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吉林省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提高高速公路的安全性、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运营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是吉林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动高速公路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第八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居民利益,合理划定用地范围,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等资源,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加以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第三章高速公路管理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做到有人管、有规矩、有纪律、有责任。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高速公路的巡查、维护和修缮工作,维护和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道指示标志、路面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收费标准合理、透明和公正。
第四章高速公路运营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为出行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确保高速公路的顺畅通行。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和技术维修工作,确保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7.11•【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施行日期】198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1988年7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道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它与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人不准指使、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各种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事故都有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的责任。
第五条《条例》和本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道路交通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的安全设施。
按其功能分为警告、禁令、指示、指路、辅助标志。
第七条道路交通标线是指由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用以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和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形状、图案、尺寸制作和位置,应按国标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
第三章车辆第九条货运机动车、挂车必须在车厢后栏板上,按规定喷刷本车号牌的放大号;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租赁车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小型出租汽车顶外部须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车窗不准悬挂窗帘或粘贴遮光纸;除公路客运车辆的营运路线标志外,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在车风档玻璃内外县挂物品。
驾驶座位两侧车门不准粘贴遮光纸。
第十条机动车按指定位置安装号牌,车身任何部位都不准悬挂、喷涂规定以外的标志、号牌。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吉高管调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吉高管调字[2007]18号)局属各单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报送、发布等管理行为,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快速反应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交通部《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制定《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制度》(试行)2、《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略)二○○七年三月十四日附件1: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制度(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报送、发布等管理行为,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快速反应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交通部《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吉林省高速公路路况信息报告责任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向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报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以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统一对外发布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管理主要由省高管局指挥调度中心负责,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属段负责、逐级报送、统一审核、准确高效”的原则。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收费标准与实施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收费标准与实施一、引言高速公路是现代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方便人民出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吉林省高速公路的管理,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制定本办法对吉林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及实施进行规定。
二、收费标准2.1 车辆分类小型车指不超过6座的载客汽车,或整备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载货汽车大型车指整备质量不低于12吨但小于40吨的载货汽车超大型车指整备质量超过40吨的载货汽车2.2 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根据车辆分类,吉林省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计算如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小型车根据行驶里程计费中型车根据行驶里程计费大型车根据行驶里程计费超大型车根据行驶里程计费2.3 收费标准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吉林省实际情况,由吉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进行定期调整。
调整前需进行公示,并在调整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实施3.1 收费站设置吉林省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根据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进行合理安排,确保交通的安全畅通。
同时,收费站应配备必要的收费设备和人员,提供便捷的收费服务。
3.2 收费方式人工收费即驾驶员在收费站现金窗口缴纳收费金额电子收费驾驶员通过ETC(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设备自动扣费方式支付驾驶员使用方式APP进行收费支付其他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引入其他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3.3 收费异常处理在收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如无法识别车牌号、ETC设备故障等。
对于这些异常情况,收费站需要通过现场工作人员或远程监控进行处理,并确保处理及时有效。
3.4 收费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是保障收费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吉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站的巡查监督,确保收费规范执行。
对于违规收费、收费标准超标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3.5 收费信息公示吉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各高速公路的收费信息,包括收费标准、调整公告等,以提供给用户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交通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交通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一、引言高速公路作为现代化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营和管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吉林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之一,高速公路的发展日益壮大。
为了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二、交通事故处理2.1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责任划分对于涉及多方责任的事故,按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分配。
2.2 事故责任追究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应积极配合交通事故调查,提供证据和相关材料。
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2.3 事故损害赔偿当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规定,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涉及财产损失的赔偿,应根据被损害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评估报告进行合理计算。
三、应急救援3.1 应急预案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预警、快速救援、交通疏导等方面内容。
预案应涵盖各类交通事故的救援措施,明确各级救援机构的职责和协调机制,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进行。
3.2 救援力量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备。
