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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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南京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职责与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
设秘书长一人,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组建,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委员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十一至十三人的单数,由两院院士代表、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代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带头人代表及青年教师代表组成。
关于高校科研工作的量化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工作管理,完善科研工作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科研水平的提高,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考核对象为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人员,以及学校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
第三条署名“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成果方可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二章科研工作量核定标准第四条科研工作量核定标准一、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科研工作量的基础分值(见表1)。
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按学校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时间采用按月分段累计的办法。
表1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研工作量的基础分值说明:(1)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职科研工作的人员,科研工作量标准年分值为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基础分值的500%;(2)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科研工作量标准年分值为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基础分值的100%;(3)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党政(含教辅和辅导员)管理工作的人员,科研工作量标准年分值为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基础分值的50%。
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科研工作量以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发布的校内工作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要求为准,其科研工作量量化计分办法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标准及计分办法第五条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及分类一、著作类:指由国内外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专著、编著(含个人作品集)、教材、译著、科普等著作。
1. A类著作:国家党政机关、部委审定的国家级规划著作。
2. B类著作:专著、科普。
3. C类著作:编著、教材、译著。
二、论文类(或作品类):指在国内外正式期刊(含电子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作品);被政府有关部门、学会、协会入选(采用、收藏、展览)的论文(作品)或专业文摘刊物;全国学术性报刊上发表的学术性文章;被政府有关部门批示或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作品。
1. A类论文类(或作品类)(权威期刊)指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版)目录中,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985工程”高校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南京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办法
(二)以殴打、体罚等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三)用信函、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不听劝阻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学校各类选举活动的;
南京大学
南字发[2009]180号
南京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规范对教职工的行政纪律处分,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六)在教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奖励、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和工资调整等工作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的;
(七)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分别确定其处分,合并执行。处分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九条 教职工二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江苏新型科研机构建设现状分析与发展建议
江苏新型科研机构建设现状分析与发展建议陈良华;何帅【摘要】近年来,江苏建立了一批新型科研机构,其灵活新颖的体制机制在推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加速成果转化和促进科技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对江苏新型科研机构的发展现状深入剖析,挖掘其建设模式、成功经验以及当前运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最后在此基础上为促进江苏新型科研机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建议.【期刊名称】《江苏科技信息》【年(卷),期】2018(035)011【总页数】4页(P1-4)【关键词】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模式;成功经验;发展建议【作者】陈良华;何帅【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5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322.20 引言近年来,一大批体制新颖、机制灵活的新型科研机构应运而生,在推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加速成果转化和促进科技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苏科教优势突出,非常重视新型科研机构的建设,经初步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全省共建有新型科研机构318家,从业人员37 827人,资产规模达到137.71亿元,当年获科研课题1 570项,课题经费24.18亿元,发表论文3 985篇,申请专利5 002件,其规模和科研成果均居全国前列;建立了以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苏州纳米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为代表的新型科研机构,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江苏模式”[1],其市场化机制探索领先全国,是服务支撑区域创新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然而江苏大部分新型科研机构的建立时间较短,实力薄弱,存在体制机制创新不够和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等问题。
本文针对当前江苏新型科研机构的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其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 江苏新型科研机构发展现状1.1 建设模式从新型科研机构的实施主体来看,江苏不拘泥于单一形式,百花齐放,开创形成了产业技术研究院、国有新制、民办官助、上市资本化、引入外资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
南京大学基本建设处文件
