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业资料(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页脚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审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问题。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应当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新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变更管理与控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应当重新评估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变更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及时、合理地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的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安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及线外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应统一编号。
编号形式如下:“项目代码(变更类别)-年份-合同段号-序号”。
如01标在2016年发生的第1号变更属一般变更且金额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应编号为“SZDD(一般B)2016-ZT-1”。
项目代码统一为“SZDD”。
变更类别按第十二条划分,分别缩写为重大、较大、一般A、一般B和一般C。
年份系根据变更申报的年份时间。
合同段号填写总承包单位名称字母缩写,01标为“ZT”、02标为“CH”。
序号以经确认的设计变更,按合同段自然顺序编号,不得空缺。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包括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要求。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
如需要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约投资的原则,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不得违背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一般不得突破总投资和影响施工工期,不得更改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
第七条设计变更前应详细调查现场、阐明变更理由、提供详细资料,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执行。
第八条变更单元是设计变更的最小单元,一个设计变更包含一个或多个变更单元。
属于整个标段整体变更的,应以整个标段汇总工程数量为基础按一个设计变更进行整体变更。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正式下发文件(2021年整理)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正式下发文件(word版可编辑修改)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正式下发文件(word版可编辑修改))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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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03年3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贯彻设计意图,合理控制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保证变更合理性及技术经济性,从严控制成本,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变更管理,遵照《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实际,制订《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
2 凡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独资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对控股项目省公司授权项目公司董事会执行本办法,对参股项目省公司向董事会推荐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变更管理办法报省公司批准后实施。
1。
3 本办法是《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及有关定义同《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附属区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
1。
4 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1。
5 省公司将对变更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采用两阶段的管理制度。
尤其是加强对变更工程的事前管理和变更台帐的远程控制。
重点对变更意向报告进行审核、批复,详细变更报告阶段实行核查、核准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高速公路公路局(集团)(以下简称高管局(集团))局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节约社会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XX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局属在建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管局(集团)局属所有在建高速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和取消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管道、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粤交办[2012]406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2012〕406号)各地级市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项目与项目档案工作同步进行,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结合我省有关项目档案管理的法规和标准,特制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联系电话:83835328-17022。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1.1工程变更管理程序2.4.1工程变更依据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项目管理处指令等均可作为工程变更依据。
2.4.2工程变更设计内容工程变更设计内容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以及新增工程的变更设计。
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未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管理处事先确定的特殊规定,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增从高速公路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2.4.3工程变更分类《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基〔2007〕1241号)(以下简称《变更实施细则》)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是一份关于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一、变更管理范围1. 变更管理适用于在建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等阶段发生的变更。
2. 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二、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2. 变更审批: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3. 变更设计:经审批通过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进行评审。
4. 变更施工:变更设计通过评审后,施工单位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5. 变更验收: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6. 变更备案:变更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三、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施工进度。
2. 变更必须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变更应提前沟通和协商,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变更管理的决策过程。
4.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变更工作的记录和报告,确保变更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四、变更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变更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变更管理记录1.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包括变更提出、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记录。
2. 变更记录应包括变更的目的、内容、依据、审批意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
六、变更管理监督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发现变更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具体执行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来确定。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模版(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模版一、引言公路工程建设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变更情况,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同时,必须制定有效的变更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
二、变更管理流程1. 变更提出1.1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现可能需要变更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1.2 变更申请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影响、预估费用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技术依据。
1.3 变更申请应在变更发生前提交,并经过相关单位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
2. 变更评估2.1 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对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影响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
2.2 变更评估应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变更符合相关要求。
2.3 变更评估应尽快完成,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给建设单位。
3. 变更审批3.1 建设单位根据变更评估报告,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
3.2 变更审批应在变更评估报告收到后尽快进行,不得拖延变更申请的处理时间。
3.3 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是否批准,并明确变更的范围、要求和限制等。
4. 变更实施4.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变更审批通过后,应组织实施变更工作。
4.2 变更实施应严格按照变更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变更的质量和安全。
4.3 监理单位应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5. 变更后评估5.1 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效果进行评估。
5.2 变更后评估应包括对变更的质量、安全、成本、工期等方面进行评估。
5.3 变更后评估的结果应作为后续类似变更的参考依据进行归档。
