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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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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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热水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安全运输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5×10kcal/h,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汽水两用锅炉除符合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外,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第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锅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式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操作水平,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司炉工人应固定,不要轻易调动他们的工作。确需调动有合格证的司炉工人,由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分局劳保科(公司安监科)备案。
第六条司炉工人应懂得自己操作的锅炉结构、性能、参数、附属设备、热工仪表及保护装置的基本知识操作注意事项以及与运行有关的热水循环系统。
第七条锅炉在运行时,值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兼做其它工作,不得随意允许其他人员进入锅炉房。
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检查锅炉, 安全附件及其附属设备状态和其它注意事项,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八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实行监督。
第二章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第九条新装锅炉或蒸汽改为热水以及大修后的锅炉,必须经检验单位进行内外检验,炉排、电气设备安装试运符合规定。烘炉和煮炉,水压试验, 经安全监察部门总体验收后才能投入运用。
第十_大把电机烧坏。然后再逐渐开大循环泵出水口阀门。
第十六条点火前,应将炉膛和烟道彻底通风,对自然通风的锅炉应将烟道门打开10-15分钟,对机械通风的锅炉,应启动引风机不少于5分钟。
第十七条锅炉点火应按照不同的燃烧设备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不得用挥发性强烈的物质或易爆物引火。点火后先开引风机,再开送风机。升温不得太快,应在微火下,逐步提高炉膛温度,使锅内水温均匀上升。
第十八条热网路系统供热后,根据压力表和温度计的读数,随时调节网路系统给水阀门的开度进行初调整。当所有热网系统的供水、回水温差和总供水、回水温差的差额不超过2℃,初调整工作可以认为已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锅炉运行
第十_大气压力之前,锅炉水温未降到50℃以下时,不得打开人孔和手孔。预防烫伤人员和冷空气侵袭。
第三十_大,保护好现场,并如实记录事故过程。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书面报告安全监察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锅炉使用登记许可证,用镜框悬挂在锅炉房内明显易见之处。并将锅炉检验合格证、锅炉房合格证书悬挂在锅炉房内。
第三十三条在锅炉房门外张挂”锅炉重地、闲人免进”的金属牌或木牌。
第三十四条锅炉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规则。遇有检查人员要求司炉工取出合格证及询问锅炉有关常识时,必须取出合格证和回答问题,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网路系统及散热器上均不得装设任何放水装置,防止发生
缺水事故。
第三十六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可根据锅炉使用的具体情况,不同的燃烧设备,可以制定操作细则。但应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