南京大学基本建设处文件南京大学基本建设处首问负责制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建设处(以下简称“基建处”)服务效能,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基建处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联系相关科室、承办人的服务制度。
第二条首位接待或受理人为初次接待、接听或解答服务对象来访、来电反映问题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遵循积极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受理后应立即进入办理程序,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立办立结;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服务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五条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或为服务对象联系相应科室、承办人。
第六条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服务对象了解承办部门进行转接。
第七条属于业务不明确或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由上级领导协调处理。
第八条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负责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投诉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投诉或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条首问责任人答复来访来电提出的问题时,应耐心听取陈述,既要准确掌握国家和学校的管理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政策不允许或条件不具备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说明理由并解释清楚,不能简单拒绝。
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耐心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基本建设处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严格规范投资控制相关环节,确保建设工程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学院及有关研究机构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管理体系,完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考核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量考核是对校内二级单位的考核。
“校内二级单位”是指专业学院(含有教学任务的直属业务单位)和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以下统称“学院”)。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以各学院科研工作定额为基准。
各学院科研工作定额根据教师科研工作定额测算。
本办法所指的“教师”,包括校内二级单位的专任教师(含专职科研编制人员)和工程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科研工作定额第四条科研工作定额(一)教师科研工作定额教师科研工作定额(A1)是指教师当年应该完成的科研工作量,A1=Z·K。
其中:Z为标准定额,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受聘岗位级别确定(见表1);K为定额调整系数,根据教师工作性质和学科差异设定(见表2)。
表1:科研工作标准定额Ka 取J/288与0.3的最小值,其中J为当年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
(二)学院科研工作定额根据人事处提供的该学院当年在编在岗教师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含挂靠学院的研究机构人员,但不包括相关学科在机关部门任职的教师和退休返聘人员)名单,分别计算教师科研工作定额,其总和为该学院科研工作定额(T1),T1= ∑A1。
第三章科研工作量计分第五条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包括:(一)科研项目1.当年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2.当年实际到账的横向项目及其他外来科研经费项目。
(二)科研成果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大型工具书及古籍整理成果,调研报告)、高校教材等;3.评审鉴定类科研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4.技术转让和科技开发成果等。
加大研发创新投入 提升平台创新能力
【编者按】研发能力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体现,研发平台担负着支撑引领创新的重要作用。
针对研发创新投入不足、创新平台不多不强等问题,通过建设创新平台、加快资源集聚、推进管理规范等措施,实现了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双提升。
一、改革举措1. 创新企业研发机构管理模式。
按照“有科技人员、有研发经费、有科研设备、有固定场所、有科技活动”的要求,引导和支持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形成人才聚集、数量众多、功能完善、布局优化的企业研发创新体系。
改变传统管理模式,在全省率先制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按照“市区联动、分级负责,先批后立、过程指导,绩效评价、择优支持,三年一轮、滚动培育”的原则,分阶段抓好备案审核、申报认定、复审奖励工作,引导支持企业研发机构上水平。
全面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创新标准化建设,优先在国家级和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开展试点,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的规范化与高效化。
目前,全市企业研发机构达1621家,其中省级以上674家。
支持企业设立域外研发机构。
借鉴张江等先进地区离岸创新模—23 —式,鼓励和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在国(境)外和以北京、上海、深圳为代表的科技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研发机构,积极融入全球研发创新网络,突破重大原创性技术,推进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去”,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开展并购重组,推动企业由“跟跑者”向“并行者”、“领跑者”转变。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有50多家企业累计设计了68家海外研发机构,其中过半是以并购的方式设立。
2. 与高校院所共建产业公共创新平台。
结合新十大产业链建设,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切实把发展提升一批高水平平台载体作为突破重点,使之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力量、引领新兴产业培育的新支撑、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常州先后与中科院、南大、北化工等重点高校院所加强战略合作,重点以常州科教城为依托,引进建设了40家产业公共创新与服务平台。
自2006年始,常州以“1+N”模式与中科院建立良好合作,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中国科学院常州先进制造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建有8个研究所、16个分中心。
2024版南京大学校企产学研合作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南京大学校企产学研合作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作宗旨1.1 合作目标1.2 合作原则第二条:合作主体2.1 甲方权益2.2 乙方权益2.3 丙方权益第三条:合作内容3.1 产学研项目研发3.2 人才培养与交流3.3 技术成果转化3.4 共同建立研发平台第四条:合作期限4.1 合作起始日期4.2 合作结束日期4.3 合作续约条件第五条:合作资金5.1 资金来源5.2 资金使用范围5.3 资金监管第六条: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6.1 知识产权归属6.2 知识产权使用6.3 知识产权保护第七条:合作成果分享与分配7.1 成果分享原则7.2 成果分配比例7.3 成果执行与监督第八条:保密义务8.1 保密信息范围8.2 保密期限8.3 保密违约责任第九条:合作协调与沟通9.1 合作协调机制9.2 定期沟通会议9.3 协调争议解决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责任承担10.3 违约纠纷解决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程序11.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仲裁机构12.3 法律适用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合作期间特殊事项13.2 合作期满后的延续事项13.3 其他相关事项第十四条:附件14.1 合作项目清单14.2 技术成果清单14.3 合作资金使用计划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作宗旨1.1 合作目标为充分发挥甲方在产学研领域的优势,结合乙方在产业界的实践经验和丙方在学术界的科研能力,共同开展产学研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甲方、乙方、丙方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互利共赢。