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与相关救援组织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救援体系。
3.3 应急设施为了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应设置应急停车带、应急方式、应急救援点等设施。
这些设施的设置要科学合理,便于救援人员的快速到达。
四、总结《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对交通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3.28•【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预防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工作,其具体职责:(一)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三)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检验、监督;(五)驾驶员管理、考验,驾驶证核发;(六)车辆号牌、行驶证核发;(七)路障管理;(八)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九)维护公路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的领导。
根据城市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相应的机动车辆。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对道路交通实行社会化管理,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个体运输户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指导、督促。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文化、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1. 引言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地区的发展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吉林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高速公路建设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吉林省高速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的管理,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 公路建设管理原则2.1 规范性:公路建设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2.2 透明公正: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过程需要公开公正,所有参与方均享有相同的权益。
2.3 安全第一: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的过程中,安全必须放在首位,确保远离事故和危险。
3. 公路建设流程3.1 项目策划与设计3.1.1 需求调研:了解公路建设的需求背景和项目目标。
3.1.2 可行性研究:进行与公路建设项目相关的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3.1.3 规划设计:根据可行性分析的结果,进行公路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
3.2 施工与监理3.2.1 招标采购: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采购。
3.2.2 施工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2.3 监理监督: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理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3.3 工程验收与交付3.3.1 竣工验收:根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3.2 验收合格后,进行交付并投入使用。
4. 公路工程验收管理4.1 验收标准与依据公路工程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过程中的重要基础。
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并在公示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4.2 验收程序4.2.1 准备工作: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人员等,准备必要的文件资料。
4.2.2 实地检查:验收人员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测量和检测工作。
4.2.3 资料审查: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等。
4.2.4 验收结论:根据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的结果,形成验收结论。
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讲义和考试题 - 施工作业区管理
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讲义第二章施工作业的种类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修路面破损所进行的养护作业;二、在高速公路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速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形成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商业施工作业:三、横跨或穿越高速公路所进行的施工四、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第三章施工作业的申请与审批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所辖路段路政科、交警大队提交施工申请和施工现场图纸。
路政科、交警大队要组织现场踏查。
第十六条未经双方共同审批的任何养护施工作业均为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及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有特殊规定方式作业的除外。
第四章施工作业管理第十七条施工人员管理(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培训。
(二)施工现场配置专职安全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三)施工人员在封闭区内统一着施工作业服装(安全员着反光背心)(四)施工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
(五)施工人员不得横跨、穿行高速公路。
(六)施工人员严禁在公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车辆管理(一)为确保养护施工作业车辆的安全,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2、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养护施工车辆应严格依照规定执行。
(1)施工车辆车身应统一喷涂桔黄色作为安全示警标识。
(2)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子车厢板尾部两侧最高处个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
(3)对于配备车厢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厢板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厢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厢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
吉林省高速收费标准
吉林省高速收费标准吉林省是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和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发展对于促进吉林省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广大驾驶者的出行成本,因此吉林省高速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吉林省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主要分为车辆类型收费和里程收费两种方式。
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不同类型的车辆按照不同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一般来说,轿车、客车、货车等不同类型的车辆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而且还会根据车辆的不同轴数进行差别化收费。
此外,根据车辆的不同排放标准和能源类型,也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另外,吉林省的高速公路收费还实行了里程收费制度。
这种收费方式是根据车辆行驶的里程来进行计费,通常以每公里收费的方式来执行。
这种收费方式相对于车辆类型收费来说,更加公平合理,能够更好地体现“用户付费”的原则,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激励驾驶者节约出行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行车里程。
在吉林省高速收费标准的执行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吉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驾驶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不能过分提高收费标准,增加驾驶者的出行负担。
其次,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需要与其他交通方式相协调,不能造成高速公路过度收费,导致驾驶者选择其他交通方式。
最后,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吉林省高速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平,既要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维护资金需求,又要兼顾广大驾驶者的利益,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吉林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为吉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 服务区管理办法
目录一、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区经营管理办法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机构三、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岗位设置四、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目标五、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标准1、三星级标准2、四星级标准3、五星级标准六、高速公路服务区突发事件管理办法1、餐饮部应急预案2、客房部应急预案3、加油站应急预案4、修配厂应急预案5、超市应急预案6、公益性项目应急预案7、特殊气候应急预案七、服务区星级员工标准1、一星级员工2、二星级员工3、三星级员工4、四星级员工5、五星级员工八、服务区安全管理制度九、卫生管理制度十、员工管理制度十一、现金管理制度十二、考勤管理制度十三、星级服务区管理办法十四、星级员工管理办法十五、员工聘用管理办法十六、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区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辖管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场、加油站)的管理,充分发挥服务区的功能与作用,全面提高服务区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更好的为过往的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均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组成部分。
