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冀建村[2008]438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8.27•【文号】发改农经〔2020〕1337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

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有利于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

现就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基本原则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二、明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

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济南市新民居建设文件

济南市新民居建设文件

济南市新民居建设文件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其本人或家庭成员使用的私有住房(以下统称“村民自建房”),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本辖区内村民自建房的属地管理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负责村民自建房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村民自建房的用地审核批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进行村民自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

自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第四条村民自建房,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满足村民需求,体现特色风貌。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上位规划组织开展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引导村民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按照《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村民统一组织实施住房建设。

村民住房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三层及以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

村民自建房应符合抗震、无害化卫生厕所等要求,要与美丽村居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打造彰显泉城文化和建筑风貌的泉城特色新民居。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民自建房实施细则;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自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农村新民居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

农村新民居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
由于 经 济 发展 水平 不平 衡 或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制 约 , 新 该县 有重点、 步骤 地推进城 中村改造和沿 城周边村改造步 设 过 程 中, 分
在此情况下, 过新民居联 通 伐, 同时大力发展第二产业 , 充分吸纳就业, 做好村民变居民的 民居建设在行政村实施 出现困难 ,
度、 财政承受程 度等因素对农民实施以土地换社保、 以土 地换
户口的政策。 对于不发达地区而言, 更好的措施应当是将两者
20 207中 总第 3 1 1/ / 7期
I 9 7
也是实践 中出现新 民居小产权 房的根本原因。 对此 问题应 当采 发展获得土地增值收益。 具体说, 农民集体 以土地使用权 出资 取的原则是 , 以保 护农 民根本利益 为出发点, 切实 维护农 民宅 形成集体企业的股权 , 村集体代表农民行使权力, 参与企业管 基地使用权, 同时加强规范引导, 减少违法行为与纠纷。 农 民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 问题 。 从我 国的 CI -地管理法》 : :

规划使用, 对地 上建 筑物应当进行补偿 , 以调动农民新 民居
建设的积极性, 对放弃宅基地农村社区居住的, 应对宅基地给
在新 民居建设过程 中, 与农民的基本权利关联最为密切 予 安置 补 偿 金 。 的就是宅基地使用权 。 当前倡导集 中联片、 联村建设 , 有条件 对农 民集体建设 用地 使 用权 的保 护。 于通 过 “ 对 增减 挂
居为名进行 的商品房开发均属违法行为, 其实质是对农民的变
中是作为一种独立 的用益物权存在 的。 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 相 剥 削 。 然 , 于 原有 宅 基 地 应 当 由集体 组 织 统 一 收 回 、 当 对 统 定 :“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 对集体所有 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 的权利,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用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效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提高村民住宅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30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管理(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村民住宅用地现状和发展需求,编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督促乡镇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下达村民住宅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办理农转用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局部调整,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批村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监督和指导村民住宅规划许可证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广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指导村民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和村民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负责集中成片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宅用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住宅用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受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委托开展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具体事务;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开展村民违法建设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政文〔2016〕19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政文〔2016〕19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政文〔2016〕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2月16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了更好衔接政策,使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审批流程便于操作办理,经研究同意,对《意见》中第五点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审批流程进行修改补充,具体如下:
一、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二)申请办理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三)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后的用地意见;(四)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六)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申请办理住宅验收合格意见;(八)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以上各环节办理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意见》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事项仍按《意见》有关规定办理。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结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冀建村[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0〕26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和全省统筹城乡发展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科学指导、有效推进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按照“规划先行、分类指导、注重特色、集中连片、提升水平”的思路,坚持新建与改旧相结合,积极引导村庄适当合并,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人口集中居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引导农民群众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进程,促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目标任务:按照《河北省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内容深度和要求,9月底前完成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修订完善;5月底前完成省级2000个新民居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农村新民居设计、施工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和村镇污水处理试点工作,推动示范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工作安排(一)修订完善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

将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合二为一,编制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作为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合理确定县(市)域镇村空间布局,补充完善村庄迁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确定中心镇、中心村、保留村庄和迁并村庄。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30个问题编印成册,为我省干部群众解惑答疑。

