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龙门县促进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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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惠府办[2013]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惠府办[2013]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惠府办〔20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处处守信、事事受益,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信用环境,逐步建立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在建设我市联合征信系统和开展惠州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基础上,以企业开办、项目建设、工商登记、金融信贷、税费缴纳、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劳动保障、资质评定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通过推动市联合征信系统在政府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的应用,建立市和县(区)之间、部门之间的企业(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纵向和横向联动奖惩机制,推动形成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的多方位激励与惩戒,引导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全面提升我市企业诚信水平。

二、实行失信联动惩戒的信用信息范围在市联合征信系统中,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其中不良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实施失信联动惩戒的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一)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记录;(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财政、审计部门处理的记录;(四)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罚记录;(五)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六)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履约不诚信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七)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该纳税人存在欠税、发票结存和稽查在案的情况;(八)被依法认定骗税或偷逃欠税费的记录;(九)拒不支付、多次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记录;(十)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政处罚记录;(十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十二)企业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记录;(十三)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十四)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失信的记录。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07]16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07]16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07〕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省委办、省府办《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200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惠州市辖区内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界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中小企业。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使用项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龙门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龙门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龙门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申报指南一\支持对象符合《关于印发龙门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龙科工信〔2023〕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奖励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或项目。

二、申请条件(一)申报主体需符合的基本条件:申报主体为在我县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并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具体奖励项目需符合下列相应条件:1、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省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须为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省名牌产品等品牌称号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2、申报省级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民营企业须为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3、申报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须为新获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民营企业;4、申报国家级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省级示范学校须为新获评国家级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省级示范学校等称号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单位);5、申报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须为新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6、申报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成长”、“单项冠军”、“瞪羚企业”、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省级文化产业奖项须为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成长”、“单项冠军”、“瞪羚企业”、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省级文化产业奖项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7、申报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项目须为新获得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项目的民营企业。

8、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为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龙门的须为2019年以来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龙门的民营企业。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惠府[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08〕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届6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惠州市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和鼓励我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创业实践,全面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加快推进全民创业进程,不断壮大民营经济规模,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惠市委发〔2007〕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引导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创业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创业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保创业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

(一)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发布创业资金使用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创业资金的绩效评价;(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一)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惠州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且设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中小民营企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的函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的函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粤工信技改函〔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的函粤工信技改函〔2024〕2号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云浮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你们(详见附件)。

本批次下达2024年省级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预算额度77633万元,现就做好资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对象及标准根据各地市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省财政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核算奖励资金额度,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二、资金用途(一)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由各地市政府围绕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评审遴选后予以事后奖励,资金使用主要范围如下: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科研投入、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工改工”等。

(二)投资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后来居上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11号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后来居上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11号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后来居上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后来居上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1〕11号2011年4月12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关于我市产业转移工作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双转移”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工作“迎头赶上”、“后来居上”,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提振信心(一)做好产业转移工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实施“双转移”战略,做好产业转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把握全球产业发展大势,立足广东发展实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创新,是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有效抓手。

惠州虽属珠三角地区,但区域发展落差较大,既有经济相对发达的沿海沿江地区,也有发展相对滞后的山区。

山区经济、特别是工业发展滞后,是导致我市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根本原因,是制约惠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软肋”。

惠东和龙门两个山区县的区域面积约占全市的一半,2010年的GDP仅占全市的18.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仅占全市的5.8%。

要改变全市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必须把握全球产业转移的契机,用足用好“双转移”政策引导,加快建设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简称莞惠转移园)和东莞凤岗(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简称惠东转移园),大力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做大山区工业规模,壮大山区经济实力。

(二)做好产业转移工作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23•【字号】惠府办〔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办〔2023〕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23日惠州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广东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坚持制造业当家保持工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制造强省〔2023〕4号)关于“全力推动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研究谋划好今年工业稳增长”“抓紧出台本地区工业稳增长具体举措,强化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稳定市场主体发展预期”的要求,结合惠州实际,实施以下措施。