本办法对集团公司辖管的高速公路所有服务区适用。
第三条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行业监督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服务区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包括检查、监督经营单位(集团公司)的经营行经营行为和经营成果,处理重大顾客投诉,处理和处罚各种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第四条服务区的各个经营业户须作为一个整体,由经营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并作为一个服务整体,自觉接受经营管理部等上级或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并举,为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不得从事影响高速公路声誉的任何活动。
第六条服务区的各个经营业户在与经营单位(集团公司)签定合同时本办法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设施管理与保养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设施管理与保养1. 引言高速公路是现代交通运输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地区间的联系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可持续发展,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本文主要讨论了该办法中关于公路设施管理与保养的相关内容。
2. 公路设施管理2.1 路面管理2.1.1 路面检查与维护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各建设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高速公路路面进行检查与维护。
检查内容包括路面平整度、裂缝情况、坑洞、脱胶等。
一旦发现路面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路面的安全和平稳。
2.1.2 路面清洗与除冰高速公路的路面清洗与除冰工作是确保道路畅通无阻的关键环节。
根据办法规定,各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天气变化和道路状况,及时进行路面清洗和除冰工作。
同时,必须采取合理的除冰措施,确保道路的安全通行。
2.2 路侧设施管理2.2.1 路灯管理公路路灯的正常运行对于夜间行车的安全至关重要。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要求,对高速公路上的路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与更换。
确保路灯的亮度和稳定性,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2.2.2 护栏管理公路护栏作为一种重要的安全设施,对于预防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经营管理单位应保持高速公路护栏的完好性和稳固性。
定期检查护栏的损坏情况,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同时,对于护栏进行防锈、防腐处理,延长使用寿命。
2.3 桥梁管理2.3.1 桥梁检查与维护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要求,各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高速公路上的桥梁进行检查与维护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桥梁的结构安全、铺设平整度和抗震性能等。
一旦发现桥梁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加固,确保桥梁的安全使用。
2.3.2 桥梁防腐防锈由于高速公路桥梁常处于恶劣的自然环境中,容易受到氧化、腐蚀等影响。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1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难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王云坤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实行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养护、通讯监控、经营、服务、收费、还贷等管理工作,清障按现分工暂不变,具体管理职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省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和违章行为处罚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调整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拦截车辆。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
第九条禁止设置高速公路平交道口。
第十条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蓄水。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倾倒垃圾。
第十一条禁止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倾倒废物、采石挖沙、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境内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以及涉及高速公路管理和运营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和解释:本办法中涉及的名词解释如下:1. 高速公路:指专门用于机动车通行的,分车道设施专用于单向行驶的,专为高速运输而特意建造和改善的公路。
2. 高速公路经营者:指依法经营高速公路收费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指吉林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第二章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四条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活动,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的规划和标准,保障道路的安全和通行效率。
第五条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和监督,确保道路的质量和工期。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道路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及调整由吉林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高速公路收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费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高速公路收费经营者应提供完善的收费设施和服务,方便用户缴费,保障通行顺畅。
第四章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对道路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修复。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各种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五章高速公路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编制分工
附件:《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编制分工目录:第一章:总则(办公室)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人事处)第一节:高建局领导组织机构、各职能部门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第二节:高建局职责第三节:各处室职责第三章:工程招标管理(计划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程序第三节:施工招标第四节:监理招标第五节:设备采购招标第四章:工程计划合同管理(计划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计划处)第三节:合同管理(包括履约、解除、索赔、纠纷)(计划处)第四节:计划管理(计划处)第五节:工程进度管理(计划处)第六节:计量与支付管理(计划处)第七节:工程变更管理(技术处)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管理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包括首件工程认可制)第三节: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四节: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包括设计代表职责、工程设计服务管理)第五节: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六章:工程材料管理(项目管理处)第一节:建设物资市场准入制第二节:材料供应管理第三节:材料质量管理第四节:材料费用结算管理第七章:工程征地拆迁与法规管理(法规征地拆迁处)第一节:法规管理第二节:征地拆迁合同及费用管理第三节:工程用地管理第八章:工程水土保持、生态与环境保护管理(交通工程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水土保持管理(包括取土场、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第三节:生态建设与环保保护第九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管理处)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检查第三节: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第四节: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第五节: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第十章:工程监理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项目管理处)第二节:监理单位管理(项目管理处)第三节:监理人员管理(项目管理处)第四节:试验检测管理制度与要求(试验检测处)第十一章:工程财务管理(财务处)第一节:基本法则第二节:资金管理第三节:会计报表第十二章:工程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管理(党委办公室)第一节: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第二节:工程廉正建设管理第十三章:工程科研管理(技术处)第一节:工程项目的科研管理第十四章:工程信息化管理(交通工程处)第一节:信息发布管理第二节:工程项目网络信息化办公管理第十五章:项目工程交(竣)工验收管理(技术处)第一节:工程交工验收管理第二节: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第三节:工程档案管理第十六章:附则附录1、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细则(试验检测处)附录2、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技术处)附录3、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计划处)附录4、科研管理办法(技术处)附录5、财务拨款实施细则(财务处)附录6、项目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试验检测处)附录7、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考评奖惩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处)附录8、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理考评奖惩实施细则(项目管理处)附录9、竣工文件编制与整理办法(技术处)附录10、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技术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6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三五”高速公路建设目标,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筹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以下简称国高网)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网(以下简称省高网)重点项目,为融入“一带一路”战略、促进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强大支撑和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高速公路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先导性基础设施,是扩大内需和稳增长的重要支撑。
