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
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使用与开发的管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提高计算机软件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使用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目标是推动计算机软件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计算机软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和影响力。
第四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原则是合法合规、保护知识产权、依法监管、公平竞争。
第五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
第二章计算机软件使用管理第六条计算机软件使用应当按照所属企事业单位规定进行,严禁私自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软件资产清单,对所有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软件购买和使用记录,确保计算机软件的合法使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软件使用授权制度,确保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授权和合理使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软件使用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能力。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措施,包括定期备份、加密存储等。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计算机软件开发管理第十三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应当进行规范的项目管理,确保软件质量和项目进度。
第十六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应当保护开发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十七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应当对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测试、优化和升级,提供维护和升级服务。
第十八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有害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活动。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规范我校计算机软件的采购和建账行为,体现计算机软件的真实价值,提高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学校科研和教学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金额在8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属于本办法管控范围。
第二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以“统一领导、归口分级”为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实行校、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成立仪器设备论证专家小组负责购置(研制)计算机软件的审核论证、招标购置等工作。
第二章采购第四条购置金额800—10000元(含1万元)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按要求填写“计算机软件购置(研制)申请表”,经购置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购置金额1—10万元(含10万元)的计算机软件,需填写“申购计算机软件可行论证报告”,由购置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并确定购置方式,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六条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由学校仪器设备论证专家小组组织论证并确定购置方式,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为维护学校利益,购置1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购置单位共同与商家签订合同。
第八条各院系、各单位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应确定责任人,对该计算机软件的作用和效益负责。
第九条各院系、各单位所有计算机软件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货合同付款、报销。
第十条各院系、各单位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以及人员培训,软件升级承诺等完备售后服务。
第三章验收第十一条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软件的验收,由购置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以及学校聘请的专家组成小组实施验收。
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采购、使用和维护管理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计算机在现代社会中的广泛应用,使得计算机软硬件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从计算机软硬件采购流程、软硬件使用规范、软硬件维护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报废处置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计算机软硬件采购流程1.制定采购计划2.预算审批程序3.合理选择供应商4.签订合同和协议5.采购设备验收程序二、计算机软硬件使用规范1.确立用户权限管理制度2.制定计算机使用规则3.加强软件版权保护4.网络使用规范5.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三、软硬件维护管理1.定期更新软件和驱动程序2.清理硬件设备并进行维护3.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4.确保软硬件设备的安全性5.建立软硬件故障排除机制四、网络安全管理1.严格控制网络访问权限2.建立网络安全防护系统3.加密网络传输数据4.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漏洞扫描5.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五、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报废处置1.制定设备报废流程2.彻底清除设备中的敏感数据3.充分利用或安全销毁设备4.做好设备库存管理5.定期进行设备清查和更新总结: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办法是保障计算机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和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计算机软硬件的采购、使用、维护管理以及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可以保证计算机设备的稳定运行,并有效提升组织的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