一、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2023年工业总产值较上一年度增加1亿元(含)及以上且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其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部分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工业企业上规模对2023年当年新投产当年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工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叠加奖励10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给予叠加奖励20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给予叠加奖励50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叠加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工业项目投产纳统支持工业平台企业加快招商,对2023年引进工业项目入驻且入驻项目当年投产当年上规纳统的,每上规纳统一家企业,给予工业平台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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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 (万元) 22154.5
21653.7
17696.0
4
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三和小学改扩 惠州仲恺城市发展集团有
建工程【施工】中标结果公示
限公司
15085.2
5
河桥科教城 HQ02-20 地块九年一 惠州科教芯区发展有限公
贯制学校工程评标报告

11940.9
6
航天科技(惠州)工业园发展有限 公司五期电子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施工】定标结果公示
基础设施工程开标情况表
限公司
7179.4
公告时间 2022-11-21 2022-09-22 2022-12-29 2022-05-13 2023-02-03 2022-09-21 2022-12-15 2022-07-22 2022-11-18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生成
主要资质:
一、业绩表现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2~2023-02):
中标项目数(个)
43
同比增长:10.3%
中标率
67.2%
同比增长:5.2%
中标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83074.8
同比增长:84.8%
平均下浮率
5.7%
同比增长:1.8%
注:平均下浮率是指,项目下浮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下浮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航天科技(惠州)工业园发 展有限公司
9454.7
7
国道 G355 线龙门油田至永汉段改 建工程之管网及配套设施标段一中 标结果
龙门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 公司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惠市委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2008年8月15日惠市委发〔2008〕25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科学指导、有序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意义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是生产力空间布局的调整,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以下简称“双转移”)是省委、省政府准确把握国内外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规律而作出的战略决策,是破解科学发展难题、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市走了一条依赖比较优势、外向带动的发展路子,现进入全面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关键时期,面临资源匮乏、环境压力加大、产业亟需转型升级、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

推进“双转移”工作,是我市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事关发展大局。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推进“双转移”的重要意义,抢抓机遇,更新观念,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努力开创我市推进“双转移”工作的新局面。

二、推进“双转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动力,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双转移”的战略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方针,通过选择性承接和转型升级,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升产业层次和竞争力,加快山区产业发展和工业化进程,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成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民众共享发展成果的“惠民之州”。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4•【字号】惠府办函〔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办函〔202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十三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4日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和《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1.全面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

2022年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对有困难的中型企业工会,县级以上工会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回拨补助,对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企业上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企业上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企业上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惠市经信〔2018〕512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企业上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经信〔2018〕512号各有关单位:《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企业上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市法制局的合法性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8年11月5日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企业上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推动“企业上云”,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提高企业在新常态下的发展动能和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23号精神,根据《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以及《惠州市“企业上云”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上云”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奖励用于对符合《惠州市“企业上云”工作方案》中规定范围内上云企业的奖励资金,所需资金在市财政安排的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奖励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奖励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第五条资金的支持对象需在惠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惠府〔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2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惠州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0日惠州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深化实施今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今年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惠市发改产业〔2023〕372号•【施行日期】202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市发改产业〔2023〕3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驻惠单位:现将《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12月27日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我市制造服务业发展,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制造服务业企业高成长,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惠州市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惠府办〔2023〕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制造服务业,是指面向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

本细则所称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规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制造服务业企业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申报工作,协助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

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管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抄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及督促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6•【字号】惠府〔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20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十二届1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6日惠州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更具竞争力的制造业产业集群,特制定以下措施:一、鼓励制造业企业晋档升级对工业增加值年增长超20%(含)且增加值率不低于当年同行业水平的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首次达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对首次“新升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升规”当年产值超1亿元(含)且次年工业增加值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增加奖励10万元。

当年将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的“新升规”工业企业,在享受“新升规”奖励的基础上增加奖励10万元。

二、强化制造业项目要素保障坚持将70%以上用地指标用于工业项目,推动用地规模向“3+7”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集聚。

支持优质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所需土地优先在辖区解决,所在辖区无法解决的,在全市范围统筹土地资源解决。

对重大制造业项目落地,给予用地、用海、用林、用能、人才服务等政策倾斜。

对投资额超10亿元的工业项目及7个千亿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属国企购买砂、石、砼等材料给予价格优惠,均比当日市场销售价格优惠5%。

