件:5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名单(12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吉政办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6日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为推动“数字吉林”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科学数据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分散自建、数据共享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全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省政府统筹、各部门与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制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三)统筹推进吉林省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推进落实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推进落实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吉政办明电〔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推进落实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2016年,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吉政办函〔2016〕1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吉政发〔2016〕35号),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为确保各项改革重点目标任务提前或如期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重点改革目标任务的推进落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发展软环境的重要要求,纳入议事日程,不等不靠,以勇于担当、有所作为的精神,采取有力举措,攻坚克难,集中力量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提前完成或于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
各地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责任,主动作为,突出创新突破,抓好本地区改革的统筹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中省直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承担承办的具体目标任务,逐项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推动所承担承办目标任务取得实质性成果成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吉政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全省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机制,促进全省电子政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施绩效评估的政府网站包括;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二条绩效评估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每年年末发布评估报告。
第三条绩效评估以《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为基础,每年根据网站发展情况及工作重点制定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部门网站指标体系内容各有侧重。
年度评估指标体系由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5月1日前下发。
第四条绩效评估方式:(一)网上调查。
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解社会公众对政府网站的满意程度。
调查内容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确定并负责信息汇总。
(二)日常监测。
利用政府网站监督、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各政府网站的信息维护、日常运行、网上服务质量等进行动态监测,信息采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11.06【实施日期】2007.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韩长赋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对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被新的法规所代替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
(详见附件1)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
(详见附件2)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1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附件2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吉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吉林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吉林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吉林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处理若干规定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吉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吉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建设监察办法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吉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吉林省暂(寄)住人员户口管理规定吉林省赃物罚没物纠纷财物估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吉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2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2.原省物价局的相关职责。
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国家投资的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6•【字号】吉政办发[2003]6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7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要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原则,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二章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省直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若干工作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若干工作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5•【字号】吉政办发[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若干工作准则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若干工作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若干工作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科学指导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增强市州、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特制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若干工作准则。
一、总体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下放权限要切实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03〕12号)的要求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凡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
(二)有利于发展原则。
着眼于增强市州、县(市)经济发展的活力、动力和能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凡是市州、县(市)政府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权限,省政府部门能下放的下放,能委托的委托,能授权的授权。
(三)合理分权原则。
省政府部门主要承担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力要重心下移。
县(市)政府能审批的,市不再审批;市州政府能审批的,省里不再审批。
(四)权力、利益与责任一致性原则。
凡属下放权限,其责任一同下放。
与下放权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权同时下放。
(五)与外省基本协调原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各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各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吉政发〔2004〕47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各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通知吉政发〔2004〕47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各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换届已完成。
现将调整后的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各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名单予以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咨询委员会(31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务职称经济组召集人:郎毅怀、孙立城(14人)郎毅怀男56经济学、社会学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孙立城男62系统工程吉林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冬林男47经济学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杜少先男63经济学、政治学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郝中华男50宏观经济、财政学长春税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俊江男47国际投资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晓男41东亚经济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贺军男47区域经济原解放军军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蔡莉女44技术经济吉林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屹山男55经济分析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树宽男41经济管理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力臻女50国际金融东北师范大学社会科研处副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支大林男49经济学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继生男49城市环境东北师范大学中国东北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组召集人:邴正、姜会林(11人)邴正男47社会学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姜会林男59光学长春理工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