同时,对于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报废处置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流程,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处理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合理的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办法,可以为组织提供一个高效、安全和稳定的计算环境。
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模版
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算机软件的管理,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加强信息安全,提高软件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软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提高软件的使用效率,保护软件的权益。
第四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包括软件购置、安装与部署、使用与维护、备份与恢复、升级与更新等环节。
第五条计算机软件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对于在计算机软件管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应加强其工作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和流程,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八条计算机软件管理应当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相结合,保持与时俱进,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禁止非法复制、盗用软件。
第十条计算机软件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确保软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软件购置第十一条软件购置应当遵循正规途径和合法渠道,采购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软件购买人员应了解软件的具体需求,确保购买的软件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并具备合法的使用许可。
第十三条软件购买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软件的功能要求、服务支持、使用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软件购置人员应保存好软件购买凭证和购买合同等重要文件,以备查验和维权之用。
第三章软件安装与部署第十五条软件安装与部署应符合软件厂商的要求,并经过授权和合法许可。
第十六条软件安装与部署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安装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软件安装后应进行相关设置和调试,确保软件能够正常运行和发挥预期功能。
第十八条软件安装应记录相关信息,包括软件版本号、安装时间、安装人员等内容,以便日后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软件使用与维护第十九条软件的使用应符合软件许可协议,严禁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行为。
第二十条软件使用人员应按照软件使用手册或相关指导进行操作,防止错误操作和误操作。
国家关于计算机软件管理法
国家关于计算机软件管理法计算机软件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计算机软件的生产、发布、使用、经营以及相关服务等方面而制定的法律。
以下是国家关于计算机软件管理法的相关参考内容:一、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和分类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数据和文档等的集合体,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中间件等。
其中,系统软件是指用于管理和控制计算机硬件以及其他软件的基本软件;应用软件是指用于解决特定问题和用户使用的软件;中间件是指连接与支持软件和硬件之间进行通讯和数据交换的软件。
二、计算机软件的生产和发布1. 计算机软件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质量标准,确保软件的功能、安全、稳定和兼容性等方面的要求。
2. 计算机软件生产单位应当将其生产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依法取得软件著作权。
3. 计算机软件生产单位应当提供软件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和相关技术文档等,确保用户了解软件的功能、安装和使用等方面的信息。
4. 计算机软件发布单位应当保证被发布的软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和经营1. 计算机软件用户应当购买合法的软件许可,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
2. 计算机软件用户应当遵守软件许可协议的使用条件和约束,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软件。
3. 计算机软件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销售未经许可或盗版的软件。
4. 计算机软件经营者应当在销售软件时提供真实的软件来源和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软件的合法性和权益履行。
5. 计算机软件经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四、计算机软件相关服务1. 计算机软件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2. 计算机软件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用户的信息和数据不受侵害。
3. 计算机软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用户合理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1. 未获得软件著作权的生产和发布单位可以被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
公司计算机软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计算机软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计算机软件使用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中使用、购置和日常管理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将不定期公布在公司内取得合法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制定计算机软件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计算机软件购置、安装、保管、使用、升级、版权保护、废弃等工作,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公务活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均应具有合法授权。
