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四个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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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18日至20日在厦门召开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在讲话中提出,国资进场交易,要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则进。李伟副主任的讲话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联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到2006年底,国务院国资委相继出台了10个配套文件,基本形成了以规范决策、进场交易、机构选择、信息公开、竞价交易、规范操作、信息统计和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和监督制度。但是,国家规范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和监督制度,在一些地方并没有认真地贯彻执行。有的地方国资监管部门,特别是一些省辖市(地)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产权交易该进什么样的市场,哪些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哪些国有产权要尽可能进场交易,以及什么是国有产权交易进场率等常识性问题都不甚了了。

第一,进哪个市场

对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做得好的地方来说,讨论这个问题似乎是多余的。但对一些省份来说,却是一件事关建设规范产权市场大局的急事。据了解,有的地方,在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了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后,个别省辖市(地)国资委也下文选择确定机构,但这些机构并不是产权交易机构,而是招投标中心或者拍卖公司。这是十分荒唐的。国有产权交易该进什么样的市场,国家早有明文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资监管机构负责“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提出组织工作要求,选择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是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自觉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二是具有诚信、守法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证明或承诺,能够提供产权交易的审查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结算、交易鉴证等一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三是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完善,并与相应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合作组织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能够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发布网络化的优势。

以上两个文件说清了五个问题:(1)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2)央企国有产权到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产权到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交易机构交易;(4)尽管我国实行国有资产三级监管,但国家没有授权省辖市(地)国资委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省辖市(地)国有产权必须到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交易机构交易;(5)招投标中心、拍卖公司不具备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不能选择确定为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2004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市国资委共选择确定了64家产权交易机构,其中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了沪、津、京三家产权交易机构,大多数省市国资委选择确定了1家,但有的省市选择了多家,河南省国资委选了8家,江苏省国资委选了14家。

一个省选择多家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妥当呢?厦门会议实际上做了答复。新闻消息称,“全国36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代表出席了会议”。这表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只有一个机构的代表参会。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也只在一个省市对接一家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从这里,我们体会到了国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集中统一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强烈意愿。

第二,能进则进

能进则进,第一层意思是说,各级国资委要严格控制,尽量少批场外协议转让项目;第二层意思是说,鼓励按规定可以在场外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总体要求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那么,哪些是可以在场外协议转让的呢,怎样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呢?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做了补充。全面理解《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能搞清国家对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批准权限、批准程序做出的严格规定:(1)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但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转让后失去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不能采取场外协议转让;(2)国有企业内部资产重组时,可以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但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3)中央企业采取协议转让产权的,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4)地方企业采取协议转让产权的,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5)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国家没有授权省辖(地)

市国资委批准场外协议转让项目;(6)即便是省级国资监管机构,也不能批了就算了,要及

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批准协议转让的事项和实施结果。

河北省国资委将国务院国资委审批程序具体化了。河北省国资委规定:各市属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由各市国资委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省直厅局属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由所属厅局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

第三,应进必进

哪些是应进必进呢?除了经国务院国资委、省级国资委按规定批准可以在场外协议转让的,其他的都必须进入国务院国资委、省级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对于国有产权交易应进必进的范围,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10个配套文件相继做了规定,一些省级国资委出台的文件又有了很多补充和创新,而且这些补充和创新也获得了国务院国资委的肯定。

归纳起来,大概包括以下14项:(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物资产;(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知识产权;(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向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国有产权;(7)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向外商转让的国有产权;(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向管理层转让的国有产权;(9)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破产资产;(10)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1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1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1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待核销的不良资产;(1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涉讼资产。

一些省市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国有矿业资产、国有林业资产、国有金融资产、集体企业资产,也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

第四,用进场率来考核进场交易状况

去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用进场率来考核各地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情况。如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话,这种量化的方法最有说服力。

(一)统计公式:进场率=当期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宗数÷当期(未经批准的私下交易宗数+省级以上国资委批准场外协议交易的宗数+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宗数)×100%。

(二)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宗数:是指该机构当期受理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宗数,这些项目并且都通过该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公告。

(三)未经批准的私下协议交易宗数:是指当期未经省级以上国资委批准,擅自私下交易的,或者虽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了,但履行挂牌职责的不是省级以上国资委认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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