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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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冀建村[2008]438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

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

附件: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发布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年9月—1—前言搞好农村新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战略部署和在全省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决策,加大村庄环境整治力度,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河北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试行)。

本技术导则包括:总则,基本原则,村庄规划,民居建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安全、节能、环保、经济,保障措施。

本设计导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目次1 总则2 基本原则3 村庄规划4 民居建筑5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6 安全、节能、环保、经济7 保障措施-3-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1 总则1.0.1 为改善农村环境和村容村貌,引导农民建设科学、实用、舒适、高质量的农村民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中的农村民居设计包括村庄规划、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和既有住宅整修、配套公共设施以及基础设施。

1.0.3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农村地区民居的建新修旧、保护及其环境治理。

1.0.4 城乡结合部、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农村民居除执行本导则外,可参照城市标准建设,民居宜以二层以上建筑为主。

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民居,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基本安全的基础上,进行民居建设。

1.0.5 农村民居设计、保护及其环境治理,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0.6 各市可根据本导则,编制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2 基本原则2.0.1 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农村民居的建新修旧,应以人为本,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做到经济、适用、美观,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需要。

2.0.2 节约用地、整治空心村4农村民居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节约用地,一户一宅。

通过清理村庄内部废弃闲置的民宅、房屋与闲置的土地,整合土地资源。

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

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

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出发,着眼于统筹城乡发展、与时俱进地解决“三农”问题、造福亿万农民群众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

河北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比重很高,解决“三农”问题的任务紧迫而艰巨。

目前,我省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力度扶持“三农”的能力和条件。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符合河北省情,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河北”,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是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的民心工程。

建设新农村,促进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是关键,全面提高农民素质是根本。

必须始终把发展农村生产力放在第一位,着力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必须始终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中心任务,广辟农民增收渠道,逐步建立完善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必须始终把全面提高农民素质作为重要环节,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快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全面的综合性目标,而不是简单的村庄建设;不仅是解决当前主要矛盾和问题的应对之策,更是促进农村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计;不仅是“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而且贯穿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省既面临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又面对复杂的矛盾和问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冀建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3〕25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沧州市、秦皇岛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10号),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牵头负责的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规划设计、农村危房改造、现有住宅改造提升、传统村落保护和特色村落建设、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建立以及加强相关管理等工作,促进农村面貌配套改造、整体提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认识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千百万农民的强烈愿望,是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

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部署为指导,紧紧围绕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环境整治、民居改造、设施配套、服务提升、生态建设”五大工程,指导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规划设计,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引导现有住宅改造提升,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特色村落建设,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促进全省农村配套改造、整体提升,加快打造“环境整洁、设施配套、田园风光、舒适宜居”的现代农村。

二、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点负责以下工作任务:(一)指导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规划设计。

指导村庄搞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规划设计,对实施“五大工程”作出总体安排,并结合村庄实际编制“民居改造、道路硬化、垃圾处理、饮水安全、厕所改造、污水处理、村庄绿化、土地整理、秸秆处理和厨房改造、新能源利用、村民中心建设、标语广告整治、村庄标识设计建设、公墓建设、传统文化保护开发”15项专项规划设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办字[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06〕8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建设厅)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2006〕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村镇体系,优化空间布局,科学制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指导村庄各项建设,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村庄规划是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的综合性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确保村庄各项建设在规划指导下有序进行。

加强村庄规划工作,有利于明确农村经济发展定位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引导村庄布局的优化和人口集聚,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统筹配置,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农村住宅的集中建设和有序改造,节约土地资源。

(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我省村庄建设工作迅速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农村建设面貌发生巨大变化。

但我省村庄规划总体上相对滞后,编制水平不高,村镇规划体系尚不完善,村庄建设和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些村庄规模小、布局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合理规模配置;有些村庄生态环境恶化,存在生存安全隐患;有些地方“空心村”问题较为突出,无序扩张十分严重;相当多的乡镇和村庄规划管理薄弱,各项建设处于无序状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冀建村[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0〕26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和全省统筹城乡发展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科学指导、有效推进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按照“规划先行、分类指导、注重特色、集中连片、提升水平”的思路,坚持新建与改旧相结合,积极引导村庄适当合并,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人口集中居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引导农民群众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进程,促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目标任务:按照《河北省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内容深度和要求,9月底前完成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修订完善;5月底前完成省级2000个新民居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农村新民居设计、施工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和村镇污水处理试点工作,推动示范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工作安排(一)修订完善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

