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
公路养护资质标准
公路养护资质标准第三章资质条件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审、复审和确认制定.第十条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de)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审请,按本规定附录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从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证件.(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de)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复印件.(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de)资历、能力(de)评价和证明.(五)从业单位财务状况(de)证明.(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de)有关证明.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de)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一类:可以承担大、特大型桥梁、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de)桥隧构造物(de)中修和大修养护工程.二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de)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三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一级或二级公路(de)小修保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小修保养作业.改建工程从业单位(de)资质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de)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级别(de)从业资质.第十三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de)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或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二)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de)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长、特长隧道(de)中修和大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没有长、特长隧道(de)省份,可取消隧道养护条件;(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de)人员不少于10人;(四)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六)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de)专业机具设备.第十四条申请二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de)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具有一级和高速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de)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2、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30公里(de)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de)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座桥梁(de)大中修工程;不少于20公里(de)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绿化工程;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de)人员不少于10人;4、从事一级和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5、注册资本金200万元;6、具有与一级和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de)专业设备.(二)乙级1、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涵、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de)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2、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50公里(de)二级及其以下公路(de)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座桥梁(de)大中修工程;不少于20公里(de)二级公路绿化工程;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8人;4、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5、注册资本金100万元;6、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中修、大修工程作业相适应(de)专业设备.第十五条申请三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de)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甲级1、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二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8年以上;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3人;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4、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5、具有与从事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相适应(de)清扫、绿化及其他专业机具设备.(二)乙级1、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中国沥青网)称(de)人员不少于6人;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4、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5、具有从事二级公路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小修保养作业(de)机具设备.。
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修正)(精)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40618(颁布时间 20040618(实施时间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修正)(1986年9月26日经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建设与养护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和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分别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法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保证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公路畅通。
国道、省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县道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养护。
公安、土地、工商、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3.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保障全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效益,《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2020年第6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5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1.13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56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3年第56号
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现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作为公路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同时废止。
《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昌运宫17号院,邮政编码:100089)。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1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吉政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吉政发〔2017〕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3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吉林省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省政府确定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视具体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核准机关;确定由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核准机关。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强化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及时完成竣(交)工验收工作,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未招标的特殊项目,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05•【字号】吉建管[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05]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七月五日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全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快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或机构)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单位(机构)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等单位(下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相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评标专家(下称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指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委托监督管理机构)查实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从事工程建设发包承包活动和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和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全国数据部省交换共享目前,部组织技术单位已开发并上线试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部级系统模块”)。
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部省系统的联调联试,推动各地审批的公路养护资质从业企业相关信息实现全国共享。
2024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应通过部省数据接口查询申报企业在全国的申报和审批状态,杜绝已审批或正在申报企业在异地重复申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签发、延续、变更或撤销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省数据接口向部级系统模块推送相关信息。
二、组织业绩信息补录与登记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以部级系统模块发布信息为准。
(一)组织已有业绩信息补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在部级系统模块中进行已竣(交)工的养护工程业绩信息补录。
