筒子纱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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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检验规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的验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复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付双方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对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的品质验收和复验。
2 验收
2.1 生产厂根据产品检验结果,出具产品说明书,收货方应根据该产品的标准及协议核对说明书和包装标志的内容进行验收。
2.2 收货方如因条件限制,收货时不能进行验收,即应按生产厂产品说明书收货。
3 检验项目
纱线的检验项目包括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的规定和成包净重量的检验,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对纱疵和纱线成形外观进行检验。
4 检验方法
4.1 对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各项指标的检验
4.1.1 取样以均匀等量、随机为原则,一份试样,筒子和绞纱最少取3包,取样数量,批量在2t及以下时,按该产品标准规定取样,2t以上时加倍取样一次测算。
4.1.2 技术要求各项指标的检验方法按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标准检验。
4.1.3 经过热定捻的纱,定捻温度在40℃及以上者,其单纱断裂强度按规定的指标减少5%交接验收。
4. 1.4 在筒子纱线成包净重量检验中,回潮率遇有电热烘箱与筒子测湿仪不一致时,以电热烘箱测得回潮率为准。
4.1. 5 各类纱线不按生产批验收时,百米重量变异系数应按相应标准规定的绝对值加大0.4评定品等。
4.1.6 烧毛纱线百米重量变异系数应按相应标准规定的绝对值加大0.4评定品等,如不按生产批验收时,百米重量变异系数绝对值应再增加0.4评定品等。
4. 1.7 烧毛纱线重量偏差范围按相应标准规定的绝对值加大0.5评定品等。
4.2 成包净重量的检验以公定回潮率时的重量为准,当实际回潮率超过或不足公定回潮率时,应折算成公定回潮率时的实际重量,其检验数量在2t以下的取2包(箱),2t及以上的取总包(箱)数的5%,最多不超过15包(箱)。筒子纱线成包净重量每批重量允许偏差为-0.2%以内,绞纱线成包净重量(去除特克斯系列差异对重量的影响后)允许偏差-0.5%,超过允许偏差时,应补偿全部差数。
4. 3 纱线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影响加工和成品质量的疵点,经取方研究,确由生产厂造成,则绞纱以大绞、筒子纱以个为起点,均可由原生产厂予以调换或折价补偿。
4. 4 纱线纱疵的检验参见附录A(补充件)。
纱疵情况。如由于纱疲造成后部产品大量降等时,纺纱厂应承担责任。
4. 5 在纱线上或坯布上无法发现的特殊质量问题(如错纤维混入、黄白纱等)造成印染成品大量降等时,经共同分析,确由纺纱厂造成的应由纺纱厂承担责任,负责印染成品降等差价损失,或双方协商处理。
5 复验
5. 1 纱线在交接验收中如有异议,双方可会同进行复验,或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复验和仲裁检验均以一次为准。
5. 2 要求复验的产品应是同一交货批、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产品,并仅限于出厂一年内未经加工或使用的整包产品。
5. 3 要求复验时,应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全部,但为了不影响加工企业的生产,质量指标的复验最少应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20%,绞纱不得少于3个整包(中包或大包),筒子纱不得少于6箱(包)。但要求复验成包净重量时,则应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全部。
5. 4 生产厂接到提请复验的通知后,应立即前往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否则生产厂应承认对方提出的意见。
5.5 复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 6 如因收贷方运输或保管不良,以致造成产品质量受到影响或发生变化时,不得提出复验或赔偿的要求。
附录A
纱疵验收暂行规定
(补充件)
A1 纱线纱疵,应该在纱线出厂前进行检验并结合定等。但是,由于纱疵检验方法还不成熟,目前采取从后道产品检验纱线纱疵。
A2 本色布用纱线纱疵检验和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A2.1 在本色布上暂检验粗经、粗纬、竹节纱和条干不匀四个重点纱疵。
A2.2 本色布的外观疵点按GB/T 406《棉本色布》检验,凡粗经、粗纬、竹节纱和条干不匀疵点一处降等的,即作为纱疵降等布。于验布后、修织前进行记录统计。
A2.3 粗经、粗纬、竹节纱和条干不匀的一次性降等布合计匹数占同一品种全月总检验量的2%以上时,纱线生产厂应承担纱疵降等布的降等差价损失。
A2.4 织布厂应认真做好纱疵降等布的记录统计工作。凡日常性小量的纱疵降等,应按期通知纺纱厂,突发性纱疵降等,应及时通知纺纱厂,并保留纱,共同分析。
A2.5 已降为二等的纱线,纺纱厂不再负责纱疵所造成的降等责任。
A3 针织用纱线纱疵检验和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A3.1 针织用纱线的纱疵包括大杂质、大棉结、竹节纱、细纱、粗纱、大结头、飞花附着等。
A3.2 针织用纱线的纱疵检验,在针织坯布的布面上进行,计数一定重量布面上的纱疵个数。检验数量与处理办法由纺纱厂与针织厂商议决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纺织局、北京纺织工业总公司、河北纺织工业总公司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