三、高水平建设“3+7”工业园区全面落实《惠州市实施工业园区提质增效行动方案》(惠市工信〔2020〕118号)和《推动工业园区项目快速落地实施方案》(惠市工信〔2020〕276号),加速推进园区“八通一平”、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产业链式集聚,创新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行服务机制,着力打造“绿色、特色、高效”工业园区。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园区变更第四条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惠府办函〔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办函〔2022〕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30日惠州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2〕40号),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我市服务业领域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扩大“六税两费”减免覆盖范围。

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合理给予减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市税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及缩短企业所得税资产折旧年限。

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市税务局负责)3.延续增值税免税政策。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支持中韩(惠州)产业园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支持中韩(惠州)产业园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支持中韩(惠州)产业园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惠府〔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支持中韩(惠州)产业园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2018〕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支持中韩(惠州)产业园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中韩(惠州)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8日惠州市支持中韩(惠州)产业园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韩产业园的批复》(国函〔2017〕142号)有关精神,加快推动中韩(惠州)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产业园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实行独立核算。

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产业园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金。

本政策措施涉及的韩资企业,须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和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加大财政奖励力度。

在产业园新注册成立、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且依法纳税的韩资企业,从企业纳税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当年对市、县(区)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后2年,按企业当年对市、县(区)财政贡献的4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在产业园工作、依法纳税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5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韩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专业技术骨干等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从企业纳税年度起,可按照个人当年对市、县(区)财政贡献的4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东莞桥头(龙门金山)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函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东莞桥头(龙门金山)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函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东莞桥头(龙门金山)产业转
移工业园的函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函[2007]1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2.13
【实施日期】2007.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东莞桥头(龙门金山)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函
(粤经贸函〔2007〕110号)
东莞、惠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东莞桥头(龙门金山)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关情况如下表:
1 / 1。

《惠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惠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惠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惠州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x〕90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惠府〔202x〕162号,下称“惠十条”)要求,为更好地规范我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州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下称“奖励资金”)是指根据“惠十条”中涉及产业发展奖励和品牌创建奖励的政策措施的奖励,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经市、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的企业发展及品牌创建奖励的项目而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已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和专项资金不在此列。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县(区)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财政、统计、税务(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下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奖励政策的落实。

会同市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奖励资金,依据审核情况提出年度事后奖补充预算安排额度;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事后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对奖励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奖励资金申请受理,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奖励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县(区)财政部门按规程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的使用管理。

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进行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市、县(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所属县(区)财政部门;配合市经信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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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龙门县促进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发
展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
县促进惠州产业转移工
业园产业发展扶持
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力推进园区扩能增效工作,加快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支持设立各类股权基金。

围绕主导产业聚集、产业链壮大,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视其注册资本规模、募集资金规模、园区内项目投资额度等情况,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第三条以产业基金方式对引进项目给予扶持。

龙门县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适宜合作的引进项目,按一定比例和额度进行股权投资,共同开发建设,力促尽快投产达效。

项目投产后,根据其经济贡献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给予相关产业政策扶持,并按照相关规定逐步完成国资股权的退出。

第四条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鼓励园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机构建设,鼓励企业申报专利,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

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建成并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按如下标准给予配套扶持:新建成通过国家级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扶持;
新建成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扶持;新建成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扶持。

对入园企业成功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入园企业成功申报科技入库培育管理,给予10万元补助。

对在入园后的企业新成功申报认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鼓励园区内原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尽快建设投产。

对2016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产使用的通用厂房、专用厂房,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按验收面积给予50元/㎡的扶持;2017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产使用的,按验收面积给予40元/㎡的扶持。

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

第六条投资强度达到160万元/亩的入园企业,在园区管委会按约定对其投资进度和额度进行认定后,可给予投资总额7%的扶持资金,并按开工建设、土建工程竣工两个节点分别兑付20%、80%。

第七条鼓励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企业加快落户。

对属于园区主导产业租用现有厂房且于当年投产的企业,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给予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从企业投产之日起计算。

自投产之日起的前三年内,分别按每平方米6元/月、4元/月、3元/月的标准(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000平方米)给予企业租金补贴。

对租用其他企业自建厂房,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要求的企业,在园区管委会进行确认后,可根据建筑面积参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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