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龙门县促进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信办法】龙门县促进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发

展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

县促进惠州产业转移工

业园产业发展扶持

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力推进园区扩能增效工作,加快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支持设立各类股权基金。

围绕主导产业聚集、产业链壮大,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视其注册资本规模、募集资金规模、园区内项目投资额度等情况,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第三条以产业基金方式对引进项目给予扶持。

龙门县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适宜合作的引进项目,按一定比例和额度进行股权投资,共同开发建设,力促尽快投产达效。项目投产后,根据其经济贡献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给予相关产业政策扶持,并按照相关规定逐步完成国资股权的退出。

第四条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鼓励园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机构建设,鼓励企业申报专利,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建成并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按如下标准给予配套扶持:新建成通过国家级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扶持;

新建成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扶持;新建成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扶持。对入园企业成功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入园企业成功申报科技入库培育管理,给予10万元补助。对在入园后的企业新成功申报认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鼓励园区内原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尽快建设投产。

对2016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产使用的通用厂房、专用厂房,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按验收面积给予50元/㎡的扶持;2017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产使用的,按验收面积给予40元/㎡的扶持。

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

第六条投资强度达到160万元/亩的入园企业,在园区管委会按约定对其投资进度和额度进行认定后,可给予投资总额7%的扶持资金,并按开工建设、土建工程竣工两个节点分别兑付20%、80%。

第七条鼓励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企业加快落户。

对属于园区主导产业租用现有厂房且于当年投产的企业,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后,可给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从企业投产之日起计算。自投产之日起的前三年内,分别按每平方米6元/月、4元/月、3元/月的标准(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000平方米)给予企业租金补贴。对租用其他企业自建厂房,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要求的企业,在园区管委会进行确认后,可根据建筑面积参照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