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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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资多年的中国娃哈哈集团与法国的达能公司因对“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双方反复协商,结果兵戎相见,争议最终演变成一场由数十场跨国官司组成的诉讼大战。
[1]
对于“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双方各执一词。翻看当年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争议的焦点竟然源于一段短短的合同条款。该合同中2.6条款有如下规定:
中方同意商标将来可以使用在其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但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并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除外。[2]
上述条款无疑给中方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戴上了紧箍咒。就在中方决定独立成立公司,自行推广娃哈哈系列产品后,达能突然以中方“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将中方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等统统告上了法庭,索赔上亿元。达能所依仗的,竟然就是上面这段短短的文字。
短短92个中文字,竟然成为争议标的达数十亿元的商业纠纷的导火索。此案再次向我们展示了华尔街的一句名言:魔鬼总在细节处。
在法律职业人看来,细节是一种艺术,体现着功力,以及不经意间流露出来的自信和修养。本章讲述的句法与后一章的词法,实质都是讲细节。
基本句法
法律文句四要素
英国作家乔治•奥维尔说,一个细心的作者在写每一句话时,必须问他自己至少五个问题:[3]
我在试图说什么?
什么样的词语能表达它?
什么样的形象或土语能表达得更清楚?
这个形象是否很新鲜,能足以产生某种效果?
我能否再把这句话写得更短一些?
这个写作要求在以简洁严谨为要旨的法律文书写作当中尤为重要。在实践当中,有些法律文书很简洁,将各种具体情况一言蔽之;有些则很罗嗦,一一罗列各种细节。究竟当中的尺度如何适当把握呢?西方著名的的法律作家乔治•库德(George Coode)曾于1843年发表论文《论立法的表达或书面法律的语言》(On legislbative expression, or the language of the written
law),首次提出了法律文句的“库德四要素”概念[4]。他认为,每一文句应当包括如下四种要素:对法律对象的描述;对法律行为的阐述;描述限制该法律行为的情况;法律行为的运行情况的条件。
中外语言规范存在较大差异,“库德四要素”并不适用于我国的法律文书写作。我根据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提炼出如下的“法律文句四要素”写作原则,可以适用于日常的法律文书写作当中。
这个原则的核心意思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文句应当包括如下四个要素:
主体+ 条件+ 行为+ 对象
其中:
1、主体。包括了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接受主体,例如合同当中的双方;
2、条件。指主体、行为或者对象的具体情况,包括了无条件、有条件、除外条件或者假设性条件总共四类条件,例如某些特定事实、特定行为、特定范围、期限、时间等;
3、行为。指发生在主体之间的、可以衡量和判断的具体行动,包括主动行动、被动行为和默示共三类,例如货物或文件移交、款项支付、声明陈述、通知签发、文件签收等;
4、对象。指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双方签订的合同、移交的货物、支付的货款、发出的通知等。
在行文当中,四个要素的排列位置和顺序会因陈述的需要,灵活地调换;亦可能因为简约的需要,而被省略部分。
下面就是几个典型的例子:
若乙方存在本合同7.1条所述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宣布解除本协议。
条件主体行为对象
乙方承担本合同所述标的债权转让过程当中发生的如下费用。
主体行为条件对象
甲方仅在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对价款后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协助要求
主体条件主体行为对象
怎么写一个句子
1、描述权利义务
一个典型的法律文句,通常采用“主谓宾”的句式——以单一主语开头,连接一个或多个动词的复合形式。这种句式在合同当中尤为常见。
例如描述单一行为或义务的句式:
甲方有权单方宣布解除合同。
又如描述多个行为或义务的句式:
若乙方存在本合同7.1条所述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宣布解除本协议,收回已经向乙方交付的文件,同时没收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
2、描述事实
当一方向对方或者第三方描述某种法律事实时,通常分为单方陈述(主动、被动和第三方陈述)或者双方陈述三种方式,在以说服为主要目标的法律文书当中,主动和被动两种方式通常交叉采用。
例如在代理词当中,律师为了向法官强调被侵权的事实,通常采用被动句式增强法官的主观印象。例如:
被告受原告的胁迫,被迫写下借条。
但是,被动句式
在合同类的法律文书当中很少采用,理由很简单,合同类法律文书讲求的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性,而被动用法强调的是单方的权利义务,放在合同类文书当中当然不合适。例如“此物将被卖方卖给买方”就明显不如改成主动语态的句子——“卖方将此物转让给买方”来得直截了当。
在合同类当中陈述和确认某些基础事实,通常采用客观叙事的方法进行,例如: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已就债权资产包整体及当中单个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法律瑕疵和风险向乙方做了必要和充分的陈述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如何简约地陈述
在考虑行文简洁或其他特定场合下,行文当中会省略部分要素,简约又不失原意,如下例:
5. 当乙方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或全部之一者,甲方有权:
5.1 宣布全部债权提前到期;
5.2 要求乙方更换抵押物或质押物;
5.3 要求乙方支付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合同类的法律文书当中很少采用,理由很简单,合同类法律文书讲求的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性,而被动用法强调的是单方的权利义务,放在合同类文书当中当然不合适。例如“此物将被卖方卖给买方”就明显不如改成主动语态的句子——“卖方将此物转让给买方”来得直截了当。
在合同类当中陈述和确认某些基础事实,通常采用客观叙事的方法进行,例如: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已就债权资产包整体及当中单个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法律瑕疵和风险向乙方做了必要和充分的陈述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如何简约地陈述
在考虑行文简洁或其他特定场合下,行文当中会省略部分要素,简约又不失原意,如下例:
5. 当乙方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或全部之一者,甲方有权:
5.1 宣布全部债权提前到期;
5.2 要求乙方更换抵押物或质押物;
5.3 要求乙方支付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