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佛府办函[2012]415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竞争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市政府决定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5年,第一届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刘悦伦(市长)副主任:麦洁华(副市长)成员:李亚娟(市长助理、市教育局局长)柳玉斌(市长助理、市国土规划局局长)邓灿荣(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东豪(禅城区区长)郑灿儒(南海区区长)黄喜忠(顺德区区长)黄棋泰(高明区区长)陈英文(三水区区长)赵海(佛山新城管委会主任)刘元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黎妍(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文(市发展改革局局长)李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王宏强(市公安局副局长)曹小华(市监察局局长)黄福洪(市财政局局长)潘志文(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胡学骏(市科技局局长)钟美恃(市住建管理局局长)高荣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韦奕铨(市水务局局长)唐棣邦(市农业局局长)陈锋(市卫生局局长)刘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梁东华(市统计局局长)苏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学昌(市工商局局长)梁志光(市质监局局长)吴镇光(佛山航道局局长)蔡伟(佛山海事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推动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区域性、全局性的环境问题,形成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将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指导各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部: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08(000)015
【摘要】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
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3月18日,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总页数】1页(P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
【相关文献】
1.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
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J], ;
2.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3.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印
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 [J],
4.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
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审计署; 国家统计局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佛山:大棉涌清除黑臭实现逆袭
佛山:大棉涌清除黑臭实现逆袭作者:丁媚英来源:《环境》2020年第12期大棉涌是广佛跨界的主干河涌之一,2016年还在黑臭水体整治名单中,但如今水质稳定保持在Ⅳ类水水平,河岸两边的景观也有了大幅提升。
在大棉涌北江新城凤凰公园段,田园花海、碧波绿道、健身场所、历史文化集于一体的休闲景观水滨长廊,已成为周边居民休闲活动的好去处,为城市增添一道亮丽的名片。
从黑臭水体到可用于工业生产及娱乐用水的Ⅳ类水、从两岸杂草众生到休闲景观水滨长廊,可以说,大棉涌成功实现了逆袭。
此前,佛山市组织部分“两代表一委员”调研广佛跨界河流治理情况。
在实地了解大棉涌治水情况后,参与调研的市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大棉涌的治理都表示肯定,甚至用“很不容易”来形容它的逆袭。
持续攻坚高位推进大棉涌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全长约18.92公里,流经西南、云东海两个街道,是连接三水新老城区的重要水系。
大棉涌既是农业灌溉的引水渠,又是城区承泄暴雨的排涝通道。
该涌的水环境质量,直接影响着三水区中心城区市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棉涌水质呈现变差趋势。
根据2016年年初的监测数据显示,其水质达到轻度黑臭,溶解氧均值长期低于2毫克/升。
大棉涌也因此被纳入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范围,成为了三水区唯一一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佛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棉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将其作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佛山市统一部署,为完成大棉涌“2016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2017年年底前完全消除黑臭”的整治目标,三水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编制了《三水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实施大棉涌截污工程(河口段)一期、二期等12项重点工程,以系统整治实现“初见成效”,以强化服务力求“长制久清”。
2018年,佛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原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编制《佛山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大棉涌的整治目标、整治范围、整治任务、整治措施,以及建立黑臭水体长制久清工作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治理大棉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佛府办[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佛府办[2010]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质量工作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近年来,我市积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产品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但是,一些地区和企业质量意识仍然比较薄弱,质量基础不够牢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市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现就开展质量强市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认真落实“三着力一推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建设质量强市,努力实现“四化融合,智慧佛山”的战略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工作机制,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显著提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产品质量目标。
大力推行质量认证,4000家以上工业企业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500家以上工业企业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50家以上工业企业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主要工业产品85%以上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企业100%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产品质量监管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重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
(二)服务质量目标。
全面推行国家和地方服务质量标准,重点服务行业实施GB/T19004标准,推动和促进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的提升,用户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工程质量目标。
切实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有关各方责任,建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有效保障工程质量。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辽环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指依法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单位:列入当年最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指由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等软件,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5.12.13【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失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和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详见附件1)。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名单详见附件3)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监督处。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
省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珠江环境报和公众媒体上公开。
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省环保局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3项指标。
具体如下(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1、废气达标排放;2、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3、废水达标排放;4、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5、噪声达标(在城镇区域范围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境噪声);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9、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11、无因环境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公众监督情况12、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13、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2017.6.5印发)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评价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第四条能力评价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
第六条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东环〔2018〕97号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东环〔2018〕97号各环保分局,各有关企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试行)》(东环〔2014〕242号)已到期失效,我局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16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推动企业诚信自律,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东府〔2014〕5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退出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客观公正、依法监管、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第四条经营异常是指企业存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但可以通过整改予以纠正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三)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四)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的;(五)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六)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重点排污企业未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令限期改正或需要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XX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固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
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与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污防科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与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一)市环保局污防科应根据上级规定与我市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保护与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与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厅在线办);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与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厅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