这30个问题如下: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工程,旧村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

这是因为城镇扩展边界内的村庄属城镇规模控制区,需要按城镇的规划要求进行拆迁建设,不适宜复垦为农用地,周转用地就不能归还。

2) 对于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不适用新民居用地政策中的土地置换。

上述6个城市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可以适用。

原因是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按我省的新民居用地政策,周转用地和土地置换分别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政府批准。

3.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答:周转用地具有先占后补性质。

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既解决了农用地的转用、占用,又解决了新民居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问题,且不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周转用地可以“先占后补”,即允许先占地建新、后拆旧归还,但是一定要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不是先占地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

周转用地“先占后补”,属于指标在先,归还在后的行为。

4.周转用地使用的面积标准是什么?答: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周转用地。

需要说明的是多村联建使用周转用地,不是按每个村50亩累计,而是按新村规划需要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计算。

5.周转用地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含50亩),占多少、补多少,不需要用旧村址复垦的土地进行置换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需要进行土地置换和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6.周转用地归还标准和归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面积复垦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的面积标准为占用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河北省2011年第一批新民居示范村专家审查会意见

河北省2011年第一批新民居示范村专家审查会意见
赞皇县
南张家庄






统一规划名称;推敲村庄布局形态,调整排排房布局;合理确定村庄人口和用地规模;加强基础资料分析,合理安排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考虑村庄合并因素,统一考虑其他村庄用地及其他需求。
赞皇县
院头村






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按上位规划该村用地做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严格按新民居建设要求进行规划;核实规划人口规模与户数。
平山县
北坡魏村






核实规划人口规模与户数;进一步推敲村庄布局形态,调整排排房布局形式;结合山区特点和农耕形式完善住宅形式。
平山县
东柏坡村






增补产业发展方面的内容;补充住宅选型内容;按新标准修改完善近期建设内容
河北省2011年第一批新民居示范村专家审查会意见
县(市)
村庄名称
审查1
审查2
平山县
尚家湾村






核实规划人口规模与户数;核实建设用地规模;规范图纸表达内容;补充户型图
平山县
泥里河村






规划深度达不到要求,深化规划内容,完善规划成果。
平山县
清风村






规范图纸表达内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补充户型图;补充现状建筑质量评价。
平山县
城子沟村






缺村域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文字图纸);按新标准修改完善近期建设规划。

村庄规划文本

村庄规划文本

青县木门店镇崇仙社区规划崇仙社区规划设计(2010年—2020年)说明书·图册河北天宇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县木门店镇政府.2010.11.前言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青县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思路。

如何使崇仙社区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需要一个合理的规划予以指导。

我院受青县规划局、木门店镇政府委托,于2010年10月承担了青县木门店镇崇仙社区规划设计,全部工作经过了现场踏勘、资料调查及征求意见的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河北省村镇技术规定》(冀建乡[1995]220号)、《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冀建村[2006]425号)的要求,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出新农村建设规划。

规划成果包括一书、十三图、,即:规划说明书、01区位分析图、02村庄复耕规划图、03村域现状图、04村域规划图、05村庄现状图、06村庄近期土地周转图、07村庄建设规划图、08村庄规划总平面图、09村庄道路工程图、10村庄管线综合图、11村庄近期建设图、12村庄近期建设定位图、13住宅选型图。

