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统办文〔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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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统办文〔2010〕7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
限额以上个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业务基
础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全面统计范围扩大到统计上达到规模标准的个体经营户(简称大个体单位)。由于大个体单位初次纳入限上单位名录库,执行限上单位统计报表,大部分大个体单位统计基础薄弱,核算资料不完整,为规范大个体单位统计工作,保证源头数据质量,省统计局制定了《河南省限额以上个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业务基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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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限额以上个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业务基础工作操作规范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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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顺利开展统计上达到规模标准的个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户(以下简称大个体)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按照《河南省政府统计部门贸易统计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方案》,结合大个体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规范。
一、单位认定标准
1、批发业大个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大个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同时所开设的分店不超过3家,且年末零售营业面积合计在60平方米以上;
3、住宿业大个体,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4、餐饮业大个体,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同时所开设的分店不超过3家,且年末餐饮营业面积合计在100平方米以上。
二、单位和统计人员
1、大个体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认真履行统计的基本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具体要求:确定统计人员;按规定时间到辖区政府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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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部门领取统计调查表等相关资料;按时参加统计部门的年、定报和业务培训会议;按照《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时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管理制度;按时向统计部门依法提供统计报表,完成统计任务。
2、统计人员。要按照《统计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达到履职要求,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按照《统计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能够理解统计调查制度,正确填报统计报表,最好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原始记录和台帐
1、原始记录。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购进货物方面的记录、商品销售方面的记录、库存商品方面的记录等。
(1)原始记录主要指统一收款的零售业个体单位,收款流水记录作为原始凭证;餐饮业大个体每日的点餐单据,作为统计原始凭证;没有原始凭证的大个体单位,要有统计数据推算依据、推算办法及推算说明等,并逐步过度到建立原始记录。
(2)具体要求:按发生时间如实登记,按天进行整理并按照基层统计报表的指标要求汇总生成当日小计数据,为月度汇总填写台帐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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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计台帐。根据原始凭证等相关记录,按照当年《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计算、汇总相关统计报表的统计指标,按月登记统计台帐。大个体单位的统计台帐作为统计报表数据的原始资料之一。
(1)批发业和零售业大个体单位应设置以下台账:商品销售总值台账;商品销售类值台账;商品销售数量台账,包括批发数量和零售数量。
(2)住宿和餐饮业大个体单位要设置营业情况台帐。包括营业额总计、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和其他收入等指标台帐。
(3)具体要求:统计台帐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的要求,统一规范设置,登录要及时,填写认真,计量单位正确,各项数据应来源于本单位的统计原始记录;相关数据应与统计原始记录、有关统计报表数据指标相一致,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要符合统计制度规定。统计台帐是统计报表数据的主要来源之一。
四、统计报表
1、填报统计报表。大个体单位需要填报的统计报表主要分为年报表和定期报表两类,要按照当年《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规定的报出时间,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填报,并按规定时间报出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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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发业和零售业大个体需要填报的报表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E107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总额(E102-1表)、能源消费情况表等年报报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E202-1表)和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表)等定期报表。
(2)住宿业和餐饮业大个体需要填报的报表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E107表)、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102-2表)和能源消费情况表等年报;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E202-2表)月报表。
2、上报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报表,上报的报表必须加盖单位印章,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填表人签名,并填写报出日期。
3、报表错误修正。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订正期限内(报表报出后2日内)及时申请订正;当期不能订正的,应在下个报告期的统计报表中进行调整,并对数据更正及调整的理由进行文字说明。
4、具体要求。
(1)报表数据质量。以统计台帐数据为基础,真实、准确、全面、规范的填报数据。
(2)统计人员审核。统计报表上报前要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检查的主要内容:填报的统计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计量单位、编码和调查表统计指标的填报范围是否与统计制—6 —
度的规定一致;统计报表、台帐、原始记录之间的数据是否一致;报表之间及报表内部有无技术性和逻辑性差错。
(3)单位负责人审核。对本单位统计人员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按照《统计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进行网上报送统计资料。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
1、统计资料要定期归档。报表、台帐分别装订成册,每年进行归档。
2、大个体单位对上报的统计报表、统计台帐以及其他统计资料要妥善保管。保管年限规定: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永久保存,统计台帐保存5年。
3、统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
六、接受和配合统计检查
1、按照《统计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接受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实统计数据。
2、按照《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果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应该承担统计检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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