第五条各单位应设立计算机软件管理台帐,对每套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名称和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情况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各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二)在购买计算机时,要求或者默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扩大使用范围;(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八)在单位计算机上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和未经合法授权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九)在重大信息系统中使用未经测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认可的计算机软件。
第八条各单位或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其计算机上安装非正版计算机软件的,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计算机软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计算机软件的管理,确保软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本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工作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软件获取与安装管理2.1 软件获取2.1.1 软件需按照正规渠道进行获取,禁止使用盗版和非授权软件。
2.1.2 软件获取需要提供明确的用途和购置理由,并经过审批程序。
2.2 软件安装2.2.1 软件安装应由授权人员进行,禁止未经授权的软件安装。
2.2.2 软件安装前需进行病毒检测,确保软件没有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2.2.3 软件安装后需进行配置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软件许可管理3.1 软件许可购买3.1.1 软件许可购买由公司指定的负责人进行,购买前需充分调研市场,并提供购买的理由和方案。
3.1.2 购买的软件许可需合法、授权、适用于本单位的需要。
3.2 软件许可管理3.2.1 负责人应建立软件许可管理制度,对软件许可情况进行记录和维护。
3.2.2 每次软件许可购买需及时更新软件许可清单,确保软件许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2.3 软件许可管理需与软件安装管理相结合,确保软件安装与许可一致。
第四章:软件使用与维护管理4.1 软件使用权限管理4.1.1 软件使用权限应根据职务、岗位和需要进行分配,确保合理使用。
4.1.2 无使用权限的人员禁止私自使用软件,存在需要的情况需提出申请并经相应审批程序。
4.2 软件使用规范4.2.1 软件使用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使用软件。
4.2.2 软件使用需按照软件的功能和用途进行,不得超越软件许可范围的使用。
4.3 软件维护管理4.3.1 负责人需建立软件维护制度,定期检查软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4.3.2 对于发现的软件漏洞和安全隐患,需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升级。
第五章:软件备份与恢复管理5.1 软件备份5.1.1 软件备份应定期进行,确保软件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
附件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桌面终端和服务器正版软件使用行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障信息安全,维护本行良好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为保证本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所使用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正版化是指本行终端用户购买并使用已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正版软件(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或遵守GPL、LGPL等开源协议软件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本行办公网络的正式员工与外包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本行软件正版化管理的领导机构为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
其职责是推进全行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与指导。
第六条本行软件正版化的主管部门为信息科技部。
其职责是对全行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组织开展对全行软件正版化情况的自查、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负责全行软件正版化的统一采购。
第七条本行软件正版化责任部门为本行各部门。
其职责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软件正版化责任制,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章管理细则第八条本行所有正式员工和外包员工应签署软件正版化承诺书(附件一),确保在我行使用软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本行各部门应积极落实软件正版化,拒绝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
第十条本行各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的软件管理,并由各部门的信息安全员对接软件正版化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科技部在取得软件(包括预装软件、经下载取得的免费软件及共享软件等)时,需向供应商索取适当的软件特许权证书和随附物品,并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特许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由信息科技部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十三条本行办公电脑统一由信息科技部运行中心桌面运维同事进行初始化,后续员工可自行安装日常正版软件,但不得擅自在所有权为本行或接入我行网络的计算机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
学校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学校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学校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和管理,保护软件版权,提高计算机教学和管理人员的软件使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软件管理第一节软件购买与安装1.学校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必须经过正规途径购买,禁止使用盗版和未授权的软件。