【环保意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环保意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做好全市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测工作,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优化我市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资源,实现由企业自证达标排污的创新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贯彻落实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粤环函〔xxxx〕120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企业自行监测的责任主体是排污企业。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是企业自身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对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我市各区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及水平,鼓励企业做好自行监测,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实施自行监测企业范围和监测内容纳入国控、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污染源等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均应当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行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不具备自行承担监测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承担监测任务(自行承担监测应具备的条件参照《广东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落实以上监测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主要废气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主要废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
国控重点排污企业须按照《广东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须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自行监测:(1)废气中污染物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水中污染物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2)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全天连续监测;(3)厂界噪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
I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市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管理,引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重污染企业减排和优化升级,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和分类管理。
重点排污企业是指电镀、线路板、印染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排放污染物总量较大的污染源。
国控、省控污染源不纳入我市环保信用管理范围。
第三条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环保信用评定以年度为周期,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评定时通过环保验收未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评定范围。
第五条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评定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严管企业等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进行标识。
环保部门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公安、工商、海关、财政、外贸、金融等监管机构。
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上传至我市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深圳市借款企业风险预警系统。
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开展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其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措施。
第二章环保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第七条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根据下列环境行为进行评定:(一)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三)排污总量控制情况;(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五)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六)环境投诉和环境污染事件(事故)发生情况;(七)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情况;(八)重点排污单位的其他环境行为情况。
第八条重点排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一)评定周期内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为100%(二)固体废物贮存符合要求并得到妥善处置;(三)排污总量控制符合要求;(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满足处理要求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五)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六)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受到有效环保投诉,或者受到环保投诉但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七)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环保局•【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珠环〔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珠环〔2018〕129号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结合我市近两年工作实际,我局重新制定了《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22日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范围]珠海市辖区内工业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省环境保护厅评价范围内的参评企业,不纳入本市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组织实施]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环保部门按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评价原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评价等级]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六条 [诚信企业]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的,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一)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根据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污染物排放量下降的;(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且清洁生产证书全年处于有效期内的;(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且认证证书全年处于有效期内的;(四)根据环境保护部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即《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 617-2011),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五)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六)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七)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八)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九)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3
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处 理,并加强整改和监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是保障环评工 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加强技术评估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技术 评估水平和质量,推动环评工作向更高层 次发展。
建立健全环评技术评估制度,规范 技术评估流程,明确评估内容和标 准,确保技术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 规范性。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等级
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等级,是保障环评工作有效性的 关键。
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评价范围和等级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监督
1
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范审批 流程,明确审批时限。
2
加强环评审批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环评审批的 科学性和公正性。
加强征收管理
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环保税的征收和使用合法、 透明。
05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依法制定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环评制度 ,确保环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办 法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环境保护管理 • 水土保持管理 • 污染源管理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 法律责任与执法监管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和意义
促进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制定和实施本管理办法,旨在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效保持和改善水土资源,促进人居环 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附件1为了准确确定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等级,明确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各项指标体系的实施标准和规模,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指标的相关解释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有12个,具体如下:1。
废水排放;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3、废气排放情况;4.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5.噪音排放;6.固体废物处置情况;7.支付排污费;8.污染物排放申报;9.非法排污;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1―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控制、环境保护、守法和公众监督等方面。
它不仅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范围,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地方以上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二项的信息。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1、3、5项信息,并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还负责收集省级相关信息。
有关解释如下:(一)第1项、第3项和第5项,考核污染因子是否达标排放。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监测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并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内容,突击抽测重点污染源,对排污单位污染因子是否达标作出判断。
为督促排污单位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
对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有异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后15日内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交。
逾期的,视为无异议。
如果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认为提出的异议是合理的,则必须作出解释,并可以重新监测。
(二)第2项和第4项,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满足总―2―量控制的要求。
排污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经分配排放总量的,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必须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环发[1999]246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1日)环发[1999]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现将《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
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
