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催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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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催收协议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专项债务管理顾问,乙方以合法方式提供相关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内容
1.催收范围: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债务人名单,以合法方式为甲方的债权债务做贷后债务管理,对债务人及其担保方进行债务催收。
2.催收数额:乙方须按照甲方书面提供的借款数额(含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催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降低或增加债务追偿数额。
3.催收方式:乙方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催收,不得使用暴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造成他人死亡、损害等危机后果。若乙方超越上述法律允许的催收方式,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在催收时应要求被催收的客户将款项直接交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开户名:账号:)
5.甲方委托给乙方的催收客户,自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催收名单后最长可以有3个月的催收期,3个月委托期满后,甲方有权将催收客户收回或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再催收,乙方无权再进行催收;乙方可以在3个月委托期满前15天之前向甲方书面申请延长某个催收客户的催收时间,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继续跟进,如甲方未书面同意,则乙方不得再对该催收客户进行催收。
第二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
1.委托费用按乙方收回的实际金额(含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1.乙方应依法履行催收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或增加欠款人的部分或全部欠款(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等相关费用)方有上述行为,所得利益由甲方享有,所受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建立业务联系机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详尽为:每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月拟催收对象、拟催收金额向甲方报告;每月成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作为计算委托费依据。
3.乙方不得与欠款人串通(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接受欠款人宴请送礼等),损害甲方利益。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提供资料错误,导致乙方错误催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若乙方未在收到催收款项之日将款项交至甲方指定账号,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以未及时交纳给甲方催收款项的千分之八收取。逾期超过3日未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减免欠款人欠款,乙方须补足差额,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
4.若因乙方违法催收,造成他人死亡、伤残等危机情形,费用,并有权决定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合同解除条件
1.甲方隐瞒严重事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由于非甲方原因致使客户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危机后果如信息不统统、不真实、
甲方有5。若乙28日前将本月催收完甲方不承担责任,不支付任何不确凿的,甲方对此不承担有关责任。
2.乙方处理受托事务违法,并对甲方产生或将要产生实质性的危机晦气影响的,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八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委托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和客户资料,以及书面材料和其他任何事实,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应保密的材料或信息非因对方的原因被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