2.购买计算机软件应当实行统一采购原则,确保软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安装计算机软件应当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软件安装正确且可用。
第二节软件注册与授权1.学校购买的软件应当按照供应商的要求进行注册和授权。
2.个人购买的软件需要提供购买凭证并经过学校审核后方可安装和使用。
第三节软件备份与恢复1.学校计算机软件必须进行定期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文件,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2.若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软件损坏或数据丢失,可以通过使用备份文件进行恢复。
第三章软件使用与操作第一节软件许可协议1.使用学校购买的软件必须遵守供应商规定的许可协议,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软件。
2.个人购买的软件使用时需自行遵守相关许可协议。
第二节软件使用权限与管理1.学校对不同用户设定不同的软件使用权限,确保合理利用软件资源。
2.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软件使用情况,发现违规使用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节软件更新与升级1.学校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定期更新和升级,以保持软件的功能完善和安全性。
2.升级软件前应当进行充分测试,确保软件的稳定运行。
第四节软件维护与修复1.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软件维护和修复机制,及时处理软件故障和漏洞。
2.用户发现软件故障和漏洞应及时向技术人员反馈,以便进行修复。
第四章违规行为与处罚第一节盗版与未授权软件使用1.学校严禁使用盗版和未授权软件,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个人购买的软件必须提供购买凭证进行审核,如发现使用盗版软件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二节软件滥用与超范围使用1.用户不得超出软件许可范围使用软件,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2.管理人员应当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超范围使用行为及时制止。
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
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
是指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这些规定通常由国家、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制定,旨在确保软件合法使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
1. 软件购买与授权规定:规定购买软件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合理选型、购买渠道、合同签订等,并要求所有软件必须经过合法授权,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2. 软件安装和配置规定:规定软件安装和配置的要求,包括合法授权、符合软件系统要求、用户权限控制等,防止未经授权的安装和配置。
3. 软件使用和许可规定:规定软件使用的限制和条件,包括授权范围、使用期限、复制和分发限制等,明确用户在合法范围内使用软件的权利和义务。
4. 软件更新和维护规定:规定软件的更新和维护程序,包括及时安装软件更新补丁、修复软件漏洞、维护软件性能等,以提高软件安全性和稳定性。
5. 软件监管和检查规定:规定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的要求,包括定期软件清查、证明文件备案、合规性审核等,确保软件使用符合规定,并防止盗版软件使用。
6. 软件备份和恢复规定:规定软件备份和恢复的要求,包括定期备份软件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安全、备份数据恢复测试等,以防止软件丢失和数据损坏。
7.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规定:规定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措施和合作要求,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合作开发软件保密等,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技术泄漏。
8. 软件违规处理和处罚规定:规定对软件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止使用软件权利等,以惩戒软件违规行为。
这些规定和政策对于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计算机软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第三章软件产品的生产第四章软件产品销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五)有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近年来,计算机软件在我国的发展日益迅猛,其在经济、教育、科研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计算机软件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发展,我国制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定义和范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包括程序代码、结构和组织、界面、图标等。
这一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游戏软件等各类软件。
它们的创作和使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修改和翻译等行为都属于侵权。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和保护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和促进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和保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创作完成后,作者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登记的主要目的是证明著作权的归属和确权,便于日后的维权和证据保全。
其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依靠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专用权,包括复制、传播、出租、展示、表演、播放等行为。