将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合二为一,编制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作为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合理确定县(市)域镇村空间布局,补充完善村庄迁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确定中心镇、中心村、保留村庄和迁并村庄。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冀建村[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村〔2008〕10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尽快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决定在2008年实施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适应新时期农村改善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的需要,倡导“以人为本、经济适用”的理念,逐步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科学化、现代化、低成本、高质量,既能体现燕赵特色,又能方便农民生活的新农村实用住房。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在全省建立样板村11个(每个设区市1个村)、向全省每个行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在全省建设样板房1000套。

通过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为各地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提供典型示范,带动不同地域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尽快提高。

(三)建设原则。

1、提倡农民自愿,突出以人为本,做到经济、适用、安全、节能,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需要。

2、体现因地制宜,适应我省农村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

3、彰显燕赵特色,既传承河北历史文化,又呈现农村住宅的现代功能特色。

4、坚持统筹安排,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与环境治理结合起来,在提高农民建房质量的同时,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环境水平。

二、技术要求(一)规划布局要求。

样板房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集中紧凑,形成居住街坊。

对推进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的思考及建议

对推进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的思考及建议

对推进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的思考及建议2008年10月,省委七届四次全会作出了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决策。

我省新民居建设是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全面统筹农村与城市发展,推进城镇化的战略性工程。

这一工程的实施,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农村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新民居建设取得的成效一是促进了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新民居建设通过“平改楼”、“联村居住”,使村民住房相对集中,节约了大量土地;执行人均建设用地规定,限制了随意扩大宅基地的现象;借助“空心村治理”,把大量闲置土地利用起来;集中修建公共设施,减少了占地面积。

二是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传统农房自建自用,建筑质量不高,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短缺,环境“脏、乱、差”,而配套齐全、居住舒适、节能环保、环境优美的新民居,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提高了农民居住的幸福指数,进一步缩小了城乡差距。

三是促进了农民传统生产方式的改变,加快了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了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新民居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资金短缺。

这是影响新民居建设的重要因素。

资金的压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农民买房资金有限,而且由于没有抵押物,农民贷款问题也得不到根本解决。

二是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很大,政府向每个村投入的基础建设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三是新民居建成后需要对旧村拆迁、土地复垦,现行政策要求用土地出卖的级差地租补偿农民,这方面存在一定资金缺口。

二是新民居建设与部分地区农民生产和生活不相适应。

在一些非农产业发达地区,人口集中与产业集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但在传统农业区,集中居住却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因为农业生产收益率低,农民和集体无力承担大规模新村建设和维护的费用;其次,如果无产业支撑,农民搬进新村后没活干、没钱挣,在生活成本增加的情况下,收入却不能增加,即便进得来也留不住;再次,楼房居住给农业生产带来一些不便。

推进新民居建设的建议第一,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将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30个问题编印成册,为我省干部群众解惑答疑。

这30个问题如下: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答:其核心内容为: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新民居建设可先占一部分农用地进行周转,待村民入住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

其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转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答:适用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范围是:已列入省级新民居示范村。

2009年和2010年省级示范村可适用。

属于多村联建的,其中有2个村列入省级示范村也可适用。

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工程,旧村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

这是因为城镇扩展边界内的村庄属城镇规模控制区,需要按城镇的规划要求进行拆迁建设,不适宜复垦为农用地,周转用地就不能归还。

2) 对于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不适用新民居用地政策中的土地置换。

上述6个城市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可以适用。

原因是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按我省的新民居用地政策,周转用地和土地置换分别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政府批准。

3.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答:周转用地具有先占后补性质。

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既解决了农用地的转用、占用,又解决了新民居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问题,且不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7〕3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7〕3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7〕3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推进村镇规划编制,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有效促进了村镇建设工作。

但仍存在部分村镇规划编制水平不高、实用性较差,规划实施管理比较薄弱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实现村镇规划全覆盖村镇规划是村镇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

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编制组织,制定编制计划,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实现村镇规划全覆盖。

(一)2017年底前,有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完成乡村建设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县(市、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要明确县(市、区)域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分区分类制定村庄整治指引,明确美丽乡村建设年度计划。

(二)2017年底前,省重点培育的100个特色小城镇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

2018年底前所有小城镇完成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编制工作,100个重点培育的特色小城镇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三)2020年底前,需要编制规划的行政村全部完成规划编制,做到村庄规划全覆盖。

建立和完善农房建设管理制度,做到规划管理全覆盖。

加快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现全覆盖。

二、提高村镇规划编制水平村镇规划编制要在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指导下,树立规划新理念,改进规划编制方式,推进“多规合一”,提高村镇规划的编制质量和水平。