本次规划编制工作得到了青县规划局、木门店镇政府崇仙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大力协助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项目名称:青县木门店镇崇仙社区规划委托单位:青县规划局、青县木门店镇政府承接单位:河北天宇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城市规划乙级证书:022110)单位法人:周瑞华总经理高级工程师项目主管领导:王学群经理高级工程师管主任工:李龙江注册规划师项目组成员:田翠红规划师魏利谦规划师青县规划局:焦洪佳(副局长)张峻峰(村镇规划科长)木门店镇政府:周庆阳(副镇长)目录第一章概述 (2)一、规划背景 (1)二、区域位置 (1)三、自然条件 (1)四、指导思想 (2)五、规划原则 (2)六、规划依据 (2)七、规划期限 (2)第二章规划思路 (3)第一节现状优势 (2)一、政策优势 (2)二、组织优势 (2)三、经济发展优势 (3)第二节民居规划建设目标 (3)第三节规划对策 (3)第三章社区规划 (6)第一节社区现状分析 (3)一、概况 (3)二、问题分析 (4)第二节社区规划布局 (6)一、发展方向 (4)二、规划布局 (4)三、主要用地布局规划 (6)第三节社区性质 (6)第四节人口规模 (6)第四章社区建设规划 (8)第一节社区基础设施规划 (7)一、给水规划 (6)二、排水规划 (6)三、供电工程规划 (7)四、邮政、通信规划 (7)第二节社区专项规划 (8)第五章节能减排 (8)第六章社区近期建设整治规划 (9)第七章规划实施对策建议 (9)附表1:规划社区公建一览表 (5)附表2:社区近期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9)第一章 概述一、规划背景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以新建改造农民新居为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积极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现代特色、方便农民、经济实用的新型住房;立足节约用地,加大旧村改造力度;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把全市农村建设改造成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进一步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进一步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进一步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是指在农村地区开展一系列的示范项目,旨在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农村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农村住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之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住房建设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此,进一步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迫在眉睫。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当前农村住房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可行的方案和对策,以期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首先,本文将从农村住房建设的概念和意义入手,简要介绍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背景和目标。

其次,本文将重点分析当前农村住房建设的主要问题,如住房供给不足、住房结构老化、农村住房融资难等,以及这些问题对农村发展的影响。

然后,本文将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如加大财政投入、改革土地制度、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等。

最后,本文将对未来的农村住房建设进行展望,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期能够在农村住房建设方面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通过本文的撰写,旨在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村住房建设问题的重视,加强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促进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全面推进。

同时,也希望能为其他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农村住房建设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不断创新和改革,才能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宜居的居住环境,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文章结构2. 正文2.1 第一个要点2.1.1 背景介绍2.1.2 目前存在问题2.1.3 解决措施2.2 第二个要点2.2.1 现状分析2.2.2 任务目标2.2.3 工作重点2.3 第三个要点2.3.1 建设模式选择2.3.2 资金筹措2.3.3 政策支持2.3.4 农房建设管理措施2.3.5 住房质量监督机制3. 结论3.1 总结3.1.1 指出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3.1.2 总结工作的进展和成效3.2 展望3.2.1 分析未来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发展趋势3.2.2 提出未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3.2.3 强调继续加强农房建设工作的必要性3.3 建议3.3.1 提出具体的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3.3.2 建议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合作3.3.3 强调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1.3 目的本文旨在进一步探讨和提出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方案,旨在解决当前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面临的问题,并推动农村住房建设发展。

香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5—2020年)

香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5—2020年)

香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香河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3)第一节规划目的和依据 (3)第二节指导思想和原则 (5)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面临形势 (8)第一节县域概况 (8)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10)第三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13)第四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17)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 (21)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 (21)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23)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27)第一节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27)第二节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30)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6)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 (36)第二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41)第六章农用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45)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 (45)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49)第三节合理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 (50)第七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52)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与总量 (52)第二节节约集约利用城镇工矿用地 (52)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54)第四节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55)第八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57)第一节中心城区范围和发展定位 (57)第二节用地布局规划与规模控制 (57)第三节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58)第九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61)第一节乡(镇)土地利用指导意见 (61)第二节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分解结果 (64)第十章土地综合整治安排 (66)第一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 (66)第二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排 (67)第十一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70)第一节环境敏感度分区与生态分区控制 (70)第二节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72)第三节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73)第四节大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74)第十二章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76)第一节交通基础设施 (76)第二节水利基础设施 (77)第三节能源基础设施 (77)第四节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78)第十三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79)第一节落实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79)第二节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 (80)第三节探索城乡用地增加挂钩的政策措施 (82)第四节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84)第五节加大规划管理的的执行力度 (85)附表 (87)附图 (102)省政府关于香河县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106)前言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土地利用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廊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目标和任务,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编制形成《香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冀建村[2011]349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近年来,全省村镇建设日新月异,农村新民居、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不断推进,但随着村镇建筑工程投资增加、规模扩大,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初步建立覆盖镇、乡、村规划区,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村镇建筑工程监管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管理(一)本意见所指村镇建筑工程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国家、省、市和县明确的重点项目或征用集体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依照《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对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分类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二)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省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建筑工程,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也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的通知-建村[2014]9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的通知-建村[2014]9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的通知(建村[2014]9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市建交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的精神,我部制定了《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应依照本指南要求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加强农村建设规划管理。