务职称任露泉男60拖拉机吉林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施建勋男60化工设备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宣明男48精密机械中国科学院长春光机与物理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逄增玉男47现代文学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云鹏男50教育学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辉男49政治学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胜今男50经济学吉林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振华男49经济与行政管理长春税务学院工商管理系主任、教授董春波男40汽车一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环境组召集人:盛连喜、白效明(6人)盛连喜男52生态学东北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白效明男61生态学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研究员邓伟男47环境地理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董德明男47环境科学吉林大学校长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宪成男59林学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廉毅男59气象省气象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科学技术与工程咨询委员会(29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务职称科学技术组召集人:曲逸绪、汪尔康、李玉(15人)曲逸绪男58机械省科协副主席、高级工程师汪尔康男71分析化学中国科学院长春应化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院士李玉男60菌物学吉林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祥男40高分子化学中国科学院长春应化所所长、研究员王献红男38高分子化学中国科学院长春应化所研究员刘大有男62计算机软件吉林大学计算机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明远男41兽医学吉林大学和平分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宋玉泉男71金属塑性加工吉林大学超塑性与塑性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院士李玉林男54医学吉林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世忠男52中西医结合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院长、教授邹广田男66凝聚态物理吉林大学超硬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院士岳德荣男49植物保护省农业科学院院长、研究员郭齐祥男49医学、法学省医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主任医师黄百渠男55生物技术东北师范大学遗传及细胞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滕福星男62区域经济学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工程技术组召集人: 夏咸柱、靖继鹏、张德江(14人)夏咸柱男65预防兽医学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军事兽医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务职称靖继鹏男62信息经济技术经济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德江男50电气自动化长春工业大学校长、教授于中兴男56药学吉林省肿瘤医院院长、主任药师尹军男50环境工程吉林建工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左斌男51电气省电工技术学会理事长、高级工程师南征男62中医药研究与临床长春中医学院中医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赵兰坡男49农业资源利用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部主任、教授郭孔辉男69车辆工程吉林大学汽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高其品男52药学省药品检验所所长、研究员蒋大鹏男41发光物理中国科学院长春光机与物理所研究员管欣男43车辆工程吉林大学汽车动态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臧广信男64农学省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会长、研究员穆钢男47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东北电力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省政府法律顾问团(10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务职称首席法律顾问:张文显、高静(10人)张文显男53法理学吉林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静男65律师二级律师卢桂馨女60律师一级律师赵守华男57律师吉林赵守华律师所主任、省律师协会会长、一级律师徐沛荣女51律师吉林兢诚律师所主任、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一级律师高俊杰男39律师吉林阳光博舟律师所主任、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二级律师冯彦君男38经济法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继方男56律师吉林卓识律师所主任、一级律师董志强男49律师吉林志强律师所主任、一级律师张生久男51律师省律师协会秘书长、一级律师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会(17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务职称召集人: 韩国霖(17人)韩国霖男66农村经济政策与法规原省委农办副主任闫越男38行政学、行政法学省行政学院副院长郑贵廷男59政治经济学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新福男61法社会学、法理学、宪法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贵才男44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桂兰女61经济法学、经济管理省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李建华男37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旭女42刑法学、犯罪学、国际刑法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东风男45卫生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崔卓兰女43行政法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景斌男4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贾国发男47政治学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于晓光男48宪法行政法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邢宜哲女39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李德志男51行政管理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赫然女42行政法学、民商法学长春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赵连速男56行政法学吉林省法学会副会长、教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吉政厅字[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厅字[2004]23号)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实施办法》已经厅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省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实施办法为了确保省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政务信息,根据《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布内容和信息提供分工省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须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一)省政府领导工作信息1.省政府领导工作分工信息,由秘书处提供。
2.省政府领导外事、调研及其他重要活动信息,由相关综合处提供。
需要送审的,由相关综合处报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3.国家重要媒体安排的省政府领导专访信息的转载,其文稿和图片由相关综合处提供。
(二)省政府公报信息发布《吉林政报》电子版,由政报编辑部提供并维护。
(三)省情信息以《吉林省情》新版宣传册内容为准,由调研室提供;年度更新的有关统计内容,以统计数据为准,由综合一处提供。
(四)会议信息1.省政府全体会议:发布会议消息和省长讲话,一般采用《吉林日报》新闻稿,由综合一处提供。
特殊情况,如需要重点报道的,由综合一处提供文稿,报分管副主任审定,图片由网站中心采集。
2.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发布会议消息,原则上采用《吉林日报》新闻稿,网站中心选配图片;对需要深入报道的内容,由相关处室(或商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图文信息。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性会议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性会议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吉政办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性会议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全省性会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2007年3月27日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全省性会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全省性会议的管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改进政风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内容省政府召开全省性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根据国家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议精神;(二)按照省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工作;(三)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共同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局工作开展。
二、会议形式省政府召开的会议有两种形式:(一)省政府召开的会议。
涉及政府工作和列入重点工作内容的,省政府直接组织召开会议,冠名为吉林省XXX会议。
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办公厅负责拟定会议方案、发布通知、准备会议材料,会场安排组织,整理和保存会议资料等。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主要是省政府部门承办的涉及全省工作的系统会议,冠名为全省XXX会议。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发布会议通知和协调会议相关工作,省政府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会议方案、会议准备、会场安排组织、整理和保存会议资料等。
以上两种会议没有当面对接和需要讨论内容的,原则上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直接开到县(市、区),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三、会议审批省政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