6. 变更管理记录6.1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变更管理记录系统,记录每一次变更的过程和结果。
6.2 变更管理记录应包括变更申请、评估报告、审批文件、实施记录、评估结果等相关文件。
6.3 变更管理记录应按照要求进行保存和归档,便于日后的审计和查阅。
三、变更管理注意事项1. 变更申请应提供充分的技术依据和理由,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粤交基[2007]1241号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四、工程变更的分类1、小变更(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
2、一般变更(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2)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接线工程,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及其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关于广东省工程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基〔2007〕12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集团: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交通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和要求,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工程设计、施工或材料进行调整、修改或更替的情况。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安全、合理、经济、科学、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分为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和监理单位变更。
第六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变更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工程变更应经建设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程变更应制定变更方案,并经有关单位的审核和验证。
第二章变更范围和程序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工程设计变更:指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包括线路、桥梁、隧道、涵洞等结构的调整或修改。
(二)施工工艺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施工工艺进行调整或修改,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步骤、施工设备等的调整或修改。
(三)材料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材料进行更替或调整,包括材料种类、规格、品牌等的更替或调整。
第十条工程变更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具体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范围。
(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和验证:设计单位审核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施工单位验证施工工艺的可行性,监理单位审核变更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和验证意见,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
(四)建设单位将变更方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
第三章变更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二)变更方案应详细、完整,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和变更影响等。
广东省公路工程
(粤交基〔2007〕1241号文),根据广东省设计变更管理的特点,对 我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交基函〔2010〕1608号文),要求项目做到“工程完工,变
更完结”,把工程变更完成情况,作为项目交工试通车前交工备案管理
★采用双控原则,即:设计变更既要满足分类情形,又 同时满足变更净增减费用超过500万元。
3二《主指要南变化》几大特点
★对设计变更名称示例应对照分类表中的具体情形进行定义、 规范和统一。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命名基本规则: “项目名称+变更名称”设计变更 (1)项目名称与初步设计批复的名称保持一致。 (2)变更名称:基本按变更工程归属的造价标准化项目节名称命 名,可选取能准确反映变更工程的项、目、节、细目名称。如××桥梁 上部结构、××互通立交匝道工程、××隧道洞身工程,路基排水工程、 绿化工程、监控系统等,名称参考见附件2。其中: a.同一单项工程发生多种变更的需分别办理变更手续的,可在项目 节名称后补充增加细目名称或变更情形分类关键词以区分和准确反映, 如××桥梁平面(纵坡)、跨径组合、宽度等。 b.路线调整、特殊路基处理、路基防护与加固工程等涉及具体路段 的变更可增加桩号范围。
公路工程重(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指南》,在上述变更管理 办法的基础上,对重(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的相关规定 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一 现行变更管理制度文件
编写组
省造价站 省交通运输
厅
征求意见
2轮全省范围征求 意见
2014年12月共征 集27家单位149条 意见,实际采纳36 条
2016年5月共征集 14家单位44条意 见,实际采纳10条
关于XX县罗浮山东江大桥维修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批复
关于XX县罗浮山东江大桥维修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批复惠市交发〔2011〕477号关于XX县罗浮山东江大桥维修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批复XX县交通运输局:你局《关于审核XX县石湾罗浮山东江大桥维修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请示》(博交〔2011〕5号)悉。
该维修加固工程由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负责设计,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一、工程概况XX县罗浮山东江大桥位于广东省XX县石湾镇东2.5km,南北向跨越东江,与东莞市石排镇相连,是该区域重要的交通枢纽。
由于该桥的10、11、23、24号桥墩墩帽出现开裂病害,严重影响结构安全,需进行维修加固设计。
2007年7月,我局以《关于XX县罗浮山东江大桥维修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惠市交发〔2007〕374号)对维修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了批复。
维修加固工程方案主要对10、11、23、24号桥墩墩身、盖梁进行加固补强,使现有结构在补强后能满足规范和正常运营要求。
2007年8月设计单位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对钢绞线和锚具进行设计变更。
二、变更内容罗浮山东江大桥盖梁体外预应力钢束原设计采用OVM-S5型普通无粘结钢绞线形式,锚具采用OVM.TSK15-19/12,为便于施工缩短工期,也方便后期换束,设计单位将体外索变更为挤包护层纽绞型平形钢丝成品索,规格分别为φ109X7mm和φ85X7mm两种,锚具变更为冷铸墩头锚。
我局原则同意大桥盖梁体外索变更为挤包护层纽绞型平形钢丝成品索,锚具变更为冷铸墩头锚。
三、工程预算维修加固工程施工图变更设计预算为维修加固工程在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预算。
经审查,该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预算基本能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4〕43号)的规定进行编制;所采用的定额合理。
该工程送审设计变更后预算总造价为741.5293万元,其中第一部分公路专项工程费用为591.46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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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业资料(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页脚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执行省交通厅《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费用。
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的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必要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页脚(三)设计变更总体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四)对于设计变更费用增加超过500万元(相对于原设计概预算)的,应当提供省交通集团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省交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当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容主要包括:(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理由、原设计案及概预算(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除外)、附件(原设计图、主要数量及工程概预算文件);(二)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案及工程数量、设计变更概预算,与原设计案相对应的工程量和概预算对比分析情况等。
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设计变更概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概预算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省交通厅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并提出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申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上报设计变更请示。
上报设计变更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完成。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管理制度,省交通厅对管理台账可随时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按省交通厅《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含造价)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每年6月、12月份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并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设计变更(含造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核定。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结算,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页脚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竣工决算。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页脚(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并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当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重的,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报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或其他相关企业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并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交通厅发布的《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暂行)(粤交基函〔2001〕5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变更设计管理的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粤交基函〔2004〕603号)中的有关条款容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