对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民事责任。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转让在管理办法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转让也是重点内容。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创作人有权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表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软件是在职务关系下开发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单位或雇主。
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以合同的形式转让给他人。
转让的范围、方式和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人在获得著作权后,可以享有与之相应的权利。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维权和执法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维权和执法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正版软件管理办法1.目的为落实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计算机软件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正版软件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适用的业务范围:集团公司正版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登记、购买、使用等业务。
2.2适用的部门范围:集团公司各总部(部、室、中心)、集团公司工会。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编制依据)4.管理原则4.1坚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政令的原则;4.2坚持规章系统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统一的原则;4.3遵循防范风险、降低成本、信息安全、统筹管理的原则。
5.术语和定义5.1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5.1.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5∙12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5.2软件产品分类主要分为应用类软件、系统类软件、支撑类软件、其他类软件等4种类别。
5.2.1应用类软件主要是指解决特定业务的软件,包括通用应用软件和行业应用软件。
例如以项目方式建设的业务、管理软件或单独购买/免费获取的工具软件。
5.2.2系统类软件主要是指能够对硬件资源进行调度和管理、为应用软件提供运行支撑的软件。
例如操作系统软件、杀毒软件、固件、系统控件、驱动程序等。
5.2.3支撑类软件主要是指支撑软件开发、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和网络连接或组成相关的支撑类软件。
例如开发支撑软件、中间件、虚拟化软件、大数据处理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等。
5.2.4其他类软件主要是指不属于以上类别软件的其他软件,例如嵌入式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和转让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概述《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和转让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和转让的单位和个人。
二、主要内容《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是计算机软件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
该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在内的著作权。
同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软件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
2、软件登记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该管理办法要求计算机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软件的源代码、说明书、用户手册等相关文档。
经过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公开登记信息。
3、软件使用与转让该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和转让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商品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同时,该管理办法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合理使用,但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4、法律责任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结语《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使用和转让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3篇)
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购买、使用和维护,保证计算机软件安全和可靠性,提高计算机软件利用率,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计算机软件开发、购买、使用和维护中的行为。
第三条计算机软件指为完成特定任务而编写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和文档的总称。
第四条计算机软件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保证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计算机软件管理应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信息管理、保证信息安全为目标。
第六条计算机软件管理应建立规范的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规范操作和责任落实。
第七条计算机软件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章软件开发管理第八条软件开发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开发计划、项目规划和时间节点。
第九条软件开发应根据技术要求编写开发方案,并明确开发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软件开发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确保代码质量和开发效果。
第十一条软件开发过程中应做好文档记录和版本控制,确保代码的可维护性和持续更新。
第十二条软件开发应进行严格的测试和评估,确保软件功能完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软件开发人员应掌握和遵守专业道德规范,保证开发过程的诚信和质量。
第十四条软件开发人员应不得盗用他人软件代码和知识产权,严禁个人私存和外泄源代码和源文件。
第三章软件购买管理第十五条软件需求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明确,确保购买的软件能够满足业务需求。
第十六条软件购买应经过严格的招标、评审和采购程序,确保购买的软件合法、安全、经济。