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并在部级系统模块予以确认。
补录业绩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补录工作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吉林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吉林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1.04•【字号】吉高管联字[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吉林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吉高管联字[2004]5号)高管局属各单位、东北高速吉林分公司、长春高速有限责任公司、各高速交警大队: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范养护、施工、除雪、绿化及商业施工等非交通性作业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我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对于养护车辆安全标志的统一、施工现场安全提示牌的制作、专用安全维护设施的配置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并于2004年3月9日前完成。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0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二○○四年一月四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范养护、施工、除雪、绿化及商业施工等非交通性作业行为,提高各种养护施工活动的作业效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吉建管[2014]2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吉建管〔2014〕2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见》(吉建管〔2014〕8号),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省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对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进行细化,现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一)支持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新组建企业按实际达到的标准核准资质等级,原企业可以保留原资质,共享业绩和人员。
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建造师外,有职称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可以共享。
省厅负责审批的资质,业绩和人员均可共享。
(二)支持企业跨行业融合发展,省厅加强与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沟通协调,鼓励企业申请“1+N”个资质,增项数量不受限制,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拓展承揽工程范围,形成“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发展态势。
(三)进一步探索新的管理模式,支持建筑业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具备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市场准入资格,使其发展成为集咨询、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企业集团,并支持其上市。
二、放宽企业升级、增项申请条件(一)申请增项总承包涵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可以直接从二级资质开始申请。
(二)申请增项资质,只按增项资质标准考核,不考核主项资质相关指标,不再限制增项资质数量。
(三)具有公路路基专业承包二级和公路路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公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讲义和考试题 - 施工作业区管理
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讲义第二章施工作业的种类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路面破损所进行的养护作业;二、在高速公路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速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形成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商业施工作业:三、横跨或穿越高速公路所进行的施工四、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第三章施工作业的申请与审批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所辖路段路政科、交警大队提交施工申请和施工现场图纸。
路政科、交警大队要组织现场踏查。
第十六条未经双方共同审批的任何养护施工作业均为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及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有特殊规定方式作业的除外。
第四章施工作业管理第十七条施工人员管理(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培训。
(二)施工现场配置专职安全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三)施工人员在封闭区内统一着施工作业服装(安全员着反光背心)(四)施工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
(五)施工人员不得横跨、穿行高速公路。
(六)施工人员严禁在公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车辆管理(一)为确保养护施工作业车辆的安全,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2、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养护施工车辆应严格依照规定执行。
(1)施工车辆车身应统一喷涂桔黄色作为安全示警标识。
(2)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子车厢板尾部两侧最高处个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
(3)对于配备车厢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厢板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厢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厢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1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难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王云坤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实行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养护、通讯监控、经营、服务、收费、还贷等管理工作,清障按现分工暂不变,具体管理职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省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和违章行为处罚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调整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拦截车辆。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
第九条禁止设置高速公路平交道口。
第十条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蓄水。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倾倒垃圾。
第十一条禁止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倾倒废物、采石挖沙、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境内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以及涉及高速公路管理和运营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和解释:本办法中涉及的名词解释如下:1. 高速公路:指专门用于机动车通行的,分车道设施专用于单向行驶的,专为高速运输而特意建造和改善的公路。
2. 高速公路经营者:指依法经营高速公路收费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指吉林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第二章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四条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活动,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的规划和标准,保障道路的安全和通行效率。
第五条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督,确保道路的质量和工期。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道路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及调整由吉林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高速公路收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费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高速公路收费经营者应提供完善的收费设施和服务,方便用户缴费,保障通行顺畅。
第四章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对道路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修复。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各种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五章高速公路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编制分工
附件:《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编制分工目录:第一章:总则(办公室)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人事处)第一节:高建局领导组织机构、各职能部门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第二节:高建局职责第三节:各处室职责第三章:工程招标管理(计划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程序第三节:施工招标第四节:监理招标第五节:设备采购招标第四章:工程计划合同管理(计划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计划处)第三节:合同管理(包括履约、解除、索赔、纠纷)(计划处)第四节:计划管理(计划处)第五节:工程进度管理(计划处)第六节:计量与支付管理(计划处)第七节:工程变更管理(技术处)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管理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包括首件工程认可制)第三节: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四节: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包括设计代表职责、工程设计服务管理)第五节: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六章:工程材料管理(项目管理处)第一节:建设物资市场准入制第二节:材料供应管理第三节:材料质量管理第四节:材料费用结算管理第七章:工程征地拆迁与法规管理(法规征地拆迁处)第一节:法规管理第二节:征地拆迁合同及费用管理第三节:工程用地管理第八章:工程水土保持、生态与环境保护管理(交通工程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水土保持管理(包括取土场、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第三节:生态建设与环保保护第九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管理处)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检查第三节: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第四节: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第五节: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第十章:工程监理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项目管理处)第二节:监理单位管理(项目管理处)第三节:监理人员管理(项目管理处)第四节:试验检测管理制度与要求(试验检测处)第十一章:工程财务管理(财务处)第一节:基本法则第二节:资金管理第三节:会计报表第十二章:工程