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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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的意见
2010年02月24日 16时04分 44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金融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0]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当前,我省正处在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更好地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升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保持货币信贷稳定增长
(一)进一步发挥信贷资金的主渠道作用,力争2010年全省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贷款增幅力争不低于总行系统平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幅力争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幅力争不低于上年水平。
(二)继续落实省政府与相关银行总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加快协议框架内的贷款投放。支持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根据信贷有效需求积极争取总行信贷规模。在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信贷业务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三)着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信贷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开发节能技术、环保技术、低碳能源技术,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支持面向低碳经济的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在我省开展碳金融相关试点,增强信贷对低碳产业发展的支持。对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和有市场有效益的地方特色产业给予信贷倾斜。
(四)强化金融对城市化的支持。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贷投放。建立健全金融有效支持城市化的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城市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和筹资方案研究,创新城市化建设融资产品和服务。借鉴其他省市的有益经验,整合城市的有效资源,提高融资能力和可持续运作能力,促进形成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五)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工作流程和差别管理政策,落实中小企业信贷尽职免责机制。加快适合
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适当放宽银行机构中小企业的呆账贷款核销条件。
(六)继续抓好民生金融服务。以发展居民消费信贷为重点,大力抓好农户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鼓励发展小额信贷业务,进一步扩大对民生领域的信贷投入。
(七)继续做好合格域外银行机构的引进工作。吸引有实力、有潜力、有活力的域外银行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全力做好兴业银行、华夏银行长春分行设立工作,加快筹建步伐,尽早发挥金融服务功能。谋划引进汇丰银行、东亚银行。研究筹划在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商业银行。
二、进一步改进 “三农”金融服务
(八)引导信贷资金支持 “五个一百工程”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带动农产品转化增值和农民增收。支持各类银行机构完善 “三农”服务体系,强化城乡联动,建立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业务发展模式。鼓励银行机构加强县域营业网点建设,增加信贷投放,原则上各银行机构县域新增存款60%以上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九)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服务能力。推动符合条件的县级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区域性农村商业银行。扩大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支持农村信用社有效处置不良贷款。
(十)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切实抓好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工作,各地政府要在营业场所建设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争取今年新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家以上。继续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争取所有县 (市)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畜牧业贷款中心和畜牧业专业担保机构发展。
(十一)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农村经济特点和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金融产品。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发展农村信用贷款。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林权抵押、农业机械抵押和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试点。
三、加快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十二)推进上市公司重组和再融资。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整合行业资源,提升技术等级,扩大市场规模。加大ST类公司重组力度,努力将壳资源留在省内。鼓励上市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增发、配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再融资。规范引导相关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十三)努力
开创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新局面。推动省内大型骨干企业完善上市条件,尽快实现上市融资。实施 “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选择100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上市培育责任制,开展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努力争取有3-5户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实施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程”,全省选择300户特色鲜明、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实行金融机构对口帮扶,一企一策,服务3年。各市 (州)政府要在税收、土地、工商变更等方面对拟上市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十四)加快企业债券融资步伐。突出抓好优质企业筛选和向国家申请两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探索发展资产支持证券。研究特色资源资产证券化的有效途径。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十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支持省内有条件院校设立中外合作的国际基金管理学院,培养高级基金人才。成立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打造股权基金发展服务平台。发挥政府指导协调和资金的导向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基金设立,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推动长吉图开发、农业产业化、文化产业、中国-东北亚投资合作等基金。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向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今年重点支持人参产业和优势低碳产业加快发展。
(十六)力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为依托,加快区域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引导、鼓励和支持现有产权交易市场整合,形成全省联网的交易体系,促进产权流动。
四、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
(十七)稳步推进保险业发展。支持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保险企业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促进保险机构经营模式和业务创新。
(十八)大力开展涉农保险。推动保险企业开展涉农保险业务。发展壮大专业性农业保险机构。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保险品种。创新农业小额保险产品,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十九)稳步发展住房和汽车消费保证保险。探索建立保险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及汽车经销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保险运行机制,扩大保险覆盖面,促进房地产和汽车产业的发展。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帮助化解出口收汇等风险,支持我省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二十)积极争取保险资金参与我省经济建设。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
等方式投资我省符合条件的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和龙头企业。
五、着力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二十一)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做强做大。推进吉林银行增资扩股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加快跨区域发展和上市经营战略的实施,努力进入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最前列。支持东北证券公司加快发展,全面参与地方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努力进入全国前十强。推进省信托公司改制重组,积极推进信托业务创新。支持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和都邦财产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加快发展。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
(二十二)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统一管理。明确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对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考核评价。探索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
(二十三)着力推进融资便利化。完善吉林金融网功能,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企业提供融资信息和配套服务。利用移动通信、网络传播等现代技术,搭建信息交流、业务申请、电子交易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为社会各界提供便捷安全的金融配套服务。清理融资过程中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效解决抵押登记手续繁杂、效率不高等问题。
(二十四)探索发展金融招商。建立招商引资和融资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信息,组织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和全程参与重大招商活动。发挥金融机构特别是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网络、渠道和人才优势,运用金融机构的客户资源开展对口招商。支持金融机构跟踪招商对象和招商项目,提供一揽子融资服务。
六、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二十五)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健全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种方式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融资担保企业增强实力,引导市 (州)担保机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力争每个县 (市)至少设立1家融资担保机构,引导特色专业担保机构发展。按照国家要求,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状况摸底工作,规范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整顿高风险机构。
(二十六)强化和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和服务。利用财政注资、整合存量资产等多种方式,提高各级融资平台的信用等级,增强融资能力。完善政府融资平台资产状况监测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
(二十七)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律师、公证、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
七、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各市 (州)、县 (市)政府金融工作机构建设。完善职能,明确职责,健全工作体系。建立政府金融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金融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
(二十九)健全融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搞好项目储备,主动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大项目的评估论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及时提供企业资金需求,搭建多种形式的银企合作平台,搞好银企信贷供求对接,努力提高贷款申报成功率和资金到位率。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促进企业努力提高信用等级,为扩大融资创造条件。
(三十)继续完善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实体经济和金融部门的相关信息沟通,实现经济金融信息在政府工作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互通共享。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完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三十一)发挥金融规划的指导作用。做好 “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融资规划、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规划和资本市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十二)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主动发现培育优质客户的能力。实施金融人才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交流、引进工作力度,加强金融职业培训,在岗培养合格的金融专业人才。
八、继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三十三)继续加大政府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适度增加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扩大支持奖励范围,鼓励金融对外合作交流,加强金融专题研究、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和金融合作交流,改善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服务。
(三十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银监、保监、证监、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商务、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为成员,及时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十五)继续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强化政府信用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政府公信力。依法规范政府自身信用行为,严格履行各种承诺,因违约给企事业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补偿或赔偿。
(三十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金融业发展所取得的突出成就,适时举办全省第二届 “金融宣传周”,增强社会各界对金融的支
持和信任,展现金融机构和金融人物风采,推介金融产品。
(三十七)依法惩治各种金融犯罪。坚决查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加大金融胜诉案件执行力度。依法规范涉及金融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简化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支持和保护金融企业合法经营。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