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列出计划,报省政府秘书长并省长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吉政办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规〔202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30日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母基金和子基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 的管理原则,基金管理机构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布局,紧扣补链、固链、延链、强链,按照市场逻辑专业运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紧密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布局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医药康养(人参产业)、现代农业、文化和旅游、新业态等领域,注重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知识(人力)资本合作,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7•【字号】吉政办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26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六月七日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吉林省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下管一级。
省政府负责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级政府及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政务公开的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主要考核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程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吉政办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吉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政务公开协调和应急管理工作。
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务接待职责。
(二)不再承担原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省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和省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有关文稿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负责审核、印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文,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办理工作。
(三)研究市(州)、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编发政务信息,为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五)督促检查市(州)、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9月20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景俊海2019年10月18日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决策机关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力戒形式主义,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正确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和本决策机关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下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二)研究起草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三)办理决策事项的建议、启动、讨论、调整等相关具体工作;(四)研究拟订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草案需要报送的材料清单;(五)研究起草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措施,经决策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六)研究拟订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制度,负责专家库组建、运行管理;(七)决策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
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7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6
【实施日期】2009.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
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70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和规范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和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组成。
决策咨询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具体协调和落实。
(一)省政府办公厅的职责。
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对决策咨询机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负责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调整等工作。
负责安排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出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统一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和重点课题研究,重点课题纳入省级课题范畴进行管理。
负责组织对外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责。
承办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方案,供省政府决策参考。
对全省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承担省政府工作有关涉法问题的法律咨询业务,为省政府重大涉外投资、经济纠纷、热点、疑点问题的处理等提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服务。
对省政府重大制度、重要规章、重大决策和地方性法规等立法项目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
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
负责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联络。
负责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初选、推荐及工作情况考核。
负责与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络和沟通。
完成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决策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凡是涉及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省政府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均应先交由省政府有关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具有重大决策性议题,会前要由省政府有关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咨询论证。
(二)由省政府印发的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事前要由省政府有关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由省政府批转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涉及全省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须由省政府有关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咨询论证后,再报送批转、转发。
(四)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决策咨询工作和部门提请办理的决策咨询工作。
三、决策咨询工作的程序
(一)省政府办公厅总体负责向各决策咨询机构下达省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任务。
办理决策咨询论证任务的工作流程依次为:立项受理(省政府交办或部门、单位申报)---下达任务---组织论证---协调催办---报告意见---反馈情况---归档备案。
(二)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决策咨询论证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以《决策咨询论证任务通知单》的形式,向有关决策咨询机构下达决策咨询论证任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部门、各单位需提交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政策、计划、规划、措施、方案等,须以《决策咨询论证申请书》的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决策咨询论证事项,并提供详细资料,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后,向有关决策咨询机构下达决策咨询论证任务。
(四)在安排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对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省政府重大决策而未经有关决策咨询机构论证的议题,不能安排列入会议讨论程序,须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再行安排。
(五)在审核省政府印发、省政府批转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文件时,对涉及全省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而不具备决策咨询机构《决策咨询论证意见报告》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再予核发。
(六)鉴于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设在省政府法制办)的工作性质,其属于本部门工作议定的立法咨询论证业务,可视情况自行安排,属于省政府重大立法项目的,须将决策咨询论证的办理结果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七)各决策咨询机构完成决策咨询论证任务后,要及时将《决策咨询论证意见报
告》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厅调查研究室负责将省政府领导对《决策咨询论证意见报告》的批示情况转给相关决策咨询机构。
四、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
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经所在单位推荐,相关决策咨询机构管理部门初审,省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长签发聘任证书。
(一)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
选聘的原则是全面贯彻党的人才标准,整体考虑专家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突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的研究分析能力。
主要聘请具有国内先进学术水平和国际发展战略视野,同时又熟识省情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的高层次决策咨询专家。
(二)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每届任期5年。
任期届满,重新进行调整续聘。
(三)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
(四)各决策咨询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初选和推荐工作,负责与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进行沟通、考察,对所聘专家进行资格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