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主体小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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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主体小谈
赵虎律师
A是部队医院B的工作人员,A在工作之余自行研发出一项技术,向领导汇报之后,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个人专利。后来,A要专业,B想取得这项专利,就通过给A做工作的方式,让A同意了把专利移交给B。双方签订了协议,并且进行了公证。B拿着公证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变更手续。A转业后经过仔细思考,认为B无偿取得这项专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自己当时之所以答应B的要求是为了B可以配合自己办理转业手续。A向公证处申请要求撤销这份公证书,公证处经过仔细审查,发现B属于营级单位,不具有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合同与申请公证,就依法撤销了该份公证书。A到法院起诉,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归还专利,法院最终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中,B之所以失去专利,是因为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考虑主体的问题。如果不是由B来签订合同,而是由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B的上级单位来签订合同,A能要回专利的希望就很渺茫了。
知识产权交易已经成为了现在交易市场的一部分,有的城市已经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比如天津知识产权交易所。许多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不是自己研发的,而是在市场上买来的。许多研发人员申请专利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买卖。而实践中,知识产权交易中因为交易主体问题而付出沉重代价的案件很多。交易主体问题本来并非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却有许多企业却因为签约的交易主体不合格而交了学费,最近的苹果公司IPAD商标案也是因为当初交易主体不合格引起的纠纷,说明这个问题依然是需要大家引起重视的。
实践中大致可以分为这么几种情况:
1、交易主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即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文一开始所列案件即为此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部分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下
的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根据情况可以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知识产权合同应该与具有全部行为能力的人签订,所以应该避免与未满18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法人的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法人成立之日,一般为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者所载日期;法人终止之日,一般为法人登记清算完结之日。法人一般包括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与正在成立中的公司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是存在风险的。
我国部队法人是一个特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部队团级以上、可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部队法人。
另外,我国还有一些非法人组织也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比如合伙组织、社团组织等等。
特别提示,无论多大的公司,公司的内部科室不具有主体资格,分公司、支公司一般不具有主体资格,军队团以下单位一般不具有主体资格,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时务必小心。
2、签订合同的主体并非权利人.
IPAD商标案即为此种情况。IPAD商标转让合同是由台湾唯冠签订,但是大陆的IPAD商标是由深圳唯冠注册并享有权利。虽然这两家公司是关联企业,但是毕竟不是同一个法人,一方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会对对方产生约束力,深圳唯冠没有履行商标转让合同的义务。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一般情况下:专利权的权利人为知识产权局著录项目中的专利权人;商标权的权利人为商标局著录项目中的商标注册人;著作权的产生不用登记,所以著作权的权属比较复杂,一般可以认为作者或者作品上标明的权利人为著作权人,如果作品进行了登记的,以登记为准。通过这种规则判断权利人,选择交易主体,法律风险比较低。在一些情况下也许实际情况与判断不符,但是责任往往是由其他过错方承担的,而第三人通常会被认为属于善意取得。
还有一些情况要格外引起注意,即名称大部分相同或者存在着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之间并非一家公司,比如露露集团与露露股份并非一家公司,格力电器与格力集团并非一家公司。许多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他们并非一家公司。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之前一定要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搞清楚谁才是真正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3、根据合同约定将取得知识产权的人是否可以作为交易主体
实践中,有一些情况下参加知识产权交易的人并非知识产权局或者商标局著录项下登记的权利人,而是与原始权利人签订了合同,将会获得知识产权的人。这些人手里拿的是别人的知识产权证书,另外加上自己与知识产权证书上标明的权利人签订的协议进行知识产权交易,这些人是否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交易主体呢?
还是要区分情况。作品著作权的产生因为不需要登记,所以如果合同约定的很明确,那么他人可以根据约定从作品著作权人处取得著作权,这种取得也不需要登记即可进行交易。商标权与专利权的产生与转移是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的,如果仅仅是签订了合同,即使合同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也是需要到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著录项目的变更才算完成权利的变更手续的,而这个过程仍然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所以,对于商标权与专利权来说,非权利证书上的权利人如果有合同证明将取得相关知识产权,仍然不宜与其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比较好的处理办法是进行三方协议,请权利证书(一般与有关国家机关著录项目登记的相同)登记的权利人加入协议,直接承担权利义务。
4、权利人死亡或者终止后的知识产权交易
自然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死亡后,知识产权将作为该自然人的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法人终止后,其知识产权将作为剩余财产由股东取回。继承完毕或者股东取回完毕并办理了相关国家机关著录项目变更之后(商标权与专利权),自然要与变更后的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但是在继承完毕或者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完毕之前是否可以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呢?也是可以的。不过这种情况下需要全体继承人或者全体股东作为出让一方,既不能还以原自然人或者原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也不能只是由几个继承人代笔或者股东代笔来签订合同,并要求全体继承人与全体股东配合办理各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