第十七条软件购买应根据需求进行明确的功能要求和技术规格,确保购买的软件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软件购买应依法签订购买合同,明确软件使用权和维护支持条款。
第十九条软件购买应建立软件资产管理体系,做好软件登记、盘点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软件使用管理第二十条软件使用应依法购买或合理授权,并在合法授权范围内使用。
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管理类计算机软件购置、开发、上线、使用、保管、报废、报失各环节的工作内容、要求和工作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GB/33.1软件3.23.33.43.5指信息系统进入正常的稳定运行并提供给用户实际使用。
3.6应用系统的下线指系统从此退役或报废,不再提供任何应用服务。
4职责4.1技术总监4.1.1负责业务系统上线及下线运行的批准。
4.1.2负责购置软件的审定。
4.2 信息中心4.2.1 信息中心为公司管理类软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负责购置(研制)软件的审核论证、招标购置工作;参与研究、落实软件设计及开发优化方案。
4.2.1.1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类信息系统应用的相应管理规章、制度等,并负责贯彻实施。
4.2.1.2负责公司级管理类应用软件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工作。
4.2.1.3负责组织对业务部门提出的软件需求进行技术论证。
4.2.1.4负责管理类软件外委开发的项目管理。
4.2.1.5 负责系统软件的保管并建立软件资产台帐(见附录C)。
4.2.1.6协助应用系统使用部门开展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
4.3 软件使用部门职责4.3.1负责本部门的工具软件和随机软件的保管,并建立软件资产台账,保证软件稳妥、完整。
4.3.2负责提出部门的应用需求,协助信息中心做好应用系统的开发工作。
4.3.3负责提出部门所需软件的购置申请((见附录B)。
4.455.15.1.15.1.25.1.35.1.4 物资采购部负责召集并会同使用部门、信息中心、计划与发展部、综合管理部档案室或由a)b)c)d)e)如5.1.5软件5.25.2.15.2.2体系。
5.2.3 公司级应用系统项目的执行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3 应用系统的上线5.3.1 系统上线的必备条件5.3.1.1 系统建设开发单位按照系统需求说明书、系统目标任务书或合同中的规定已完成系统的开发和实施,系统已相对运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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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管理类计算机软件购置、开发、上线、使用、保管、报废、报失各环节的工作内容、要求和工作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567-88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 9385-88 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GB 9386-88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编制规范GB 8566-88 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GB/T8566-1995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期过程Q/XAJ 20324-2008 固定资产管理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软件指为使用和管理计算机而编制的各种程序及有关文档的集合。
3.2系统软件指用于计算机自身的管理、维护、控制和运行,以及对应用软件的解释和执行。
3.3应用软件指本单位信息系统中借助管理信息内网和计算机系统实现特定业务功能的软件。
3.4软件开发指软件的研制、编制、改编和移植。
研制是指自行建立数学模型,方法有所创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编制是指利用已有的数学模型和方法,针对具体问题开发程序;改编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扩大或改进其功能,或对若干软件进行综合;移植是把程序从一种机型或语言翻译到另一种机型或语言,程序功能无实质性改变。
3.5应用系统的上线指信息系统进入正常的稳定运行并提供给用户实际使用。
3.6应用系统的下线指系统从此退役或报废,不再提供任何应用服务。
4 职责4.1 技术总监4.1.1 负责业务系统上线及下线运行的批准。
4.1.2 负责购置软件的审定。
4.2 信息中心4.2.1 信息中心为公司管理类软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负责购置(研制)软件的审核论证、招标购置工作;参与研究、落实软件设计及开发优化方案。
4.2.1.1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类信息系统应用的相应管理规章、制度等,并负责贯彻实施。
4.2.1.2负责公司级管理类应用软件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工作。
4.2.1.3负责组织对业务部门提出的软件需求进行技术论证。
4.2.1.4负责管理类软件外委开发的项目管理。
4.2.1.5 负责系统软件的保管并建立软件资产台帐(见附录C)。
4.2.1.6协助应用系统使用部门开展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
4.3 软件使用部门职责4.3.1负责本部门的工具软件和随机软件的保管,并建立软件资产台账,保证软件稳妥、完整。
4.3.2负责提出部门的应用需求,协助信息中心做好应用系统的开发工作。
4.3.3负责提出部门所需软件的购置申请((见附录B)。
4.4 物资采购部职责负责申购软件的合同签订、货款支付、违约处理、供应协调及到货验收等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 软件购置5.1.1 系统软件和公司级应用软件由信息中心负责编制购置申请,物资采购部负责购置。
5.1.2 部门级应用软件,由使用部门填写《软件购置申请表》,经使用部门、信息中心、计划与发展部、财务部审核后,报技术总监审定,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物资采购部负责购置。
5.1.3 部门申购的软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以及人员培训,软件升级承诺等完备售后服务。
5.1.4 物资采购部负责召集并会同使用部门、信息中心、计划与发展部、综合管理部档案室或由公司聘请专家组成小组进行到货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a) 外观检查,包装完整,外观无损坏;b) 核对合同清单,检查、清点所有光盘等软件载体、附件的数量,检查是否损坏丢失、受潮或与合同清单不符之处;c) 清点所有资料软件介质,质保书、说明书及资料等;d) 功能测试及供货公司商对使用人员培训服务的记录等;e) 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证明。
只有通过验收方可办理入库报帐手续。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属供方公司商的责任问题,由验收小组负责通知物资采购部,由物资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交涉。
5.1.5 各部门购置的软件应填写《软件登记卡》一式两份,并按卡片要求逐栏认真填写清楚。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信息中心备案,信息中心应在收到的登记卡上盖“软件已登记”专用章。
软件登记卡一份由信息中心存档,一份由使用部门软件保管员保管。
