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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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长期稳定地在若干领域进行重大的科学研究,学校有计划、有选择、有重点地建立一批科研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南京大学正式批准成立,设立在相关院系的研究所、跨学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不含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其它机构。
第四条 学校鼓励建立跨学科、跨校、跨部门的科研机构,以适应科学事业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科研机构既是科学研究的基地,又是人才培养的基地。科研机构应努力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跟踪当代科技发展的前沿,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培养高质量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社会展做贡献。
第六条 科研机构分研究所、研究中心两类。原则上单一研究方向的基础科学研究机构应建立研究所,校级基地可成立研究中心,跨学科、跨校、跨部门的综合性应用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应建立研究中心。
第二章 机构的审批
第七条 拟建机构应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有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的带头人和专业知识、年龄等方面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具备承担国家 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实力,在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研究经费等方面有相关条件支撑。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或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研究领域,可根据情况,优先成立科研机构。
第八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由院系填写《南京大学科研机构筹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可自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的主页下载),送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对该机构的成立的必要性和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并经同意后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编制委员会讨论审定。
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其它机构以外的省部委及以上级别机构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科研机构更名、扩建的审批手续按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的手续办理。
第
九条 申请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双方应协商并提交共建方案(含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共建期限、各方权益与义务、纠纷仲裁等),方案应以法律文书形式签署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一方的具体申请事宜由相关院系负责办理。
第十条 机构成立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新成立机构自批文下达之日起,可以根据需要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机构印章事宜。印章由挂靠院系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未获批准的关于成立、更名或扩建科研机构的申请,如无新的申请理由,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章 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项目洽谈。科研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南京大学。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南字发[2003]128号)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原则上由挂靠院系(跨学科的科研机构依托于关系最紧密的院系)管理,人员编制、实验与办公用房、经费由挂靠院系统筹解决。第七条中规定的、由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也实行挂靠院系管理,人员编制、实验和办公用房根据科研机构批文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一般由挂靠院系聘任,报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备案。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60周岁以下,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于开拓精神、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学术带头人担任,聘期四年,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所长(主任)的职责是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聘任副主任(副所长);筹措研究经费;负责向院系和学校科技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汇报工作等。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应根据其的特点与规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制度创新作为机构建设的重点,使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要把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等制度与科研机构自主、开放、竞争的办所方针相结合。通过实施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新型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规模较大
的机构应建立5-7人的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核研究方向,论证发展规划和科研选题,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以及受所长(主任)委托,讨论本机构建设中的重大学术和技术问题。
第四章 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社会科学处每两年分别组织对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科研机构的挂靠院系或单位每年应向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科研机构年度进展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科研机构所在院系或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等级为A、B、C三级,并由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社会科学处将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评估为A级的科研机构在校内预研基金的立项、国际学术交流、国家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未参加考核和评估的科研机构以及评估位C级的科研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整改、重组或撤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编者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南京大学科研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南字发[1990]15号)同时废止。
南 京 大 学
二〇〇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