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
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职责明晰、奖惩分明、务实管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强化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吉林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或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和承担领导责任的制度。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的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负全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二)坚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对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和统筹协调。
(四)对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大问题,及时督导督办。
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主动应对、妥善处置。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部署,结合职能及分工落实职责任务。
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照党政负责同志承担相应责任。
(一)组织、领导、推动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及本行业、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三)主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防控公共安全风险,及时排查和研究解决本行业本系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各类隐患和问题。
(四)加大指导推动力度,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基层基础建设和基层平安建设。
(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上级部门报告重特大案(事)件情况,并牵头或会同有关地方、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