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管理(党委办公室)第一节: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第二节:工程廉正建设管理第十三章:工程科研管理(技术处)第一节:工程项目的科研管理第十四章:工程信息化管理(交通工程处)第一节:信息发布管理第二节:工程项目网络信息化办公管理第十五章:项目工程交(竣)工验收管理(技术处)第一节:工程交工验收管理第二节: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第三节:工程档案管理第十六章:附则附录1、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细则(试验检测处)附录2、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技术处)附录3、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计划处)附录4、科研管理办法(技术处)附录5、财务拨款实施细则(财务处)附录6、项目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试验检测处)附录7、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考评奖惩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处)附录8、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理考评奖惩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处)附录9、竣工文件编制与整理办法(技术处)附录10、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技术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吉建招字[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吉建招字[2006]5号)各市(州)、县(市)、开发区建委(建设局):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重点解决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由商业贿赂引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完善招投标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国家投资利益和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全省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各市(州)、县(市)、开发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对已发布的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进行彻底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的应当废除;已经依法取得国家或省颁发的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除省外单位依法需要在省办理备案手续外,各市(州)、县(市)和开发区不得再设置登记、备案等市场准入手续。
任何部门、地区不得限制本部门、本地区以外合法单位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严格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管理(一)强化建设工程报建制度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应当按照《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建设项目报建备案管理工作。
对建设资金、土地、规划、设计等不落实等报建手续不齐备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发包,从源头上遏制垫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二)强化依法招标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建设工程主体以外工程的分包等,应当依法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政务中心(以下简称指定场所)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2024年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资质要求
2024年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资质要求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资质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资质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具备承担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2. 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包括专业的养护技术人员、设备、车辆等,能够满足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的需求;
3. 建立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日常养护工作的规范化和安全化;
4.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日常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5. 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评估,确保高速公路的路况和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具体来说,在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资质要求中,需要特别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力量:需要具备专业的养护技术人员和设备,能够独立进行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2. 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日常养护工作的规范化和安全化。
3. 质量保障: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日常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定期检测:需要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评估,确保高速公路的路况和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总之,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资质要求是确保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吉建质[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建质〔2014〕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监理市场行为,落实监理企业的责任,增强监理企业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地在信用体系评价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人:郭剑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监理企业及外省进驻的工程监理企业经备案后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运营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运营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08.17•【字号】吉交建管[2004]146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运营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吉交建管[2004]146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你局作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鉴于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快速发展,运营里程不断增加,体制方面陆续有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出现,以及社会公众对高速公路安全运营及优质服务的关注程度愈来愈高等实际情况,根据《公路法》及国家有关加强公路管理、重视公众安全的要求,决定进一步明确你局养护、运营行业管理的职责及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履行好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你局的管理职责(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1、高速公路(除长春绕城)路政案件的处理、协调、公路巡查及路产损失赔偿费、占用费、清障费的收取等项工作由你局负责实施。
2、穿(跨)越高速公路(包括空中、地下或地上)和利用、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面及用地,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等事宜,由各路段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拟办意见,统一报经你局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3、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控制建筑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由你局按照有关法规统一管理、审核,并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4、在高速公路和连接线开设道口、占用或封闭路段,树木更新和砍伐,抢险、防汛需修筑堤坎,压缩或拓宽河床等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等事宜,由你局统一审核,并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5、超限运输车辆通过高速公路事宜,经你局审批同意后,由各路段路政部门引导其通行,你局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业资料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行业资料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时常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分行政区域内公路养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的主要职责(一) (一) 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和法规。
(二) (二) 指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章。
(三) (三) 监督行业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执行。
(四) (四) 培育和规范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五) (五) 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一) 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 (二) 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 (三)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
(四) (四) 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
(五) (五) 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 (一) 监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 (二)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审查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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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颁布时间:2010.09.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运营机制改革,培育和规范养护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养护市场体系,保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包括经营性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管理。
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将逐步开放,目前日常养护市场化的高速公路的准入按本规定执行,非市场化的日常养护高速公路可参考本规定进行管理,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高速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本规定,非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要具备本规定所要求的资质条件。