1.2 合作原则(1)平等互利:各方在合作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分享合作成果,实现互利共赢。
(2)优势互补:甲方提供项目需求和资金支持,乙方提供产业实践经验,丙方提供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支持,实现优势互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苏教社政[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苏教社政〔2009〕22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经专家评审,我厅审定,东南大学道德哲学与中国道德发展研究所等13家机构被确立为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见附件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发展研究中心等16家机构被确立为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培育点,现予以公布(见附件2)。
请各重点研究基地按照《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参考专家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基地建设方案,积极整合各方面研究力量,创新科研组织形式,切实发挥示范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名单2.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培育点名单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1: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名单东南大学道德哲学与中国道德发展研究所徐州师范大学语言研究所南京大学当代外国文学与文化研究中心南京大学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社会学研究中心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中国制造业发展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历史研究中心河海大学江苏省水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南京财经大学粮食安全与战略研究中心江苏大学能源发展与环境保护战略研究中心南京林业大学江苏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南京审计学院现代审计发展研究中心附件2: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培育点名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矿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江南大学产品创意与文化研究中心苏州科技学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淮阴师范学院周恩来精神与青少年教育研究中心南京艺术学院南京艺术学院文化艺术研究中心南京邮电大学产业信息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医学人文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南通大学楚辞研究中心苏州大学中国昆曲与戏曲研究中心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江苏省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中心苏州大学红十字运动与慈善文化研究中心扬州大学文化社会学研究中心淮海工学院江苏省海洋经济研究中心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南京体育学院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作者:————————————————————————————————日期: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13-11-13 发布者:TTC关于印发《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试行稿)》(南字发[1998]95号)自1998年发布以来,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变化和学校的现实状况。
学校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大学科技成果使用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南字发[1989]164号)和《南京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南字发[1990]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附件二:关于执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保证书南京大学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附件一:南京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南京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商标和名称专用权。
包括中英文校名、校标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植物新品种。
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六)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下列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一)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
南京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为加强我校博士后工作,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经费筹集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学校、国家和地方共同筹集,主要用于博士后的薪酬、福利和奖励等费用的支出。
博士后的科研经费由科研项目设立机构提供,主要用于科研支出。
二、统招统分博士后薪酬1.统招统分博士后实行年薪制。
年薪标准根据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学校的出资比例确定:理工医科按1:1出资,社会学科按1:2出资,人文学科按1:3出资。
2.为了鼓励博士后和导师合作从事高质量的科学研究,学校设立校级博士后岗位,在培养经费上给予从优资助。
对于校级博士后岗位,博士后合作导师与学校出资比例为:理工医科按1:3出资,社会学科按1:4出资,人文学科按1:5出资。
所有学科高层次引进人才首次招收博士后时一次性给予1个校级博士后岗位名额。
合作导师每有1位博士后获得优秀博士后称号,将一次性获得1个校级博士后岗位名额。
对于部分特殊学科流动站(中国语言文学、戏剧与影视学、中国史、考古学、世界史、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言文学、数学)所在院系,给予2个校级博士后岗位在站名额,由各院系统一按“出站一个进站一个”的原则进行循环使用。
校级博士后退站时,核减所在院系校级博士后岗位相应名额。
对于人文社科领域重大招标项目的首席科学家一次性给予1个校级博士后岗位名额。
3.最低薪酬标准:理工医科不得低于8万元/年,社会学科和人文学科不得低于6万元/年。
学校最高出资额度为8万元/年。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在博士后正式报到时,一次性将两年经费转拨至学校博士后工作财务专用账号。
4.薪酬标准可应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求进站一年后调整一次。
5.博士后不能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而退站的,将根据博士后进站协议向学校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其在站期间所有薪酬和福利总收入的30%。
三、在职博士后薪酬在职博士后工资由所在工作单位发放。
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
