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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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工程

亮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亮化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项目亮化工程。

1.2、工程地点:

1.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4、工程内容:项目亮化工程的材料和设备采购、运输及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承包范围:

2.1、按亮化工程效果图(合同附件一)、合同预算(合同附件二)及设计图纸进行材料和设备采购、

运输及安装调试。

2.2、亮化工程安装完成后的试运行、技术服务、验收等工作

三、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3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

3.2、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代表和现场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2.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3.2.2、乙方已施工完的项目,甲方更改设计使乙方重新制作施工的。

3.2.3、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达到8小时并影响施工的(雨量达150mm/8小时以上,以乙方提供的市级以上气象部门资料为准),工期顺延一天,当天当次停水、停电不到2小时的不计。

3.2.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乙方停工或延期施工。

3.2.5、发生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五级以上地震、持续4小时7级以上大风;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爆炸或火灾;政府限行车辆超过一天或严禁施工超过半天;影响施工的洪水(以乙方提供的市级以上气象部门资料为准)。

四、工程质量:质量等级合格。

4.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广西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

五、本工程合同价款及调整:

5.1、合同总价:(见合同附件二)。

5.1.1、本工程属总价包干,该总价包括完成本合同工程报价清单、效果图所示的所有工程内容及承包该工程而发生的亮化工程深化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总包配合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调试、验收合格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除设计变更外,不因市场变化及政策性因素而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面的延期提交、所报材料品牌及规格采购不到而导致更换材料品牌及规格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人工及材料价格的上涨、政策性因素等),且不因合同预算工程量的变化及合同预算漏项而调整。(甲方委托第三方检测及领取终端器材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且领取终端器材的费用在乙方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票据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果因质量不合格引起重新检测的费用则由乙方负责。)

5.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调整方法:

5.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

5.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签证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5.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签证的价格,广西2008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2008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限标准取费确定综合单价,管理费费率及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按桂建标[2011]21号文取值,材料价差按施工当期的《南宁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计算。

5.1.4、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且不能按现行定额计算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1.5、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

六、工程结算:

6.1、工程结算前必须通过甲方、监理方验收合格且现场清理干净。

6.2、工程结算总价=合同总价±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等合同外相关费用。

6.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个日历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资料必须附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有效签证单及与造价有关的函件和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结算报告后9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

七、工程款的支付:

7.1、本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表所示:

八、材料及加工厂约定

8.1、本工程所有材料由乙方采购及保管,所有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指标规定。

8.2、乙方所采购的材料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8.3、乙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需报监理及甲方批准确认后方可选用,且乙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与投标报价的品牌一致。

九、甲方责任

9.1、甲方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业务,办理各种登记、变更、验收、签证等手续,协调工程施工各方的关系及对工程的整体协调,使施工能正常进行。甲方委托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行使职权范围按国家监理法规进行工程监理。

9.2、组织乙方、专业设计单位、监理方等对施工方提供的深化设计施工图进行图纸会审,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9.3、甲方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结算。

十、乙方责任

10.1、乙方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业务,同时办理各种登记、变更、验收、签证等手续。

10.2、提供深化设计图图纸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图纸会审后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施工。

10.3、核实现场尺寸与施工图纸是否相符。

10.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监理方和甲方批准,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0.5、材料进场必须符合双方商定的厂家品牌、型号规格,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否则甲方有权进行清场。

10.6、材料进场及施工过程中,应向甲方、监理方报验。需要验收的内容有:

(1)材料进场的数量、质量、厂家品牌及型号规格。

(2)锚固件隐蔽工程验收。

(3)按现行的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需申报验收的内容。

上述各项验收须经甲方、监理方共同确认,如验收不合格,结算时甲方可以对该批次成品不予以认可。

10.7、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监理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并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10.8、乙方须确保亮化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于亮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

10.9、承担亮化工程的保修责任。

10.10、乙方参加施工的人员、工种应持证上岗(合格证等)。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

11.1、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

11.1.1、本分项整体质量达到本合同第四条要求;

11.1.2、工程资料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要求及南宁市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

11.1.3、按合同要求按质按量完成全部合同内容。

11.2、初验:工程完成后由乙方提请初验,甲方与监理方进行初验,初验时间为乙方向甲方提交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初验存在问题,乙方必须在七天内按要求及时整改完毕,最终必须达到整体竣工验收合格。

11.3、本项工程竣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甲方、监理方同意后,甲方组织监理、设计单位、乙方共同进行验收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

十二、违约责任:

12.1、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2.2、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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