河北省城乡规划方案工作要点

河北省城乡规划方案工作要点

河北省城乡规划方案工作要点一、规划目标与原则1.确立长远目标。

以建设美丽河北、幸福家园为总体目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2.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强化绿色发展。

遵循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落实区域协调。

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地区发展差距。

二、空间布局与产业结构1.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规划城市与乡村的空间布局,形成梯度发展、分工协作的空间格局。

2.发展特色经济。

根据各地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提高城乡互联互通水平。

4.提升服务业发展。

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三、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1.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2.推进绿色发展。

推广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能源等,提高绿色产业比重。

3.实施生态修复。

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生态功能,保障生态安全。

4.强化环境治理。

加强城乡环境治理,提高污染治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

四、社会保障与民生改善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2.提升教育质量。

加大教育投入,改善教育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3.发展卫生健康事业。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4.保障住房需求。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确保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五、文化传承与创新1.保护文化遗产。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2.发展文化产业。

培育文化产业新业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3.丰富文化生活。

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4.培育创新人才。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培育创新型人才。

六、规划实施与监管1.完善规划体系。

建立健全规划体系,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新民居示范工程的开展,旨在强化政府引导,科学规划,改变传统建房模式,改善结构功能,提高住房质量,传承地方特色,在农村民居建新、修旧和村庄整体面貌的改观上,树立典型样板。

扩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范围,加强政策扶持,形成多部门合力推进,目的在于提高示范村规划建设水平,探索更多的适合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的新民居建设模式和途径,为广大农村住房建设提供良好示范,全面带动我省农村住房建设的健康发展。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引导农民群众建设经济适用、功能完善、安全美观的新民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一体化、均衡化发展;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度超前,引导农民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编制乡、村规划,为农民做好建设技术服务,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和顺应农民意愿,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发挥广大农民建设新民居的主体作用。

2、宜建则建,宜改则改。

根据各村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水平、农民意愿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各村庄进行分类指导,采取整村迁建、滚动翻建、就地改造、原址建设等多种方1 / 7式建设,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村庄、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需要。

3、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村庄规划建设应注意利用村庄自然条件,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现地方特色、村庄特色和民族特色;建筑单体应多样化、农村化,防止千户一面、千村一面和城乡空间形态趋同化。

4、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积极采用节能门窗、外墙保温、非粘土砌块等节能材料和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沼气等新型能源,整合使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

5、保障安全,有序建设。

科学评估建筑环境安全,遵守抗震、防火、防洪等设计规范,合理有序地开展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乡镇、中心村均应制定相应规划。

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进正规规划设计队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国土资发(2009)9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原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的用地问题。

坚持集约用地原则。

农村新民居建设要遵循有利于建房集中、用地集约、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农田保护、生态涵养等用地,彻底改变农村居民点分散和土地粗放利用现状,确保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

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新民居示范建设,提倡和鼓励建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

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

新民居示范村,应当成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坚持严格管理原则。

坚持一户一宅。

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采取周转用地方式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对建新拆旧的新民居建设示范性工程,需要新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0]7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0]7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0〕7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委农工委(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农村新民居建设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键。

设区市、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修订上述各项规划,并确保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特别要做好镇村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新民居示范村的区位、规模、用地布局,真正将新民居建设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为新民居建设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民居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新民居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

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

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县级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八条村民有义务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第九条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域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三部分。

第十条村域规划村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规划两个方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领导
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冀建村[2010]23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5.09
【实施日期】2010.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冀建村〔2010〕238号)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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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引导农民群众建设经济适用、功能完善、安全美观的新民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一体化、均衡化发展;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度超前,引导农民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编制乡、村规划,为农民做好建设技术服务,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和顺应农民意愿,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发挥广大农民建设新民居的主体作用。

2、宜建则建,宜改则改。

根据各村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水平、农民意愿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各村庄进行分类指导,采取整村迁建、滚动翻建、就地改造、原址建设等多种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村庄、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需要。

3、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村庄规划建设应注意利用村庄自然条件,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现地方特色、村庄特色和民族特色;建筑单体应多样化、农村化,防止千户一面、千村一面和城乡空间形态趋同化。

4、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积极采用节能门窗、外墙保温、非粘土砌块等节能材料和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沼气等新型能源,整合使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

5、保障安全,有序建设。

科学评估建筑环境安全,遵守抗震、防火、防洪等设计规范,合理有序地开展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乡镇、中心村均应制定相应规划。

