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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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的基本知识
一、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人员构成:
1、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是社区的监督机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支部委员会称作为社区三委会。
2、其人员编制一般设3-5人,大多数设3人,其中监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但总数不超过5人为限,主任可以和居委会,党支部交叉任职,但专职委员不能少于1人,其余可以交叉任职。
3、监委会的任期一般是和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的任期一样都是3年,其换届与其它两委同时进行。
二、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1、季度例会制度。
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每季度由议事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议题应由议事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确定,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临时决定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社区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2、讨论表决制度。
对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包括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涉及社区公众整体利益的有关事务及时进行讨论、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可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表决前应广泛征求社区
成员意见,表决结果应向全体社区成员进行通报。对服务质量较差、群众意见较大的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包括物业公司),议事监督委员会经过表决有权代表社区居民拒绝其提供服务,同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撤换。
3、审议修改制度。
年终议事监督委员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社区发展规划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和群众满意情况对社区居委会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4、分片负责制度。
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按楼房或单位分片负责,定期联系片区群众。每月至少征集一次所分担片区群众的意见,同时负责向社区居委会转达片区群众的需求和意愿,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片区群众。
5、学习培训制度。
议事监督委员会应结合季度例会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议事监督委员会培训。
6、民主评议制度。
社区成员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对议事监督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对屡次未参加会议,发挥作用较差,群众满意率较低或其它原因提出辞职的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议事监
督委员会表决后,建议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重新进行推选增补。
三、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居委会、党支部、街道办、小区物业之间的关系
街道管理:街道办事处属于一级政府,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社区管理:社区办公室是街道下属的社区居民服务机构,主要协调本社区居民住户之间的人际关系,辅助街道做好本社区的治安、人口、生育、政治宣传等工作。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是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通过《物业合同》构架的一个服务与被服务的契约关系,物业提供维修、治安维护、保洁、绿化等服务性商品,住户支付给物业公司费用。物业在工作中接受街道的监督和管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是隶属关系,社区和物业是平等互补关系,街道和物业是行政主管关系。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指导居委会的工作是街道办事处的三个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这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是领导与指导双重并重的关系;既不是单纯的指导关系,也不是
单纯的协助关系,而是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的关系。街道办事处有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工作,社区居委会也有义务协助政府工作,并虚心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上的领导,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党的领导与居民自治都是为了充分保障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调动广大居民的积极性,依靠居民群众办理有益于居民群众的事情,促进城市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社区居委会就必须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自觉地服从党的政治领导,把接受党的领导和发展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将自己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让社区党组织了解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充分尊重社区党组织对居委会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各项自治活动中要充分依靠社区党组织的宣传教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威力,充分尊重社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居民的觉悟,推动自己的工作。社区党组织要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区居委会得到贯彻执行;同样要保证宪法、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社区居委会的到贯彻执行。对社区居委会的重大问题要组织讨论,作出决定,要教育党员积极支持并参加居民群众的自治活动,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这
样才能实现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居委会的政治领导。
小区物业管理以管物为主,是企业行为,而社区居委会以管人为主,在本居民辖区具有法定的服务、管理和指导职能。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应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工作,两者的关系不能颠倒。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可以参加社区居委会或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把物业管理作为整体社区发展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