南京大学南字发[2010]172号关于印发《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为加强我校各学科的研究力量,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现将学校制定的《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专职科研岗位聘任办法印发通知附件: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促进学校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加强我校各学科的研究力量,学校特设立专职科研系列岗位。
二、岗位设置第二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设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助理等五类岗位。
第三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根据校内相对稳定研究工作需要设置,聘任对象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基础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的申请、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四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由有关单位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计划报学校人力资源处,经学校审定后设立。
首席研究员和研究员可设立非全时岗位,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助理岗位为全时岗位。
第五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目标、工作职责、任职要求和权利义务。
原则上专职科研系列岗位应有校内联系教授。
第六条专职科研系列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岗位实行短期聘任制,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三年,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
研究助理岗位采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
所有岗位均可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第七条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人员在聘期内可应聘学校其他各类岗位。
三、基本要求第八条首席研究员一般应每年在校实际工作两个月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副教授及以上人员;2、国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同层次及以上人员;3、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首席专家。
第九条研究员、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助理教授;2、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3、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4、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
南京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南京大学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化统筹规划,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保障信息化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所有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使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项目。
主要包括:1.使用校园网IP地址或南京大学域名的各类各级网站;2.多用户使用或使用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信息系统;3.与一卡通有关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4.提供学校公共服务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类别不在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之列:1.购买图书、数据库、实验数据等电子资源;2.小规模软硬件升级和扩容;3.完全利用社会互联网资源开发建设且不以南京大学为责任单位的项目;4.以个人名义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学校信息化建设以需求引导、统筹规划、安全可控、协调发展为原则,注重功能实用和开放共享,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和实际运行予以监督。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信息化项目立项程序如下:(一)项目申请各单位按照信息化项目申报要求,填写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提交至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申请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
(二)项目论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对项目申请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三)项目立项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六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信息化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启动项目立项后,所涉及设备及软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招标,项目建设合同中应包含项目验收的相关条款。
(二)项目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组织人力资源和技术团队执行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交变更备案。
关于印发《南京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字发[2003]127号关于印发《南京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南京大学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规定(试行)》(南字发[1990]186号)自1990年颁布以来,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国家法律的变化和学校的现实状况。
学校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南京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依原规定制定的《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横向科研四技服务管理实施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南京大学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科技产业工作技术合同管理规定印发通知校对:杨思军录入:郑军南京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技术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师生员工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下称“四技服务” )而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 ,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四条本校师生员工不得签订以下列内容为标的的技术合同:(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成果和情报信息;(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和信息;(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获取的技术。
第五条本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下列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一)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二)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的;(三)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它条件所完成的;(四)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南京大学“985工程”