紧急抢险应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单位,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养护是指对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其构造物、隧道、交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等工程(小修保养等同于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中的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中修工程等同于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中的高速公路专项工程)。
机电系统(监控、收费、通信、供配电)、房建和绿化工程(小修保养项目除外)的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另行制定。
第四条凡进入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并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高管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从业单位,应按照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本单位的实际施工能力及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作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市场准入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二)制定、执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三)负责组织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审查、核发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进入我省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外省企业进行资质确认;(五)在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以及国家规定的新闻媒介上发布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市场信息。
(六)对高速公路养护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吉林省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各高速公路管理主体与经营公司在养护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的有关规定;(二)负责对进入所辖范围内从事养护维修的企业进行考核。
(三)每年12月20日前将所辖范围内从事养护维修企业的从业情况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从业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质量、人员和机械投入、合同履行以及单位信誉等情况。
第三章资质条件第八条申报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从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确认文件。
(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事公路建设工程或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五)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新成立公司验资报告)。
(六)拥有高速公路养护设备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可以承担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构造物的大修养护工程。
二类:可以承担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等的中、大修养护工程和桥、涵、隧构造物的中修工程。
三类:可以承担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小修保养工程。
第十条各个资质类别的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类别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几个类别的从业资质。
第十一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隧道施工5年以上作业经历;(二)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隧道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近五年独立承担过8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的施工和2座隧道工程施工,或独立承担过8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隧道的大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三)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四)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500万元及以上;(五)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复杂结构桥梁或者隧道大修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检测设备和施工机具设备。
并应具有:1)8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砼拌和设备1套;2)钻机2台;3)水泥砼喷射泵2台,压浆设备2台。
第十二条申请二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具有一级或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隧道、涵洞、绿化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施工5年以上作业经历;(二)一级或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等中修、大修养护工程和桥、隧、涵洞5年以上中修养护作业经历;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30公里的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工程施工或大中修工程施工;独立承担过5座以上的桥梁施工或中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如果有1座隧道中修工程业绩,在发资质证书时单增隧道施工能力)。
(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从事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
(四)注册资本金或固定资产200万元及以上。
(五)具有与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路基、路面和交通设施等大、中修及桥涵、隧道中修施工相适应试验仪器设备和专业机具设备。
并应具有:1)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间歇式拌和设备1套,5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1套;2)摊铺宽度9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机1台;3)各式压路机5台,其中振动压路机2台。
4)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砼拌和设备1套;5)钻机2台;6)水泥砼喷射泵1台,压浆泵1台。
第十三条申请三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5年内从事过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或小修保养作业2年以上。
(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
(四)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万元及以上。
(五)具有与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相适应的清扫、绿化及其他专业机具设备,并应具有:1)综合路面修补车1台2)除雪车4台3)自行式撒盐机2台4)洒水车1台5)割灌机5台第四章资质申请、评定与管理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和确认制度。
资质评定是对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认定;复审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进入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确认是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具备资质的养护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承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由申报单位向高管局提出申请,经高管局按照本规定资质要求审查合格后,核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二年),同时获得资质的企业单位名单在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跨省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从业企业应向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申请确认从业资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参照本规定第九条。
高管局确认后向交通厅备案,并将获得确认的企业单位名单在吉林省交通厅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七条高管局每年对高速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进行年检,通过年检的企业在资质证书上加盖年检章。
没有参加年度审查的企业,视为自动暂停资质,并在吉林省交通厅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公示。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到期,需向高管局申请复审并按本规定第九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管局审查后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结果报交通厅备案。
通过复审的企业,将重新颁发资质证书,其原有资质证书作废。
未通过复审的企业或有效期满一个月内未申请复审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通过和未通过复审的企业名单同时在吉林省交通厅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九条从业单位申请资质等级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安全大事故或者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五)隐瞒或者慌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六)按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未取得上岗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七)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取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管局将给予吊销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处罚:(一)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施工工程质量低劣,重要部件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合格标准;(二)由于管理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三)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养护资质的;(五)将资质证书非法出租、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六)无故拖延工期的;(七)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八)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管局将给予暂停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处罚:(一)不按《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施工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规定施工,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经指正不进行整改的;(二)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三)由于施工和管理原因,出现较大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四)不按合同要求施工,严重违反合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