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选择及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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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选择及制度框架
海峡两岸经济的交流与合作在民间自发力量的推动下已初具规模,并形成优势互补、不可分割的局面,但由于两岸尚处于政治对峙状态,特别是台湾当局长期推行限制性的两岸经贸政策,使两岸的经济合作受到人为的阻隔,两岸经贸进一步整合的内在需求受到压制,目前,两岸共同加入世贸组织所呈现的无限商机及带来的全球性的竞争压力,迫切需要两岸携起手来,提升经济合作的层次,由自发的功能性的合作转为由两岸共同参与推动的建立起经济合作机制,为促进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和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服务。为此,建立什么样的合作经济机制?其基本的框架如何?则成了我们要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两岸经济建制性的问题属于区域经济合作的范畴,因此本文拟通过借鉴世界经济合作的实践,探寻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选择和定位并对其制度框架做一初步设想。
一、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践与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选择
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的特征,目前在世界各地已经建立的、正在建立或拟建立的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组织有三四十个,参加国多达140多个,(注:朱孟楠、郑毓丹:《区域性金融合作面临问题与解决途径》,国研网区域金融合作面临问题与解决途径.htm.)其中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是当前全球区域组织中规模最大、对全球经济影响最深的区域经济
组织,在思考两岸经济合作的机制、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考察这些区域经济组织的概况,探寻其可资借鉴的合理之处。
(一)欧盟实践的启示及借鉴意义。
1、欧盟实践对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两岸经济合作借鉴欧盟经济一体化实践,不仅在于欧盟经济一体化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还在于欧洲统一的历史与寻求统一的梦想,这是两岸经济合作有必要借鉴欧盟经济一体化实践的基础。实现欧洲统一的梦想是欧洲人的一个重要的文化传统。在欧洲的历史上,用武力将欧洲人强行统一在一起的、或由某个国家出面将欧洲统一在一个旗帜下的战争随处可举。罗马帝国是第一个可能也是一个比较成功地用武力实现欧洲统一、建立一个多民族统一欧洲的国家。罗马帝国崩溃后,虽然欧洲被分成了许多国家,但是直到16世纪,欧洲人还一直统一在“基督教”的宗教信仰之下。(注:宫占奎、陈建国、佟家栋:《区域经济组织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欧洲统一的历史与寻求统一的梦想,应该可以说是欧洲各国从经济一体化走向政治一体化的重要基础。因为欧盟的发展进程表明,经济一体化不但能把15个成员分散的独立的国内市场连接成一个按统一规则运作的单一的大市场,使成员国的生产要素(商品、资本、人员、劳务)得以在这个统一大市场内自由流通、使资源在15国统一的经济空间优先组合,同时经济一体化促进了政治的一体化。这向我们昭示推行
两岸经济一体化是将来两岸政治统一的有效途径,它不仅有利两岸的经济互补和共同繁荣,也有利于两岸的和平统一大业。
2、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单一的领域扩大到多个直至全部领域的过程。这表明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概念不仅是指不同经济成分建立起来的同盟状态,而且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类型的载体(或表现为区域经济组织或表现为区域贸易协定等),所以我们认为在两岸经济合作中也不会始终采取一种固定的模式,它将是一个由较低级合作层次向高级合作层次的发展过程。因此,两岸经济合作之初要充分考虑两岸的现实情况,不要把两岸经济合作的起点定得太高。
3、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历史我们还看到一部欧洲一体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历史,它表明要建立一个规范的公平竞争、没有歧视的统一大市场,仅靠良好的愿望是行不通的,必须建立一整套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各成员国、各企业、各社会群体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就不可能有一体化的顺利进程。
当然,尽管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给了我们许多的启示和借鉴,但我们认为,两岸经济的一体化不可照搬欧盟的模式,这主要是因为欧盟政治一体化的步伐表明欧盟正在向某种形式的联邦制过渡,因为欧盟的经济一体化是属于国际经济一体化,如它要实现政治一体化必然要让渡一定的主权才能得以实现,而两岸的经济一体化应属于一国境内
不同经济区域的经济一体化,如果两岸的经济一体化也采用欧盟这样一个大有凌驾于成员国之上的、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利的、拥有部分国家特征的经济和政治联合体,那就违背了“一个中国”的原则,造成实质上“两个中国”的事实。此外,欧盟各国无论在经济的发达程度、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都极其相似,这与两岸目前的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的状况也不同。所以不能完全照搬欧盟的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只能借鉴其合理的因素。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实践及其借鉴意义。
1、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员的情况看,它与欧盟的成员组成情况不同,主要是组成成员之间经济水平上的差别,在该地区合作的各方中既有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也有经济次发达的国家加拿大,还有发展中国家墨西哥,特别是墨西哥这个发展中国家的加入,这在区域经济合作实践中是前所未有的,是区域经济合作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它为以后其他地区建立这样的区域经济合作关系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和宝贵
的经验。90年代以来,两岸经济一体化一直是海内外各界关注的问题,台湾学界也先后提出了关于“中国经济圈”的各种设想,但也有一些学者却对两岸经济一体化的可行性提出了疑问,其中的一个理由即是两岸经济发展水准过于悬殊,面对各自不同的经济发展目标,很难协调一致,以符合区域化的整体利益。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成,说明经济发展水准的不同并不是两岸经济合作的主要障碍。
2、北美自由贸易区与欧盟不同,它不是传统概念式的“经济组织”,而是一种由条约规定的三个政府的合作,在它之上没有一个行使一定国家权利、拥有部分国家特征的经济和政治的实体,借鉴这点可能克服造成实质上“两个中国”的弊端,有利于维护一个中国的原则,同时在两岸共同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两岸组建自由贸易区将有利于大陆在不违反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行对台湾的特
别优惠政策,吸引台商到大陆投资。
但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实践也有其局限性。自由贸易区是WTO规定的范畴,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实际上取消了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集团对外设有共同的关税和贸易政策,其成员在与第三国的关系上仍保持独立。这意味着自由贸易区的功能主要在于取消了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而与货物贸易无关的领域的合作则不是它规范的对象,因此其合作的领域有一定的局限性,经济一体化的层次不高,无法满足两岸经济合作向贸易领域以外拓展的需求,无法实现商品、资金、人力、服务等生产要素在两岸之间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更无法强有力地推动两岸统一问题。因此,自由贸易区要以作为两岸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某个阶段,但不能作为两岸经济一体化的最终目标。此外,北美自由贸易区采取简单的管理机制,许多与贸易有关的事务和各方的义务中由双方的协定作出详细的规定,有关的规定多达2万余条,这对目前尚处于政治对峙的两岸要在短时间内就进行这么严密的磋商并达成这么多的共识也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