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进正规规划设计队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选择。

实行村镇规划专家技术审查制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

已编制完成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村庄规划应当划定规划区范围,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绿化、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学校(幼儿园)、医务室、村民广场、活动中心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设施进行合理布局,提出必要的建设要求,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作出具体安排。

(三)村庄一般应原地规划建设,但处于推行“三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大户集中)的中心城市周边区域、乡镇所在地和产业扩张能力较强的村,或有可能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洪水等严重灾害的,应当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属于下列情况的,也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
1、处于深山区、户数人数很少、生产生活不便,且农户有迁建意愿的;
2、农村集体或村民比较富裕,有能力、有意愿迁建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改作他用的;
3、有外部力量介入,村民不需要承担迁建费用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
改作他用的;
4、其他经地方政府认定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的。

整村迁址新建应充分论证,慎重决策。

(四)村庄规划应尽可能保留和利用历史形成的街道骨架、空间形态和原有的地形地貌,因坡就势,灵活布局,避免大拆大建、大动土方、整齐划一。

(五)村庄规划中的农民住宅选型一般应选用庭院式单层或二层住宅,尽量不选用或慎重选用公寓式多层住宅,以保持农村的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

(六)村庄规划中应在宅前屋后、道路两侧、村庄四周等各种空闲地安排绿化,并对古树名木给予保护。

(七)村庄规划中应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街区进行价值评估,划定保护区,对复兴具有本地、本村特色的老院落、老街坊作出安排,对新建筑在尺度和形式上与保护建筑的协调提出要求。

三、关于农村新民居设计
(一)新民居均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为丰富村庄景观,新建民居应一户一图或多户一图、一组一图,避免一村一图。

提倡对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不长、结构比较安全、尚有使用价值的民居进行改造,改造设计应一户一图。

(二)新民居设计应在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的基础上,围绕“五改”(改房、改水、改厕、改厨、改能、)和“三新六有”(结构体现新设计、建设采用新材料、外观呈现新面貌和有安全卫生的饮水、有卫生型厕所、有干净整洁的厨房、有沼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有太阳能或其他淋浴设施、有节能取暖设施)等基本内容开展。

(三)新民居设计应采用和传承当地传统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风格,不应简单套用城市的建筑模式。

(四)新民居朝向应综合考虑日照、常年主导风向和地形等因素确定,一般应朝阳。

建筑间
距应满足当地日照、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

平面设计应根据当地习惯和农户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各功能空间互不干扰,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五)新民居外观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造型、色彩与质感宜简洁明快,与环境协调。

提倡优先采用坡屋顶,屋顶坡度应根据日照要求、建筑进深等条件确定,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符合标准要求的日照。

不适合做坡屋顶的,可通过对屋顶、墙身作细部处理达到美观效果。

(六)新民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型节能材料和产品,同时应注重就地取材,降低建造成本。

各设区市应编写适用本地的《农村新民居节能材料和产品一览表》,供设计单位和农户选用。

保温隔热效果差的墙体应增加保温层。

(七)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严格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设计质量。

四、关于农村新民居施工
(一)凡农户新建住宅,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

新民居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由村委会集中统一申报,有关部门现场统一办理。

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单户自建的,由农户委托;村委会统一组织建设的,经必要的民主程序可由村委会委托。

提倡由村委会将民居新建或改旧项目打捆公开招标确定施工企业。

确定施工企业后,委托人应当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二)施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设计图纸、文件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进行技术交底,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每个村庄应有1~2名监理或技术人员现场监理或检查。

(三)施工企业应当科学组织施工,确保建设进度;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多发事故。

搞好施工现场的围护,减少对周围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

(四)新民居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做好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
档工作。

五、关于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一)村庄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应根据村庄规划、实际需求、群众意愿和承受能力,结合新民居建设积极稳妥推进。

(二)推进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应优先建设供水设施,解决群众吃水安全及方便问题;具备条件时,要同步推进道路硬化和排水、照明设施建设。

(三)积极开展街院净化、村庄绿化工作,并集中收集处理生活垃圾,实现村庄洁、齐、美的目标。

六、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技术服务
(一)各级新农村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把各项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乡镇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管理体制。

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少农村新民居建设审批手续,减免相关收费。

(二)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新材料推广等若干技术服务小组,进行技术服务和巡回指导,及时解决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鼓励各县(市、区)与就近城市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互惠共赢的协作机制。

(三)以《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大规模、多层次的农村新民居建设技术培训。

大力宣传推介农村新民居建设中的好典型、好作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新民居建设深入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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