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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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

颁布时间:2010.09.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运营机制改革,培育和规范养护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养护市场体系,保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包括经营性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管理。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将逐步开放,目前日常养护市场化的高速公路的准入按本规定执行,非市场化的日常养护高速公路可参考本规定进行管理,逐步向市场化过渡。高速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本规定,非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要具备本规定所要求的资质条件。紧急抢险应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单位,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养护是指对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其构造物、隧道、交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等工程(小修保养等同于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中的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中修工程等同于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中的高速公路专项工程)。

机电系统(监控、收费、通信、供配电)、房建和绿化工程(小修保养项目除外)

的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另行制定。

第四条凡进入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并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高管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从业单位,应按照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本单位的实际施工能力及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作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市场准入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制定、执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审查、核发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进入我省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外省企业进行资质确认;

(五)在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以及国家规定的新闻媒介上发布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市场信息。

(六)对高速公路养护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吉林省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各高速公路管理主体与经营公司在养护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对进入所辖范围内从事养护维修的企业进行考核。

(三)每年12月20日前将所辖范围内从事养护维修企业的从业情况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从业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质量、人员和机械投入、合同履行以及单位信誉等情况。

第三章资质条件

第八条申报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确认文件。

(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事公路建设工程或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五)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新成立公司验资报告)。

(六)拥有高速公路养护设备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可以承担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构造物的大修养护工程。

二类:可以承担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等的中、大修养护工程和桥、涵、隧构造物的中修工程。

三类:可以承担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小修保养工程。

第十条各个资质类别的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类别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几个类别的从业资质。

第十一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隧道施工5年以上作业经历;

(二)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隧道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五年独立承担过8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的施工和2座隧道工程施工,

或独立承担过8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隧道的大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三)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四)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500万元及以上;

(五)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复杂结构桥梁或者隧道大修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检测设备和施工机具设备。并应具有:

1)8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砼拌和设备1套;

2)钻机2台;

3)水泥砼喷射泵2台,压浆设备2台。

第十二条申请二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具有一级或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隧道、涵洞、绿化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施工5年以上作业经历;

(二)一级或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等中修、大修养护工程和桥、隧、涵洞5年以上中修养护作业经历;

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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