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在全国相对滞后,省际间大通道仍未全面贯通,通边达海的战略通道尚未完全形成,随着土地、环境等资源的刚性约束不断增强,发展任务紧迫而艰巨。
“十三五”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推进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关键时期,也是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特别是补齐高速公路短板的关键时期。
全省上下要统一思想,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合力攻坚,通过大力推进改革,破解融资难题,全力完成高速公路建设任务。
二、目标任务“十三五”高速公路建设目标是:“加快实现县(市)通高速,推进高速公路集中成网。
到2020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000公里以上,省际间的5条纵向通道全部建成,基本形成‘五纵、四射、三横’高速公路网”。
规划建设高速公路2340公里,在确保建成9个续建项目775公里的基础上,新开工13个项目1565公里。
三、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省地联动、利益共享、投资共担”的原则,我省“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和市(州)、县(市)政府共同筹资建设。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吉高管调字[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高管调字[2007]47号)高管局属各单位、东北高速吉林分公司、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通行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施工人员和设备安全,关系到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大局。
近几年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省高管局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规范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机制,审批制度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觉性不断提高,施工安全管理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施工安全管理基本情况2004年,省高管局和高速交警支队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明确了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确保畅通”的原则。
2006年,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施工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7年初,针对施工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下发了《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别是2006年6月,省高管局和高速交警支队按照“两个联动,六个统一”的原则,对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实行统一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大监管力度,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2006年6-12月,共联合审批各项施工128项,中央活动护栏51项;2007年1月-现在,共联合审批各项施工316项,中央活动护栏64项。
虽然施工数量呈大幅增长,但在各级监管单位、部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施工安全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率得到有效控制。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运营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运营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4.08.17•【字号】吉交建管[2004]146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运营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吉交建管[2004]146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你局作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鉴于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快速发展,运营里程不断增加,体制方面陆续有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出现,以及社会公众对高速公路安全运营及优质服务的关注程度愈来愈高等实际情况,根据《公路法》及国家有关加强公路管理、重视公众安全的要求,决定进一步明确你局养护、运营行业管理的职责及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履行好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你局的管理职责(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1、高速公路(除长春绕城)路政案件的处理、协调、公路巡查及路产损失赔偿费、占用费、清障费的收取等项工作由你局负责实施。
2、穿(跨)越高速公路(包括空中、地下或地上)和利用、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面及用地,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等事宜,由各路段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拟办意见,统一报经你局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3、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控制建筑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由你局按照有关法规统一管理、审核,并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4、在高速公路和连接线开设道口、占用或封闭路段,树木更新和砍伐,抢险、防汛需修筑堤坎,压缩或拓宽河床等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等事宜,由你局统一审核,并报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5、超限运输车辆通过高速公路事宜,经你局审批同意后,由各路段路政部门引导其通行,你局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1. 引言吉林省是我国东北地区发达的省份之一,高速公路的建设在该省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吉林省高速公路的质量,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营,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办法中关于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的规定。
2. 公路建设规划与设计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规划与设计是至关重要的步骤。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规划与设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状况、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因素,确保公路在功能定位、线路走向、标准等方面符合要求。
3. 施工与监督公路建设的施工环节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要求,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过招投标程序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同时,吉林省建立健全了施工监理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4. 工程验收4.1. 现场验收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人员应当由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组成。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设计、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
4.2. 试运行验收公路建设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验收。
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运行验收应通过模拟运行、测试和评估等方式进行。
试运行期间,需要对设备、交通标志和标线、通信设施、收费系统等进行评估,确保运行安全顺畅。
4.3. 隐患整改验收在试运行期间或正式运营前,如果发现公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需要进行相应的整改验收。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规定,整改验收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验收。
5. 工程竣工与运营经过工程验收合格后,公路建设项目可以进入竣工阶段,并开始正式运营。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手续,包括向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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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使用高速公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车辆、机具的外形尺寸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高速公路的限定标准;
(二)服从交通指引标志、标线、信号灯、公告以及交通疏导人员的指引;