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一般采用本指南中类,根据需要可采用小类,可因地制宜采用本指南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也可进一步细分。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1日附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次1 总则2 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1总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1.1 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引导农民群众建设经济适用、功能完善、安全美观的新民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一体化、均衡化发展;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度超前,引导农民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编制乡、村规划,为农民做好建设技术服务,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和顺应农民意愿,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发挥广大农民建设新民居的主体作用。

2、宜建则建,宜改则改。

根据各村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水平、农民意愿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各村庄进行分类指导,采取整村迁建、滚动翻建、就地改造、原址建设等多种方1 / 7式建设,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村庄、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需要。

3、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村庄规划建设应注意利用村庄自然条件,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现地方特色、村庄特色和民族特色;建筑单体应多样化、农村化,防止千户一面、千村一面和城乡空间形态趋同化。

4、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积极采用节能门窗、外墙保温、非粘土砌块等节能材料和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沼气等新型能源,整合使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

5、保障安全,有序建设。

科学评估建筑环境安全,遵守抗震、防火、防洪等设计规范,合理有序地开展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乡镇、中心村均应制定相应规划。

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进正规规划设计队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附件: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适应新时期农村改善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的需要,倡导“以人为本、经济适用”的理念,逐步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科学化、现代化、低成本、高质量,既能体现燕赵特色,又能方便农民生活的新农村实用住房。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在全省建立样板村11个(每个设区市1个村)、向全省每个行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在全省建设样板房1000套。

通过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为各地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提供典型示范,带动不同地域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尽快提高。

(三)建设原则。

1、提倡农民自愿,突出以人为本,做到经济、适用、安全、节能,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需要。

2、体现因地制宜,适应我省农村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

3、彰显燕赵特色,既传承河北历史文化,又呈现农村住宅的现代功能特色。

4、坚持统筹安排,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与环境治理结合起来,在提高农民建房质量的同时,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环境水平。

二、技术要求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一)规划布局要求。

样板房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集中紧凑,形成居住街坊。

样板房选址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房的翻建、改建,新建住房的要选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院落布局要求。

样板房院落内要合理安排起居室、卧室、餐厅、厨房(暖炕、秸秆气化)、卫生间(太阳能利用)、库房、农用车辆停放场地以及花草树木、养殖、沼气等布局,配置给水、排水、供电、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等管线,实现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线便捷,动静、洁污分开。

(三)建筑设计及外观要求。

样板房面积比例适当,结构新颖、成本低廉,材料选配经济,就近就地取材。

住宅外观立面设计要运用传统的民居建筑元素,体现不同地域的建筑文化特色,体现燕赵地方特色及强烈的时代感。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国土资发(2009)9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原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的用地问题。

坚持集约用地原则。

农村新民居建设要遵循有利于建房集中、用地集约、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农田保护、生态涵养等用地,彻底改变农村居民点分散和土地粗放利用现状,确保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

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新民居示范建设,提倡和鼓励建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

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

新民居示范村,应当成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坚持严格管理原则。

坚持一户一宅。

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采取周转用地方式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对建新拆旧的新民居建设示范性工程,需要新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冀政[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政〔2011〕39号2011年3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确保我省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方向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有关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对破解用地难题、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准确把握工作方向。

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坚决避免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

城中村改造和新民居建设对比分析完整版

城中村改造和新民居建设对比分析完整版

河北省廊坊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定义:泛指都市里的村庄。

从狭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从广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

1.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和规划方案上报流程2.项目审定后实施流程3.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标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①、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可以一次性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②、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安置村民回迁住房所占用土地和其他改造项目所占用土地出让金的80%用于房屋拆迁补偿支出,其他改造项目所占用土地出让金的20%用于补偿被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③、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免予缴纳;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4.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政策(1).办理拆迁许可证: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工作。