南京大学“985工程”汉语言文学与民族认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稿)一、总则(一)为加强我校“985工程”汉语言文学与民族认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南京大学“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南京大学“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二)我校“985工程”汉语言文学与民族认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研究力量包括南京大学4个国家重点学科: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代文学,汉语言文字学,英语语言文学;2个省级重点学科:社会学,戏剧戏曲学和4个博士点学科:文艺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中国古典文献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创新基地的科研组织方式是打破原有系、科体制的局限,研究课题的设计不再受原有的学科划分的限制,而是从研究对象的具体内容出发,重新组合队伍,在机制上促进学科整合,在研究方法、研究视野等方面实现真正的跨学科探索。
(三)创新基地的主要学术方向为:对汉语言文学与民族认同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总结世界各国尤其是中国的历史及现实中所包含的学理资源,为当今如何增强汉语言文学对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的促进作用提出决策咨询和理论基础。
上述学术方向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汉语言文学与民族认同的理论研究;2、传统汉语言文学与中华民族认同的形式;3、危机中的现代汉语言文学与民族认同;4、全球化语境下当代汉语言文学如何促进民族认同之实际对策研究。
(四)创新基地的建设目标为: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进一步整合、拓展、发掘、提高相关学科的科研水平,建构知识创新机制。
从民族认同的角度提出汉语言文学研究的理论框架和研究设计,接近国内外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并建设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的学科内涵,为中国现代化进程和社会文明建设提供学理及实际决策的咨询。
二、管理体制(五)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的,与中国语言文学系、社会工程学院社会学系、外语学院英语系、法语系相互依托的研究机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
我国本科生科研情况综述
我国本科生科研情况综述管华;何晓琴;梁鹤【摘要】本科生科研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而高校培养机制的成熟和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培养效果,从科研能力的内涵和界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培养平台、“导师制”设立、管理机制和成果交流与转化等方面考察或许可窥探全貌.对上述方面进行综述,以期能够概述我国高校总体在培养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期刊名称】《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4(032)003【总页数】5页(P88-92)【关键词】国内;本科生科研;综述【作者】管华;何晓琴;梁鹤【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472.51 科研能力的内涵和界定一般意义上的科研能力可归纳为:科研能力是人们在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时,运用科学方法探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领[1]。
对大学生的科研能力,美国本科生科研理事会(简称 CUR)作了如下定义:本科生科研是指由本科生进行的探究或调查活动,通过这种活动,可以对学科的发展做出原创性的、理智的或创造性的贡献[2]。
国内也有诸种定义,综合起来可概括为:科研能力主要表现为两种意识和六种子能力:问题意识和创新意识;自学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动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归纳总结能力和表述能力;其中问题意识是科研能力培养的开始,创新意识则是核心。
科研能力并不仅是科研工作者必须具备的能力,同时也是新世纪之际人人都需要有意识培养的能力之一。
这源于科研的内涵:以问题意识为导向,以创新意识贯穿问题解决过程的始末,以各项能力的运用为问题解决途径的探索手段。
本科生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基础,科研能力的培养是教育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然而相关调查显示,本科生对科研能力的认知仅为18.7%。
2 历史进程我国本科生科研始于竞赛,经历了由大学进行实验到国家牵头的发展过程。
南京大学校企产学研合作协议(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南京大学校企产学研合作协议(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作宗旨1.1 合作目标1.2 合作原则第二条合作主体2.1 南京大学2.2 企业第三条合作内容3.1 科研合作3.2 人才培养3.3 成果转化3.4 产学研交流第四条合作期限4.1 起始时间4.2 终止时间第五条合作方式5.1 共同设立研究项目5.2 企业资助5.3 南京大学提供科研资源5.4 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第六条保密义务6.1 保密信息范围6.2 保密期限6.3 保密措施第七条知识产权7.1 成果归属7.2 成果使用权7.3 成果转让第八条合作成果分享8.1 成果分享原则8.2 成果分享比例8.3 成果分享方式第九条费用与资助9.1 合作费用9.2 资助方式9.3 费用管理第十条协调与监督10.1 成立合作协调小组10.2 定期召开协调会议10.3 解决问题机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11.2 违约责任承担11.3 违约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2.1 合同变更条件12.2 合同解除条件12.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3.1 争议解决方式13.2 仲裁机构13.3 法律适用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修改程序14.3 合同终止条件14.4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作宗旨1.1 合作目标为充分发挥南京大学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方面的优势,与企业共同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双方共同发展。
1.2 合作原则(1)优势互补、共同发展;(2)资源共享、互利共赢;(3)诚信守法、合作共赢;(4)注重实效、持续发展。
第二条合作主体2.1 南京大学(1)提供科研场所、实验设备等基础设施支持;(2)提供优秀的科研团队和人才支持;(3)负责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南京大学的mpa论文写作规定
南京大学的mpa论文写作规定南京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一、MPA论文工作程序1、确定选题方向凡我校MPA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课程并取得学分,经MPA教育中心批准,即可确定选题方向。
MPA学位论文选题应符合MPA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学位论文选题要在研究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公共管理的实际,根据自身的工作积累和研究特长进行选择。
2、确定导师(组)根据MPA教育的特点,MPA学员学位论文指导采用双导师制,即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学员论文写作。
学员选题方向确定后,MPA教育中心根据学员选题的专业方向和导师的专业特长,确定每位学员的指导教师(组)。
3、做开题报告导师(组)确定后,学员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初步拟定学位论文的中心内容、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及研究进度计划,认真填写开题报告,经导师组签署意见后,两月内交到MPA教育中心办公室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4、学位论文写作MPA学位论文从开题到答辩至少要有6个月以上的论文写作时间,论文的文字应不少于二万字。
论文撰写要符合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的基本规范。
MPA学位论文的撰写应按照大纲——初稿——定稿的程序进行,其中各个环节都可根据实际情况反复进行。
这期间学生应主动与指导教师加强联系,指导教师主动关心学生,严格审查各个环节,确认是否可以转入下一环节或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指导教师必须对论文的质量进行把关,并对MPA学生是否独立完成论文进行监督,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抄袭成文者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在指导教师详细审阅论文修改稿并同意定稿后,MPA学生方可将其论文交付印刷。