(三)法定禁止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机具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四)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不得无故停留;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施工作业、天气状况等信息,交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及时发布。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经营服务管理协议,并按照经营服务管理协议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服务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自觉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损坏、侵占、移动、遮挡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使用功能的活动;
(四)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危害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或者妨碍行车安全的非公路标志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桥梁、渡槽、渠道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必须建设的,应当经过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实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业务规范,通过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署值守、分工合作,建立全省高速公路的指挥调度快速反应机制。
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指挥调度,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统一实施。
施工作业完成之后,该施工作业建设的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损坏、污染高速公路或者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受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有关设施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使用的监控、机电、通讯系统,由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高速公路逐步实行非现金付费和不停车收费的收费方式。
第八条 行驶高速公路,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逃避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
(一)直接或者间接交换通行结算凭证;
(二)不能出示有效的通行结算凭证,并且不能证明自己的行驶路径;
(三)违反规定在同一收费站进出;
(四)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减免车辆通行费待遇;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具备养护条件的,可以自行养护高速公路;不具备养护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养护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 养护高速公路,施工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统一服装,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具,应当使用统一的警示标志图案,安装统一的示警灯。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的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五)载客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
(六)载货车辆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不得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
第六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和巡路的车辆、机具除外。
第十七条 进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应当经过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间施工。
第十八条 养护高速公路,需要封闭半幅路面或者中断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开工2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信息息发布系统,发布关于养护施工作业路段、时间的信息,同时在施工路段入口处设置信息公告牌。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国家规定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占用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作业以外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进行,并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逃避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交通行费,并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巡查和警示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高速公路的,依法处理。
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一)损坏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梁和隧道;
(二)在高速公路及其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小型桥梁周围100米,隧道上方和隧道口外100米,以及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爆破、烧荒、采石、挖砂、取土、掘井、采矿、倾倒废弃物;
第六章 经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取得高速公路的收费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广告设施经营权,开展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车辆通行费统一拆分账户,在收取车辆通行费后,将通行费及其利息,在3日内拆分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养护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监督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保证高速公路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养护规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发布警示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养护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使用的通讯系统及其安全系统,以及高速公路的指挥系统,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划,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和调整。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和调整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十条 已经建成的高速公路隔离栅和在建高速公路用地界桩的外缘,至其向外50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公路使用、养护、保护、经营、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保护、收费、服务等具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高效、安全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经营服务管理协议和经营服务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车辆损坏高速公路后没有驶离,超过6个月无人前来办理赔偿事宜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发布车辆招领公告;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领取车辆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
(二)饲养的动物在非车辆运载的情况下进入高速公
路;
(三)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
(四)向高速公路抛洒物品;
(五)擅自打开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
(六)强行通过收费站;
第三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损坏、进行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的电子信息板,发布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时,安监、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2010年7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米的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扩建。
第三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不得进入、穿越施工作业区域。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高速公路范围内的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
(五)假冒、盗用法定免交通行费车辆的号牌或者免费通行凭证;
(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通行结算凭证。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向高速公路使用者开具规定的票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
(一)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对载货车辆进行货物运输超过规定限度的检查。载货车辆驾驶员应当将车辆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桥面和隧道内,禁止检修;确需临时检修的,应当驶入服务区或者停车场;因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使用辅助工具,防止污染或者损坏路面。
(七)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货物,应当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未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的,收费站有权拒绝该车辆通行高速公路。
第十二条 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掉落物品的,车上人员应当立即将掉落的物品移至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无法移走的,应当及时在掉落物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