5.2 应用系统的开发5.2.1 应用系统的开发方式分为自行开发、协作开发、委托开发三类。
5.2.2 应用系统软件在开发前应正式立项。
对于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软件开发项目,可申请科技项目立项,成立由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项目小组,并建立软件质量保证体系。
5.2.3 公司级应用系统项目的执行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3 应用系统的上线5.3.1 系统上线的必备条件5.3.1.1 系统建设开发单位按照系统需求说明书、系统目标任务书或合同中的规定已完成系统的开发和实施,系统已相对运行稳定。
5.3.1.2系统建设开发部门对系统已进行严格的自测试,测试包括系统的功能实现、安全性、性能、可用性、兼容性、集成性等方面,并形成测试报告。
测试结果必须证明系统具备上线的条件,并获得系统建设开发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信息中心的认可。
5.3.1.3系统已完成各方面各个层次重点用户的培训工作,包括系统的最终用户和运行维护部门的有关人员,系统文档资料齐全。
5.3.2 系统具备上线条件后,系统建设开发单位、信息中心应检查系统的安装环境,确保安装所需的服务器、网络环境、电源等保障条件具备时,方可办理上线申请。
5.3.3 上线申请由系统建设开发单位填写《业务系统上线申请单》,报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信息中心审查同意后,并经技术总监批准方可安装。
5.3.4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系统建设开发部门应申请系统上线测试。
上线测试方案以系统需求说明书和合同为依据,上线测试结果由信息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一致确认。
上线测试通过后,系统即具备进入试运行条件。
5.3.5系统进入试运行后,按照正常运行系统对待,并严格执行关于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数据的备份,保证系统及用户数据的安全。
5.3.6系统正式上线后,系统建设开发单位与系统运行维护部门进行系统的全面移交。
系统建设开发单位负责系统的程序代码级维护工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系统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
5.3.7系统正式上线后,应同时向档案室移交全面的系统资料。
5.4 软件使用5.4.1 操作系统及其他系统软件、通用应用软件的选用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4.2 专用应用软件,如办公自动化系统、对口业务部门下发软件等应使用上级统一推广的版本。
5.4.3 严禁擅自使用外单位的软件或向外单位转借本单位软件。
任何部门或个人在工作任务内开发的软件,所有权属本公司。
5.4.4 对全公司统一使用的管理类应用系统等软件,各部门只有使用权,不能进行修改。
使用中发现问题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汇报或修改。
5.4.5 需要对应用系统进行修改、调整、更新、升级等维护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管理规定,履行一定流程和审批制度,对于操作执行工作票制度。
5.4.6 应用软件的安装、升级,使用单位填写《应用软件安装申请单》,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安装。
5.4.7 软件使用人员应经过适当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规定。
5.4.8 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非正版软件。
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尽量提高软件的共享程度,提高软件的利用率。
5.5 应用系统下线5.5.1应用系统下线由业务主管部门向信息中心提出下线申请,经其它相关部门审核,技术总监审批后由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5.5.2信息中心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数据进行备份及迁移工作。
备份数据保存时间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5.5.3 下线工作完成后,信息中心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系统下线报告并抄送其它相关部门。
5.6 软件保管5.6.1 网络版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包括磁盘、光盘等介质)由信息中心专人进行管理。
软件管理员负责建立相应的软件管理台帐,软件分类登记、标注要详细准确,存放符合相关规定。
因工作需要需借用软件时,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5.6.2 对于有授权许可用户数限制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原则上不予借用。
确因工作需要,应参照5.4.6 条款办理手续后,由信息中心专职人员负责安装。
5.6.3 系统软件的系统维护与备份每年至少一次,备份一式两份,一份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室,一份由信息中心专人保管。
备份介质应存放在温湿度适宜的磁介质柜中。
5.6.4 应用软件应根据运行频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备份工作,备份软件也应存放于具有专人管理的磁介质柜中。
5.6.5 随机软件在设备开箱验收时,项目负责部门应会同信息中心软件管理专职一同进行登记,完毕后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室保管。
5.6.6 信息中心软件管理专职负责软件的定期清理查验。
发现介质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负责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5.6.7 各部门应设定兼职软件保管员,负责本部门的工具软件和随机软件的保管,保证软件稳妥、完整。
部门工作人员需要使用时应向软件保管员借用,并进行登记,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信息中心对部门的软件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5.7 软件报废、报失当软件损坏、丢失、过时或者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报失时,由部门软件保管员填写软件报废(报失)单上报信息中心,经信息中心审核后由财务部负责办理消帐手续。
6 报告与记录6.1 软件申购工作流程。
6.2 软件购置申请表。
6.3 软件登记卡。
6.4 业务系统上线申请单。
6.5 应用软件维护单。
6.6 软件报废(报失)单。
7 检查与考核7.1由部门负责人依据本标准进行检查。
7.2根据《***公司员工年度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软件申购工作流程软件申购工作流程,如图A.1所示。
使用部门表B.1 公司软件购置申请表申请部门:本表一式五份,申请部门、信息中心、计划与发展部、财务部、物资采购部各存一份。
附录 C(规范性附录)软件登记卡软件登记卡,如表C.1所示。
表C.1 软件登记卡附录 D(规范性附录)应用软件安装申请单应用软件安装申请单,如表D.1所示。
表D.1 应用软件安装申请单附录 E(规范性附录)业务系统上线申请单业务系统上线申请单,如表E.1所示。
表E.1 业务系统上线申请单附录 F(规范性附录)软件报废(报失)单软件报废(报失)单,如表F.1所示。
表F.1 报废(报失)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