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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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摘要:通过查阅已有的研究成果和丰富的历史档案,本文从马锡五本人的经历入手,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所处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现今司法改革中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借鉴应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以期能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效,早日使我国走出一个个的司法困境。

关键字:马锡五审判方式;背景;群众路线

一、关于马锡五本人

1899年1月8日,在陕北保安县(今志丹县)一家贫苦农家的窑洞里呱呱坠地了一名男婴,起名为马锡五。马锡五家境贫困,只读了两三年的私塾就辍学了,放过牛、拦过羊,后来在一家店铺当了“账房先生”。1930年,马锡五开始跟随刘志丹“闹红”,1934年春参加了部队,参与组织红个工农武装,之后搞后勤行政工作,管过粮食,当过国民经济部长,自1936年起,马锡五历任迁驻环县河连湾、曲子镇的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刑侦督察专员公署专员以及当时驻庆阳城的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副专员、专员等职。在1942年至1943年的高干会议上,马锡五和他的战友马文瑞、王维舟都被树立为陕甘宁边区的模范干部。而且在1942年2月3日,毛泽东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

1943年3月,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是他从事司法工作的开端。他经常携卷下乡,深入基层,进行巡回审判,深入群众,解决了许多疑难缠讼的案件。马锡五主持审理过若干案件,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申诉案”、曲子县苏发云兄弟的“谋财杀人案”、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等等,都是被人称颂至今的经典案例。他根据当地的司法工作实践,创造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司法战线立了一面旗帜。

1946年4月,马锡五被当选为陕甘宁边区的高等法院院长。他相继又成功

地审理了若干案件,不断丰富发展了他的审判方式。新中国诞生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他走遍了陕、甘、宁、青、新,巡视各地司法工作,携卷核查上诉案件,亲自审理了诸如王秀庵诬告案等疑难案件。自此,“马青天”的美名,传遍了大西北。

1954年9月,马锡五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他仍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同时,在此期间撰写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关于当前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等论著,总结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历史经验,提出了我国法制建设应当遵循的正确原则。

1962年4月10日凌晨3时,这位德高望重的老革命家,在北京与世长辞了,享年64岁〔1〕。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背景分析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根据马锡五同志从事司法工作的经验,总结、提炼和发展而成的一种审判模式。其精髓就是始终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使法院的裁断赢得群众的广泛拥护〔2〕。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今天的司法改革仍具有借鉴意义的,但若想取得“马锡五审判方式”继承后的重大改革成效,还原其产生的背景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的经济环境

根据相关史料查明,在地理位置上,陕甘宁边区位于中国西北黄土高原,包括陕北、陇东和宁夏东南。北起长城线的陕北府谷和宁夏盐池,南迄陕西宜川、富县,东接黄河,西部和宁夏的豫旺、固原相连,南北约900华里,东西约800华里。1937年,陕甘宁边区的面积为129608平方公里, 1944年为98 960平方公里[3]。

陕甘宁边区东靠黄河,北起长城,西接六盘山脉,南临泾水,南北长近500公里,东西宽约400公里。辖有延安、绥德、三边、关中和陇东5个分区,20余县,约150万人,面积近13万平方公里。从自然条件来看,边区属于干旱大陆性气候,常年干旱少雨,夏秋干热,背面沙漠风沙较大,冬春寒冷,温差变化大,雨量不足,不利于作物的生长。而且常年发生旱、涝、冰、冻、霜、虫

等灾害。[4]总之边区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决定着边区的产业结构,边区的产业结构自然决定了边区的经济要是以农业为主,加之在相对恶劣的自然灾害下,边区甚至要时常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此外,这时的交通极度闭塞,而人口分布又较为稀疏分散,边区的经济较之全国而言属于贫弱区。经济政策强调的仍是“继续发展经济,是一切建设的根本,全部经济建设中,农业第一。”农业成为发展的核心,自然也是司法建设工作的重点方向。结合经济极其贫弱的状况,倘若依旧固守司法的复杂程序,让法官坐堂判案,传当事人到庭,自然会延误生产,甚至劳民伤财,更影响了农村的稳定秩序。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的社会环境

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是国民政府腹地中的民主政府,两党围绕着征兵、征粮在这展开着各式各样的明争暗斗。此外,民主政府和群众之间为各自的生存而产生的矛盾日益激化。而当时占主流的观点认为,“法庭是政府的一部分,它的审判对人民负责,同时也对政府委员会负责,法律是应服务于政治的……”〔5〕法院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除了必须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还要通过司法审判工作,进行宣传教育,让广大民众了解当时形势政策,遵守和爱护边区的人民政权,积极配合抗日救国的事业,并要减少和预防犯罪。

马锡五时期的边区,是以乡土人情为主要特征的,缺少法治传统,司法资源匮乏,人民群众的人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治和法律的认识就更是微薄。马锡五自小生长在陕北农村,数十年间,对陕北的乡土规则,民间秩序可谓是耳熟能详,加之社会流动性较弱,差不多就是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较多,较为简单的人情事理类的矛盾在纠纷中占大多数。而以陕北这样一个极为乡土化的社会作为背景,应用马锡五的审判方式,也是十分恰当融合的,受到基层人民群众的深切喜爱自然是不无道理的。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的司法环境

首先,在马锡五工作的年代,案件数量并不多,且大多是一些案情简单,所需要的法律只是极少的案例。这一点从马锡五对封捧儿婚姻案的处理上就可以看出。

其次,当时的成文立法严重不足,而且,边区政府指定的法律与当地风俗民情之间会时而冲突。仍以封捧儿婚姻案为例,其中在婚姻问题上,边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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