5、学位论文评阅论文定稿后,由学生本人将论文正本送教育中心办公室审核并由教育中心建议专业学位分委会是否批准送审。
专业学位分委会通过后由教育中心办公室聘请两名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公共管理领域的专家)。
论文的送审和评阅必须由专人负责,严禁学生本人或导师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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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其它机构以外的省部委及以上级别机构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科研机构更名、扩建的审批手续按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的手续办理。
第九条 申请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双方应协商并提交共建方案(含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共建期限、各方权益与义务、纠纷仲裁等),方案应以法律文书形式签署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一方的具体申请事宜由相关院系负责办理。
南京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长期稳定地在若干领域进行重大的科学研究,学校有计划、有选择、有重点地建立一批科研机构。
南 京 大 学
二〇〇四年五月九日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评估为A级的科研机构在校内预研基金的立项、国际学术交流、国家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未参加考核和评估的科研机构以及评估位C级的科研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整改、重组或撤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编者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南京大学科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南字发[1990]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南京大学。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南字发[2003]128号)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原则上由挂靠院系(跨学科的科研机构依托于关系最紧密的院系)管理,人员编制、实验与办公用房、经费由挂靠院系统筹解决。第七条中规定的、由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也实行挂靠院系管理,人员编制、实验和办公用房根据科研机构批文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南京大学正式批准成立,设立在相关院系的研究所、跨学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不含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其它机构。
第四条 学校鼓励建立跨学科、跨校、跨部门的科研机构,以适应科学事业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七条 规模较大的机构应建立5-7人的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核研究方向,论证发展规划和科研选题,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以及受所长(主任)委托,讨论本机构建设中的重大学术和技术问题。
第四章 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社会科学处每两年分别组织对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科研机构的挂靠院系或单位每年应向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科研机构年度进展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科研机构所在院系或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等级为A、B、C三级,并由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社会科学处将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十条 机构成立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新成立机构自批文下达之日起,可以根据需要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机构印章事宜。印章由挂靠院系进名或扩建科研机构的申请,如无新的申请理由,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章 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项目洽谈。科研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由院系填写《南京大学科研机构筹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可自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的主页下载),送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对该机构的成立的必要性和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并经同意后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编制委员会讨论审定。
第五条 科研机构既是科学研究的基地,又是人才培养的基地。科研机构应努力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跟踪当代科技发展的前沿,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培养高质量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社会展做贡献。
第六条 科研机构分研究所、研究中心两类。原则上单一研究方向的基础科学研究机构应建立研究所,校级基地可成立研究中心,跨学科、跨校、跨部门的综合性应用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应建立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一般由挂靠院系聘任,报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备案。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60周岁以下,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于开拓精神、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学术带头人担任,聘期四年,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所长(主任)的职责是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聘任副主任(副所长);筹措研究经费;负责向院系和学校科技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汇报工作等。
第二章 机构的审批
第七条 拟建机构应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有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的带头人和专业知识、年龄等方面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具备承担国家 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实力,在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研究经费等方面有相关条件支撑。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或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研究领域,可根据情况,优先成立科研机构。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应根据其的特点与规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制度创新作为机构建设的重点,使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要把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等制度与科研机构自主、开放、竞争的办所方针相结合。通过实施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新型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