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任务分工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对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监管。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排污许可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排污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经营资格证明;(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五)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说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第七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因生产规模、工艺、设备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提出延续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九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排污许可证:(一)依法终止排污活动的;(二)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佛府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公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电子电器、废玻璃、废橡胶、废纸、废旧木料、废旧建材及废渣、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轻化工原料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放射性废物、报废电子产品、危险废物、报废汽车、餐厨垃圾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城乡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
第五条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是指建立以城市社区绿色回收点、回收站为基础,以分拣交易中心为载体,以利用基地为核心,点面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第二章规划与网点设置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公安局、供销社等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发[2008]6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8.03.18【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
具体名单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按实际发生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年度。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4至5月对上年度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
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3项指标:1.废水排放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3.废气排放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气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5.噪声排放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的厂界噪声是否超标并造成扰民问题。
6.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7.排污费缴纳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或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9.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10.违法排污情况。
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
排污单位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的行为也纳入本指标考核。
11.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及应急处置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由不可抗力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12.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3.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有经查证属实、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排污单位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若能在评价期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投诉人对其整改效果满意的,可视为已经完成整改任务。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
上述13项评价指标全部合格,则为环保诚信企业:1.达标排放废水污染物;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3.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5.厂界噪声达标、没有造成扰民问题;6.按规定管理、贮存、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8.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9.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10.没有违法排污行为;11.没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12.没有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13.没有经查实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二)环保警示企业。
用黄牌标识。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1.排放废水监测项目超标少于1倍(含1倍,pH值以超出排放标准1为界限);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少于1倍(含1倍);3.排放废气监测项目超标少于1倍(含1倍);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少于1倍(含1倍);5.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6.未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7.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但逾期未缴纳;8.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三同时”制度;9.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0.没有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11.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但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牌标识。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理企业:1.排放废水监测项目超标1倍以上(pH值超出排放标准1以上);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1倍以上;3.排放废气监测项目超标1倍以上;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1倍以上;5.未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6.虚报、瞒报、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7.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8.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9.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0.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三章评价机构与程序第八条重点污染源排放废水、废气的监测项目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人工监测的项目。
主要污染物对应评价期内佛山市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项目。
噪音监测项目为选测项目,但出现噪音扰民问题时必须监测噪音是否超标。
监测数据来源于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抽查时取样的监测结果。
监测项目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不同而确定(具体监测项目可参照附表1和附表2执行)。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监督性监测由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由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由各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
佛山市监测中心站每季度对1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进行一次抽测。
排污单位如有新、改、扩建项目处于试生产期(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可暂不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
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须当场向环境监测人员作出合理解释,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环境监测机构须在现场监测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排污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排污单位若对监测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有关监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应的环境监测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监督性监测废水项目出现两次超标的判为全年超标,废气项目一次超标(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两次超标)判为全年超标,噪声项目超标判为全年超标。
省、市环境保护监察(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抽查取样监测发现一次超标也判为全年超标。
第九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6项、第10项和第12项评价指标以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参与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的行政处罚必须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起超过60日、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或者虽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但经审查、审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第十条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3项信息收集整理,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各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收集,按季度及时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一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对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评结果(对其中已纳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采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评价结果,不作重复评价),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
被评价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视同无异议);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对被评价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对拟定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调查、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正式公布,并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同时抄送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佛山市供电局、佛山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与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佛山市供电局、佛山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合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并利用经济手段,推进绿色信贷,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六条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标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环境管理措施:(一)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定;(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三)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四)连续三年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需要出具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或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免除现场核查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标识)和环保严管企业(红牌标识),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治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