(2).拆迁补偿对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被拆迁物设置了租赁、抵押和担保法律关系的,不影响拆迁工作进行。

有关补偿问题由当事人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3).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4).房屋补偿办法:①.城中村村民住宅房屋享有补偿权力的面积为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②.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合法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的70%~75%计算;③.同时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以计算面积大的为准;④.对于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仅认定为住宅房屋进行住房安置;⑤.实行房屋调换的,住宅房屋补偿基准面积为l 40平方—150平方米(住宅房屋享有补偿权力的面积小于补偿基准面积的,可以按照成本价格购买差额面积;享有补偿权力的面积超过补偿基准面积的,超出的部分以货币形式补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
(试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冀国土资发[2009]9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
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回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的用地问题。

坚持集约用地原则。

农村新民居建设要遵循有利于建房集中、用地集约、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生态涵养等用地,彻底改变农村居民点分散和土地粗放利用现状,确保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

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新民居示范建设,提倡和鼓励建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

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

新民居示范村,应当成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坚持严格管理原则。

坚持一户一宅。

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采取周转用地方式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
对建新拆旧的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需要新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

即:按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先行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待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
利用,复垦的耕地首先要补充新占的农用地。

补充耕地面积应当是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使用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整体搬迁的除外),使用年限为3年至4年。

(一)申报程序。

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使用周转用地数量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定。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以县(市)为单位,可分期申请。

使用周转用地要先征得被占地村民的同意,由需要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村村民委员会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局依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等,测算各示范村周转用地规模并汇总(周转用地规模原则上按首期工程开工占地面积核定),拟定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方案(以下简称规划衔接方案),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逐级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扩权县(市)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内容。

周转用地范围、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
①各示范村基本情况。

村庄总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原村址占地面积;
②建新拆旧计划。

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局(层高、户型设计计等),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地类,节余出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复耕面积、调剂为其它建设用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村庄发展预留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
③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周转用地归还承诺时限等;
④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衔接说明。

(三)申报材料。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①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
②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③被占地村民的意见;
④示范村委会意见;
⑤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
⑥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
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四)基本要求。

一是经批准核定的周转用地要到期归还。

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
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市、县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二是县级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用地周转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实行“台帐管理、封闭运行、到期归还”,做好新民居建设供地服务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保证复垦耕地质量。

自批准周转用地之日起,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旧村址复垦验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或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周转用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运作不规范的要进行纠正。

三、划出一定比例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返还和分配市、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分别划出不低于15%的资金,支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主要用于示范村的道路建设和旧村址复垦等。

使用资金由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使用省级资金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材料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申请和相关材料将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各级财政下达、支付,专款专用。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土地开发利用
新民居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对通过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余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后新增的耕地,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置换指标可以有偿使用。

对于节余的土地符合城镇规划的,经批准可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新民居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土地开发利用:一是可采取城乡建设项目捆绑运作方式,将农村新民居建设项目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进行项目捆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新民居建设开发权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企业先期投入资金按规划要求建设新民居及配套设施,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供农民入住,形成企业下乡支农然后进城获利的土地运作模式。

二是通过新民居建设节余出的建设用地,示范村集体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实行以地入股就地招商引资,发展新的产业项目,壮大集体经济。

五、做好新民居建设中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明晰产权、减少纠纷、为民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扎实做好新民居建设中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村集体和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居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对腾退、调整节余出的土地,在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六、加强对新民居建设用地的协调与服务
(一)加强组织协调。

为加强对新民居建设用地支持,各级农工委(部)要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好新民居建设用地中的相关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支持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协调小组,由厅长任组长,主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厅政策法规处、
规划处、财务处、耕保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地质环境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土地利用处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和服务组织,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协调处理新民居建设中的用地问题。

(二)强化服务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全方位服务农村新民居建设。

在积极做好用地、资金方面服务和支持的同时,还要在地质灾害防治、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

要切实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快速审批通道。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相关问题的监督检查和督导落实,防止违法违规操作。

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特别是私占、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