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新(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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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____个,分别是:
1、姓名: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姓名: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
第六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股东名称)__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个月内缴足。
2、(股东名称)__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按照股东约定;
(八)按前款第____种方式分取红利;注:保留三十九条,该款不必重复;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十一)提案权。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股权,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执行: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选择性条款)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第____种方法处理: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2、按照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_____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
(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